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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刑事法學術發展研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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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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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末報告

2016刑事法學術發展研習計畫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計畫 計 畫 編 號 : MOST 105-2420-H-006-014-執 行 期 間 : 105年07月01日至105年12月31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陳運財 共 同 主 持 人 : 王士帆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黃世維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鄧羽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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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文 摘 要 : 過去長期以來各校系刑事法學者之間,除了透過刑事法相關的學會 及各系所自行舉辦的研討會針對特定議題進行學術交流外,就一般 性之刑事法的課程設計、教學方式及研究動向等,因礙於工作條件 不一、區域位置分布等因素,可謂罕有彼此交換心得及進行討論的 交流平台及機會。尤其,在近幾年來由於引進大學系所評鑑制度、 新制律師及司法官考試的實施以及法律學門學術評鑑或獎勵以 SSCI及TSSCI等作為依據的影響等外在環境及制度的變革下,刑事法 學整體的教學及研究更面臨了嚴峻的挑戰。   有鑑於此,為刑事法學者們搭建可開誠布公的交流平台,面對 面溝通、提出並思考共同面臨之學術研究發展問題,有效整合教學 研究人力與研究趨勢,進而獲得大多數專家學者普遍認同,以交流 、互補、整合來逐步累積我國刑事法法學整體教學及研究發展成果 ,乃具有高度重要性,應是值得刑事法學界努力的推動方向。 本研習計畫針對「刑事法教學課程改進與司法考試影響評估」、「 各校刑事法研究中心的發展」和「刑事法研究與實證研究」三大議 題為研討對象,在執行方法上,先進行相關的文獻蒐集、分析資料 ,實際瞭解掌握問題狀況,並邀請資深刑事法學者進行座談,針對 所整理的問題狀況,探討和釐清爭點及背後的原因,整理出討論題 綱後,再廣邀國內刑事法學者參與研習營,展開充分之經驗交流和 對話,並獲致研習營對於上述三項議題的共識或多數意見。透過上 述三個階段的執行方法,針對三大議題發現問題,分析原因並提出 建議改善的方針或做法,以提昇並深化我國刑事法之教學品質及研 究能量,並藉由此項計畫的研究成果,一方面提供考選機關作為改 進律師及司法官考試刑事法測驗範圍及出題方式等之參考,同時作 為國內刑事法教學研究者後續進行學術交流的基礎。 中 文 關 鍵 詞 : 刑事法、司法考試、課程改進、刑事法研究中心、實證研究 英 文 摘 要 : Because of work conditions and regional location

distribution, the criminal law researchers could have rare chances to exchange experience and discussion each other. In particular,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influences of external environmental changes, for instance, the

introduction of faculty evaluation system, a new bar examination, as well as an academic evaluation based on SSCI and TSSCI, criminal law teaching and research as a whole faces a serious challenge. Given this, it is highly important that an open exchange platform, face-to-face communication can be built for criminal law scholars to discuss academic research and teaching development problems.

This study focuses on “Improving criminal law teaching courses and assessing bar exam“, “Upgra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Research Centers“ and “Criminal method research and empirical study” as three research issues. Firstly, this study collected the related

literature, and analyzed data to actually understand problems concerned. Then we invited senior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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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lars for discussion, and outlined the problems of criminal law teaching and research. Finally, inviting

domestic criminal law scholars to participate a study camp, a full exchange of experience and dialogue on the above three issues have been held.

Through the above three stages of implementation method, this study provides not only the reforming opinion of criminal law test to the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but also to enhance criminal law teaching and research quality. 英 文 關 鍵 詞 : Criminal Law, Bar Examination, Teaching Curriculum

Improvements, Research Center for Criminal Law, Empirical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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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科技部推動規劃補助計畫(個別型)

期末結案報告

2016 刑事法學術發展研習計畫

計畫編號:NSC 105-2420-H-006-014

計畫期限: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主持人:陳運財教授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共同主持人:王士帆助理教授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研究助理:黃世維、鄧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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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一、推動規劃「2016 刑事法學研習計畫」緣起說明

二、議題 1:刑事法教學課程改進與司法考試影響評估

三、議題 2:各校系所刑事法研究中心的發展與合作

四、議題 3:刑事法研究及實證研究

附錄:統計資料及座談研習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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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過去長期以來各校系刑事法學者之間,除了透過刑事法相關的學會 及各系所自行舉辦的研討會針對特定議題進行學術交流外,就一般性之 刑事法的課程設計、教學方式及研究動向等,因礙於工作條件不一、區 域位置分布等因素,可謂罕有彼此交換心得及進行討論的交流平台及機 會。尤其,在近幾年來由於引進大學系所評鑑制度、新制律師及司法官 考試的實施以及法律學門學術評鑑或獎勵以 SSCI 及 TSSCI 等作為依據的 影響等外在環境及制度的變革下,刑事法學整體的教學及研究更面臨了 嚴峻的挑戰。 有鑑於此,為刑事法學者們搭建可開誠布公的交流平台,面對面溝 通、提出並思考共同面臨之學術研究發展問題,有效整合教學研究人力 與研究趨勢,進而獲得大多數專家學者普遍認同,以交流、互補、整合 來逐步累積我國刑事法法學整體教學及研究發展成果,乃具有高度重要 性,應是值得刑事法學界努力的推動方向。 本研習計畫針對「刑事法教學課程改進與司法考試影響評估」、「各校 刑事法研究中心的發展」和「刑事法研究與實證研究」三大議題為研討對 象,在執行方法上,先進行相關的文獻蒐集、分析資料,實際瞭解掌握問 題狀況,並邀請資深刑事法學者進行座談,針對所整理的問題狀況,探討 和釐清爭點及背後的原因,整理出討論題綱後,再廣邀國內刑事法學者參 與研習營,展開充分之經驗交流和對話,並獲致研習營對於上述三項議題 的共識或多數意見。透過上述三個階段的執行方法,針對三大議題發現問 題,分析原因並提出建議改善的方針或做法,以提昇並深化我國刑事法之 教學品質及研究能量,並藉由此項計畫的研究成果,一方面提供考選機關 作為改進律師及司法官考試刑事法測驗範圍及出題方式等之參考,同時作 為國內刑事法教學研究者後續進行學術交流的基礎。 關鍵詞:刑事法、司法考試、課程改進、刑事法研究中心、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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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Because of work conditions and regional location distribution, the

criminal law researchers could have rare chances to exchange experience

and discussion each other. In particular,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influences of external environmental changes, for instance, the

introduction of faculty evaluation system, a new bar examination, as well

as an academic evaluation based on SSCI and TSSCI, criminal law teaching

and research as a whole faces a serious challenge. Given this, it is highly

important that an open exchange platform, face-to-face communication

can be built for criminal law scholars to discuss academic research and

teaching development problems.

This study focuses on “Improving criminal law teaching courses and

assessing bar exam", "Upgra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Research

Centers" and "Criminal method research and empirical study” as three

research issues. Firstly, this study collected the related literature, and

analyzed

data to actually understand problems concerned. Then we

invited senior criminal law scholars for discussion, and outlined the

problems of criminal law teaching and research. Finally, inviting domestic

criminal law scholars to participate a study camp, a full exchange of

experience and dialogue on the above three issues have been held.

Through the above three stages of implementation method, this

study provides not only the reforming opinion of criminal law test to

the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 but also to enhance criminal law teaching and

research quality

.

