我國著作權法自立法以來,已經過長久的使用及多次之修正,其目的始終在 於保護創作人對於其原創之著作所應享有之合法權利。然而,自從網際網路問世 之後,人類正式進入資訊爆炸的時代,隨著網路使用的普及化,取得及交換資訊 的管道變得相當容易,網路上著作權侵害的事件也因此層出不窮;其中,尤其以
『重製』、『散布』以及『公開發表』等侵權樣態最為常見。本部份將先引述著作 權之基本概念,並彙整與著作權合理使用及創用 CC 概念相關之文獻,最後輔以 網路平台常面臨的著作權議題作為參考。
(一)著作權概述
著作權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智慧財產的通俗意義,泛指各種經由人類的 思考活動所創作出來的產物,例如:構想、創新、發明與設計等均屬之;而法律 意義上的智慧財產,則係指經由智慧的創作,且可受到法律保護之權利標的。
包括著作權法在內,智慧財產權法之立法目的,乃是國家透過法律以保護創 作者權益之手段。藉由保障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並產生財產上之價值,將可鼓勵 有能力創作之人積極發揮與創作,並進而使公眾能在合理的範圍內一同享受這些 創作成果,最終促進人類文化長期的進步與發展。(羅明通,2014)
若以商業交易的角度來說,傳統的商品與服務,是透過直接交付性的買進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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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來創造利潤,但智慧財產因易於複製且不具備直接交付的性質,故必須在法 律提供的保障之下,建立一套完善的商業機制,始有獲利的能力。健全的智慧財 產法律制度,將能使得智慧財產權人可以在智慧財產的生產、製造以及銷售等過 程中獲取利潤,消費者也可以透過支付對價的方式享受這些智慧財產的成果,各 類產業更可獲得大量的工作機會。因此,建立良好的智慧財產商業環境,也有益 於國家與產業經濟的發展。(Phillips & Firth,1995)
全球著作權的立法史,起於 1709 年英國的『安妮法案(The Copyright Statute of Anne)』,當時因為英國王室給予的特權,使得出版業成為專賣事業。直到十 七世紀中葉,自由民主的思潮獲得勝利,英國正式廢除『審檢法』,並立法通過 安妮法案,停止了出版業的檢查與特許制度。
安妮法案使得著作權保護的主體不再是出版商人,而將權利回歸到創作人本 身或其繼承人;另一方面,安妮法案亦確立了幾項原則,包括『權利排他性』以 及『明訂保護期間』,前者係指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翻印、複製或出售,
後者則限定著作權有一定年限而非永久之權利,且當著作權之行使與公益產生衝 突時,必須受到相當限制。
學者賀德芬(1994)認為,自安妮法案以來所建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始終 以兩項重要的目標為核心,第一必須給予創作人合理的報酬,以維護著作權人的 財產權,此乃遵循經濟理論上公平正義原則的必然結果;第二是藉由對創作者財 產上的回饋,激發其創作意願,以培養未來社會更多的創新與創作者。事實上,
安妮法案所確立的這些基本原則,除了因應時代與科技發展的需求,而略為增添 及修正外,至今仍為大多數國家之著作權法所奉行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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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著作權法除了權衡著作權人的利益外,更需考慮社會大眾使用的公益。而隨 著傳輸技術以及網路平台興起後,網路上大量出現的著作與創作物,對於使用者 來說極為容易取得,上述的『合理使用原則』便開始受到極大的關注與討論。對 於網路上的使用者來說,如何界定合理使用與侵權的界線,以辨識授權的需求與 否及時機,也將成為平台企業在建立商業模式時必須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下 段將針對著作權合理使用以及創用 CC 的概念,進行相關文獻的探討。
(二)合理使用與創用 CC
我國著作權法第 1 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 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條開宗明義揭示了著作權法除了保障著作人權 益之外,更肩負『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目的,進而成為前述『合理使用原 則』最上位的法源依據。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明文承認的權利限制,也是著作權法賦予社會大眾 的一般法律利益。當事人若被控侵害著作權時,得於訴訟期間提出合理使用之抗 辯,若經法院判斷符合法條所載之合理使用要件,即能免除侵害著作權之法律責 任;因此,合理使用實質上具有阻卻違法的特性(林素幸,2014)。
現今數位化資源的取得上具有方便、快速與低成本等特性,幾乎所有形式的 著作都可以輕易地以電子化的形式加以儲存,再藉由網路快速地傳達。舉例來說,
目前許多教師會將教科書內容及網路資源重製成數位檔案後,上傳至教學平台供 學生瀏覽、下載及列印,然此行為可能已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及公開傳輸等侵權 行為,也是當前全球大學校園中最嚴重的侵權型態之一(章忠信,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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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Copyright Act, DMCA),目的便是希望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發展』以及『保護 高科技智慧財產權』,針對可能發生的網路侵權行為預先加以防範,例如要求著 作權人在數位著作中加入著作權管理資訊,或是使用科技保護技術禁止他人未經 授權任意非法使用。儘管 DMCA 之立法,使得網路著作權爭議得以進一步釐清。
不過,關於合理使用以及第一次銷售原則等對著作權人專屬權的限制,如何適用 於網路及數位著作,應可以有再進一步的討論空間。(沈冠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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