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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03 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第一審於準備程序訊問甲是否合法?甲在第一審準備程序所為虛偽 陳述,是否成立偽證罪?(30 分)

(二)甲先後在偵查、審判中具結後所為虛偽陳述,其罪數?(15 分)

(三)甲之誣告、偽證,二罪間關係?(10 分)

(四)甲辯稱其在乙涉嫌毒品案件第二審第二次作證時之陳述,因係受利 誘而不具任意性,有無理由?(15 分)

(五)甲有無刑法第 172 條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10 分)

爭點 1.準備程序期前訊問證人

2.偽證罪與誣告罪之罪數及競合 3.不正方法之「利誘」解釋 4.有無刑 172 條減輕或免除情形 大綱

對應

審判程序章節-通常審判 證據章節-證據能力、人證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偽證及誣告罪 罪數或犯罪競合章節

(八)103 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一題 題目

一、甲為公司老闆,某日因疲勞駕駛,疏於注意,開車追撞機車,導致 機車騎士 A 跌倒頭部受撞昏迷。甲肇事後,心知不妙,立即電話 通知員工乙來現場,並指示乙要自承為開車之人,打完電話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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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即棄車步行離去。乙於 10 分鐘後到達現場,立即打電話報警並 告知有傷者,警車與救護車同時抵達,乙向警察丙陳述自己開車不 小心撞倒機車,並要求丙放他一馬,不要將事故處理情形製作成紀 錄,在求情之際,乙隨手將新臺幣 5000 元塞到丙口袋,丙當場斷 然拒絕金錢誘惑,並依乙之陳述而將乙記載為車禍事故肇事者。A 送醫經治療後清醒而僅有挫傷。試問: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 罪?(30 分)

爭點 遺棄罪、肇事逃逸罪、過失傷害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違背職務行 賄罪、頂替罪之參與關係

大綱 對應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章節-遺棄罪、傷害罪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章節-公共危險罪、偽造文書印文罪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瀆職罪、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二題

題目 二、詐騙集團成員甲、乙、丙,由甲利用某線上購物的電腦系統漏洞,取 得會員 A 之個人資訊電磁紀錄,然後偽刻「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章,蓋於製作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書寄給 A。再由 乙公然佯裝檢察官以電話向 A 宣稱其涉及某洗錢案,須將帳戶內的存 款提領出來交由法院監管,另由丙公然冒充檢察事務官向 A 收取現 金,順利得手數百萬元。請問:

(一)甲、乙、丙三人如何論罪?(20 分)

(二)倘若甲、乙是在菲律賓製作公文及打電話,且其相關犯行經菲律賓 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七年有期徒刑後遣送回臺灣,如經起訴,我國 法院如何對其處斷?(10 分)

爭點 電腦犯罪、偽造文書犯罪、冒公務員罪、加重詐欺罪、地的適用效力、

外國裁判之效力 大綱

對應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章節-妨害電腦使用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章節-偽造文書印文罪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章節-妨害秩序罪 刑法效力章節-地之效力

第三題

題目 三、公務員甲係負責承辦與中國大陸經貿交流事務的主管人員,涉嫌收受 臺商乙新臺幣一百萬元的報酬,依其委託積極推動與大陸談判開放乙 所經營的企業在大陸申設營業據點。案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被告甲犯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分由 審判長丙之合議庭審理(下稱前案)。復於另案後續偵查作為中,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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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甲涉嫌洩漏重要情資予大陸相關人士,足 以損害我國之重大利益,遂以被告甲犯刑法第 114 條之外患罪嫌向臺 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臺灣高等法院依法調查證據後,認被告甲之行為僅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法院應如何判決?(15 分)

(二)倘依後續偵查作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被告甲僅涉嫌 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而發交由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分由審判長丁之合議庭審理 時,得否將該案移由審判長丙所承辦之前案合併審判?其併案之程序 如何?(15 分)

爭點 1.管轄權之判斷

2.同一法庭內相異法庭間併案 大綱

對應

基本原理、原則章節-法院的管轄

第四題

題目 四、甲於 103 年 1 月間缺錢花用,見乙為富有的獨居老人,為取得乙的 錢財而無故侵入乙的住宅,對乙恐嚇取財,得款新臺幣五萬元,經乙 報警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甲犯恐嚇取財罪嫌。嗣乙抱怨檢察官偵查 動作慢,乃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訴甲犯無故侵入乙的住宅 罪嫌,法院對此自訴,應如何處理?如檢察官嗣僅起訴甲犯恐嚇取財 罪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檢察官另依乙之告訴(未逾告訴期 間)再起訴甲犯無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公訴,又應如何處 理?(30 分)

爭點 刑訴第 323 條、同一案件之認定 大綱

對應

審判程序章節-自訴 偵查的終結章節-起訴 第五題

題目 五、甲、乙、丙為搬家公司業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謀議利用 上班時間無人在家之際,推由乙、丙攜帶搬家時使用之螺絲起子備 用,侵入他人住宅行竊,惟為增加人手以利搬運,並謀議找不知情之 丁加入。甲、乙、丙乃向丁佯稱渠等受客戶委託代為搬家,因人力不 足,商請丁協助。丁不疑有他,而予允諾。嗣甲在公司留守,乙則在 身上暗藏螺絲起子一把,並駕駛貨車載同丙、丁,於 100 年 1 月 26 日上午 10 時許到達戊宅,由丙持萬能鑰匙開啟門鎖後,三人進入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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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將戊所有之財物搬上車,載離現場。警方依據鄰人提供之車號,

循線查獲,將甲、乙、丙、丁移送偵辦。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四人有 竊盜之罪嫌,又查知甲為戊之舅父之子。試問:

(一)若戊僅對乙、丙、丁三人提出竊盜罪之告訴,檢察官將甲、乙、

丙、丁四人全部以竊盜罪起訴,是否合法?(20 分)

(二)若戊僅對甲一人提出竊盜罪之告訴,檢察官在考慮一切情節後,將 乙、丙、丁三人起訴竊盜罪,對甲為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不起訴 處分,是否合法?(20 分)

(三)若本件之竊盜行為經合法告訴,檢察官於 100 年 3 月 10 日起訴 時,逕依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款、第 1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嫌,對甲、乙、丙、丁提起公訴,本案能否成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罪?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40 分)

爭點 1.相對告訴乃論之罪的效力 2.加重竊盜罪之要件

大綱 對應

偵查的開始章節-告訴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章節-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