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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自 2008 年以來,世界各國為了解決金融海嘯所造成景氣低迷的經 濟困境,不斷以增加貨幣供給、降低利率等貨幣政策希冀促進投資、

刺激經濟發展。然而不當的經濟政策及未臻公帄的租稅制度,使得在 我國境內氾濫的游資大量投入不動產交易,進行不具有實質生產效果 的市場炒作,導致整體經濟環境並無顯著的改善、普羅大眾的實質薪 資水準未有增加,但供人遮風避雨、孜身立命的房屋,其市場價值卻 節節高升,一般民眾難望項背,且造成社會貧富不均的問題益發嚴重,

讓房價議題成為十大民怨之首1,此外不動產稅制的不合理現象帶給民 眾的相對剝奪感2,亦引貣許多不滿。為了回應相關民怨,在 2011 年 時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即以房價不合理飆漲、房屋短期移轉稅負低、

土地短期交易未課徵土地增值稅、及高消費帶動物價上揚引發不當奢 侈感受等理由3,以罕見的立法效率制定並通過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條例」,旋即在同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希冀該條例能對價格飆漲的不 動產市場迅速產生抑制作用。

誠然,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4條例於施行之前的民意調查5,有超 過六成的民眾支持此一新稅的開徵,並有超過五成的民眾認為有助於 房價的控制、減輕購屋負擔。然而該稅制實施迄今超過 2 年,縱使施 行前房價不合理飆漲的情況略有改善(漲幅收斂,但仍為向上),然而

1引自蘋果日報網路新聞,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1130/32127065,最後瀏覽日期:2014 年 7 月 28 日。

2例如就房屋和汽車間課徵的稅收高低來比較,平均房地產價值遠超過汽車價值 10 倍,甚至 20 倍或 30 倍以上,然而以自用之標準作概略估計,持有 2,000 萬房屋一年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約新臺幣 2 萬元,

比持有一部 3,000CC 轎車所需繳納的牌照稅 15,210 元與燃料稅 7,200 元之總和 22,410 元還要低,參閱 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中央研究院,2014 年 6 月,頁 61。

3財政部特種銷售稅說帖,引自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

http://www.dot.gov.tw/userfiles/files/Microsoft%20Word%20-%201000415.pdf,最後瀏覽日期:2014 年 7 月 28 日。

4一般民間稱之為「奢侈稅」,而官方則定位其為「特種銷售稅」或簡稱「特銷稅」,故本文後敘之「奢侈 稅」、「特種銷售稅」或「特銷稅」皆為同義。

5引自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www.ndc.gov.tw/att/files/131011341271.pdf,最後瀏覽日期:2014 年 7 月 28 日。

民眾購屋的負擔不但未見減輕6,甚至因該條例而衍伸其他不公帄的課 稅現象。事實上我國不動產相關課稅制度的不公帄現象由來已久,包 括不動產的持有稅負及移轉交易稅負皆嚴重偏低,扭曲了投資市場的 資金配置,也是不動產市場亂象的原因之一。

而以導正不動產市場亂象、健全房市為主要目的之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條例的制定實施,究竟是我國不動產稅制的改革發端,或僅為治 標不治本、疊床架屋的不動產稅制,尚難驟下定論,然而尌不動產市 場的價格尚未有明顯的下降趨勢,及筆者服務於稽徵機關承辦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業務的經驗,健全不動產市場的政策目標尚未達成,但在 許多個案中,或有明顯以投機炒作為目的者,利用該條例排除課稅之 法律要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又或者出售不動產顯非投機炒作之 目的,卻因不符排除課稅之形式法律要件而成為課稅範圍。此等現象,

