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接近媒體權
台聯立委批公視播放羅大佑污損現任總統的歌 2005.4.2 媒體又號稱第四權,它是一種 Power,也可能被濫用。因此,要怎麼規範媒體,亦即政府對媒 體的內容,可不可以採取干涉,怎麼干涉,是一個很大的學問。另外一方面,從一般人民的 言論自由角度來看,媒體會不會侵犯到我們的名譽?公共媒體播報不實的東西,人民是否有 辦法與它反駁?此即涉及到平等接近媒體的權利,是言論自由所要保護的。前者是消極的避 免侵害,後者則是積極地提供接近媒體表達意見的場所,由此可見,皆跟言論自由有關。
公共論壇中的平等接近媒體權
段宜康憤從周玉蔲節目離席 2005.4.4 段宜康在中國時報中指出,台灣的電視媒體產生政治節目私人化以及傳播頻道意識形態化的 現象,因此認為媒體應該要形成一個公共領域。而所謂的「公共領域」即是主張基本發言權 利─不論是多數意見或少數意見,皆應受到尊重以及維護。若以憲法的角度來看,大法官解 釋則在釋字 364 號解釋中提出一個概念─「平等接近媒體」的權利。亦即在公共論壇要注意 平等發言的權利。這也是探討言論自由中一個十分生活、實際的面向。
商業性廣告之審查
金管會限制現金卡廣告之播放 2005.4.9 法官張升星在中國時報寫了一篇文章《笨,也是基本人權》,其重點在指出言論自由的面向是 相當廣泛的。張升星指出,限制廣告即是涉及到言論自由的限制。舉例而言,在我國釋字 414 大法官會議解釋中即指出藥品廣告乃屬商業性言論之一種,因此是言論自由所保障的範疇。
張升星認為,各種消費資訊自由流通,消費者才能選擇符合其利益的商品。然而,陳仁帥以
《不是不笨,是不能欺騙》的回應認為,雖然消費資訊自由流通,消費者會選擇符合其利益 的商品,但是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消費者將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與選擇。因此,有些消 費者在不了解現金卡背後所潛藏的問題,或是搞不清楚定型化契約的情況之下,再加上申請 現金卡相當容易,因而造成了負債的問題,那麼我們是否可以歸咎於他們自己笨?而基於維 持金融的穩定與安全,國家特別在釋字 414 的理由書中提到藥品廣告的審查,乃是受有嚴格 的審查規範。只是,亦有不同意見認為只須為事後審查即可,因此這部分還可以再加以討論。
校園中的政治性言論
台大學生申請校內刊登政治競選文宣─行政法院裁判駁回
最近有一個行政法院裁判,在競選期間台大學生想要刊登一些文宣廣告,學校卻禁止其 刊登。這其實就是對言論自由的一種箝制。可是當學生上訴至行政法院,行政法院還未實體 審查,在程序就將其駁回,因為這不是一種行政處分。
釋字 382 無形中所豎立的門檻浮現,讓學生無法主張其憲法上的權利,亦即非得要影響 到學生退學方面問題者才能主張。其實,這涉及到大法官在釋字 382 中採取的是「基礎關係 學說」還是「實質重大關係影響」的理論。
德國學說在檢討特別權力關係時,即是從「基礎關係學說」演變到「實質重大關係影響」。
剛開始強調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時,認為涉及到基礎關係應受到保護;但若是管理關係,則 不受保護。在釋字 382 解釋文中,大法官似乎是採取這樣的解釋,因為退學是影響到學生的 基礎關係(身份的取得),所以若未達到被退學的情況,即僅能為體制內部的救濟,而不能請 求法院的行政救濟。
然而,德國學說演變至今,現今的通說已以「實質重大影響關係」為準。換言之,不應 該只是以基礎關係或管理關係為準,而是應該視受限制的權利是不是夠重大。其實,釋字 382 似乎也可如此解釋,其認可學生的受教權亦受憲法的保護與保障,而退學實際上已影響了學 生的受教權,因此,退學亦應受到保障。若從此種角度去解釋的話,似乎不限於只有退學才 能請求救濟,而是當所有受到憲法所保護與保障的基本權利受到實質重大的影響時,即應可 請求救濟。
目前,學界對釋字 382 的解釋仍有爭議。有學者認為應採「實質重大影響關係」;有人則 認為應採基礎關係的學說。當然若是從保障學生的基本權利角度,採「實質重大影響關係」
對學生會是最大的保護與保障,因其不會把門檻限縮的如此狹隘。是故,若以上述提及台大 學生在競選期間欲刊登文宣廣告,卻遭校方禁止的例子,就有可能可以實體審查。然,以目 前的判例而言,是不可審查的。
