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乙主張已將丙釋放,請求減輕其刑,是否有理由?(10 分)
(五)乙從自動櫃員機提款之行為,如何論處?(10 分)
爭點 (一)
1、牽涉被告「不自證己罪」相關問題,以證人身分傳喚時,有刑訴
§181、§186Ⅱ之適用。
2、檢察官有告知「具結證言權」的義務,又,違反的效果為何?
(二)法院在調查甲的案件時,得否未裁定分離證據調查程序,逕以乙 為證人,命其具結?
(三)加重強盜罪、意圖擄人勒贖罪之適用。
(四)刑法§347Ⅴ減輕要件之適用。
(五)不正使用付款設備罪之適用。
大綱 對應
人證、通常審判、正犯與共犯、強盜罪、詐欺罪、擄人勒贖罪。
(四)101 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一題
題目 甲為 A 公司離職員工,對老闆懷恨在心,想以放火方式報復。甲找上 乙幫忙放火,兩人約定事成之後,甲將給付酬勞二萬元。某日晚間 11 時許,乙提汽油桶去 A 公司旁的廠房放火,乙把汽油潑灑於廠房牆 上,用打火機點火,因為太緊張,一直無法引燃汽油,此時剛好保全人 員丙巡邏經過,乙擔心被發現,遂作罷而離去。事隔三日,乙再度於深 夜提汽油桶要去放火,這次乙看到廠房旁堆了木材,打算將汽油潑灑於 木材上,但汽油才剛潑灑一半,立即被丙發現。丙出聲制止並徒手朝乙 的背部與頸椎毆打數拳,乙被打後摔倒在地,因頸椎被毆而傷及脊髓神 經,導致下肢癱瘓。試問:
(一)甲、乙之刑責為何?(20 分)
(二)丙之刑責為何?(10 分)
爭點 (一)
1、乙先後兩次放火行為,究否已達放火罪著手時點?
2、甲對於犯罪行為所參與的程度為何?
(二)
1、有否達重傷,依據刑法§Ⅳ④要件作判斷。
75
2、正當防衛的檢討 大綱
對應
教唆犯、法定與非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公共危險罪(第 173-176 條、第 183-185 條、第 185-3 條及第 185-4 條)、毀棄損壞罪及傷害罪。
第二題
題目 甲犯殺人未遂、強盜、恐嚇取財及搶奪等四罪,經檢察官分別向 A 法 院起訴殺人未遂及恐嚇取財罪;向 B 法院起訴強盜及搶奪罪。案經法 院審判結果均成罪,A 法院對甲宣告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18 年、恐 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3 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20 年;B 法院宣告 強盜罪處有期徒刑 8 年、搶奪罪處有期徒刑 2 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 刑 8 年 10 個月。裁判確定後,因甲所犯之罪屬數罪併罰,檢察官乃 向 B 法院聲請更定其刑,B 法院裁定甲應執行有期徒刑 29 年。試問:
(一)A 法院對甲所犯殺人未遂部分,宣告有期徒刑 18 年,其刑度如 何而來?(15 分)
(二)B 法院更定甲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9 年,是否正確?申論之。
(15 分)
爭點 (一)測驗刑法§64~66 條減刑規定之適用,以及刑法§33 有期徒刑上限 之規定
(二)數罪併罰時如何定執行刑,測驗刑法§51、53 及 55 條之適用。
大綱 對應
(一)普通未遂
(二)數罪併罰 第三題
題目 甲在某連鎖飯店集團乙所分設的 A 公司飯店與友人餐敘,因酒後亂 性,毆打飯店員工丙,並砸毀飯店內酒櫃及名酒後,駕車逃離現場,丙 經送醫救治,因腦部受撞擊而陷入昏迷。甲駕車逃離飯店途中因緊張且 受酒精影響,無法專注駕駛,撞及前方丁所騎乘之機車,致丁摔地,遭 後方急駛而來之車輛輾斃。甲肇事後駕車逃逸,躲藏於友人戊所投宿之 某汽車旅館。翌日凌晨,警察持搜索票前往該旅館查緝旅客吸食毒品,
查獲甲與戊涉嫌施用安非他命,當場扣得甲所持有之安非他命及吸食 器,乃將 2 人逮捕,押回警局調查,查悉甲同時涉及前開犯行,遂將 甲與戊解送地檢署,經檢察官訊問後,以甲酒後肇事逃逸,有逃亡之虞 向法院聲請羈押。試問:
(一)飯店集團乙以其 A 分公司及分公司經理 B 之名義對甲毀損飯店 內酒櫃及名酒提出告訴,該告訴是否合法?(5 分)
(二)丙陷入昏迷,經查其成年已婚,父母雙亡,配偶 C 行方不明,
僅有一就讀大學之子 D。D 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依職權指定為代行
76
告訴人,並表示要提出告訴,該告訴是否合法?(10 分)
(三)甲之辯護人 E 於法院審理羈押時抗辯稱:甲因涉嫌施用毒品而被 逮捕,檢察官卻以酒後肇事逃逸罪嫌聲請羈押,此部分罪嫌並未 經合法逮捕。其抗辯是否有理由?(15 分)
爭點 (一)A 分公司及經理 B 是否為直接被害人?