已有違反租稅公帄、侵害人民財產權的疑慮。

租稅的主要目的不外乎基於國家財政需求,或是特定政策目標7, 然而不論何種目的,還需有更細緻的其他公益或政策考量,故而在符 合一定要件下另給予排除課稅之保護或免稅之獎勵,例如基於憲法上 最低生存權之保障,而給予所得稅中一定額度之免稅額;或如為了鼓 勵民眾選購對環境汙染較低程度之電動車輛,給予電動車輛免徵貨物 稅之免稅獎勵。而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核屬課稅範圍之不動產銷 售部分,亦有數種得排除課稅之例外條款,例如自住房地之銷售、非 自願之銷售不動產、或基於對於特定政策或產業之獎勵等。而有疑義 者,當具有特定政策目的之稅制,與該稅制基於其他目的之排除課稅 產生衝突時,稅法解釋與實務操作上該如何取捨與調和?得否從稅制 之立法目的,並衡酌實質課稅原則之立場進行核認及解釋,而非僅從 法律條文之文義進行審查?甚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對不動產的課徵,

有無違反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核心以及租稅法最基本之量能原則?種 種疑義即為筆者欲藉由本文之研究以尋求解答之動機。

6按內政部發布之房價所得比資料,全國 2011 年第 1 季為 7.31 倍,2014 年第 1 季為 7.51 倍,查詢自內 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址:http://p ip.moi.gov.tw/Default.aspx,最後瀏覽日期:2014 年 7 月 29 日。

7葛克昌,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法律性質,收錄於氏著,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翰蘆圖書出版有 限公司,2005 年 9 月,增訂版,頁 35-4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於不動產之課徵係將符合特定條件之不 動產,且取得未滿 2 年即銷售者納入課稅範圍,另為了避免打擊非屬 投機炒作者或基於其他特定目的之短期不動產銷售者,亦透過形式要 件規範來排除課稅。但相關的課稅要件及排除課稅要件,卻也成為投 機炒作者最常利用規避的條文漏洞,亦為不闇法令之無辜民眾遭到補 稅處罰的依據。雖然已有部分的稅法解釋或個案之救濟內容,已有所 防堵或放寬,然而仍有許多不足之處,甚至相關之解釋或見解有無違 反一般法律基本原則實有疑義。鑒於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 實務上有太多個案或通案之爭議,除了多位立法委員陸續提出各種版 本的修正,財政部亦經由行政院會議審議通過在 2013 年 12 月 19 日向 立法院提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修正草案,其中包括對於自用住孛排除 課稅之要件增加「自住事實」之要件8,另外並授予財政部得尌其他非 屬投機炒作性質之個案得排除課稅之權限9,由此初步修正草案觀之,

不動產課徵特種銷售稅之爭議,雖努力朝政策目的及課稅公帄之角度 綜合考量,故而從立法目的之實質解釋方向審認及修正,然而如何運 用實質解釋及其衡量的界限,避免淪為關說條款,則是將來修法通過 後可能要面臨的另一課題。

由於現行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制度及實務,不論從投 機炒作者之租稅規避抑或非屬投機炒作者無辜成為課稅範圍,相關爭 議不斷,加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可能修正的內容將來亦有產生如 何實質解釋之疑義的可能,因此本文將嘗詴從上位基本財產權的保障 與租稅法得侵害人民財產權的界限、以及從量能課稅原則來檢視不動 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合憲性,再統整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中 對不動產課徵於實務操作上的經常面臨爭議,進而討論如何以實質課 稅原則概念調整並帄衡相關不公帄的現象,並嘗詴提出對於我國不動 產課徵特種銷售稅之建議,以供未來實務操作及該條例之修正參考。

8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修正草案說明:「為避免所有權人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規避課稅,爰增訂『有自住事實』之免稅要件,以落實本款照顧自住換屋者之立法意旨。」

9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2 款修正草案說明:「鑒於現行實務尚有其他非屬短期投機交 易情形,因個案情節不一而難以逐一類型化規範,例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婚前各擁有一戶原符合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地,婚後出售其中一戶房地時,已不符合該款僅持有一戶房地之規定等,為避免產 生不合理課稅情形,傷及無辜,爰增訂第一項第十二款概括規定,以資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