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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1 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承上題,法院審理時,對共同被告甲、乙二人,應如何調查證 據?(20 分)

爭點 (一)

1、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2、刑法§294Ⅱ之成立與否究否應以民法§扶養義務屆至之人為前 提,換言之,如身分條件尚未成就則不犯本罪?

3、偽證罪

(二)

1、甲之陳述是否符合刑訴§159-1Ⅱ傳聞例外之規定?

2、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時,是否應命具結,方符合刑訴§159-1Ⅱ傳聞 例外之規定

3、甲在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仍須於審判中供被告反對詰問,方得作 為審判依據。

(三)具結證言得否概括為之?

大綱 對應

(一)傷害罪、遺棄罪、偽證罪

(二)人證

(三)101 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一題

題目 甲沉迷賽鴿,賭輸新臺幣 300 萬元,生活陷入困境,其賽鴿好友乙見其 處境,心想最近與富商 A 發生土地買賣糾紛,乃唆使甲搶劫 A,但甲 不為所動。其後,甲之摯友丙獲悉該事實後,乃向乙獻上能說服甲之良 策,乙依照丙所教辦法,再次唆使甲,甲終於決意向 A 下手。某日,

甲夥同友人丁與戊三人開車強押 A 前往某銀行提款,抵達現場後,戊 突然想起家中年邁老母,乃向甲與丁請求退出,經應允後自行離去。丁 在銀行外接應,甲進入銀行順利領取新臺幣 100 萬元,正擬上車離開 之際,該銀行保全員見情況有異,出面盤問甲,甲情急之下,強力將 A 拉出車外,迅速與丁逃離現場。A 被拉出車外時,腦部碰撞地面,導致 傷重不治。警方循線查獲甲、乙、丙、丁、戊五人,移送法辦。試問:

(一)甲、丁、戊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二)乙、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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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

1、甲強盜致死罪

2、丁是否僅成立強盜罪共同正犯,需判斷丁就 A 死亡結果有無預見 可能性。

3、戊是否成立強盜罪共同正犯,需討論共同正犯脫離理論。

4、結夥強盜罪須以共同在場實施犯罪的人數達三人以上為必要。

(二)丙教乙交算假的行為屬於幫助教唆,其刑事責任之認定?

大綱 對應

共同正犯、教唆犯、強盜罪

第二題

題目 甲聽聞富商 A 於日前身亡,因缺錢花用,為達向其繼承人 B 訛詐之目 的,乃冒簽 A 署名而製作面額各為新臺幣 50 萬元之支票三張,再以 影印方式製成影本,旋即撕毀原三張支票,僅持支票影本向 B 請求償 還。由於簽名筆跡明顯不符,遭 B 斷然拒絕。不死心之甲,轉而將 150 萬元之假債權以 30 萬元廉價移轉予不知情之乙。翌日,乙夥同 丙、丁前去討債,B 依舊否認欠債,乙、丙、丁大怒,當場揚言:「三 日內不還債,定讓 B 與其父黃泉路上結伴同行」,惟 B 自恃身手了 得,毫不畏懼。二日後,乙、丙、丁見 B 仍無意還款,當場起意將 B 挾持至郊外,分持木棍逼令 B 另簽面額 150 萬元之本票,B 見安全離 去已不可能,迫於無奈,為求脫身,不得不照辦。試問:

(一)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0 分)

(二)乙、丙、丁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0 分)

爭點 (一)

1、甲係基於一個既遂犯意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 A 之支票,其被害法 益同一,應如何論處其罪數?

2、偽造署押與偽造有價證件之競合關係。

3、行使偽造私文書與偽造私文書之競合關係。

4、行使偽造私文書與偽造有價證券之競合關係。

5、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罪之競合關係。

(二)

1、恐嚇取財罪,須以不法所有意圖為必要。

2、恐嚇危安罪,是否以相對人心生畏怖為必要?

3、刑法§302 與§304 之競合關係。

4、強盜取財罪須以不法所有意圖為必要。

大綱 對應

(一)偽造有價證券罪(第 201 條及第 201-1 條)、偽造文書印文罪

(二)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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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

題目 甲為現役軍人,其於休假期間酒後駕駛自小客車為警攔查發現其已達不 能安全駕駛之狀態,經調查後乃移送檢察官偵辦。因甲於接受司法警察 調查及檢察官偵訊時均隱瞞其現役軍人身分,致檢察官未查其所犯為陸 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第 1 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罪,而誤以為其於本案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於偵查終結後即作成緩起訴處分對甲予以緩起訴 一年,並命甲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及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六 十小時,甲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檢察官之命令履行上述負擔完畢。

嗣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後,接到公益團體送交之報告,始查知甲於 犯罪及犯罪被發覺時均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且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之 罪,遂以本案發現新事證為由,再傳喚甲到案接受偵查。甲抗辯稱:不 得重複追訴處罰即一事不二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憲法原則,本件國 家司法機關適用法律錯誤,並無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被告既已向公庫 支付緩起訴金,又提供義務勞務,受有財產減少及自由受限之不利益。

