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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髮服飾

在文檔中 將大法官帶進教室 (頁 52-58)

(二) 、言論自由的面向

IV、 頭髮服飾

頭髮服飾是否為一種意見的表達?此項議題在美國持有肯定與否定兩種見解;在我國則 是校園中最受爭議的一項議題。所有的學生皆在爭取髮禁的開放,老師們則盡力維護髮式的 管制體制,使得頭髮服飾的問題就像台灣的一道馬其頓防線。然而,若是未對頭髮加以管制,

那麼老師們是否會因此失去權威?校園是否會因此失序?這實在是一件值得教學現場的教師 們深思的事。

我們的學生,身體自由在校園中仍是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與干預,然而,在此並非要指 校園中不得對學生之身體自由有所限制,只是應該要有合理的限度及民主參與的程序。學校 往往會將學生的頭髮納入學生行為的管理方式,但是頭髮屬於學生身體的一部分,與其行為 無涉。況且,頭髮因屬身體的一部分而與人身自由及表現自由有關,但留長頭髮即被認為違 反校規,實在是未能深思頭髮是否為學生意見表達的一種方式。

那麼,難道學校不可以管學生的頭髮嗎?其實,教師不需對學生的髮型如此擔心,頭髮 失守並不表示教師就失去了權威,教育就僅限於知識傳遞的功能。學生行為的是非對錯並不 一定與頭髮有關,若對此加以限制,所展現出的就是校方權威的執念。有的學校甚至認為髮 型服飾的限制即是要用來區分學生與老師,以能凸顯兩著間地位階層的不同,並藉以維持學 校秩序。然而,反觀大學校園,去除了頭髮服飾的限制,學校是否就因此失序了?看來似乎 是沒有!況且,在民主和多元的時代,只要不侵犯別人的自由和權利,每個人都可以保有自

己的喜好。學校以所謂的一致性或學生的樣子來管制學生的頭髮,即是把自己的喜好強加在 他人的身上。進一步來說,當我們強調學生要尊重自己和他人身體的自主性,我們若沒有非 常好的理由來管制學生的頭髮,我們要如何要求學生尊重別人的身體自由?頭部是彰顯人格 尊嚴的重要部位,更不能任由他人來處置。為了堅持老師和學生在身分上的區別而堅持髮禁,

難道不違背平等尊嚴的尊重和人權教育的信條嗎?所以頭髮具有象徵性的意義,它是人權教 育跨進校園重要的一步。

在我國,有關頭髮的法律見解可於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 621 號的裁判中得知。但是有趣 的是,此係一個裁判離婚的案件,其事實則為一位疑似紅杏出牆的妻子被憤怒的丈夫強剪頭 髮而訴請裁判離婚。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主張:「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縱使他方行為有所不當,

應以和平勸阻的手段…仍不得動手剪對方的頭髮…此種行為,是對其人格及尊嚴的重大危 害。」此裁判點出縱使對方有過,夫妻地位也要立於平等的基礎,對待彼此更需以平和的手 段為之。這剛好可以用在校園處罰學生的情況。因為夫妻這樣親密的關係都不允許如此的作 為,那麼校園裡面師長對學生頭髮的管制以強制的方法剪取學生的頭髮,當然即是侵害其人 格和身體自由。因此,以此裁判類推適用,即可得到上述的結論。

在美國,關於學生頭髮服飾之規範是否為一種言論尚未有定論,雖有許多判決但卻也尚 無指標判例之作成,因此仍有肯定與否定之爭。以下即各以肯定、否定之意見舉例說明(張 民杰,1992):

A、頭髮長度與型式

(A)、肯定說

„ Richards v. Thurston

•事實

原告 Richards 是麻州 Marlboro High School 的男學生,由於他拒絕剪掉長度及肩,酷 似「披頭四」的髮型,因而遭到學校停學。

•爭點

- 原告主張,學校並未規定學生頭髮長度及型式,且自己的頭髮亦整理的乾淨整齊,校長 基於個人偏見而將其停學乃是侵害了個人的權利。

- 被告主張,即使沒有成文規定,學生及其家長亦應了解學生留著不尋常的長頭髮是不受 允許的。

•法院見解

- 聯邦地方法院─原告勝訴,撤銷學校處分。

1除非州有強力的證明有州的利益在其中,才可以將學生的自由加以削減、剝奪。

2學校違背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護原則,個人留長頭髮的長度及蓄鬍,是受到憲法所保 障的,即使這個表現只是個人品味也是一樣。

- 聯邦上訴法院─維持原判。

1髮型和長度等外表自由的權利來源,來自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

(Due Process Clause)─對個人自由的保障。自由的權利為人們所固有,其廣義的概念包含 了大和小的自由,也應該包括了留長頭髮的權利。除非州有更加重要的正當利益,才可以對 之作合理的限制。

