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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言論自由的限制

在文檔中 將大法官帶進教室 (頁 68-84)

自由之限制,未必即為自由權之侵害。雖然自由之字面意義是不受限制之意思,在受到 規範限制之社會下,自由是在規範允許內。因此,生活在社會中,要讓自由展現其真正的意 涵,即必須在一個社會規範的架構下。社會規範必然有其限制,簡言之,就是國家可以介入、

管制的範疇。於此,從國家對一事項要如何管、什麼情況下可以管、用什麼方式管、哪些面 向是可以管等等,皆是值得探討的議題。因此,以下將以管制的角度來說明言論自由的限制。

1、管制理由

從憲法§23 條文中很清楚地指出國家可以以四個理由來介入並加以限制。不過從基本人權 的限制來看,有學者(許慶雄,1997)持則反對意見,認為旣稱「基本」,就不應加以限制。

所以,其認為觀念上或許應該稱為「基本人權的調整」,意即權利衝突情況的調和。以誹謗為 例,一方面似乎是個人的言論自由,另一方面則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然而言論自由與名譽 都是憲法應該加以保護與保障的權利,只是權利之間卻常在社會生活中產生衝突。

既然作為正當利益的權利應該受到保護,那麼在民主生活當中化解權利或利益衝突的方 式即有以下幾種:第一種是藉由立法的過程。換言之,在法律制定的過程時即參考許多不同 的利益來做調整;另外一種層次,則是藉由司法審判、裁判過程針就個案而為調整。調整的 方式有很多種,一種是從利益的位階、順序關係做調整。若有未明文規定者,即會參考一般 性規定或特別性規定。例如:憲法§7~§21 是憲法明文所列舉出的;未被列舉出的則如:隱私 權。與言論自由相衝突時,以明文列舉者優先,另外,特別規定亦優先於一般規定,這些在 解釋文中都會提出理由。換言之,將從一些基本法理來釐出如何調整衝突的利益。另外關於 基本人權的調整,有學者(許慶雄,1997)則認為某些權利或利益,所受保障的程度較高。

例如:精神自由或財產權等。因此,若以財產權和人格權相比較的話,人格權即高於財產權 的保護與保障。

(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釋字 509:名譽、隱私等自由之相互調整。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 為合理之限制。」很明顯地可以看出可以根據為了保障別人的名譽、隱私等自由而來做限制 或做相互調整。很有名的一個案例,即新新聞案。可以參考最高法院民事 93 年台上 851 號的 裁判。在其裁判書中,對名譽的維護與言論或媒體新聞自由有一些論述。

„ Frisby v. Schultz(First Amendment Congress University of Denver: 1997)

‧事實

在威斯康辛州的一個小鎮 Brookfield 上,有一群人圍堵一位執行墮胎手術的醫生的家。從 各地而來的十到四十位民眾在此圍堵了一至二小時。他們舉牌,並向該位醫生以及路過其屋 的人叫囂。當地政府之後通過一項法令指出圍堵他人住處是非法的行為。參與行動者則主張,

此項法令侵害了他們的言論及集會自由。

‧爭點

在他人住處抗議並監視圍堵,是否屬言論集會自由的保護範疇?

‧法院見解

法院認為,人身自由與言論集會自由間必須尋求一個平衡點,這些圍堵者顯然是將矛頭 針對個人,而非是試著將此訊息傳達給大眾。因此,該是政府可以限制這種言論。

持不同意見的法官則認為,該項法令模糊不清,且法院的多數法官於作此項判決時,係 立基於該市主張此項強制法令只會用在侵害他人權利的極端個案,而非係立基於該項法令本 身。

這邊試圖要區別的是,是不是真正在做意見表達?意見表達是針對誰,是針對特定的個 人,還是一般大眾。不過我個人覺得這種行為看起來似乎是對該位醫生抗議,事實上它隱含 著反墮胎的意思在其中,也是試著將此訊息傳達給大眾。總之,這邊是要告訴我們,個人的 自由與言論自由之間的相互調和。

(2)、維持社會秩序

„ 釋字 445: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 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所以國家是可以根據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 共利益所必要的理由來進行管制。

„ Terminiello v. Chicago(Johnson, Jackie & et al: 1997)

‧事實

Terminiello 神父在一場批評猶太人與非裔美國人的演說後被逮捕。一千名民眾(包括一大 群暴民和一些和平的抗議者)集聚在外,透過廣播系統聆聽演講。他們打破玻璃,丟擲臭彈,

