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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案審理流程

在文檔中 將大法官帶進教室 (頁 115-118)

一、 機關/人民聲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

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 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二、 大法官三人審查小組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第一項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 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 此步驟在為釋憲案之形式審查。所謂的形式審查,即是針對聲請案件所須具備的程 序、條件與格式是否合於規定而做的審查程序。因此,這部分大法官會先審查聲請 解釋是否符合得聲請的條件,再視其所檢送之聲請書內容格式是否符合規定。不法 受到侵害的基本人權已用盡審級救濟的途徑,而且確定判決中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 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才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請見一、機關/人民聲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三、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 受理→形成解釋原則→解釋文理由書草案   不受理決議

„ 此步驟除程序審查之確認外,更開始進行實體審查之程序。所謂實體審查,即是對 當事人所聲請之內容事項做審查。也就是審查聲請人指稱在確定判決中所適用的法 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是否真有違憲情況。

„ 此階段接續上個步驟,將不合程序之聲請案件提於此處來做是否「不受理」決議之 討論。若決定受理或本即接受受理之聲請案件,即進一步開會討論形成解釋原則,

並推舉大法官起草解釋文,書寫理由書草案,再提會討論。另外,大法官贊成解釋 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對於解釋原則,

有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不同意見書。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第一項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 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一條

前條提會討論之解釋案件,應先由會決定原則,推大法官起草解釋文,會前印送全體大法官,

再提會討論後表決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 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四、 大法官會議 表決作成解釋/議決不受理案

„ 大法官會議之舉行在於表決憲法解釋草案與不受理案是否通過。憲法解釋草案經過 幾次會議的討論後,於大法官會議中進行表決。通過後,即成正式的解釋文。不受 理案則在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時即先做出決議,於大法官會議中再進行投票表決乃 是展現對人民權利保障的慎重。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二條

大法官會議時,其表決以舉手或點名為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司、副院長均不能 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五、 公佈解釋公告/不受理決議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大法官決議之解釋文,應附具解釋理由書,連同各大法官對該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 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

„ 大法官審查結果認為不合法定聲請要件的聲請案,在經過全體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 後,亦會將不予受理的結果公告,並連同理由函知聲請人。

【教學說明三】

大法官釋憲體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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