Keywords: Criminal Law, Bar Examination, Teaching Curriculum

Improvements, Research Center for Criminal Law, Empirical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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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動規劃「2016 刑事法學研習計畫」緣起說明

刑事法學是國內各校法律系所共同的基礎學科,在我國實務應用上始終受到 社會大眾高度矚目。近來國人關注的食品安全、環境犯罪及經濟犯罪、死刑的存 廢、犯罪所得之沒收剝奪,乃至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問題,無一不涉及刑事法學。 各校法律系所刑事法教學及研究工作者,無論是因專長和興趣主動規劃研究某特 定課題,或是出於解決急迫性之時事爭議而臨時任務性的進行研究,在學術園地 辛勤教學,努力耕耘,讓我國刑事法學整體的教學及研究尚能維持一定的品質及 成果。 惟儘管如此,過去長期以來各校系刑事法學者之間,除了透過刑事法相關的 學會及各系所自行舉辦的研討會針對特定議題進行學術交流外,就一般性之刑事 法的課程設計、教學方式及研究動向等,因礙於工作條件不一、區域位置分布等 因素,可謂罕有彼此交換心得及進行討論的交流平台及機會。這樣的狀況下,所 呈現出來的特徵是個別的研究成果可能突出,惟多數係引介各自留學國的學說及 實務見解作為論據,甚至抗衡;相對的,國內整體的刑事法學研發能量的廣度及 屬於本土的法實踐的植根工作,因缺乏橫向的交流,並未見應有的提升及進展。 此種象現,在近幾年來由於外在環境及制度的變革,刑事法學整體的教學及 研究更面臨了嚴峻的挑戰。具體言之,主要有三點值得關注之處: 其一,因大學系所評鑑制度的實施,多數法律系所為配合由上而下的評鑑項 目的要求,採取縮減必修學分,課程朝所謂學群或學程方向設計。其中,刑法總 則、刑法分則或刑事訴訟法的必修學分,不少系所分別由原 6 學分減為 4 學分。 關於在政策上調整課程必修學分及引進學群設計的利弊得失,並非本計畫所要討 論的範圍,惟在各校法律系新修正的課程制度實施數年後,專就刑事法的教學而 言,減少必修學分的結果,究竟對於任課教師的教學課程設計、進度及方式等產 生何種影響?是否造成學生刑事法學的基礎不足或程度退後?另一方面,相關的 刑事法選修學群的設計,固然是值得肯定的理念及方向,惟在實際執行層面,跨 領域或鄰接課程是否確實能因應同學將來進階研究或從事實務工作的需求?符 合專長的師資是否足够等問題,都有必要聚集刑事法學者彼此進行經驗交流分享, 發現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及所面對的困難,以及共同檢討研議解決或改善之道。 其二,律師及司法官考試變革的影響。律師及司法官考試新制於 2011 年開 始實施,律師考試改成必須先經過第一試測驗題篩選,錄取全程到考人數 1/3,再進入第二試申論試題錄取前 1/3;司法官考試則改成三試,考生同樣應 經過第一試測驗題門檻的篩選,才能分別應二試申論題及第三試之口試。新制 實施已滿 4 年,是否符合當時試圖以提高律師考試錄取率以減輕國考壓力、以 及採取密集綜合實例測驗以提升考試鑑別度與考生應用的能力等目標,自另需 做深入的評估檢討。針對此項國考的變革對於刑事法教學的影響而言,目前至 少有二點極需探討的問題:(1)由於第一試採行測驗題方式,考選機關為了避 免試題疑義,要求命題選項以實務見解例如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判例或決議 等作為標準答案,此項做法是否會造成考生習於填壓式的強記,而不重視邏輯 思辨,進而影響法律系刑事法教學的重點偏向介紹實務見解,致逐漸喪失原本 應強化修課同學獨立批判的能力?不免令人憂心。(2)第二試申論題引進實體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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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程序綜合命題的方式,試圖測試鑑別考生實務應用的能力,方向固然值得肯 定,不少法律系為因應此項變革,亦已增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綜合研究等課 程,並聘請具有審判專長的實務家授課或與系內刑事法教師合作開課,且採取 實例演習的方式進行解題訓練等等。然而,此種僅為因應國考出題方式所做的 教學課程的變革,不免也引起部分過度流於考試引導教學或補習班化的質疑。 其三,法律學門學術評鑑或獎勵以 SSCI 及 TSSCI 等作為依據的影響。近十 年來,受到前述大學系所評鑑的影響,國內學術界興起以英美語系期刊論文資 料庫指標排序作為各相關領域學術評鑑或獎勵的依據,學術研究成果的量化蔚 為風潮。於此外在環境下,法律學門亦不得不跟隨理工等學門領域的腳步,採 用以刊登於 SSCI 及 TSSCI 的文章篇數作為教師升等、評鑑或獎勵的門檻或標 準。投稿於 SSCI 或 TSSCI 資料庫的期刊,固然可謂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惟在 一定的期間內,不論是要求學者應有幾篇屬於此種資料庫的論文作為門檻,或 是鼓勵學者多投幾篇此種類型的論文,將造成法學者的研究論文著重於特定議 題,採取大幅引用比較法的參考文獻的釋義學方法的研究,其附隨的副作用, 不僅造成需要長期耕耘的課題或專書著作未獲應有的重視,需要投注較多心力 的實證研究,亦受到忽略。此一現象,於刑事法學的研究而言,亦非屬例外。 有鑑於此,為刑事法學者們搭建可開誠布公的交流平台,面對面溝通、提 出並思考共同面臨之學術研究發展問題,有效整合教學研究人力與研究趨勢, 進而獲得大多數專家學者普遍認同的共識,以交流、互補、整合來達成共贏的 目標,逐步累積我國刑事法學整體研究發展成果,乃具有高度重要性,應是值 得刑事法學界努力的推動方向。 此次,在科技部人文司的推動規劃補助下舉辦研習活動,針對「刑事法教學 課程改進與司法考試影響評估」、「各校刑事法研究中心的發展與合作」和「刑事 法學與實證研究的發展」三大議題為研討對象,廣邀國內刑事法學者參與研習營, 進行經驗交流和對話,以釐清問題的現況,並思索相關的因應或改善之道。並期 待藉由此項計畫的研討成果,一方面提供考選機關作為改進律師及司法官考試刑 事法測驗範圍及出題方式等之參考,同時作為國內刑事法教學研究者後續進行學 術交流的基礎。

