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二、數位典藏授權平台網路商城

數位典藏授權平台網路商城,是由我國科技部指導資策會轄下產業情報研究 所(Market Intelligence & Consulting Institute, MIC)成立之數位典藏經紀授權中 心,所設置的網路交易平台。

數位典藏經紀授權中心成立之目的,在於推動台灣數位典藏圖像之多元應用,

其主要的服務項目為代理國內各大博物館與典藏機構所擁有之典藏圖像授權業 務,並以獨立部門的形式運作,不受上述博物館或典藏機構的官方行政約束,因 此具有商業交易上完整的彈性與自主權利。

在過去,歷史文物的數位典藏授權必須透過直接與館方連繫,其取得授權的 過程相對繁複,也缺乏統一檢索與比較的管道,對於有相關圖像或是設計需求的 使用者來說,搜尋成本偏高。有鑑於此,數位典藏授權平台網路商城,將數位典 藏的授權交易線上化,以網路商城的方式提供便利的授權管道。

原則上,數位典藏授權平台網路商城的服務同樣採取會員制,若是使用者想 要透過此平台進行線上交易,則必須先註冊成為會員,否則僅具有線上瀏覽的基 本權限。目前平台上提供的交易服務主要分為兩部份,分別是實體商品的銷售以 及數位圖像的使用授權。

在實體商品銷售的部分,主要是提供各博物館以及典藏機構的文物週邊商品 販賣服務,其模式與一般的網路商店基本上並無太大差異;而相較於至實體機構 的紀念品商店購買,此平台的優點在於提供完整的搜尋檢索功能,以及銷售排行 榜作為消費者選購的參考指標。但由於本研究著眼於創作本身的交流與著作權議

54 題,因此將不在此部分多加著墨。

在數位圖像的使用授權部分,數位典藏經紀授權中心目前與包括國立故宮博 物院、國立台灣美術館以及國立歷史博物館在內等 15 間以上的博物館與典藏機 構合作,將各類知名的館藏製成數位圖像的衍生著作,並提供線上閱覽以及使用 授權的服務。

若是會員在閱覽過程中發現需要的圖像,便可直接使用平台提供的線上計價 服務,此時系統便會讓該會員選擇授權的用途、發行數量、是否需電子授權以及 全部或局部使用等,並依此計算出價格。該平台提供的授權用途類別與其定義之 範圍如下頁表 4-3 所示。

另外,該平台亦針對學術、教學以及教育等特殊之非營利項目,提供特別的 優惠定價。其中,用於學術研究或發表論文者,每張圖片一律新台幣 400 元(置 於封面者 800 元);而用於編制經教育部審定之教科書者,每張圖片一律新台幣 500 元(置於封面者 1,000 元)。此外,若是屬於表 4-3 所列舉之使用範圍,但實 際上為非營利之用途者,則可依據系統計算出來之價格予以半價優惠。

為了提高使用者搜尋的效率以促進交易之達成,數位典藏授權平台網路商城 同時提供典藏單位檢索以及分類檢索的功能,在分類檢索的部分,依照文物本身 的類型,可分為:玉石、漆器、刺繡、陶藝以及雕塑等近三十種的類別。此外,

也可依據相關性、時間新舊以及熱門程度排序檢索之結果。

雖然平台會員無法直接與提供圖像的典藏機構或是藝術家進行互動,但是平 台也針對每個商品提供點閱次數以及推薦的功能。所謂的推薦,近似於 Facebook

55

56

較偏向一般的網路商店,亦即透過上游供應商提供既有的產品,讓消費者瀏覽並 直接加以選購,而平台僅扮演了電子商務中介者的角色,消費者與內容提供者實 際上缺乏於平台上的互動與相互影響的機制;另一方面,由於數位典藏經紀授權 中心仍屬於官方機構,因此數位典藏授權平台網路商城也無商業性質之廣告。

儘管如此,該平台卻是目前國內少數將授權交易透過平台電子化的方式經營,

其揭示了未來的線上平台將著作權授權商品化的可能性,因此對於未來創作交流 平台的發展仍然具有極大的參考價值。下圖 4-6 為數位典藏授權平台網路商城的 經營模式示意圖:

圖 4-6. 數位典藏授權平台網路商城經營模式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由於數位典藏授權平台網路商城上的圖像皆是由典藏機構所提供,因此原則 上並不會有侵權作品存在的疑慮。然而,若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可以發現由該 平台所授權之圖像,本身便較難以主張著作權。原因在於,古董文物因年代悠久,

大多早已罹於可主張著作權保護之時效,因此該平台所授權之數位典藏,其著作 權可能的來源並非古董文物本身,而是在經過翻拍或是重新設計的過程中,所產 生的創作成份,因此屬於衍生作品的著作權。

然而,此一衍生著作權的存在與否,必須視其轉化為數位圖像的過程中,是 典藏機構

(供應商)

平台會員

(消費者)

數位典藏授權 平台網路商城

(中間商)

內容提供 銷售服務

缺乏實際互動與影響之管道

57

否存在新的創作元素,此亦為實務上著作權侵權判斷時常存在之爭議。舉例來說,

完全仿照特定圖樣拍攝而得之新照片,可能因為缺乏原創性而不受到著作權的保 護;因此,若是數位典藏在翻拍或重製的過程中,缺乏著作權所據以為核心的原 創性,則極有可能無法主張著作權。2015 年台灣故宮曾經聲明,因旗下眾多文 物週邊商品遭到對岸業者仿冒,而擬提起跨海訴訟,但實際執行上卻屢遭困難的 理由,一部份也出於此。

若如上述,則從商業利益的角度來說,數位典藏授權平台網路商城其實不易 吸引消費者透過平台購買授權,因為若是使用與數位典藏近似的圖像亦無侵權之 疑慮,或是被控風險極低時,自然少有消費者願意額外支付授權費用;且基於學 術研究或是教育等非營利之用途,亦得主張著作權法第 52 條的合理使用事由。

因此,數位典藏授權平台網路商城對於授權業務線上化提供了一種創新的交易模 式,但若是就授權標的本身而言,實質上較缺乏商業性的誘因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