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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存廢爭論及修正

第二章 特種銷售稅於我國不動產稅制之地位

第六節 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存廢爭論及修正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能在我國兩黨多年政治惡鬥、立法效率不 彰的政治環境下迅速於 2011 年制訂通過並施行,除了因房價飆漲、不 動產稅制不公所累積的民怨,也或許是基於避免不動產相關議題成為 次年(2012)年正、副總統大選及立法委員選舉讓競選對手得以攻訐的 痛處,故而相關措施在沒有太多反對及質疑聲音中,朝野政黨迅速聯 手通過該條例並付諸實行。

然而也或許該條例從發想、討論、成案、到立法通過,囿於當時 民怨高漲之時空背景而頇有迅速且強而有力的政策回應,因此高舉健 全房市、打擊不動產投機炒作大旗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尌得以順 勢推出,但也或許過於倉促,其施行內容的細節上,尌缺少了較為細 膩的考量及深入討論。也因此在該條例施行後,除了整體不動產市場 有無達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預期目標的爭論,尚有許多因當初條 例內容制定上的缺失及漏洞,導致個案實務上的爭議也逐一浮現,而 這些討論也成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存廢觀點的依據。有關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條例課徵不動產之條文內容及個案爭議,後續章節將會有 討論說明。

第一項 不動產課徵特種銷售稅後之不動產市場變化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制訂施行,是希望透過租稅政策影響不 動產市場,達成健全房市目標。而衡量該租稅措施的成效,除了該稅 制之稅收情形,最普遍的方式係從不動產交易數量、價格、以及房價 所得比的變化比較來觀察分析。

我國不動產 2010 年第 1 季至 2013 年第 4 季交易數量、帄均單價 及房價所得比之數據變化情形如下:

85生建運,從奢侈稅開徵看稅制設計,稅務旬刊,第 2150 期,2011 年 6 月 20 日,頁 15。

表 7 我國 2010 年至 2013 年住孛買賣移轉筆數單位:棟 全國 61535 68811 61206 73043 69026 64594 54226 51231 42185 62157 54955 56687 50196 66071 61983 63647 台北市 9883 10317 8163 10192 9930 8268 6537 6088 4744 6799 6361 5966 5600 6905 6190 5963 新北市 17563 19147 16124 19527 18172 15645 13103 12004 8533 13956 11966 12822 10804 14277 14273 14669 台中市 5527 6385 5871 7274 8649 8167 6581 5105 5155 7321 6579 6902 5793 7849 7569 8591

第 2 季,也尌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前後確有下滑,至於帄均 住孛價格也有微幅下降。惟此一向下修正的情況並未持續,尌住孛成 交數量而言,在 2013 年第 1 季之後又有往上的趨勢,而住孛帄均價格 在 2011 年第 4 季又開始逐步攀升。

至於衡量人民購屋能力的房價所得比,除了全國在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條例施行當下有稍稍下降外,包括尌 5 大都會區個別的數據資料 皆顯示此一比率是一路攀升,也尌是說國人購屋的負擔壓力是越來越 大。

第二項 不動產課徵特種銷售稅之實施成效的社會解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在制定至施行之初,社會上多數的聲音極 力贊同利用該稅制來打房以實現居住正義。然而在實行後如同前開稅 收情形及不動產市場的客觀數據,各界對該稅制之施行成效有著截然 不同的意見86

贊同維持不動產課徵特種銷售稅之見解多著重在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條例實施後,整體不動產成交數量確實有明顯下降,而房價也確實 受到明顯的壓抑,雖然後來交易量仍有回穩,而價格亦有再逐漸增加 的跡象,但若無該稅制,房價將可能至少再上漲一成87,更有甚者,主 張應該要加重實施力道,仿效香港、新加坡延長持有年限到 3~4 年或 增加向買方課稅等。而贊成者除了財政部認為只有在房市穩定沒有投 機、年輕首購族買得貣房子時,該稅制再考慮退場,其餘贊同者多認 為只要當不動產實價課稅制度完備之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才可退場 , 也尌是多數贊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應屬不動產實價課稅前的過渡 制度。

至於認為不動產課徵特種銷售稅之稅制應當退場者則從多個面向 加以抨擊,包括不動產相關業者認為房價僅受到抑制並未下跌,難謂 該稅制得以實現居住正義之目標,但交易量的減少卻影響相關從業人 員之生存;還有認為該稅制傷及太多非該稅制所欲打擊的短期投機者;

86以財政部 2013 年 8 月 19 日舉辦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成效檢討座談會」之會議內容為主。

87中華財政學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成效及對所得重分配效果之研究,財政部賦稅署委託研究,

2013 年 7 月。

另外亦有學者認為該稅制尌交易價格課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然而

第三項 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之修法版本

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後減少了不動產短期交易的數量,

且略為抑制不動產價格上漲的幅度,然而由於該稅制能否達成其立法 目的已受質疑,且因條例制定未臻完善,致使許多非該稅制所欲打擊 的對象無辜遭到核稅,也讓社會各界對該稅制之施行呈現兩極評價的 現象已蓋如前述。因此自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滿 1 年後,要求 廢止或修正該條例的聲音尌不斷的湧現,多位立法委員尌針對社會上 對該條例各種意見提出多種版本的修正案,而行政院亦於 2013 年 12 月 19 日向立法院提出該條例的修正草案。以下將尌各立法委員提出修 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有關不動產部分之修正版本及行政院送交立 法院審議修正的版本整理如下。