二、議題 1:刑事法教學課程改進與司法考試影響評估

1、計畫執行 本計畫先從國內 12 所傳統大學法律系所課程網頁公開之課程資訊,蒐集、 整理分析、製作近 5 年(100 學年度至 104 學年度)主要課程教學現況之統計表。 具體而言,統計「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刑事訴訟法」及其他屬廣義刑事法 課程之開課師資(專兼任師資、專長背景)、課程設計(必選修、學分數、修習 年級)、講授內容(有無授課大綱、講授重點異同)等。之後透過座談與研習營, 從統計資料評估刑事法學之主要課程教學現況、特色、優缺點,指出未來可能的 調整方向。(請參考附錄:統計資料及座談研習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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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別是,司法考試的應考科目較容易受到法律系學生之關注,這不但左右學 生的學習意願,也影響法律系的課程規劃和教師的教學內容。如何在維持傳授學 問必要性(例如開闢具學術重要性但未列入國考科目以致冷僻的刑事法課程), 以及教學內容應否及如何配合考試趨勢,是各校系所刑事法學者一致的困擾。除 此之外,司法考試科目宜否增列刑事法其他次領域例如刑事政策等,也應一併思 考。本計畫先蒐集、分析近 5 年新制律師、司法官司法考試刑事法科目和配分比 例,透過座談與研習營方式,共同思考刑事法教學工作者的應對之道。探討的課 題如下: (1) 因實施大學系所評鑑的影響,各大學法律系所修正刑事法學課程必修學 分及增設選修課程的狀況如何?對教師之教學設計與教學方法造成如何的影 響,以及學生學習成效之情形如何? (2) 因新制司法考試的實施,各大學法律系所針對刑事法學課程做如何的調 整或因應?對教師之教學設計與教學方法造成如何的影響? (3) 因應最近食安及環保等犯罪現況,如何開設刑事法學與鄰接領域之跨領 域的課程,以期做好科際整合? (4) 為因應學生將來從事司法實務工作之所需,如何強化刑事法實務教學或 實習課程? (5) 檢討各校法律系所刑事法學課程,例如實例演習或交互詰問課程有無 進行教學觀摩或共同討論,合作教學的必要及空間。 (1)「刑事法教學課程改進與司法考試影響評估」專家系列座談 時間 11 月 12 日(週六)下午 2 時 30 分至 5 時 地點 成功大學力行校區社科院南棟 7 樓會議室 引言報告 陳運財(成功大學法律系) 與談人 1. 李佳玟教授(成功大學法律系) 2. 林俊益大法官(司法院) 3. 段重民教授(世新大學法學院前院長) 4. 謝志鴻教授(輔仁大學法學院) (2)「2016 刑事法學術發展研習計畫」學術發展研習營第 1 場次 時間:2016 年 12 月 10 日(週六) 地點:東海大學法律學院二樓研討室(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 4 段 1727 號) 研習議程: 時 間 議 程 09:00-09:30 報 到 09:30-09:40 貴賓致詞:陳忠五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科技部法律學門召集人) 特邀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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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9:40-12:00 主持人:陳忠五教授 講題:關於法律教學、研究與考試的個人經驗談 主講人:黃榮堅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退休教授) 第一場次 研討議題:刑事法教學課程改進與司法考試影響評估 主持人:林俊益大法官(司法院) 引言報告:陳運財教授(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與談人:蔡蕙芳教授(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與會學者座談 2、發現與建議 首先,因實施大學系所評鑑制度等影響,多數法律系刑事法課程採行縮減 必修學分,並搭配專題討論、案例演習或學群課程設計,試圖強化學生學習刑 事法的成效方向設計。惟運作結果,最大的問題是,由於降低必修學分的關 係,上課時數減縮,致無法有體系、有深度的授課,關於體系的部分,往往僅 能點到為止;而關於深度的探討,只有重點論述,見樹不見林,而無法讓修課 學生能瞭解全貌。而為了避免此種缺失,固然有不少學校刑事法課程的設計, 也同時開設其他刑事法專題、實例研習或其他相關課程,強調多面向學習及螺 旋式學習,惟仍有無法一氣呵成,紮實體系的不足之處。 至於,學生學習成效如何,本計畫礙於研究限制,並無法直接從消費者的 立場直接調查法律系學生對於降低必修學分後的學習成效進行調查評估。不 過,參與座談的學者專家一般認為由於刑法總則及刑事訴訟法必修學習減少的 影響,理論體系的舖陳以及爭點整理的深度都受到限制,如果沒有配套充分的 開設選修課程以資強化,勢必對於學生刑事法學基礎能力的養成造成不利的影 響。本計畫建議在縮減必修學分的前提下,應落實搭配開設充足的刑法及刑訴 法專題研究或實例演習的課程,以補足或強化學生刑事法學的基礎及應用能 力。檢討現行的刑事法相關專題研究或實例演習課程開設不足,或同學選課意 願不高,應積極重新檢討是否回復原基礎刑法總則及刑事訴訟法的必修學分。 以台大法律系為例,過程中刑法總則曾從 6 學分減為 4 學分後不久,即又回復 至 6 學分並改依單學期開設方式。 而為因應最近食安及環保等犯罪發展的社會現況,已有部分系所開設刑事 法學與鄰接領域之跨領域的課程,結合時事,不僅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也讓 刑事法的教學及社會現況及需求結合。值得刑事法學者再投注更多的心力往此 一方向開設課程,提供同學選修的機會。 另一方面,為因應學生將來從事司法實務工作之所需,除了在課程中加強 刑事實務教學,研習裁判的爭點議題之外,在校期間強化刑事法實務教學或實 習課程自有其必要,固無疑義。建議在執行方式上,繼續強化校內學者與校外 實務家能合開專題研究或實例演習課程,並於校際間針對專題研究或實例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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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課程,規劃其中數次課程進行共同討論,互動學習。由於在部分大學之間已建 立相互承認學分的機制,本計畫認為可善用此項平台,針對與刑事法學課程相 關之實例演習或交互詰問課程等,由老師共同開課,或進行教學觀摩或共同研 討的合作教學等方式,以促進校際間的互動合作,分享教學資源,更有助於學 生之間的互動學習並提昇學習意願。 再者,關於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的影響評估部分,(1)由於第一試重視實務見 解的測驗題方式,多少造成考生習於填壓式的強記,而失於培養邏輯思辨及獨 立批判的能力。(2)第二試申論題各題測試考生的爭點過多,即使題目本身有鑑 別度,因考試時間有限,考生難以深入作答的結果,而失去實質的鑑別度。另 外,申論題第 5 題綜合題的內容設計並未融合實體與程序,僅屬形式二分而 已。而為因應新制司法考試的實施,大學法律系課程內容較會關注實務見解發 展的動向,較能重視實體與程序之間的關連及影響,並在教學方式上,透過裁 判或案例解析的訓練,加強學生對於實務見解的歸納、分析與整合的能力。基 本上,新制國考壓力下,影響教學(尤其是研究所)及學生上補習班的狀況愈 形嚴重。 建議司法官及律師考試之第一試測驗題考科定位為基礎門檻的考試,研議 減少考科,並避免單純記憶性題目。第二試刑事法申論題部分,建議適度減少 考題為刑法一題、刑事訴訟法一題以及綜合題一題。其中綜合題應實質融合實 體與程序的應用。

三、議題 2:各校系所刑事法研究中心的發展與合作

1、計畫執行 我國少數法律系所設有刑事法研究中心,如臺灣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 政治大學「刑法中心」和臺北大學「刑法研究中心」等。校內的刑事法研究中心, 除了提供該校刑事法學者直接互動、交流的平臺,例如定點和定時討論該系之刑 事法學年度計畫,不但是凝聚校內刑事法學者和刑事法研究所碩士生、博士生的 重要單位,也是對外的代表單位。成立「刑事法研究中心」的優點顯而易見,長 遠觀之亦是各校系所值得推動的方向。為評估成立刑事法研究中心的可行性,有 必要瞭解目前已在運作的刑事法研究中心之發展狀況和現實問題。 本計畫執行期間邀請政治大學、高雄大學、東吳大學、臺北大學、輔仁大 學之法律系刑事法研究中心資深成員舉行座談會,並於研習營就蒐集之問題和 建議方向開放意見交流。座談會及研習營資訊,參見如下。(請參考附錄:統計 資料及座談研習會議紀錄) (1)「刑事法研究中心的發展與合作」專家系列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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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時間:2016 年 11 月 5 日 地點:成功大學法律系 引言報告:王士帆(成功大學法律系) 與談人:李聖傑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 吳俊毅教授(高雄大學法學院) 林書楷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 徐育安教授(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謝志鴻教授(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2)「2016 刑事法學術發展研習計畫」研習營第 2 場次「刑事法研究中心的發 展與合作」 時間:2016 年 12 月 10 日 地點:東海大學法律系 引言人:王士帆(成功大學法律系) 與談人:謝志鴻教授(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蕭宏宜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