並抓那些要進入建築的人。警察發現他們無法阻止暴民騷擾前去聆聽 Terminiello 演講的人,

也無法控制群眾,因此即以違反禁止「激起公眾憤怒,招致爭執,或帶來動盪不安情境」言 論之規範將之逮捕。

‧爭點

具爭議性且造成秩序混亂之言論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

‧法院意見

最高法院認為,政府不能監督言論,除非它能顯示「有極度需要克服公眾不便、惱怒或 動盪不安之嚴重的立即而明確的危險」。法院認為,Terminiello 的言論是受到保障的,不受到 保障的是那些示威行動。

激起憤怒,招致爭執或帶來動盪不安等,有點類似我們散播犯罪的情形。其實在刑法上 有所謂的妨害秩序的刑責。不過這樣的言論會激起大眾的情緒,甚至造成失序,是否可以受 到保護與保障?這也類似我們之前提到的暴力性言論,此案例的最高法院認為,政府不能監 督言論,除非它能顯示「有極度需要克服公眾不便、惱怒或動盪不安之嚴重的立即而明確的 危險」。因此最高法院是認為此言論是受到保障的。換句話說,他還是有做一個區分,他將神 父本身與在外面示威遊行抗議者區分開來。故,基本上神父的言論是受到保護的,但在外面 示威遊行抗議者是不受保障的,因其還是要遵守一些相關的法令。

(3)、公共利益之維護(維護國民健康)

„ 釋字 414:藥物廣告之管制係維護國民健康

釋字 414:「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所以 大法官是認為,基於公共利益的維護,特別是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的理由,來做與言論自

由相關的調整。

(4)、社會善良風俗與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

„ 釋字 407:善良風俗與青少年身心健康(猥褻刊物出版)

釋字 407:「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換句話說,大法 官認為可以根據上述理由來加以管制。這邊也有提到雖然是管制,但是可以根據這些理由,

要隨時調整。也就是說,在不同情境下,我們判斷出某些利益比較重要,可是當不會構成影 響時,可能要做適時的調整,特別在猥褻的部分。之前建中校刊出現猥褻情節的例子,校方 就有比較正當的理由加以管制。

雙軌理論有提到管制的理由是內容還是非內容。針對內容的部分,釋字 407 有明顯的規 定是可以因為要維護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來進行管制。

„ Ginsberg v. State of New York(Johnson, Jackie & et al: 1997)

‧事實

被告因違反紐約州禁止販賣猥褻物品給十七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的法令而被控違法,不服 上訴。

‧爭點

猥褻物品是否屬表意自由保障的範疇?

‧法院意見

最高法院主張,該法並未侵害表意自由或是憲法上保障未成年的其他自由。法院也主張,

該法基於未成年所下的猥褻定義,具有以保護未成年者為目的的合理關係。即使在此可能對 於所保護的自由有所侵害,但是州對於掌控孩童品行的權力可以超過保護成人的自由範圍。

„ Sable Communications of California, Inc. v.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Johnson, Jackie & et al: 1997)

‧事實

聯邦政府通過了一項禁止提供內含「淫穢」、「粗鄙」內容的州際商業電話訊息服務的法 令。該法乃是針對色情電話的服務。

‧爭點

‧法院意見

最高法院主張,政府可以禁止「淫穢的」訊息,但是不能禁止「粗鄙的」訊息。雖然最 高法院同意保護兒童避免聽到粗鄙的訊息是一個令人信服的目的,但並不表示粗鄙訊息就是 違法的。

※法院並未定義何謂「粗鄙」,導致在區分「淫穢」(obscene)與「粗鄙」(indecent)的定義 上有所困難。

這邊是要點出,言論自由是要跟幾種利益相互調和的。特別是與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 往往是要去注意到的。

2、管制方式

(1)、立法或司法管制言論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規定:「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其規範對象是國會(Congress),因此國會針對不能制定會限制言論自由的相關法 律。然而,我國憲法§23 規定,從憲法§7~§21 中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 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個 層次就不同了。因此,就憲法的立法體例而言,在美國言論自由受到保障的層次是屬於憲法 保留,而我國則屬法律保留。不過美國的言論自由也是有限制的。可是限制的方式不是由立 法權,而是由司法權。司法權和立法權最大的差別在於一個是一般性的規範,一個是個別性 的規範。一般性的規範是抽象的,針對不特定人去加以約束;個別性是在個案中把限制找出 來。

若我們從釋字 445 來看,即可理解立法限制言論自由之問題。釋字 445 是有關集會遊行 法的規定:「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若我們從釋字 445 來看,即可理解立法限制言論自由之問題。釋字 445 是有關集會遊行 法的規定:「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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