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
題目 一、某日午後,酒醉的甲女由於感到悶熱而在人潮眾多之火車站前,當 眾脫掉上衣露出胸部,經路人報案而被請到警局說明。由於甲是通 緝犯,在製作詢問筆錄時,為避免身分曝光而以妹妹 A 姓名應 訊。製作筆錄後,甲女到警局廁所如廁時,其皮包遭到清潔工乙竊 取。甲女立即在警局內報案。乙極力否認犯行,但其竊盜之過程已 被警員丙目睹。丙向乙提議以一萬元報酬交換有利於乙證言,若乙 同意其請求,將如乙所願提出證言,使乙免於被追訴。乙與其擔任 律師工作之表哥丁商量後,委由丁出面表示接受提議。丙經傳喚於 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結後,於製作筆錄時表示:「乙當時正在打掃,沒 有偷竊之舉動。」數日後,丁依約交付報酬。
(一)甲之罪責為何?(10 分)
(二)乙、丙、丁之罪責為何?(20 分 )
爭點 公然猥褻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違背職務受賄罪、偽證罪、隱匿人犯 罪、竊盜罪、人犯自我隱匿能否論罪?
大綱 對應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第 164-165 條) 偽證及誣告罪(第 168-169 條及第 171 條)
妨害風化罪(第 231 條、第 231-1 條、第 232 條及第 234-235 條) 第二題
題目 二、八歲小孩 A 父母雙亡,與墓園管理員之叔父甲獨自生活。甲素來不喜 歡 A,明知 A 個性極為膽小,仍不顧其心理健康可能受到影響,總 在睡前對 A 講述恐怖的鬼故事,並常在 A 不聽話時,趁著夜半墓園 無人,將 A 獨自一人關在墓園中數小時,任憑 A 心裡極度害怕,情 緒崩潰哭喊,而不予理會。某夜晚甲又將 A 關進墓園,並因為臨時有 要事處理,請其友人乙暫代看管墓園,並告訴乙「我把小孩 A 關在墓 園以練膽,不論他如何哭鬧,等我回來後,我再帶他出來」,乙應允。
其實乙也不喜歡小孩,甚至曾經建議甲將 A 殺死,詐領 A 之鉅額保 險金,但甲未為其說動。是夜 A 被關在墓園後極為驚恐,嘗試爬樹越 牆逃出,卻不小心從高處跌下,A 落地時頭部著地,A 因頭部劇痛大 聲哭鬧,並叫喊:「救命」、「我好痛,快帶我出去」等語。乙在遠處之 管理室,雖聽到 A 求救聲,但不知 A 已經受傷,所以未予理會。幾 小時過後,甲回到墓園欲放 A 回家時,發現 A 倒在地上,並已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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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經法醫鑑定 A 如能及時就醫,應可避免死亡情事發生。試問:
(一)甲之刑責為何?(20 分)
(二)乙之刑責為何?(10 分)
爭點 妨害幼童發育罪、施行拘禁罪、相續共同正犯、結果加重犯之審查、未 遂教唆的可罰性。
大綱 對應
共同正犯、妨害自由罪
第三題
題目 三、調查局調查員甲受檢察官之指揮,偵辦某財團董事長乙涉嫌掏空公司 資產的背信罪嫌。某日,調查員甲通知乙到調查站詢問案情,並於詢 問前依法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所定事項,乙選任的辯護人丙並於 偵訊室內陪同在場。詢問過程中,辯護人丙認為調查員甲試圖以誘導 方式詢問可能涉及乙公司的營業秘密,且判斷乙可能因此作出不利於 自己的回答,遂當場告知乙可以保持緘默,不用回答該項問題。調查 員甲認為辯護人丙的行為已不當干擾其詢問的進行,要求丙離開偵訊 室,限制其僅能在室外隔窗觀察。詢問結束隔日,各大報刊登乙涉案 情節,並描述乙已供出所掏空資金的流向云云。辯護人丙認為乙並未 掏空公司資產,且乙亦未承認自己有何不法行為,媒體報導似受到調 查員甲的誤導而與事實不符。丙遂與乙一起召開記者會,公開前日調 查員甲的部分詢問內容,並批評限制其在場陳述意見的做法不當。試 問:
(一)調查員甲限制辯護人丙偵訊時在場陳述意見的處理方式是否合法?