2、各校刑事法研究中心之比較

經調查,國內法律系設有刑事法中心者,有臺灣大學、政治大學、臺北大學、 東吳大學、輔仁大學、文化大學、中興大學與中正大學。除後二校法律系之刑事 法中心外,前六校法律系刑事法中心之組織章程可於各該系公開網頁取得。以下 依本計畫取得之各校刑事法中心組織章程,分別就「組成成員」、「經費來源」、 「空間」、「職務」作出比較。 學 校 組成成員 經費來源 空間 職務 備註 臺 大 專任教師、提供每 中心兼任助理員額 一名,由各中心聘 任 本 院 研 究 生 擔 任。 每學期補助 3~6 萬元,實支實銷。 共用辦公 室一間, 得議決及協調有關教師 人事變動、教學、必修 課程異動、經費運用、 大型學術活動舉辦、書 籍薦購等事項,並得向 院系務會議提案。 中心會 議每學 期至少 召開一 次。 政 大 一、本中心由本院講 授刑法及刑事訴 訟法課程之專任 教師組成之。 二、前項教師為本中 一、本院補助。 二、執行本中心 研 究 計 畫 之 本 院 費 用 撥 充。 中心設置 於國立政 治大學校 區,其場 所依規定 一、研討刑法學學理。 二、研討刑法學之教 學改進事項。 三、受委託執行有關 刑 法 學 之 研 究 計 中心會 議每學 期至少 召開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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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心之義務成員。 三、第一項以外之本 院專任、兼任教 師得加入本中心 為協同成員。 四、非本院專任、兼 任教師者,得經 本中心同意為本 中 心 之 贊 助 成 員。 五、本院博士及碩士 班研習刑事法學 之研究生,得經 本中心之選任為 本中心之助理成 員。 三、對本中心之捐 助 向國立政 治大學申 請配給。 畫。 四、建立刑法學學術 資料檔案。 五、出版刑法學研究 成果。 北 大 法 學 院 專 任 教 師 得 申請。 原則上由各研究 中心籌措經費, 必要時由本學院 支援。 未載 一、本學院各類學術研 究方向之規劃與研 究計畫之提出。 二、相關學術研討會之 策劃、經費籌措與 執行。 三、相關學術成果之整 理與發表。 四、本學院法律學系相 關領域課程新增、修 訂之規劃與建議。 研究中 心 主 任,負 責召集 及主持 研究中 心 會 議,並 應定期 向院務 會議提 出各研 究中心 運作概 況 報 告。 東 吳 一、本院系專任教 師 得 申 請 加 入 各 研 究 中 心 為 正式成員,每人 於 至 多 得 為 三 各研究中心行政 事務,原則上由 各中心籌措經費 聘任本系研究生 為行政助理;必 未載 一、本院系各類學術研 究 方 向 之 規 劃 與 研究計畫之提出。 二、相關學術研討會之 策劃與舉辦。 中心主 任綜理 各研究 中心之 運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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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專 長 領 域 研 究 中 心 與 二 跨 領 域 研 究 中 心 之 正式成員。 二、本院系兼任教 師 得 申 請 加 入 各 研 究 中 心 為 協同成員。 三、其他認同各研 究 中 心 成 立 宗 旨 者 亦 得 申 請 加 入 各 研 究 中 心為贊助成員。 要時由本院系支 援。 三、相關學術成果之整 理與發表。 四、受委託執行各法學 領域之研究計畫。 五、辦理其他符合該中 心 成 立 宗 旨 之 事 宜。 專長領域研究中心除上 述職權外,並執行東吳 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教 師聘任暨課程規劃調整 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 五條、第七條第三款等 相關職掌。 宜,並 應定期 向院系 務聯席 會議提 出各中 心運作 概況報 告。 輔 仁 本院專任教師。 各中心之經費來 源原則上對外爭 取資源,並以自 給自足為目標。 未載 一、從事各學術領域相 關法學之研究。 二、研討各學術領域相 關 法 學 之 教 學 事 項。 三、執行各學術領域相 關 法 學 之 研 究 計 畫。 四、蒐集各學術領域相 關 法 學 之 文 獻 資 料。 五、各學術領域相關學 術活動之籌辦。 各中心 之收支 狀況, 應於每 學年度 結束前 一個月 報請本 院 備 查。 文 化 專任教師,得邀請兼 任老師、外校老師及 實 務 界 人 士 ( 限 律 師、法官及檢察官), 擔任中心外部成員, 惟 該 外 部 成 員 須 經 各 中 心 成 員 無 異 議 通過始得加入。 章程未規定。 根據文化法律之 公文來函說明, 實際經費來源為 「學校中程計畫 學術活動費用」, 補助約五萬元。 未載 一、每學年至少應舉辦 一次學術研討會。 二、每學年至少應舉辦 一 次 學 生 生 涯 發 展 之 研 討 會 或 演 講。 三、得設相關科目之讀 書會。 未載 中 興 查無章程 中 查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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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正 3、發現與建議 本計畫關於「議題二:各校系所刑事法研究中心的發展及現實問題」,擬定 5 項探討課題:(1)瞭解各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的組織、活動狀況以及運作上的 困難等;(2)瞭解研究所碩、博士班學生參與各刑事法研究中心的學術活動的情 形及學術專業表現;(3)探討各校刑事法研究中心如何相互交流、整合資源,或 共同合辦學術研討會、選擇研究議題共同研究等,以提升整體刑事法學研究能量 及研究生的研究水平;(4)探討如何促進與國外相關刑事法研究中心進行學術交 流活動的可行性及策略;(5)研議共同合作出版刑事法學專屬期刊的可行性。 本計畫記錄並整合專家座談與研習營之與會刑事法老師發言,依上述 5 項 課題依序提出本計畫之執行結論: (1)瞭解各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的組織、活動狀況以及運作上的困難等 a. 問題狀況 由上述「二、各校刑事法研究中心之比較」可看出,各校法律系刑事法中心 組織、活動狀況無法一概而論,除了組織章程均規定刑事法老師屬中心成員、強 調推廣學術活動外,預算經費來源、額度和中心權限存在若干差異。例如東吳刑 事法中心享有人事權、排課權,經費預算穩定,中心行政管理上亦有系上助教監 管,組織運作可謂相當穩健,政大、臺北大之情形類似,均屬於組織健全、運作 順暢的刑事法中心。 b. 原因分析 經座談會、研習營之與談分析,各校刑事法中心預算與協助人力(尤其是研 究生)均屬各刑事法中心不易克服的共通難題,此涉及所屬學校或系所本身對於 刑事法中心之定位理解與資源挹注多寡。尤值注意的是,儘管各刑事法中心制定 組織章程的用意之一,在於使中心依循一定軌道運作,不受人事更迭影響,惟各 校法律系刑事法中心均帶有濃厚的人治色彩,亦即,能否與如何落實章程規定的 事務推動,極度仰賴時任中心主任的個人領導,在中心主任一職概由資深老師擔 任或主任無輪替任期制的中心更是如此。 c. 建議 如前所述,刑事法中心的優點顯而易見,長遠觀之是各法律系值得推動的 方向。在肯定刑事法中心建置必要性的命題下,儘管現況問題與成因不一而 足,本計畫認為,除了建議所屬學校挹注經費與提供固定場地空間外,以下事 項亦屬成功經營刑事法中心之必要條件:(1)中心主任採任期制,以消減中心 長期個人化色彩;(2)避免中心形同虛設,除應落實章程所要求之設置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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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外,中心應持續推行年度學術活動或多年期學術活動,建立各校刑事法中心之 特色品牌。 (2)瞭解研究所碩、博士班學生參與各刑事法研究中心的學術活動的情形及學 術專業表現 a. 問題狀況 各刑事法中心的固定成員基本上是各校法律系刑事法老師,然而從事學術活 動或舉辦研討會,毫無疑問是以研究生為行政主力。經與會老師發言與分享,研 究生投入刑事法中心事務之人數與熱忱逐年遞減的現象,嚴重影響刑事法中心之 運作。 b. 原因分析 分析上述問題之原因,有主觀、客觀因素:主觀因素是法律系研究生絕大多 數選擇準備國家考試,以致於降低研究生花時間投入刑事法中心事務之意願;另 外,已有穩定司法工作的法研所博士生,則因為多數屬於在職人士,鮮少純粹的 全職學生,平時已較少到校,更無法常態性支援刑事法中心事務。客觀因素是近 幾年法律研究所報考人數下降,某些學校法律所招生缺額不斷擴大,刑事法中心 人力尤顯捉襟見肘。 c. 建議 為了提升法律系研究生參與中心事務或活動的意願,臺大、東吳及輔大相繼 推出「碩博士學習時數」、「學習護照」的概念(名稱不一),即要求研究生參與 一定場次之學術活動作為畢業條件,可供參考。 (3)探討各校刑事法研究中心如何相互交流、整合資源,或共同合辦學術研討 會、選擇研究議題共同研究等,以提升整體刑事法學研究能量及研究生的研究 水平 與會各校刑事法中心老師均樂意與他校中心資源分享和共同舉辦學術活動。 不過,如同上述(1)、(2)所揭示問題,一方面有經費負擔,另一方面是協助人 力吃緊,如何資源分享及共同主辦或協辦活動,很大程度仰賴中心主任之運籌帷 幄或執行意願。 本計畫建議,在經費分擔及提供場地方面,可以研究中心名義進行校際合作, 包括以共同名義邀請國外學者來台交流。 (4)探討如何促進與國外相關刑事法研究中心進行學術交流活動的可行性及策 略 國內各法律系刑事法領域之國際交流頻繁,然而,各刑事法中心與國外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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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中心交流,目前各校尚無常態性、週期性之學術活動,全由各校系刑事法老師 個人邀請外國專家學者到校演講。比較特殊的是,高雄大學法律系雖無刑事法中 心,然在 2017 年 3 月成立「比較刑法研究中心」,強調與德國 Osnabrück 大學之 合作關係,其後續經營成效值得觀察。 (5)研議共同合作出版刑事法學專屬期刊的可行性 與會刑事法老師均高度肯定各校刑事法中心共同出版刑事法學專屬期刊的 必要性。 惟鑒於期刊經營之經費消耗與編務人力,與會老師咸認現階段宜以既有刊物 為共同合作之發表園地,東吳法律系的《東吳法研論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的《檢察新論》和元照公司的《刑事法評論》,都可以列入合作考慮。另外,基 於經費及人力資源有限的考量,研議在網路平台上設立刑事法電子期刊的可行性, 亦可列入合作考量。

