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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0 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一題

題目 甲與好友乙、丙一同飲酒時跟二人提及,因最近手頭拮据,想要竊走鄰 居丁之機車變現。乙聞甲言後,勸甲最好打消此念頭,但由於甲心意已 決,乙無法勸其放棄計畫,便跟甲說:「若要去就帶把小刀吧!」而丙 為表示義氣,也將其所有之萬能鑰匙借給甲助其偷丁之機車。隔夜,甲 聽從乙之建議帶小刀來到丁停機車處,正要拿出丙借給他的萬能鑰匙 時,發現丁之機車鑰匙竟然忘了拔出,甲隨即以丁之鑰匙發動機車逃之 夭夭。問:甲、乙、丙應負何刑責?(30 分)

爭點 1、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究否屬同一個犯罪行為,攸關於乙叫甲帶刀成 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2、丙出借鑰匙的行為,縱使甲未實質使用,而無物理上之助力,然 而,尚可論以精神幫助行為。

大綱 對應

幫助犯、竊盜罪。

第二題

題目 甲得知乙、丙不和,遂向乙提議以丁之名義租用小客車為工具,伺機綁 架丙,載至郊外以繩索勒斃。議定後,乙前往某五金行購買繩索,二人 相偕前往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戊公司),由乙冒充丁,承租自用 小客車一輛,約定翌日中午十二時之前返還,並由乙偽以丁名義,在戊 公司職員所提供之空白本票之金額欄內填寫新臺幣六十萬元、發票人欄 內偽造丁署押,交予戊公司職員收執,俾於租賃期間車輛如受損害時,

戊公司得持以向承租人請求賠償。甲、乙租得車輛後,由乙駕駛附載甲 並攜帶繩索,依計畫前往丙住處附近埋伏,適為巡警查獲。問:甲、乙 各應負何刑責?(30 分)

爭點 1、甲就系爭犯罪行為中,其所參與的程度為何?究否論教唆犯、幫助 犯,亦或共同正犯?

2、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須以達著手為前提,倘若僅於預備階段,則 應論以分別成立預備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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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對應

共同正犯、想像競合、偽造文書印文罪及殺人罪。

第三題

題目 某夜,甲將同居人乙送至 T 大醫院急診,由於乙有中毒徵兆,醫院立 即電召毒物專科醫師丙至急診室處理,但乙仍於當夜休克死亡。隨後,

甲因涉嫌下毒殺死乙而被偵查、起訴。審理期間,法院委託 T 大醫院 鑑定死因,由於丙乃國內毒物權威及當夜急診醫師,故 T 大醫院鑑定 報告皆由丙負責執行。

丙為求鉅細靡遺,於上開報告中提到急診當夜情形及後來鑑定結果,報 告內容主要包含以下三點: A、急診當夜丙趕至醫院時,目睹甲與乙二 人的互動情形。 B、急診當夜,關於乙中毒臨床症狀的觀察與診斷。

C、乙死後,丙受委託鑑定,解剖、檢驗後關於乙死因為葡萄催芽劑中 毒之判斷。

審判中,甲之辯護人聲請傳喚丙親自到庭,主張丙應具結並接受對質、

詰問,否則報告中所提的以上 A、B、C 三點,皆不得採為裁判基礎。

試分別就 A、B、C 三點,說明其抗辯有無理由?(30 分)

爭點 1、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第三人須踐行人證之證據 方法,即到庭具結,接受對質詰問,方符合直接審理原則。

2、以特別之專業知識,察覺、得知過去事實或狀態而為相關陳述之人,

定位為鑑定證人,應適用關於人證的調查程序(刑訴§210)。 3、機關鑑定之鑑定人是否須到庭、對質詰問?

