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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任教年級教師「書法教學意願」之差異情形

本研究將不同任教年級國小教師,劃分為:1.三年級;2.四年級;3.五年級;

4.六年級;5.跨年級任教,進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台東縣不同任教年級國小教師

「書法教學意願」的差異情形,如表4 - 24 所示:

表4 - 24 不同任教年級國小教師「書法教學意願」變異數分析結果

由表4 - 24 統計結果顯示,就整體而言(F=4.17,P<.01),台東縣不同任教 年級國小教師在「書法教學意願」方面,達顯著差異,且達顯著水準。進一步以 LSD法進行事後比較,跨年級任教教師(M=31.74)高於四年級任教教師(M=28.84)、 五年級任教教師(M=28.92)、六年級任教教師(M=27.81)。再就各層面而言,在

「師資」層面,未達顯著差異。在「課程」、「教材」、「教法」、「評量」四 個層面,則有顯著差異,且達顯著水準。再就各層面而言,不同任教年級國小教 師在「書法教學意願」方面,均達顯著差異:

在「課程」(F=3.04,P<.05)層面,有顯著差異,且達顯著水準,進一步用 LSD法進行事後比較,任教「三年級」(M=5.82)高於「六年級」(M=5.37);擔任

「跨年級」(M=6.21)高於「四年級」(M=5.63)和「六年級」(M=5.37)。

在「教材」(F=4.85,P<.001)層面,有顯著差異,且達顯著水準,進一步用 LSD法進行事後比較,任教「三年級」(M=6.48)高於「四年級」(M=6.03)、「五 年級」(M=6.10)和「六年級」(M=6.10);擔任「跨年級」(M=6.87)亦高於

「四年級」(M=6.03)、「五年級」(M=6.10)和「六年級」(M=6.10)。

在「教法」(F=4.85,P<.01)層面,有顯著差異,且達顯著水準,進一步用 LSD法進行事後比較,任教「三年級」(M=6.76)高於「四年級」(M=6.04)、「五 年級」(M=5.89)和「六年級」(M=5.68)。

在「評量」(F=3.13,P<.05)層面,有顯著差異,且達顯著水準,進一步用 LSD法進行事後比較,擔任「跨年級」(M=6.32)高於「三年級」(M=5.76)、「四 年級」(M=5.56)、「五年級」(M=5.68)和「六年級」(M=5.41)。

由表4 - 24 統計結果顯示,台東縣不同任教年級教師在平均數而言:

在「課程」層面,任教「三年級」教師高於「六年級」教師;擔任「跨年級」

教師高於「四年級」和「六年級」教師,其書法教學意願在「課程」認同度上較 高,代表其認同書法教學應獨立教學並配合年級能力指標進行之意願高。

在「教材」層面,任教「三年級」教師高於「四年級」、「五年級」和「六年 級」教師;擔任「跨年級」教師亦高於「四年級」、「五年級」和「六年級」教師,

其書法教學意願在「教材」的認同度上較高,代表其認同書法教學必須使用書法 教材及教師應具有書法教材的評鑑及選擇能力之意願較高。

在「教法」層面,任教「三年級」教師高於「四年級」、「五年級」和「六年 級」教師,其書法教學意願在「教法」的認同度上較高,代表其認同書法教學應 熟析各種書法教學法及具備示範教學能力之意願較高。

在「評量」層面,擔任「跨年級」教師高於「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 和「六年級」。其書法教學意願在「評量」認同度上較高,代表其認同應使用毛筆 批改,且在評量時應針對認知、情意、技能方面進行評量之意願較高。

由上述分析顯示,國小教師「書法教學意願」,受教師任教年級之影響,擔 任「三年級教師」與「跨年級教師」,比任教「四年級」、「五年級」和「六年級」

教師認同度要高,可能是三年級為書法教學開始,老師認為在這五層面上的教學

意願,除「師資」層面外,皆高於其他年級。而擔任教「跨年級」學之教師,有 可能是因為本身具有書法專長之教師,因此在書法教學意願上,亦高於其他年級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