四、議題 3:刑事法學及實證研究的發展

1、計畫執行 法規範的釋義學研究與實證研究,均屬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猶如車之兩輪, 推動法學研究的前進,缺一不可。惟如上所述,傳統上刑事法學的研究重釋義學 的解釋論,而輕實證研究,特別是在法律學門學術評鑑或獎勵採用 SSCI 及 TSSCI 等作為依據後,此種現象尤為顯著。確實,在國內要推動刑事法的實證研究,存 有諸多條件上的障礙,一則因為傳統上刑事法學研究者多半欠缺實證研究方法的 訓練,再者因國內作為實證調查的資訊,往往受限於官僚機關的保守態度及個人 資料保護法等規範的限制,取得並不容易。然而,近年來法實證研究在民商法等 領域已逐漸獲得重視並累積一定的成果,刑事法學的研究自不能繼續囿於傳統的 窠臼,而應強化實證研究,以使刑事法學的研究能够植根,且有助於真正解決國 內現代社會的各項犯罪現況。 首先,本計畫擬蒐集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以及法源法律網法學論著資料 庫(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query.aspx)刑事法學近 10 年(100 學年度至 104 學年度)總體研究成果,進行整理分析、製作統計。統計指標有三: 第一,以「大學專任師資」為對象,統計發表著作,包括期刊論文、專書論文、 專論、教科書等。第二,以「研究課題」為準,初步區分為「刑法總則」、「刑法 分則」、「刑事訴訟法」、「刑事政策」以及「刑事特別法」。第三,以「年度」區 分,統計著作總數量╱每年、每人平均發表數量╱每年,研究課題平均分布數量 ╱每年等。從統計資料中分析刑事法學近 10 年來研究產出狀況或熱門研究議題, 並邀請目前對刑事法學已有進行實證研究的學者進行經驗分享,透過座談與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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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營評估其趨勢及特色,參酌現代社會犯罪狀況,研議並指出未來可能的修正調整 方向。(請參考附錄:統計資料及座談研習會議紀錄)。 探討的課題如下: (1) 透過專家座談及研習活動,瞭解近年來採用 SSCI 及 TSSCI 等作為學術 評鑑或獎勵的依據,對於刑事法學研究造成的影響如何,有無修正的必要?並針 對在此影響下,如何確保刑事法學研究課題的多元自由的發展等議題交換意見, 達成一定的共識。 (2) 掌握刑事法領域實施實證研究的困境如何?進而探討如何強化刑事法 學的實證研究的應有的具體做法。 (3) 根據上述研究領域及課題的資料統計,針對研究趨勢的重要性,除了提 供新進學者作為選擇將來研究課題的參考外,並且以統計資料為基礎,透過專 家座談及研習活動,探討如何進一步強化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以及與鄰接領 域作整合性的研究,以提升整體刑事法學研究能量。 (1)「刑事法學及實證研究的發展」專家系列座談 時間 10 月 22 日(週六)下午 2 時 30 分至 5 時 地點 成功大學力行校區社科院南棟 7 樓會議室 引言報告 陳運財(成功大學法律系) 與談人 王效文教授(成功大學法律系) 林志潔教授(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林裕順教授(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 許恒達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 (2) 「2016 刑事法學術發展研習計畫」學術發展研習營第 3 場次 時間:2016 年 12 月 10 日(週六) 地點:東海大學法律學院二樓研討室(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 4 段 1727 號) 研習議程: 15:30-17:00 第三場次 研討議題:刑事法學與實證研究的發展 引言報告:陳運財教授(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與談人 1:楊士隆教授(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與談人 2:薛智仁副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與會學者座談 2、發現與建議: 首先,經整理科技部 2001 年至 2014 年所通過的刑事法領域專題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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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名稱分析發現,申請通過之研究議題的趨勢除了屬於基礎法學研究的議題外, 具有下述幾個特徵:(1)時事案例或新近修法具學術研究價值者、(2)實體與程 序之綜合研究、(3)將總則理論應用於特別法、(4)關於比較法研究,能處理該 領域較少被論及而具參考價值的國家、(5)法規範於實務上之適用或運作狀況進 行研究(特別是實證研究)。 其次,鼓勵以刊登於 SSCI 及 TSSCI 的文章篇數作為教師升等、評鑑或獎勵 的門檻或標準,固然對於提升學術水平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惟可能伴隨的附 作用:(1)研究方向著重於特定之時事、修法或新型等議題。(2)傳統基礎法學 研究課題或需長期耕耘的專書著作,未獲應有的重視。(3)重視釋義學方法的研 究,需要投注較多心力的實證研究,受到忽略。不過,與本計畫原先主觀預測 因受到採用 SSCI 及 TSSCI 等作為學術評鑑或獎勵依據的影響,刑事法學者可能 積極致力於投稿至此類論文期刊,而影響學術多元自由的發展,然而本計畫調 查發現刑事法學界並無過度偏重I期刊的現象,這是值得肯定的現象。本計畫 仍要提醒強調多元自由發展的重要性,依學者研究興趣,論文的性質內容,屬 擇適合的期刊發表,而非為求積效點數而試圖擠往I字期刊。另外,部分I期 刊審查收錄的文章,有集中於少數大學在籍學者的現象,原因固仍有待分析, 惟提升編審程序的客觀公正,例如決定論文的審查委員,落實專業考量,而排 除人為主觀或學派之見,自屬應再努力改善的地方。建議法學期刊編輯或出版 委員會,就刑事法學的投稿文章,仍由各該系所所有刑事法老師視受理稿件狀 況,每隔一月或二月開會共同討論決定審查委員。並建議將來朝建立刑事法領 域專屬期刊,以電子期刊方法出版,一則強調專業及出刊效率,二則提供多元 發表平台的選擇。 最後,關於刑事法學實證研究的問題狀況,本計畫發現若未計入犯罪學者 所發表的論著,刑事法學實證研究之論著或研究計畫可謂罕見:(1)可能與實 證有關的期刊:近十年刑事法學者 1 篇(犯罪學學者期刊論文未計入)。(2)可 能與實證研究有關的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37/280(15.5%),研究領域集中在 犯罪學及刑事政策,且集中於警大等特定學校系所之學者。 法規範的釋義學研究與實證研究,均屬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猶如車之兩 輪,推動法學研究的前進,缺一不可。惟長期以來,刑事法學實證研究的不 足,不僅造成對實定法的解釋及適用上,欠缺客觀事實作為論據:且就刑事政 策而言,因作為立法或修法之社會事實基礎缺乏,致實定法之規範未能有效解 決國內現代社會的各項犯罪狀況,難以填補法規範及實務運作之間的落差。本 計畫認為造成刑事法進行實證研究的困境及障礙,包括:(1)證立課題如何選定 不易;(2)實證研究方法,包括問卷設計、訪談方式及統計分析方法等訓練不 足;(3)實證調查的資訊或文獻取得不易,尤其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之後。另 外,近年來在人文社會領域以人為對象的研究,逐漸擴大應經人體試驗委員會 或倫理審查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的審查程序,亦增添 了實證研究上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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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固然有人主張刑事法領域,因另有刑事政策及犯罪學或犯罪心理學的銜接 領域會做實證研究,故傳統刑事法學者較無必要再從事實證研究的必要,這與 其他公法或民法領域的情況並不相同。惟這並不能否認刑事法領域實施實證研 究對於法解釋及立法政策上的重要性,同時,部分傳統刑事法學者對於採取實 證研究之論文,抱持概念法學釋義學的觀點,加以消極排斥的心態視之,更屬 不妥。 為提升並促進刑事法學積極引進實證研究,本計畫認為:第一,如何適當 選定刑事程序法的實證研究主題,特定所欲證立的事項,是從事實證研究的入 門關鍵,直接影響定立的假說證立的方式、過程及評價等,因此如何發掘選定 研究主題及其應注意事項,可參酌英美多年來實踐的經驗,整理分析,以提供 國內從事實證研究的參考。第二,根據實證調查所得的統計分析的數據或發 現,在進行詮釋或評價上應注意哪些事項,以妥適正確運用實證方法,客觀有 效的呈現研究所得,也是從事實證研究時應留意的研究上的侷限。這部分的實 證研究方法論,亦有待參酌英美的經驗予以強化。第三,應與銜接領域,例如 犯罪學者或經濟學者等進行刑事程序法跨領域或整合型的共同研究,結合並藉 重其統計及田野調查等之專長,以及與鄰接領域作整合性的研究,以提升整體 刑事法學研究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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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統計資料及座談研習會議紀錄