校園內的公共論壇
師大校長遴選的爭議 2005.4.21 關於校長遴選,在校內即有兩派意見。通常,基本上當權者可以對反對者之言論表達有
所控制,然而現在卻剛好相反,校園中一些贊成留任的意見表達,卻從公佈欄中撕除。這是 一個很有趣的現象。不過重點是,不管誰是多數,誰是少數,基本上雖然意見有所不同,也 不可用此種方式來限制別人的言論自由。然而,若為當權者,則就並非完全不可限制。此並 不是給予當權者完全封殺別人意見的藉口,而是強調言論必須有違合宜的時間、地點或方式 才得予以限制。因此,若有不同意見時,當權者反而應提供另一個場所、管道讓其表達意見,
才能維護言論自由。校園內的情形亦應如是,應形成一個公共論壇以供校園內成員為意見之 表達。因此,公共論壇應該甚至是可讓學校或學生會舉辦辯論、貼大字報,讓學生大鳴大放 的地方,如此才是提升校園文化的一個作法,而非是有不同意見就將之去除的無民主素養之 地。
政治性言論之審查—雙軌理論
連戰出訪 機場集會抗議 2005.4.26 釋字 445 規定除非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否則不能集會遊行。釋字 445 特別提到,有關 禁制區的規定並沒有違背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的意旨。而當連戰出訪大陸時的機場集會抗議 事件則是一種政治性言論的表達,只是因其表達的時間、地點、方式不符規定,故應受到管 制。然而,整件事的最大敗筆其實是在警察。警察沒有真正的執行公權力,因此謝長廷直接 點出幾個重點:第一、一個現行犯都沒有抓;第二、一個牌都沒有舉。舉牌會形成刑事追訴 的構成要件的該當與否。因此這是警察執行公權力不當,且是嚴重失職的例子。
媒體的言論規範
自殺新聞報導將有限制的準則 2005.5.11 全天候報導倪敏然自殺的消息,逐漸造成人們的反感。這項報導其實已經有許多地方都 已過度化,包括當事人是否有憂鬱症的隱私;以及報導的尺度是否可能對青少年或是其他人 造成所謂的模仿效應。從報導自殺的理由上來看,並非不可報導,只是報導或許必須遵守一 些準則,才可兼顧一些利益。因此,因為這個事件,新聞局與衛生署邀請了專家學者以及各 家電視台的主管進行座談,達成了四項共識:一、自殺新聞報導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有所節 制;二、新聞報導內容必須符合平實原則,不渲染誇大;三、自殺新聞報導必須保護當事人 的隱私權;四、新聞報導必須考慮兒童及少年接收的原則,避免引起負面模仿的效應。
再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針對自殺的報導,亦已列出一些相關的準則,共有七點:一、
負責報導,不應該報導自殺方法、細節;二、不要將自殺者再現為英雄化;三、避免簡化自 殺的因素;四、媒體應介紹諮詢網站,提供諮詢電話;五、不要將自殺新聞炒作的太聳動煽 情、誇大及鉅細靡遺;六、不可將自殺描寫成解決個人問題的方法;七、報導應考慮到不會 對家人及倖存者造成傷害。
由前述可知,為了與某些利益作調和,因此乃需對言論作出事當的限制。然而,關於媒 體的言論範疇,平面媒體則與廣播媒體受到不盡相同的規範程度。平面媒體如報紙,雖然可 以達到一定的大眾傳播功能,不過廣播電視媒體卻有更高層面的公共財的性質。所以釋字 364 號特別強調要保障頻率的公平分配,要保障平等接近媒體這樣的一個權利。有基於此,國家 對廣播電視的控制即更加深入,甚至可包括內容方面之限制。因為其所造成的影響不僅廣泛 而且立即。
至於如何管制?在我國,則是由經法律授權所制定之廣播電視法來做規範。由於廣播電 視也是言論自由的範疇之一,所以廣播電視並非不能管制,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了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等等,就可以以法律限制之。其中,廣播電視法裡對 於部分節目的內容作有審查之規定,依照公共利益及受保障的程度,有些節目可做事前審查,
然而新聞受到較高程度的保障,因此新聞的內容則不得為事前之審查,乃以事後處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