大綱 對應

人證、鑑定。

第四題

題目 甲、乙涉嫌共同殺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依刑法第 271 條 第 1 項規定,論以甲、乙共同殺人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第二審 法院仍維持第一審判決。甲、乙均於法定期間內為自己利益提起第三審 上訴。請問:

(一)甲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迨遲至提起上訴後一個月,第 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始補提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嗣第二審法院 將其上訴理由書狀轉送第三審法院前,第三審法院業已以甲之上 訴書狀未敘述上訴之理由,判決駁回其上訴。第三審法院判決之 效力如何?(15 分)

(二)乙之上訴書狀略謂:「乙在第二審所提答辯狀,原判決均未調查審 酌,遽予推定犯罪,顯屬判決違背法令。茲再檢附該答辯狀繕 本,並援用其所載理由,作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依法提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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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等語。惟第三審法院判決前,乙因車禍而死亡,第三審法 院應如何判決?(15 分)

爭點 (一)合法提起上訴,但第三審法院卻誤為不合法而判決駁回,則該判 決為無效之違法判決,該如何救濟?

(二)

1、乙的上訴理由是否具體?

2、合法上訴後,被告死亡,第三審法院該如何判決。

大綱 對應

上訴

第五題

題目 甲與乙係夫妻,育有一子丙,甲之父親丁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某日,

甲因細故毆打丁成傷,丁心情鬱悶,與友人一同出遊,途中不慎遭落石 擊中,送醫急救後因腰椎爆裂性骨折,因而癱臥在床,無行動能力,日 常生活需人照顧。甲、乙對於同居之丁每日僅餵食一餐,任由丁一人躺 臥,未幫助其活動身體,丁因此長滿褥瘡,丁臥床期間甲、乙不曾帶丁 去醫院就醫,約半年餘,丁終因營養不良及褥瘡感染引發敗血性休克死 亡。

檢察官相驗後,先飭警詢問並製作乙、丙筆錄,乙、丙均供出甲涉案情 節;檢察官以關係人身分訊問乙,乙除否認自己涉案外,亦供出甲犯案 經過。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甲,甲否認犯行,但供出乙涉案,嗣改以 證人身分訊問甲,甲改證稱乙不知情等語。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起 訴甲、乙。

審判中,就審理共同被告甲之案件,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乙、

丙具結作證,經告以得拒絕證言之相關規定後,丙以甲是其父親而拒絕 證言;乙概括地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處罰為由,拒絕證言,審判長 遂許其二人離庭。檢察官見狀,乃起而主張乙、丙之警詢陳述如何具有 可信性及必要性要件,另乙在檢察官面前之陳述,其信用性已受保障,

均得為證據。辯護人則以上開乙、丙審判外之陳述,未經甲之反對詰 問,悉無證據能力等語為辯護。試問:

(一)若甲、乙均犯罪,各應成立何項罪名?(40 分)

(二)就乙涉案部分,甲在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得否作為裁判依據?

(10 分)

(三)請分別就審判長處理乙、丙拒絕證言之程序,及檢察官、辯護人 所為之主張,論述乙、丙之警詢陳述及乙在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 得否為證據?(30 分)(三)乙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對上開 犯行自白不諱,且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本案是甲主動找我作 的,我為貪得優厚的酬金而答應代為處理,現在感到非常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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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給予自新的機會」,但甲自警詢至檢察官偵查中均矢口否認有何 犯行,檢察官仍起訴甲、乙二人犯有上開罪嫌,法院審判時,乙 之警詢筆錄及偵查筆錄得否作為被告甲有罪的唯一證據?(20 分)

(四)承上題,法院審理時,對共同被告甲、乙二人,應如何調查證 據?(20 分)

爭點 (一)

1、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2、刑法§294Ⅱ之成立與否究否應以民法§扶養義務屆至之人為前 提,換言之,如身分條件尚未成就則不犯本罪?

3、偽證罪

(二)

1、甲之陳述是否符合刑訴§159-1Ⅱ傳聞例外之規定?

2、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時,是否應命具結,方符合刑訴§159-1Ⅱ傳聞 例外之規定

3、甲在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仍須於審判中供被告反對詰問,方得作 為審判依據。

(三)具結證言得否概括為之?

大綱 對應

(一)傷害罪、遺棄罪、偽證罪

(二)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