目 次

壹、議題一:「刑事法教學課程改進與司法考試影響評估」... 21 一、新制司律考試... 21 (一)司律一試... 21 (二)司律二試... 28 二、各校畢業條件與刑事法教學課程現況... 30 (一)臺大法律系... 30 (二)政大法律系... 34 (三)東吳法律系... 37 (四)北大法律系... 40 (五)輔大法律系... 43 (六)中原財法系... 45 (七)中興法律系... 47 (八)東海法律系... 49 (九)中正法律系... 52 (十)成大法律系... 53 (十一)高大法律系... 56 (十二)文化法律系... 58 (十三)綜合整理... 60 三、司律二試考題爭點... 63 (一)100 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63 (二)100 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67 (三)101 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70 (四)101 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74 (五)102 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78 (六)102 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81 (七)103 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84 (八)103 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86 (九)104 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89 (十)104 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92 四、因應國考所開設的相關課程... 94 (一)臺大法律... 94 (二)政大法律... 95 (三)東吳法律... 95 (四)北大法律... 96 (五)輔仁法律...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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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六)中原財法... 96 (七)中興法律... 97 (八)東海法律... 97 (九)中正法律... 97 (十)成大法律... 98 (十一)高大法律... 98 (十二)文化法律... 99 貳、議題二:「刑事法研究中心的發展與合作」參考資料... 100 一、各校刑法中心設立之概況... 100 (一)臺大法律... 100 (二)政大法律... 102 (三)北大法律... 105 (四)東吳法律... 108 (五)中興法律... 110 (六)中正法律... 111 (七)輔大法律... 111 (八)文化法律... 113 二、整理與比較各校刑法研究中心... 115 參、議題三:「刑事法學及實證研究的發展」參考資料... 118 一、文章統計... 118 (一)臺大法律... 118 (二)政大法律... 121 (三)北大法律... 124 (四)東吳法律... 128 (五)輔大法律... 130 (六)文化法律... 132 (七)中原財法... 133 (八)東海法律... 135 (九)中興法律... 136 (十)中正法律... 137 (十一)成大法律... 139 (十二)高大法律... 142 (十三)警大犯防... 144 (十四)北大犯防... 145 (十五)中正犯防... 146 (十六)清大科法所... 149 (十七)交大科法所... 149 (十八)全國文章...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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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二、TSSCI ... 153 (一)統計數據... 153 (二)TSSCI 佔所有文章之比率 ... 154 (三)各學報刊登分佈... 155 三、科技部計劃案... 157 (一)依主題分類... 157 (二)2001~2014 年刑事法領域通過計畫名稱彙整表 ... 158 四、與實證有關的文章數及計劃案... 166 (一)文章數據與比例... 166 (二)計劃案... 167 肆、執行本計畫所舉辦之活動紀錄... 171 一、「2016 刑事法學術發展研習計畫」專家系列座談紀錄 ... 171 (一)第 1 場次「刑事法學及實證研究的發展」 ... 171 (二)第 2 場次「刑事法研究中心的發展與合作」 ... 172 (三)第 3 場次「刑事法教學課程改進與司法考試影響評估」 ... 174 二、「2016 刑事法學術發展研習計畫」學術發展研習營紀錄 ... 176 (一)活動資訊... 176 (二)特邀演講逐字搞整理... 177 (三)第 1 場次「刑事法教學課程改進與司法考試影響評估」 ... 185 (四)第 2 場次「刑事法研究中心的發展與合作」 ... 205 (五)第 3 場次「刑事法學與實證研究的發展」 ... 223

壹、議題一:

刑事法教學課程改進與司法考試影響評估

一、新制司律考試

(一)司律一試

蒐集方法:以民國100年起至104年的司法官律師第一次考試題目為範圍,於100 年至102年止司法官、律師一試是分開考,刑事法題目皆係60題,於103年至104 年止,司法官與律師一試係合併測驗,單選計45題,複選題計10題,總計55 題。以下挑選出題目中隱含著實務見解,製表如下。

1、100年司法官(共22題)

題號 隱藏版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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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 95台上2504決 4 27上2949例、49台上1409例 13 86台上4282決 14 25上312例 16 29上2388例 17 17年10月6日決議、24年7月決議 18 法務部檢察司法75檢二字1013號函之23 19 94台上3149決 20 22上564例、70台上1170例、46台上705例、49台上1409例 23 97台上4206決 25 76台上7210例、93台上553決 26 法務部法檢二字第1778號函 33 47台上920例 35 25上1814例、24年7月總會決議 36 院2601號解釋 37 54台上1894例 40 70台非11例、72台上5811例 41 97年第4次刑庭決議 42 73台上4314例、70台非11例、72台上5811例、97台上3947決 43 司法院90院台廳刑一字16328號 45 30台非24例 49 99台上40決

2、100年律師(共23題)

題號 隱藏版實務見解 2 23上2038例 3 95年第19次刑庭決議 4 22上826例、95台上2567決、45台上869例、20上662例 12 83年第5次刑庭決議 16 44台上91例 20 釋字662號 22 100台上645決、99台上6997決 24 91台上6672決 25 73年第5次刑庭決議 28 24上1162例 29 46台上705例 32 67年第10次刑庭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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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33 59台上2588例 34 89台上8075例 39 99台上40決 40 96台上1007決 44 19上1341例、96台上5818決 46 50台非45例 47 18院89、18院122 53 94台上3391決、95台上5512決、95台上5026決、96台上449決 56 72台抗518例 57 94台上161決、99台上4127決 58 釋字168號

3、101年司法官(共17題)

題號 隱藏版實務見解 1 99台上4045決、97台上445決 11 76台上7210例、62台上2489例、79台上5253例 13 24年總會決議(三十)、28上4247例、院解297、94台上5330決 16 28上3912例 20 高院8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7號、85台上5119決 23 23上2038例、31上767例、70台上3333例 24 院1458、司法院(79)廳刑一字309號法律問題 27 41台上143例 28 84台上1993決 32 94台上484決 33 89台上4786決、100台上6233決 34 北院97簡2127決、院2661 35 70台上2481例、24上4416例、24上3283例、28上2708例 49 101台上2086決 50 100台上6644決 51 101台上1162決 56 94年度第6次與第7次刑庭總會決議

4、101年律師(共24題)

題號 隱藏版實務見解 1 27上2353例 6 院1458解釋

(27)

24 7 釋字630號 8 88易2786決 9 28上2278例 10 司法院(74)廳刑一字452號法律問題、95台上920決、95台上2504決 12 高院89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 13 21上391例 15 30上1040例 17 28上2278例 18 高院89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6號 19 24上4974例 20 97台上4760決 22 49台上883例 24 92台上4251決、97台上4456決 25 30上465例 28 96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33 高院9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7號法律問題 34 28上896例、84台上852決 35 51台非76例、97年度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 決議 37 52台抗152例 38 釋字569號 45 釋字569號 50 釋字47號

5、102年司法官(共25題)

題號 隱藏版實務見解 1 100台上1105決 3 66台上542例 4 101台非140決 5 22上3981例、100台上6422決 6 99台上3120決 7 88台上3600決、99台上4542決、27上1554例 8 司法院院字133號、司法院院解字3325號 9 93台上4724決 15 93台上4724決 18 47台上429例 19 94台上7288決

(28)

25 21 61台上4781例、70台上2480例、71台上1831例、25上6620例 22 48台上910例 25 28上3378例 31 釋字630號、96台上4640決、89台上1408決、94台上6989決 32 73年度第5次刑庭會議(一)、100台上5663決 33 92台上4558決、102台上317決 35 74年度第3次刑庭決議、法(81)檢(二)字160號函 39 法務部函釋91.3.25法檢字第0090047562號 40 釋字178號 41 釋字665號 44 98台上2037決、98台上796決 45 釋字582號 47 71年度第2次刑庭決議(一) 60 釋字168號

6、102年律師(共23題)

題號 隱藏版實務見解 2 100台上5663決 7 102台上942決 8 73台上3629例、24年度總會決議(三九)、26渝上155例、25上1814 例 9 83台上4983決 14 花蓮地院86訴374決 15 88台上3600決 19 高院93上易563決、南高院89上易272決、91台上3388決 20 18上559例 21 66台上1961例 22 69台上695例 23 院468號 24 70台上2162例 25 100台上4869決 30 高院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0號法律問題、釋字 630號 32 101台上5208決、29上3757例 33 84台上1993決 34 82台上4539決、101台上4508決、司法院第二廳對78年10月7日澎 湖地院法律問題研究意見

(29)

26 35 67年度第3次刑庭庭推總會議(二_ 36 44台上702例、76台上4986例 42 47台上1531例 49 100台上4430決 56 92台上4966決、96台上5390決 60 98台上796決

7、103年司法官、律師(共37題)

