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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02 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一題

題目 一、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 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 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 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 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 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 A,對行員 B 大喊「給錢 馬上走」,B 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 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 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 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 分)

(二)乙之刑責如何?得否主張減免刑責?(10 分)

(三)丙的刑責為何?(10 分)

爭點 1. 強制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之區辨 2. 強制罪與恐嚇罪之競合

3. 強制取財罪強制手段的對象有無限定

4. 持用玩具手槍行搶,可否認係「致使不能抗拒」

5. 金屬製的玩具槍可否該當凶器

6. 欲搶現鈔卻搶到防搶的玩具假鈔,究該當強制取財罪之既遂或未遂 7. 承上,可否主張26條不罰

8. 幫助犯之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之區辨 9. 共同正犯脫離

大綱 對應

未遂犯章節-不能犯、中止犯 正犯與共犯章節-共同正犯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章節-妨害自由罪、搶奪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二題

題目 二、甲與 A 發生糾紛,而起殺害 A 之念頭。甲以專業能力,製作出致命 之毒藥;然後邀 A 到家中用餐,A 同意赴約。A 抵達甲宅,當摻有 毒藥之晚餐上桌後,A 剛舀起一匙食物,尚未入口就皺眉表示,腹部 開始嚴重疼痛,再三向甲道歉就迅速離開甲家就醫。

甲深怕自己犯行東窗事發,連餐桌食物與剩餘毒藥都沒有收拾,就匆 忙出門,前往好朋友乙家。乙招呼甲進門後,甲告知毒害 A 之經過,

乙基於兩人情誼,遂安排甲至南部乙所有的農莊避風頭,並提醒甲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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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緊回家「妥善處理」家裡的毒藥與摻有毒藥的晚餐。甲回家後將剩 餘毒藥與摻有毒藥之晚餐,帶去處理有毒化學物品之處,妥善處理完 畢。試問:

(一)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14 分)

(二)乙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16 分)

爭點 1. 未遂犯之構成要件 2. 湮滅證據罪的客體 3. 藏匿人犯罪

4. 教唆他人湮滅自己刑事證據之刑責 大綱

對應

未遂犯章節-普通未遂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章節-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三題

題目 三、檢察官偵辦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傳喚證人乙(即甲之胞 弟)為證,依刑事訴訟法第 185 條第 2 項 及第 186 條第 2 項之規 定,告以其得拒絕證言,乙表明願意作證後,檢察官乃令乙具結陳述 而取得不利於甲之證言。案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 中,檢察官為實行公訴,自行囑託 A 國立大學為鑑定,提出由該大學 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一份,作為甲侵害著作權之證據,並聲請詰問證人 乙。乙到庭後,以其與被告甲為親兄弟拒絕證言。試問:

(一)A 國立大學出具之鑑定報告得否作為證據?(15 分)

(二)法院對於乙行使拒絕證言權,應如何處理?(15 分)

爭點 1、以鑑定報告作為裁判基礎之合法性

2、偵查中放棄拒絕證言權,而於審判中主張拒絕證言權之合法性 大綱

對應

證據章節-證據能力、鑑定、人證

第四題

題目 四、甲犯強盜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檢察官乃以強盜致死罪將甲起訴。第 一審法院認甲之犯行成立,論以強盜致死罪,科處無期徒刑。案經第 一審法院依職權逕送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犯之行為事實,應成立 強盜殺人罪,且甲罪大惡極,乃撤銷第一審判決,改依強盜殺人罪判 處死刑。經第三審法院進行死刑辯論,認甲之犯行,第二審判決論以 強盜殺人罪,容有疑慮,尚應查明,乃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第二審 法院審理後,亦認甲所犯為強盜致死罪,但改判量處死刑。試問:

(一)第二審法院之更審判決是否違誤?(15 分)

(二)更審判決經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置?(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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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2、更審判決經上訴三審,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置 大綱

對應

救濟程序章節-上訴

第五題

題目 五、甲為偽造高手,某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A 名義之信用卡一張,

交付與乙供其使用。乙在偽卡背面簽 A 之名字,即持卡至商店購買 手機一只,並在刷卡簽帳單上冒簽 A 名,交與店員而得手。A 收 到信用卡帳單時,向信用卡發卡銀行 B 詢問,B 始發現此事,即 向警方提出告訴。警察傳喚 A 及商店負責人 C 到警察局製作筆 錄,A 及 C 也向警方提出告訴。經警循線追緝乙到案,據乙供 稱,信用卡為甲偽造,交伊使用。但甲已逃逸無蹤。案經檢察官將 乙提起公訴。準備程序時,乙未到庭,受命法官因 A 表示審判期 日無法前來開庭,而決定當庭訊問 A。審理終結,合議庭採認 A 於準備程序之訊問筆錄及其他證據,判處乙有期徒刑一年。乙判決 確定入監服刑時,甲因另案被提起公訴。法官以證人身分傳喚乙到 庭說明甲偽造信用卡之事。乙到庭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而拒絕回 答任何問題。法官最後採認乙先前確定判決卷內警詢筆錄之陳述作 為甲有罪之證據。

(一)問甲、乙二人之刑責各如何?(30 分)

(二)又本案應沒收何物?(10 分)

(三)試評釋合議庭採認 A 於準備程序之訊問筆錄之合法性。(20 分)

(四)試評釋法官採認乙先前確定判決卷內警詢筆錄之陳述作為甲有罪證 據之合法性。(20 分)

爭點

1.

先製造偽造信用卡罪,後交付偽造信用卡於他人之競合

2.

在偽造信用卡背面冒簽他人名義之評價

3.

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冒簽他人名義之評價

4.

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與行使行為之競合

5.

行使偽造信用卡、偽造文書與詐欺取財罪之競合

6.

一般沒收(38條)與特別沒收(205條、219條)

7.

準備程序之受命法官逕行訊問證人之合法性

8.

拒絕證言權之行使

9.

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

大綱 對應

主刑與從刑章節-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章節-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印文罪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章節-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審判程序章節-通常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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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章節-證據能力、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