(15 分)
(二)辯護人丙召開記者會公開部分詢問內容,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所定之守密義務?(15 分)
爭點 辯護人之在場權及其救濟方式、偵查不公開及守密義務 大綱
對應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偵查的原理原則-尤其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等、
抗告、準抗告 第四題
題目 四、檢察官向管轄法院對甲以「甲、乙二人因隙成仇,某日甲埋伏乙回家 途中,持棍將乙打死」之犯罪事實提起殺人罪之公訴,第一審法院依 法審判結果認為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對甲處有期徒刑 11 年,褫奪公權 5 年。請詳附理由分別回答下列二子題:
(一)若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於上訴期間內以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甲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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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上訴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雖認為檢察 官上訴無理由;惟仍認為甲應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並諭知有 期徒刑 11 年,褫奪公權 6 年。則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無違法?
(15 分)
(二)若甲收到判決書後不服原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於上 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僅具重傷之故 意,原審認為甲成立殺人罪,於法有違,無可維持而撤銷原審判 決,改依刑法第 278 條第 2 項規定,諭知重傷致死罪,仍處甲有 期徒刑 11 年,褫奪公權 5 年。則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無違法?
(15 分)
爭點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大綱
對應 上訴
第五題
題目 五、甲男與乙女新婚後不久乙女懷孕,甲男以二人年齡尚輕,乃提供藥物 請求乙女服用墮胎,乙女因怕甲男生氣乃同意服用甲提供之墮胎 藥,惟胎兒僅早產未胎死腹中。翌年乙女再度懷孕,甲男再要求乙 女墮胎,惟此次乙女堅拒墮胎,數度溝通未果後,甲男大怒之下,
明知乙女已懷胎,雙方拉扯中打中乙女腹部,致乙女動到胎氣送醫 急救後胎兒早產,惟因嬰兒早產,有先天性心臟病、呼吸窘迫及抽 搐痙攣等難治病症,乙女亦因早產失血過多昏迷,甲男獲悉上情,
基於無力負擔乙女龐大之醫療費用及該嬰兒患有上揭先天性疾病,
即逃避無蹤,不顧乙女及甫生產有難治重症之嬰兒。數日後乙女醒 來因見甲男無情且嬰兒難治,絕望之餘,乃乘餵奶之機悶斃嬰兒後 自殺。事經醫院及時發現,乙女倖免於死,並報警查辦嬰兒死亡之 事。
(一)甲、乙各應如何論罪?(35 分)
(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再發現被告有新犯罪事實應予追訴時,依法得 以函請法院併前案審理(簡稱:函請併案審理)、另行起訴或追加起 訴等方式為之,試問三者法定要件有何不同?依據何在?如某新犯 罪事實,經檢察官以函請併案審理、另行起訴或追加起訴後,法院 審理結果認該新公訴事實並不構成犯罪時,法院就該不構成犯罪之 新公訴事實,各應為如何處理?(30 分)
(三)本案如檢察官依警方移送之資料,先僅就甲傷害乙女及乙殺嬰等事 實提起公訴後,嗣於公訴中因乙女再向檢察官自首其曾因甲之請求 而服藥墮胎,並告訴本次甲毆傷乙本意在使乙墮胎及甲有遺棄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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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三項犯行,如偵查檢察官認應再追訴甲、乙上開三項新犯行時,
究應以函請併案審理、另行起訴或追加起訴等何種方式為追訴?理 由為何?(15 分)
爭點 墮胎罪(死亡結果如何認定)、生母殺嬰罪、未得囑託墮胎既遂罪、普通 傷害罪、有義務者遺棄罪(抽象危險犯或是具體危險犯)、函請併案審 理、追加起訴及另行起訴之意義
大綱 對應
殺人罪、傷害罪、遺棄罪、通常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