題號 隱藏版實務見解 1 28上1008例 2 76台上192例 4 101台上5009決 6 75台上635例、25非101例 9 86台上3295例、100台上5091決 11 29上2388例 12 院解字4045號解釋 14 21上391例 15 88台上3711決 17 28上1008例 18 100台上3232決、86台上4976決 20 99年第7次刑庭決議 21 86台上6920決 22 74台上4225例 24 98台上1118決、101台上6634決、69台上3945例 27 103台上1112決、96台上5894決、103台上1112決 29 101台上2588決、97台非293決、103台上1799決 30 103台抗409裁定、69台抗236例、高院103上訴1038決、100台上 335決、103台抗232裁定 31 司法院(76)廳刑一字783號 32 95台抗420裁定 33 25上492例、27上1887例、103台非82決、98台非30決 34 97台上210決 36 96台上1108決 38 91台非139決 39 94台非215決 40 100台上5064決、102台上4015決、101台抗520裁定、98台上2668 決

(30)

27 41 102台上1297決 42 92台上6921決、102台上675決 44 60台非173例、103台非73決 45 95台抗411裁定 62 97台上2162決 63 99年第7次刑庭決議 65 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四○)、司法院(74)廳刑一字第145 號、62年第一次刑庭庭長會議決定、31上88決 66 臺高院暨所屬法院57年度第1次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1號 67 100台上1300決 68 臺高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法律問題 69 77台上935決

8、104年司法官、律師(共14題)

題號 隱藏版實務見解 2 97台上1284決 5 47台上920例 6 70台上2481例 7 32非19例 13 45台上869例、49台上833例、26渝上558例、94台上2092決 15 35院解3291(二) 16 42台上410例 22 82年第2次刑庭決議 23 95年第19次刑庭決議 25 102年第9次刑庭決議 29 釋字168 34 32上2192例 67 100台上5065決、99台上613決 68 102台上67決、

9、統計與分析

年度 100 司 100 律 101 司 101 律 102 司 102 律 103 司律 104 司律 題數 22 23 17 24 25 23 37 14 比重 0.37 0.38 0.28 0.4 0.4 0.38 0.67 0.25

(31)

28 分析:大抵上以實務見解為取向的題目敘述,於司律一試中所佔比例皆高 於二成五,三成的情況更算是「常態」,故瞭解實務見解應是作為應試的必 要條件。

(二)司律二試

以下將以民國100年至104年的司法官、律師二試考題中,搜尋敘述中明白表示 以「實務見解」作答的題目,爰製表如下。 年 份 100 司 100 律 101 司 101 律 102 司 102 律 103 司 103 律 104 司 104 律 題 號 第一題 無 第三題、 第四題 無 無 無 第一題、 第二題 無 無 無  分析:有明白表示以「實務見解」作答的題目,均係出現於司法官考試, 雖非每年都有出現,但也算是有一定的頻率與出題次數,另外,有趣的 是,律師考試中卻未曾出現過。  100 年司法官第二試 一、甲女因與其夫 A 感情不睦,於醫院產子 B 後,棄子於醫院。數日後,A 接獲醫院通知,領回其子。A 旋即喪生,A 母乙接手照料 B,並找到 甲,電請負起扶養義務。甲回絕乙的要求,且開始避不見面。乙無奈只好 以家境不佳、年邁無力照顧爲由,將 B 交付予私立育幼院。往後一年乙 不僅不去探視,也不交付相關費用。育幼院長丙與乙多次協調不果,不堪 負擔,也不諳法令,一心只想解脱麻煩,遂於某日深夜將書明戶籍資料的 信件置於 B 懷中,並將 B 棄置在警局門口。警察旋即發現 B,立即施以 保護,並於翌日通報地方政府社會科,社會科將 B 安置於公立育幼院。 試問: (一)按實務見解甲、乙、丙各觸犯何罪?(15 分) (二)請問你對於實務見解有何評論?(15 分)  101 年司法官第二試 三、甲為現役軍人,其於休假期間酒後駕駛自小客車為警攔查發現其已達不能 安全駕駛之狀態,經調查後乃移送檢察官偵辦。因甲於接受司法警察調查 及檢察官偵訊時均隱瞞其現役軍人身分,致檢察官未查其所犯為陸海空軍 刑法第 54 條第 1 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誤 以為其於本案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於偵查終結後即作成緩起訴處分對甲予以緩起訴一年,並命甲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及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六十小時,甲於緩 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檢察官之命令履行上述負擔完畢。嗣檢察官於緩起訴 期間屆滿後,接到公益團體送交之報告,始查知甲於犯罪及犯罪被發覺時 均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且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遂以本案發現新事證 為由,再傳喚甲到案接受偵查。甲抗辯稱:不得重複追訴處罰即一事不二 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憲法原則,本件國家司法機關適用法律錯誤,並

(32)

29 無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被告既已向公庫支付緩起訴金,又提供義務勞 務,受有財產減少及自由受限之不利益。行使國家刑罰權之公務員,應恪 遵法律及憲法原則,無使人民自行負擔刑事訴訟程序與軍事審判程序劃分 不明所生不利益之理。據以請求檢察官維持本案之原緩起訴處分。 問甲之抗辯及請求有無理由?於實務之處理,檢察官後續應如何偵結本 案?請附理由析論之。(30 分)  101 年司法官第二試 四、檢察官起訴書事實略謂:被告甲涉嫌於去年五月三日上午十點左右,因開 車時不當超車,與另一車主乙發生糾紛,一言不合後甲即持刀猛砍乙至重 傷,該當重傷害罪名(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試從實務與法理,分別說 明下列三種不同的變更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發現並無上開具體犯行之積極證據。但到庭檢 察官向法院表示,即便甲上開犯行無法證明,但甲於同年七月間也因交 通事件糾紛,以類似手法重傷害另一車主丙,故請求法院予以變更為後 一犯罪事實後,繼續審理。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二)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綜合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認為乙確受重傷。 但發現正犯應為當時在副駕駛座之另一案外人丁,被告甲就該重傷害乙 之犯行,僅有幫助故意及幫助行為,實屬幫助犯。其餘認定結果,則同 起訴書。試問法院應否踐行何等程序,審判始為合法?(10 分) (三)設若法院審理中,甲提出案發當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之不在場證明,經 查屬實;隨後,審判中目擊證人戊作證甲砍傷乙之事實,但指出案發當 時已經過了正午,約接近下午一點左右。法院若仍維持檢察官起訴之重 傷害罪名,得否變更上開起訴時間之認定及應否踐行何等程序?(10 分)  103 年司法官第二試 一、甲、乙二人長期與 A 有嫌隙,因而二人約好共同教訓 A,某日看見 A 單 獨一人在堤防邊散步,於是說好將 A 打成鼻青臉腫的輕傷程度即可(輕 傷的故意)後,一齊向 A 跑去。甲先趕到 A 身邊,想用腳踹 A 的腳, 卻不小心踹到腹部,當場導致 A 的內臟破裂而死亡,乙隨即趕到而尚未 出手。試問甲、乙二人的行為,應如何論處?試根據實務與學說見解詳細 分析論述。(30 分)  103 年司法官第二試 二、甲某日於一豪華別墅區設置路障,A 開車回家經此路障無法通行因而下車 察看,此時甲即持水果刀出現,逼迫 A 一同前往 A 宅搜取財物,剛進屋 中 A 就乘機掙脫甲的控制奔向屋外求救。當時甲雖然看到許多貴重財物, 但是由於頗為擔心被捕,只好空手速離 A 宅,行至不遠處有一間中古機車 行,甲向老闆 B 表示欲購買店中的某部機車,所以要先試騎看看,B 同意 在其視線範圍內測試,但甲一騎上車後,卻以據為己有之意思,頭也不回 地逃離該處。試根據實務與學說見解詳盡分析,本案甲之行為應如何論 處?(30 分)

(33)

30

二、各校畢業條件與刑事法教學課程現況

1

(一)臺大法律系

1、畢業學分數及刑事法基礎課程設計

臺大法律司法組(修業年限:四年) 學年度 選別 100 101 102 103 104 系必修 86 86 63 63 73 系定選修 20 20 20 20 34 畢業學分 數 150 150 136 136 138 臺大法律財法組(修業年限:四年) 學年度 選別 100 101 102 103 104 系必修 87 87 63 63 63 系定選修 20 20 20 20 20 畢業學分 數 150 150 136 136 136 司法組組別必修 (100~101) 刑事審判實務(2) 系必修課程設計(100~101) 年級 期程 學分數(上 下) 科目 一 半 3(下) 刑法總則一 1 課程蒐集範圍:以刑事法案例演習、刑事法專題研究、具有跨新興領域與刑法結合的課程、 與法律服務(至事務所或法院)實習有關的課程為主。

(34)

