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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解說提示補充

在文檔中 將大法官帶進教室 (頁 156-159)

一、 劇中人們透過哪些方式傳遞訊息?現實生活中,還有哪些媒介可以提供人們表達和 交換意見?

故事圖畫 1─7 說明言論的表達可透過不同的媒介來發聲。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又,西元 1948 年,

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中亦規定著:「人人有權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 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與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達消息 及思想的自由。」。因此可見言論自由不但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其透過媒介傳達或交換意 見亦受言論自由所保障。

而所謂的媒介,可以平面、廣播及電視作為代表。關於平面媒介,我國大法官解釋在釋 字 414(商業廣告)蘇俊雄的不同意見書以及釋字 407 號解釋(猥褻出版品)中,皆可謂是間 接肯定了在平面媒體上所表達的意見也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與保障。而廣播電視的部 分,則更由釋字 364 號解釋明確指出了「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 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當然,言論表達的媒介並不僅限於此,如網際網路、國家所保障的集會遊行場所、公共 論壇等亦皆是言論表達媒介的態樣。網際網路為言論意見發表之媒介十分容易理解,至於國 家所保障的集會遊行場所,則係根據釋字 445 號認為,「國家應予提供適當的集會遊行場所,

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而被認為也可屬於言論表達媒介之一種。

公共/有限度的公共論壇,則是指經常用來發表意見與進行公共事務之討論的公物,如公園、

廣場、人行道或學生活動中心等,因此亦是媒介的一種。

故事圖畫 8─10 顯示出在不同媒體間亦有產生不同意見之可能,進而產生衝突。

就該故事圖畫所顯示,其實在媒體間所傳播的意見並非總是相同,因為觀點多樣,意見 自然各自表述。意見的多元性可從許多地方看出,如報紙上的民意論壇、電視上的論壇節目。

但這些都是同一媒體內的不同意見,不同媒體間產生的不同意見則可從各家新聞的報導角度 不同,所產釋出的觀點亦不同中看出。當然,報紙在此也有相當明顯的現象,其所持的不同 立場,即產生了人們所謂具有藍色或綠色黨派色彩的評論。

二、 容忍少數者的不同意見,甚至是積極保護不同意見者的權利,這樣的作法是否侵害 了大多數人的權利或者破壞民主社會的秩序?

故事圖畫 11─14 指出容忍與尊重能使不同意見並存,呈現意見的多元面貌。

關於消極不同意見之容忍,美國一位著名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Holms 即曾說過一句明 言─「言論自由並非在保護與我們意見相同之人的自由,而是在保護與我們意見不同之人的 自由」,而此即是言論自由的重要內涵。另外,釋字 407 號解釋,大法官吳庚的協同意見書中 亦提到關於消極不同意見之容忍的概念。其主張:「憲法上表現自由既屬於個人權利保障,亦 屬於制度的保障,其保障範圍不僅包括受多數人歡迎之言論或大眾偏好之出版品及著作物,

尤應保障少數人之言論。蓋譁眾取寵或曲學阿世之言行,不必保障亦廣受接納,唯有特立獨 行之士,發為言論,或被目為離經叛道,始有特加維護之必要,此乃憲法保障表現自由真諦 之所在。」由此可見,吳庚大法官與美國大法官 Holms 的意見相同,亦即主張言論自由乃是 要保護與我們意見不同之人的自由。

在此則另須澄清關於多數人與少數人的認知謬誤。多數與少數的謬誤,不僅呈現在意見 的面向上,還可以衍生於許多的情境中。譬如生活型態上的性別議題─異性戀與同性戀。屬 於多數人的異性戀團體認為異性戀才是自然,因此無法容忍同性戀現象。在英國,即曾於 1950 年代立法限制同性戀的行為。當時的一位著名法學家哈特(HLA Hart)以文章批評此種觀念,

行為」。除此之外,彌爾(J.S. Mill),十九世紀的自由主義學者,亦認為人權、自由並不是對 抗國家而已,對於社會其他多數人所認為的「社會道德」,少數人的行為若未侵犯他人,即不 應予以限制之。美國於 1943 年對於不向國旗敬禮案(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所做出的判決中,亦對此觀念有所陳述。Jackson 大法官論道:「Freedom to differ is not limited to things that do not matter much. That would be a mere shadow of freedom. The test of its substance is the right to differ as to things that touch the heart of the existing order.」其所欲指,

即在對於現代整個社會秩序最核心的挑戰都要能夠容忍,才是真的尊重不同意見。況且,任 何人皆有可能成為不同意見者的時候。因此,不論是生活型態上被視為是少數的情勢,或是 意見上之不同,我們都應該加以尊重,才是權利保護的精神,也才能呈現民主社會的多元性。

三、 有人認為:「民主社會因為意見的多元,所以難取得共識,比較沒有效率」,你是否 同意這樣的說法?

民主的社會,本即由人民做主,來管理眾人之事。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 權屬於國民全體。」而依照大法官釋字 499 之解釋指出,基於憲法第二條的國民主權原則,「國 民主權必須經由國民意見表達及意思形成之溝通程序予以確保。」由此可見,公共事務依賴 國民行使其主權才得以解決。然而,民主開放的社會本來就具有意見多元的性質,因此,唯 有經過國民意見表達及意思形成的溝通程序,才能保障主權在民的理想,成就一個真正民主 的國家。

換言之,專制國家之所以高效率且無難取得共識之問題,即在於意見的單一化─上層威 權官僚說了算。但這樣的結果,往往容易造成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現象,漠視不同的聲音,

進而犧牲少數或多數人民的需求與權益。民主社會,就是靠多元意見的呈現來為大家謀求更 幸福、更和諧美滿的生活。因此,在眾人決定公共事務時,不同的意見其實可以讓事務的考 量更為周延,並讓各種不同的利益相互調和,以求得社會的共善。所以,民主社會除了必須 容忍不同意見外,還要能尊重、聆聽,以溝通協調的方式尋求共識,如此才能促進全體人民 以及國家社會的利益與福祉。

言論自由之個人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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