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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創作交流平台的經營模式與成功關鍵

建立多邊平台經營模式時,管理者首先要面對的便是如何選擇與設計所謂的

『邊』,也就是指各方參與群體的性質以及彼此間的互動方式,之後才能依此決 定平台的定價模式以及使用者的誘因設計。

若從 POPO 原創市集的個案中可以發現,該平台將會員分為作家會員以及一 般會員兩種類別,前者屬於平台的內容提供者,後者則扮演一般使用者以及消費 者的角色;相對之下,Pinkoi 將內容提供者定義為合作廠商,平台會員則僅屬於 一般消費族群;最後,數位典藏授權平台網路商城則因性質比較偏向一般的電子 商務平台,故原則上雙邊之間屬於供應商與消費者的關係。

前述各平台對於參與群體的定義,皆是以其所提供的服務為基礎,因此在決 定創作交流平台的參與群體如何設計之前,應先針對平台所提供的交易與服務項 目進行初步的探討。

從 POPO 原創市集的例子出發,可以發現由於該平台所交流之創作類型為文 字創作,因此在使用的型態較侷限於消費性質的閱讀。事實上,由於 POPO 原創 市集的經營管理團隊亦屬於出版業者,因此在平台的設計上便不會特別針對『廠 商』族群的需求提供著作權授權的服務,因為城邦出版本身即可視為『出版廠商』, 因此就近透過關係企業的資源即可達成合作。

然而,這樣的需求是否存在?從近年透過社群網路張貼圖文創作而獲得許多 廠商青睞的馬克、Duncan 以及 H.H 先生等人的案例,可以發現網路創作其實存 在著極大的著作權交易商機。由另外一個角度來看,考量法令規範以及實際興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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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舉證的難易程度,數位典藏授權平台網路商城的授權服務,其目標客群應大多 為企業或是機關團體而非個人消費者。據此,若是未來的創作交流平台欲納入著 作權授權的服務項目時,則應有將上述的廠商族群自消費者或是一般使用者的群 體中獨立出來之必要性。下圖 5-3 為將廠商群體獨立之後,平台使用者的類型以 及其各自的需求與使用型態:

圖 5-3. 創作交流平台使用者群體與使用型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在經過上述使用者群體的區分之後,仍是由創作者扮演平台主要的內容提供 者,由於目前部落格以及社群網路興起,許多素人創作者均會透過這類的網路空 間進行個人創作的分享,因此對於創作交流平台來說,可以藉由提供免費網路分 享空間的方式,吸引到具有創作潛力的素人創作者加入內容提供的行列。

而在消費者的部分,由於大部分個人用戶對於平台上的創作是基於一般消費 性或是非營利的使用,故平台將可以使用類似 POPO 原創市集的部分收費方式,

提供一部份免費使用的內容,此部分可以與創作者協議透過創用 CC 的機制開放 消費者在一定範圍內免費使用(關於創用 CC 可參考第貳章文獻探討相關內容以

消費者 創作者 廠商

 一般性使用

 網站瀏覽

 意見回饋

 內容提供

 創作分享

 社群經營

 商業使用

 授權取得

 提案徵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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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表 2-12 與 2-13),至於進階性或是較為完整的內容(例如完整文章內容或是高 解析度之大圖),則可以藉由創作者自行定價的機制進行平台上的販售。另一方 面,由於廣大消費者在平台上的點閱以及消費習慣等資訊,可以作為市場上人氣 指標的參考,因此消費者也可以被視為平台的次要內容提供者。

而在廠商的部分,創作交流平台則可以提供企業用戶專屬的付費服務,讓本 身有創作或是設計之商業性使用需求的企業或是機關團體,可以透過創作交流平 台快速尋找到合適的授權標的;此外,也可以提供廠商主動發表提案的功能,讓 平台上有能力的創作者可以針對廠商的需求進行創作,進而促成內容創作成交的 機會。因此,上述三者之間的需求與互動關係可由下圖 5-4 表示:

圖 5-4. 創作交流平台之使用者群體間需求互動關係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消費者

創作者 廠商

創用 CC 授權使用 消費性購買與意見回饋

商業授權或提案設計 市場人氣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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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了創作交流平台的使用群體、服務項目以及各方之間的互動關係後,便 可以進一步討論平台的定價機制。根據《平台革命》一書中作者所提供的參考指 標(見第 23 頁之表 2-7),在原先尚未獨立出廠商群體的情況下,以 POPO 原創 市集以及 Pinkoi 為例的創作交流平台,皆是以創作者(內容提供者)作為付費 方,其背後的理由便是因為相較於消費者來說,創作者更符合參考指標中付費方 的要件(價格彈性低、同邊網絡效益低、金流匯聚容易等)。