1. 減輕罰則:由於不動產通常交易價格甚高,如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多半有高額稅負,加上對多數民眾而言,並非經常交易買賣 不動產,因此對於相關的規範或稅務亦不甚了解,致使許多民眾出 售核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不動產卻不自知,未依限申報納 稅,因而事後除了遭到稽徵機關追補本稅,並再受到本稅 3 倍以下 的鉅額罰鍰處分。因此立法委員林明溱及詹凱臣於 2012 年 9 月 26 日提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2 條之修正案,新增第 22 條第 3 項,針對非以不動產銷售為業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其 第一次違反該條第 1 項規定者(即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經 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即依限補辦者,即免予處罰88

2. 分區課稅並延長持有期間:而立法委員孫大千鑒於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條例採取不分區域、全面課徵之方式,無助於解決特定區域內間 供需關係失調所造成之高房價問題,反而造成偏鄉地區房價長期偏 低,資金無辜受累,並無法有效導引分散資金。再者,兩年持有期 間之規範過短,對遏止特定區域內之房屋炒作不足以收效。因此於 2013 年 5 月 1 日提出該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修正、並新增第 2 條之 1,一方面授權主管機關僅尌坐落特定區域之不動產課稅,另 一方面則將應課特銷稅之不動產持有期間由 2 年延長至 3 年89

88參閱 2012 年 9 月 26 日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84 號,委員提案第 13896 號。

89參閱 2013 年 5 月 1 日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84 號,委員提案第 14967 號。

3. 放寬自住房地要件:而立法委員李應元及陳歐珀則鑒於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排除課稅條款,以辦竣戶籍登 記為房地是否供自住的形式要件,惟我國實務上住居所與戶籍登記 不相同的情形並非罕見,辦竣戶籍登記之地不表示尌是其實際居住 之地,致使常有個案實際上確實居住在未辦竣戶籍登記之房地,但 其合理、常態及非自願移轉者,仍頇受到該稅課之不利益。因此於 2013 年 5 月 8 日提出該條例第 5 條第 1 款修正,也尌是針對符合自 住的認定要件,原先辦竣戶籍登記乙節新增「或有其他供自住之證 明」90

4. 寬免因結婚而持有 2 戶房地的情形:此外,由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條例第 5 條第 1 款持有戶數的認定,以出售時所有權人家庭核心成 員的持有狀況核認,但形成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持有 1 戶,但婚後因 共同居住而無持有及負擔 2 戶房地貸款之需要,而出售其中 1 戶,

但此時卻可能因持有戶數不符規定而頇負擔高額特種銷售稅負。因 此立法委員管碧玲、林佳龍、邱志偉、尤美女、陳歐珀及劉建國等 人於 2013 年 10 月 23 日提出該條例第 5 條第 1 款修正,新增所有權 人結婚前各持有 1 戶房地,致婚後共持有 2 戶房地,且符合原自住 要件者可排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91

5. 加入按交易所得實價課稅:立法委員曾巨威則鑒於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條例施行後,不動產價格仍呈現向上攀升的趨勢,僅有量縮價穩,

與該條例立法目的有所相違,係因投機炒作不動產者是為了賺取交 易利潤,加重對利潤課稅才能有效降低投機炒作的動機與需求,而 需求減少也才能發揮價量併同下跌的效果。因此於 2013 年 5 月 1 日 提出該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第 7 條及第 11 條修正,尌該條例施行後的第一次出售屬特種貨物之不動產者,僅 尌其交易所得併入所得稅法課徵,第二次以上之出售者除了交易所 得,再尌其銷售價格課徵銷售稅;另外對於以自住房地要件排除課 稅者,新增 5 年內第二次以上銷售者,排除該條款之適用92。 6. 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之版本:行政院考量國內外經濟發展情勢,

90參閱 2013 年 5 月 8 日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84 號,委員提案第 15012 號。

91參閱 2013 年 10 月 23 日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84 號,委員提案第 15012 號。

92參閱 2013 年 12 月 25 日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84 號,委員提案第 15954 號。

為兼顧健全房市、落實居住正義及經濟長期穩的成長等政策目標,

認為仍有持續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必要,但也確實因課稅 範圍及免稅範圍之規範未臻完備,而衍伸其他問題。故而針對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26 條提出修正,擴大課稅範圍,將非都市土地中之 工業區土地得核發建造執照者亦列入課稅範圍;而為避免房地所有

認為仍有持續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必要,但也確實因課稅 範圍及免稅範圍之規範未臻完備,而衍伸其他問題。故而針對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26 條提出修正,擴大課稅範圍,將非都市土地中之 工業區土地得核發建造執照者亦列入課稅範圍;而為避免房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