(二)刑訴§236 條代行告訴之適用,應區分為究否為告訴乃論罪而異其 結論。
(三)警察逮捕甲的原因是「持有毒品」,而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則是
「酒後肇事逃逸」,兩者犯罪事實不同,則「酒後肇事逃逸」的 部份是否違反「拘捕前置原則」?
大綱 對應
偵查的開始-告訴、傷害罪、偵查的原理原則-尤其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等及 偵查機關、檢警關係
第四題
題目 甲涉嫌殺人被提起公訴。準備程序期日,甲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亦未 指定辯護人為甲辯護,受命法官仍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審判期日,
公設辯護人到庭為甲辯護。調查證據時,檢察官聲請傳喚之證人乙到 庭,檢察官為主詰問時為誘導詰問,公設辯護人及被告未聲明異議,審 判長亦未依職權限制或禁止檢察官詰問。其後,審判長依職權傳喚之證 人丙亦到庭,審判長訊以:「你當時看到被告站在何位置?」顯有誘導 之嫌,但雙方當事人未聲明異議。最後,公設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丁 到庭,審判長對丁告知其先前於警詢及偵查中筆錄內之陳述,再訊問丁 對該筆錄內容有無意見,但未讓公設辯護人及被告詰問,公設辯護人及 被告亦未聲明異議。法院最後以證人乙、丙及丁之證言及其他證據,判 處甲罪刑。試評論本件準備程序及判決採證之合法性。(30 分)
爭點 (一)本題甲涉嫌犯殺人罪而被提起公訴,屬於刑訴§31Ⅰ①的強制辯護 案件。爭點在於,本條所謂「審判中」是否只廣義的審判程序
(包含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僅指狹義的審判程序(僅有審 判期日)?
(二)涉及到交互詰問的規則,倘若於詰問中,為當場立即表示聲明異 議,則有異議權即喪失。
(三)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應由審判長先為訊問,此時訊問相當於主 詰問之性質。未當場立即聲明異議,其法律效果為何?
(四)
1、對證人之詰問得否僅止於證人之訊問筆錄內容之承認或否認?
2、未讓公設辯護人及被告詰問,程序是否合法?
大綱 對應
辯護人、通常審判、舉證責任與調查證據及人證。
77
第五題
題目 甲經營傳統相館生意已久,因數位化浪潮決定結束營業,卻忘記將外牆 看板拆除。該看板 10 年前雖係依法令設置,但其間未曾進行檢查維 護,支架早已嚴重鏽蝕鬆脫。某日凌晨,甲被門外巨響驚醒,起身查看 發現原來是自己的看板落下砸中路人 A 頭部,A 當場陷入昏迷。甲此 時才想起這個看板,見四下無人,為了逃避責任,趕緊將看板收進店 內。甲雖有想到將 A 留在原地會有遭來車輾斃或延誤急救時機的死亡 可能,但心想如此反而死無對證,於是將 A 留置於原地不顧(事後確 認,A 雖顱內出血,但若於當時送醫處理,仍有幾近確定的治癒可能 性)。翌日清晨,清潔工人始發現業已死亡多時的 A。警方於現場查訪 時,發現甲神色詭異,便請其回警局協助辦案,甲突然想到自己裝在門 口的監視錄影機可能錄下了整起事件經過,便趁警詢空檔偷偷打電話給 昔日的相館員工乙,央求其前往相館將監視錄影銷燬。乙於觀看錄影內 容後,將上開部分的錄影檔案刪除。試問:
(一)乙構成何罪名?(10 分)
(二)甲構成何罪名?(30 分)
(三)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甲涉案,為規避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所定 之告知義務,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採其陳述為不利 之證據,改列為被告,對甲提起公訴,此項供述有無證據能力?
若檢察官於偵查中,不確定甲是否涉案,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令 其陳述後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卻疏未適時為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嗣甲陳述完畢後即逕列為被告,提起公訴,檢察官發 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後甲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20 分)
(四)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甲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經甲同意後為 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2 年,甲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個月 內給付 A 之家屬新臺幣 500 萬元。甲如數給付 A 之子,A 之妻於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年向檢察官陳報未收到甲之款項,檢察官因 而誤認甲未依緩起訴處分條件支付損害賠償,即對甲撤銷緩起訴 處分後提起公訴,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0 分)
爭點 (一)湮滅刑事證據罪。所謂刑事案件之解釋為何?
(二)不作為過失傷害罪、不作為殺人罪。
(三)檢察官蓄意或非蓄意規避刑訴§95 告知義務,涉及到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 4003 號判決。
(四)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性質?法院如何判決?
大綱 對應
湮滅證據罪、殺人罪、傷害罪、妨害電腦使用罪、不作為犯、訊問、通 常審判。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