然而,當廠商成為獨立的平台使用群體之後,便可依據同樣的參考標準審視 其成為付費方或是被補貼方的可能性。若以廠商的觀點來說,因其透過創作交流 平台提供的服務取得創作授權,是基於長期的商業性使用需求,故可推斷其價格 彈性應偏低;此外,由於同業廠商在取得創作的授權上是屬於競爭的關係,因此 亦存在負向的同邊網絡效益。據此,廠商在參與創作交流平台的過程中,同樣應 扮演付費方的角色。

事實上,根據觀察大量的多邊平台定價模式之後便可以發現,若是平台的使 用群體同時涵蓋了企業型態的用戶以及一般使用者,通常會優先以企業型態的用 戶群體作為主要的付費方,原因正是因為在大部分的情況下,企業型態的使用者 比較符合表 2-7 中付費方的特性。

同時考量個案研究平台的收費機制和以上的討論之後可以發現,創作交流平 台可能的主要營收來源主要包括:1.消費者購買付費項目時的成交抽成;2.創作 者與廠商達成授權交易時的抽成;3.廠商使用平台服務的費用。以上三項費用若 根據交易的淨值流向判斷,可以發現前兩項費用實質上是由創作者支付(自其交 易所得之收入進行抽成),最後一項則是由廠商直接支付與平台業者;因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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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架構之下的創作交流平台,由創作者以及廠商作為付費方,消費者則屬於被補 貼方,原則上與《平台革命》一書中的判斷指標一致。

最後,是否納入廣告商作為次要付費方,則可視平台本身的性質而定。以 Pinkoi 平台為例,為了強化使用者體驗以及促進平台內部的商機,Pinkoi 原則上 不接受外部的商業性廣告,僅提供平台內的產品與活動資訊廣告;而 POPO 原創 市集的廣告,也是以平台內部廣告以及城邦出版相關的廣告為主。由此可見,目 前多數平台傾向透過內部廣告,以強化平台本身的商機。下圖 5-5 創作交流平台 的經營模式示意圖:

圖 5-5. 創作交流平台經營模式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廠商

(主要付費方)

平台 消費者

(被補貼方)

創作者

(主要付費方)

廣告商

(次要付費方)

廣告費用

(或創造商機)

平台內容(創作)

獲利創造 創用 CC 使用

購買與意見回饋

商業授權媒合 平台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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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學者 Boudreau 等人也主張平台的『非定價措施』對於平台的成功亦 具關鍵性的影響,因此在探討了平台參與群體以及定價策略之後,也將針對創作 流平台的非定價措施進行討論。其中,包含 Evans & Schmalensee 在內的眾多學 者,曾經提出許多與平台成功因素有關的非定價措施,若以本研究之個案為例,

至少可以發現『社群連結』、『催化作用』以及『法律主張』等非定價措施在創作 交流平台中的運用。

社群連結是大多數平台用以吸引使用者並使人數持續成長的重要管道,由於 現今使用 Facebook、Twitter 以及微博等社群網路的人數持續成長,因此這些社 群網路對於一般大眾的觸及率相當高,進而成為許多平台用於匯聚使用者的主要 工具。包括 POPO 原創市集以及 Pinkoi 等平台目前都支援使用社群網路帳號註 冊會員的功能,並在每個內容創作的介紹頁中嵌入透過社群網路上分享的功能鍵,

以建立平台與既有社群網路的導流機制。

另一方面,平台透過與外部社群的連結帶進使用者之後,也可以再更進一步 建立平台內的社群,使平台本身也成為一種具互動與連結性的社群網路。舉例來 說,POPO 原創市集的創作者與讀者同樣為平台的會員,因此可以產生許多平行 的互動與交流,進而形成一個以創作交流為目的與話題的社群,並藉此吸引更多 對創作交流有興趣的使用者,強化平台的網絡效應。

而在催化作用的部分,指的是平台如何透過使用的便利性以及交易的安全性 來提高使用者在平台上進行交易的意願。此部分拜網路軟體程式的發達所賜,平 台業者大多可用較低的成本取得或設計出容易上手的前台操作與後台管理系統;

以 Pinkoi 平台為例,對於簽約的平台設計師除了提供免費的上架軟體之外,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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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師的審核申請甚至直接採用大部分網路使用者所相當熟悉的 Google 表單,使 得整個平台的操作使用上相當的簡易與方便。此外,Pinkoi 的 App 也在 2014 年 正式上架啟用,提供了平台使用者更為生活化的使用方式。

最後,在法律主張的部分,由於目前大部分的創作只要具備有原創性的要件,

即自動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範圍,因此對於創作平台來說,如何透過法律主張

即自動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範圍,因此對於創作平台來說,如何透過法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