31 二 半 4(上) 刑法總則二 二 半 4(下) 刑法分則 三 全 4(2,2) 刑事訴訟法上下 系必修課程設計(102~104) 年級 期程 學分數(上 下) 科目 一 半 6(3,3) 刑法總則一二 二 半 4(下) 刑法分則 三 半 4 刑事訴訟法

2、課程地圖與實際開課狀況

(1)課程地圖

2 組別 課程 三組共同必修 服務學習一(1) 服務學習二(2) 服務學習三(3) 憲法(1) 民法 總則(1) 民法物權(2) 民法總則(1) 法理學(2) 刑法分則(2) 刑 法總則一(1) 刑法總則二(2) 民法債編總論一(1) 民法債編總 論二(2) 民法債編總論一(1) 民法債編總論二(2) 民法物權(2) 票據及支付工具法(2) 勞動法(2) 民法身分法(2) 行政法(2) 行政救濟法(2) 刑事訴訟法上(3) 刑事訴訟法下(3) 刑事訴訟 法(3) 民事訴訟法甲上(3) 民事訴訟法甲下(3) 民法債編各論 (2) 民法債編各論(2) 民法身分法(2)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3) 票據法(3) 保險法(3) 海商法(3) 行政法實例演習專題討論 (234) 行政法爭議案例研析(234) 行政法進階(234) 行政法專 題討論(234) 民商事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4) ◆刑事法實體程 序綜合研討(4) 公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4) 法學組 刑事法選修: 基礎法醫學(1234) 實用法醫學(1234) 大陸稅法三(1234) 犯罪 學(234) 刑事政策(1234) 監獄學(234) 少年事件處理法理論 (234) 腦與行為(34) 最近刑事判決研究(34) 刑法專題討論(34) 刑事訴訟法專題討論(34) ◆刑事訴訟法與證據實務(1234) 歐 2 下方課程有◆者,表示近五年內有開設過課程。

(35)

32 盟法與生命對話(1234) 歐盟法與生命文化(1234) 法律心理學 (1234) 兒童法律心理學(1234) 科學與證據(34) 金融監理與財 金犯罪專題一(34) 金融監理與財金犯罪專題二(34) 國際財經 刑法專題討論一(34) 國際財經刑法專題討論二(34) 白領犯罪 (34) 司法組 刑事法選修: 基礎法醫學(1234) 實用法醫學(1234) 大陸稅法三(1234) 犯罪 學(234) 刑事政策(1234) 監獄學(234) 少年事件處理法理論 (234) 腦與行為(34) ◆最近刑事判決研究(34) ◆刑法專題討 論(34) 刑事訴訟法專題討論(34) 科學與證據(34) 金融監理與 財金犯罪專題一(34) 金融監理與財金犯罪專題二(34) 國際財 經刑法專題討論一(34) 國際財經刑法專題討論二(34)

(2)實際開課狀況

3 課程 100 101 102 103 104 刑事法實體程序綜合研 討◆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上) 刑事訴訟法與證據實務 有開課 (上) 最近刑事判決研究◆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上) 刑法專題討論◆ 有開課 (上下) 有開課 (上下) 刑事審判實務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下) 鉅型經濟犯罪專題討論 一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上下)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上) 刑法構成要件與科學化 一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下) 鉅型經濟犯罪專題討論 二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上) 反托拉斯法及刑事責任 有開課 (下) 刑事裁判評釋專題討論 一 有開課 (下) 刑法實例演習 有開課 3 下方課程有◆者,表示係課程地圖內的課程。

(36)

33 (上) 刑事訴訟法實例演習 有開課 (下) 運動法、競爭法與刑法 一 有開課 (下) 運動法與鉅型經濟犯罪 專題討論一 有開課 (下) 醫療刑事法專題討論 有開課 (下) 刑法理論專題討論二 有開課 (上) 刑法理論專題討論三 有開課 (上) 刑事證據法專題討論一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上下) 有開課 (上下) 有開課 (上下) 有開課 (上 下) 刑事證據法專題討論二 有開課 (上下)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下) 刑法學進階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上) 刑事證據法專題討論三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上) 美國刑事司法制度 有開課 (上下) 日本刑事司法:傳統與 變革 有開課 (下)

3、資訊分析

(1)畢業學分數方面: A、總學分數三組於 100 至 101 年均為 150 學分;而法學組和財法組於 102 至 105 年降為 136 學分;司法組於 102 至 105 年降為 136 學分(然 104 年為 138 學分)。 B、選修學分,三組於 100 至 105 年均為 20 學分,僅有司法組於 104 年改為 34 學分。 (2)就刑事法必修課程設計方面: 該系的必修課程 1. 法學組從100至101年之82學分改為102至105年之63學分

(37)

34 2. 財法組從100至101年之87學分改為102至105年之63學分 3. 財法組從100至101年之86學分改為102至105年之63學分(惟104年為73學 分);另外刑事審判實務(2)在司法組100至101年列為必修 A、100 至 101 年: 大一下刑總(一)3 學分,大二上刑總(二)4 學分,大二下刑分 4 學分 大三上、下刑訴各 2 學分 B、102 至 104 年: 大一上、下刑總各 3 學分,大二下刑分 4 學分 大三刑訴半學期 4 學分 C、105 年: 大一上、下刑總各 3 學分,大二上刑分 4 學分 大三上刑訴 4 學分 (3)就刑事法選修課程設計方面: 就選修方面,只要修習一定學分數後,即符合畢業條件。

(二)政大法律系

1、

畢業學分數及刑事法基礎課程設計

政大法律系(修業年限:四年) 學年度 100 101 102 103 104 基礎科目 47 47 47 47 47 院相對必修 學程科目 17 17 17 17 17 選修 12 12 10 10 10 畢業學分數 128 128 128 128 128 基礎科目(刑事法) 年級 期程 學分數(上下) 科目 一 半 6(3,3) 刑法(一)(二) 三 半 3(下) 刑事訴訟法(一) 院相對必修學程科目(法學學程)

(38)

35 年級 期程 學分數(上下) 科目 二 半 3 刑法(三) 四 半 2(上) 刑事訴訟法(二)

2、課程地圖與實際開課狀況

(1)課程地圖

4 年度 課程 100 101 刑法(三)、◆刑法實例研習、刑法進階與複習、◆刑事訴訟 法實例研習、◆刑事訴訟法進階與複習、刑事政策、犯罪學 102 刑法(三)、刑事政策、犯罪學、德國刑法史、刑罰學、環境 刑法、醫事刑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科技偵查與刑事鑑定 103 104 刑法(三)、刑事政策、犯罪學、刑罰學、環境刑法、醫事刑 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

(2)實際開課狀況

5 課程 100 101 102 103 104 刑法實例研習◆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上下)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上) 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上) 刑法進階與複習◆ 有開課 (上) 證據法 有開課 (上下) 法律服務 有開課 (上下) 有開課 (上下) 有開課 (上下) 有開課 (上下) 有開課 (上 下) 刑法中心公益服務實習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上下) 有開課 (上下) 有開課 (上下) 有開課 (上 下) 進階刑法 有開課 X2 4 下方課程有◆者,表示近五年內有開設過課程。 5 下方課程有◆者,表示係課程地圖內的課程。

(39)

36 (上) 刑法專題(二) 有開課 (下) 刑事法綜合研習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下) 有開課 (下) 比較刑法專題研究 (四) 有開課 (上) 法律實習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上) 刑事證據法 有開課 (上) 有開課 (上) 環境刑法 有開課 (下) 刑罰學 有開課 (上) 法學思維與刑法 有開課 (下) 貪污治罪條例專題 有開課 (下) 經濟刑法 有開課 (下) 大抵而言,刑事法相關實例研習課程,每學年均有開課。

3、資訊分析

(1)畢業學分數方面: A、總學分數均維持於 128 學分。 B、選修學分,自 102 學年開始從 12 學分調降至 10 學分。 (2)就刑事法必修課程設計方面: 該系的必修課程,又區分為基礎科目與院相對必修學程科目,就基礎科目 而言,不論修習何學程,皆須完成至少 47 學分。惟就院相對必修學程科目 而言,僅有修習法學學程的學生才須要修習相對應的「相對必修學程科 目」17 學分。另外,查法制學程與財法學程的「相對必修學程科目」無與 刑事法有關聯的課程,故以下僅以法學學程作說明。 A、基礎科目: 大一修習刑法(一)(二)各 3 學分,大三下修習刑事訴訟法(一)3 學分。 B、院相對必修學程科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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