行使國家刑罰權之公務員,應恪遵法律及憲法原則,無使人民自行負擔 刑事訴訟程序與軍事審判程序劃分不明所生不利益之理。據以請求檢察 官維持本案之原緩起訴處分。問甲之抗辯及請求有無理由?於實務之處 理,檢察官後續應如何偵結本案?請附理由析論之。(30 分)

爭點 (一)

1、闡示一事不二罰之憲法原則 2、論述被告不自證己罪的界限 3、涉及舊軍事審判法的審判權範圍

(二)無效緩起訴的救濟 大綱

對應

緩起訴

第四題

題目 檢察官起訴書事實略謂:被告甲涉嫌於去年五月三日上午十點左右,因 開車時不當超車,與另一車主乙發生糾紛,一言不合後甲即持刀猛砍乙 至重傷,該當重傷害罪名(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試從實務與法 理,分別說明下列三種不同的變更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發現並無上開具體犯行之積極證據。但 到庭檢察官向法院表示,即便甲上開犯行無法證明,但甲於同年七月間 也因交通事件糾紛,以類似手法重傷害另一車主丙,故請求法院予以變 更為後一犯罪事實後,繼續審理。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

(10 分)

(二)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綜合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認為乙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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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但發現正犯應為當時在副駕駛座之另一案外人丁,被告甲就該重 傷害乙之犯行,僅有幫助故意及幫助行為,實屬幫助犯。其餘認定結 果,則同起訴書。試問法院應否踐行何等程序,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三)設若法院審理中,甲提出案發當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之不在場證 明,經查屬實;隨後,審判中目擊證人戊作證甲砍傷乙之事實,但指出 案發當時已經過了正午,約接近下午一點左右。法院若仍維持檢察官起 訴之重傷害罪名,得否變更上開起訴時間之認定及應否踐行何等程序?

(10 分)

爭點 (一)「案件同一性」之判斷,需要比較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 罪事實是否同一。案件同一須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同一,而本題 被告相同,所以爭點在犯罪事實同一的認定標準,素有各說。

(二)同一案件,法院再告知變更之法條,賦予被告充分辨明的機會,

為實務穩定見解。

(三)於同一案件下,法院得更正犯罪時間的記載錯誤,惟須保障被告 防禦權,賦予充分辨明的機會。

大綱 對應

通常審判

第五題

題目 甲在夜市購得金屬製,幾可亂真之玩具槍一支(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之槍枝,但可將人敲擊成傷),即與友人乙謀議持該玩具槍為犯罪工 具,二人持上開玩具槍,在偏僻之巷道尋找目標時,適遇丙路過,甲即 持該玩具槍指向丙,命丙交出財物,丙誤為真槍,不敢輕舉妄動,任由 乙取走其皮包,內有現金、名片等物。甲、乙從名片上得知丙係某知名 公司董事長,家境富有,二人意猶未足,竟共同將丙強行押走,再依名 片上電話號碼,打電話向其家人稱:「丙在我手上,拿 500 萬元來,我 就放人。」惟甲、乙獲知丙之家人已報警處理,恐被查獲,不得已將丙 釋放,致未得款,僅朋分皮包內之現金,各自離去。其後,乙意外發現 丙之皮包內尚有一張提款卡,附有密碼,乃持該提款卡至銀行之自動櫃 員機提款,因程式設計每次最多僅能提領 2 萬元,乙先後鍵入五次密 碼,將該帳戶之存款全部提清,共領得 10 萬元,嗣經警察調閱自動櫃 員機之監視錄影,查知係乙所為,經合法拘提後,移送檢察官。檢察官 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傳喚甲,甲具結證稱:「我雖然有參與犯罪,但 乙籌劃一切犯罪計畫,我是畏懼他的壓力,才參與的」。檢察官依相關 法律,將甲、乙二人合併起訴。在二人之合併審判程序中,法官為調查 甲之案件,逕以乙為證人,乙具結證稱:「甲是本案的主謀者,是他提 議犯罪,我才參與的。」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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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在偵查中之陳述,是否得成為審判中不利甲之證據?(20 分)

(二)法院命乙為證人及具結之程序,是否合法?(20 分)

(三)甲、乙取得丙之財物及向丙之家人索款部分,應如何論處?(20 分)

(四)甲、乙主張已將丙釋放,請求減輕其刑,是否有理由?(10 分)

(五)乙從自動櫃員機提款之行為,如何論處?(10 分)

爭點 (一)

1、牽涉被告「不自證己罪」相關問題,以證人身分傳喚時,有刑訴

§181、§186Ⅱ之適用。

2、檢察官有告知「具結證言權」的義務,又,違反的效果為何?

(二)法院在調查甲的案件時,得否未裁定分離證據調查程序,逕以乙 為證人,命其具結?

(三)加重強盜罪、意圖擄人勒贖罪之適用。

(四)刑法§347Ⅴ減輕要件之適用。

(五)不正使用付款設備罪之適用。

大綱 對應

人證、通常審判、正犯與共犯、強盜罪、詐欺罪、擄人勒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