2公立學校教育的特質─對個人自由的限制,乃是為了使教育過程得以持續。校方沒有 理由認為要培養學生高雅、禮節或良好的舉止,就必須要求學生把頭髮減短;頭髮本身不應 該被認為是學生產生背離行為的訊號;也不能認為強迫學生外表和因襲的標準一致,就是教 育過程的一部分。由此看來,學校規定頭髮長度可能比規定裙子的長度更沒有正當性,因為 在學期間,髮型每天二十四小時、每週七天、每年九個月,影響著學生。

本案例聯邦上訴法院特別點出「正當程序」的概念。此部分在我國大法官會議中亦有所 揭示:當國家欲對人民有所限制時,除了在實體上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外,在程序上亦要符合 正當法律程序的概念。

„ Watson v. Thompson

•事實

Duran Eugene Watson 是德州 Pittsburg County Line Consolidated Independent District 的中學生,因為他的頭髮違反了該學區所制定男學生頭髮長度和型式的規定,因此被 校方停學。

•爭點

- 原告主張,校方的處分侵犯其權利。

- 被告主張,原告的髮型對學校教育過程造成干擾,而且學校對學生得行使「代為父母 權」,管理學生的儀表。

•法院見解

1如果學校不是因為學生的健康和安全問題,而學生的頭髮也沒有侵害到學校運作所需 要的適當紀律,對學生的外表即不可以加以限制。

2教育和懲戒,是防止學生反社會行為的方法。如果學生的行為違反了合法的標準,應 該加以教育或懲戒,而不是去侵害學生企圖表現的個人特性。

(B)、否定說

„ Brick v. Board of Education School District

•事實

John Brick 是科羅拉多州 South High School 的高中生,1969 年時,該生因頭髮長度 不符合校方穿著規定,被要求減短頭髮否則予以停學。Brick 與其母親經過申訴程序上訴到學 校董事會,仍以五比一的投票決定,裁決校方停學處分合理。

•爭點

- 原告主張,髮型並未表達任何政治上、意識上或宗教上的信念,最多只是個人的一種品 味。再者,根據三位教師表示,其髮型亦未造成學校紀律上之問題。因此,校方的穿著規定 違反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

- 被告主張,穿著規定是為學生課程安全顧慮(如體育課),況且該規定乃經全校師生、行 政人員及家長共同制定。

•法院見解

聯邦地方法院─原告敗訴。

南方中學的穿著規定是全校師生、行政人員及家長共同制定的產物,且學校亦以調查學 生之方式,來修訂規定之內容。學生在採用和審查學校穿著規定時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

沒有證據顯示這項規定不合理。

„ Freeman v. Flake

•事實

准他入學。

該校規定:所有的學生都應該維持頭髮的乾淨和整齊,頭髮前面不能超過眉毛,旁邊不 能超過耳朵,背後不能超過衣領;男學生必須修面,鬢髮不能超過耳垂,鬍鬚要適當的修整。

此外,所有的學生要穿著乾淨的衣服,不能有不端莊的打扮,衣服不宜過短而顯得淫蕩,或 是因此干涉、干擾到學校。學校的行政人員可以要求學生為了健康和衛生,在特定的活動穿 著特定的衣服。假如學生不遵守規定,學校可以將他停學,直到他遵守學校的規定為止。

•爭點

原告主張,學校的頭髮規定是違憲的。

1規定學生頭髮的長度和型式,作為入學的條件,違背學生和家長的基本隱私權。

2違背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所允許的表現自由。

3違背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與平等保護條款。

4學校的規定模糊不清。

•法院見解

- 聯邦地方法院─原告敗訴。

1校方為了公立教育的目標,可以訂定適當穿著和儀容的標準。因為依經驗顯示,適當 的穿著和儀容,直接和安全、衛生因素有關,另外,亦與學校學校的紀律及運作有實際與合 理的關係。

2該校關於儀容的規定有一明確的界限,故並未模糊不清。而且證據顯示,學校關於頭 髮長度的規定乃經謹慎研議而成,制定的目的亦是為讓教育過程順利,減少學校的紛擾、維 持學校的秩序和安全。又,此規定乃是針對全學區的學生所制定,因此,該項規定合理,並 未違背原告所指稱之各項權利。

- 聯邦上訴法院─不受理判決。

1原告僅含混的提出許多修正案的規定,並不確定有何條聯邦憲法保障這項權利。根據 Tinker 的判例指出,頭髮型式、裙子長度、衣服款式等,都不是「純粹言論」,不受憲法第一 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障。

2校方在教導學生時,具有強制的利益,校方透過它的權威制定管理學校所需要的學生 髮型規定,除非涉及直接和敏銳的憲法價值,否則法院不應該介入。

B、服裝規定

„ Dunham v. Pulsifer 允許學生留長髮暗指著關於衣著的規定可能是合法的,畢竟,頭髮的 長度與衣著不同,衣服是可以在放學後換掉的。

本案例特別提出頭髮與衣著是不一樣的情形,制服可以在下課後脫去,但頭髮則是身體

本案例特別提出頭髮與衣著是不一樣的情形,制服可以在下課後脫去,但頭髮則是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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