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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04 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一題

題目 一、中華賽鴿協會舉辦飛鴿競賽,賽鴿由臺北飛往臺東,甲於鴿子飛行 必經路徑之臺中山區高地,架設網子計劃捕捉賽鴿。試問:

(一)架設網子完成,比賽並已開始,但尚未捕到賽鴿即經查獲,甲應 論以何罪?(10 分)

(二)如同時捕捉到 A、B、C 三人之賽鴿,應如何論罪?(10 分)

(三)設甲以捕捉到之賽鴿出售予 D,得款新臺幣 10 萬元,而以該 10 萬元購得鑽戒 1 只,再將之贈與女友乙,乙明知該鑽戒係甲 以出售捕捉之賽鴿得款 10 萬元所購得,竟予收受,乙是否構成 犯罪?(10 分)

爭點 1.未遂理論之操作 2.竊盜罪法益數之判斷 3.準贓物罪

大綱 對應

未遂犯章節-普通未遂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章節-竊盜罪、贓物罪 第二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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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二、甲為某公立醫院腎臟科權威醫師兼任內科主任,A 罹患腎臟病在該醫 院住院治療,乙擔任 A 之主治醫師,針對 A 之診療,由於臨床經驗 不足而向甲請教醫療對策。甲看過 A 之病歷資料後,發現 A 係先前 誣告他醫療疏失,使他纏訟多時之仇人,乃興起向 A 報復之心。甲由 於擔任內科主任,平時即耳聞乙對護士們極為嚴厲,特別是經常指責 辱罵護士丙,致使丙對乙頗為不滿。甲決定利用機會殺害 A 來洩恨,

於是建議乙開立不適當之處方藥給 A,乙未加查證而依甲之建議開立 處方。此外,甲深知依該處方適量服用並不會致死,必須將藥量加倍 始能致死,於是指示不知情之丙在 A 所服用之藥包中將該藥量加倍,

並告訴丙說:「藥量加倍給 A 服用,不致於使 A 死亡,但會使 A 嚴 重腹瀉,如此可使乙因診療不當而受到懲罰!」,丙遵照甲之指示行 事。然而,甲一開始即誤認欲報復之對象,事實上甲所欲殺害者係同 樣在該醫院住院之腎臟病患 B。結果,A 服用該藥後病情惡化,經急 救後不治死亡,而 B 並未遭受傷害。試問:

(一)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二)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15 分)

爭點 間接正犯、等價客體錯誤、因果關係和過失之判斷 大綱

對應

正犯與共犯章節-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

構成要件章節-構成要件錯誤與包攝錯誤、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構成要 件故意與過失

第三題

題目 三、檢察官以被告甲與在逃之友人乙共謀,在甲所有的工廠倉庫開設賭 場,聚集丙等多數人賭博財物,並抽頭圖利,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開設賭場罪之共同正犯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 果認定係由乙主導聚集多數人,開設賭場圖利,而被告甲係知悉上情 而容許乙使用其工廠倉庫,協助乙之犯行易於實現,故被告甲僅成立 開設職業賭場之幫助犯,並判處其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 1 仟元折算 1 日。對此第一審判決,僅被告甲不服量刑結果提 起第二審上訴,檢察官則接受判決結果,並未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 依職權調查結果,認原審法院有影響判決結果之事實誤認及適用法令 之違誤,遂撤銷原判決,改諭知上訴人甲成立意圖營利開設賭場之共 同正犯,並判處其有期徒刑 8 月,緩刑 2 年。試論本設例第二審法 院判決之適法性如何。(30 分)

爭點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例外 大綱 救濟程序章節-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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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

第四題

題目 四、甲駕駛小客車搭載女友乙於出遊途中,因違規超速遭執行交通勤務之 警察丙、丁開單告發,甲、乙心生不悅,遂以警察找碴為由,橫加阻 攔,爭執中,甲出手毆打丙、丁致其二人臉部受傷。檢察官指定期日 傳訊被告甲、乙,僅乙到庭應訊。檢察官對被告乙告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權利事項後,乙否認有毆打警察情事,並據供稱:「警察丙、

丁是被甲毆打成傷的」等語。檢察官詢以所供是否屬實,乙答稱:「實 在」,乃命乙供後具結。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甲、乙共同涉犯妨 害公務執行罪嫌。於第一審法院審理中,丙具狀向法院、丁具狀向檢 察官,分別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均未逾告訴期間),檢察官就丁告訴 部分,追加起訴甲涉犯傷害罪嫌,分案由同一審判庭審理。甲、乙於 審判中,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均自白認罪。試問:

(一)第一審法院對於甲傷害丙、丁部分,應如何審判?(15 分)

(二)就甲被訴之案件,乙於偵查中之上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其理由為 何?(15 分)

爭點 告訴合法性、案件單一性之認定、刑訴第 159 條之 1 第 2 項之傳聞例外 大綱

對應

偵查程序章節-偵查之開始(告訴);偵查之終結(起訴) 證據章節-證據能力

第五題

題目 五、無業大學畢業生甲在公園中見乙於樹下專注上網,乘乙不注意時,出 手欲從乙身後拿取其錢包。路人丙見狀,高呼抓賊,甲驚慌逃逸,致 未取得財物。丙縱身一撲,將甲壓制倒地。兩人纏鬥,甲用蠻力將丙 摔傷,繼續逃逸,遭巡邏警員制伏。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甲因失業 困苦,且深具悔意,所犯只該當竊盜未遂,丙也撤回傷害告訴,遂以 竊盜未遂係屬微罪,依職權不起訴,並對傷害罪不起訴處分。另一告 訴人乙不服,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該再議有理由,以 該職權不起訴用法不當為由,命令原檢察官起訴。試問:

(一)原檢察官有關竊盜未遂之法律見解是否妥適?試請分析之。(20 分)

(二)原檢察官若依上級檢察長命令提起公訴,其原先之職權不起訴與不 起訴處分之效力為何?試請分析之。(20 分)

(三)檢察官依法起訴後,法院調查結果認為甲趁乙不注意時已取得其錢 包,只是在與丙纏鬥時脫落,致其遭警員逮捕時,查無贓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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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發現甲在背包內攜帶乙把水果刀,甲對此則辯稱係為野餐之 用,竊盜乃是臨時起意,絕無行兇意圖。試問甲之罪責為何?(20 分)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若記載為甲行竊失敗逃逸後傷害追捕者丙,法院可 否依所認定之甲已取得錢包,而因逃逸與丙纏鬥脫落之事實,判決 甲有罪?法院應踐行何種程序為之?(20 分)

爭點 準強盜罪、不起訴及再議程序、變更起訴法條 大綱

對應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章節-搶奪強盜罪 偵查的終結章節-不起訴

審判程序章節-通常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