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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招標方式的廠商資格與招標文件

第二章 廠商投標資格

第二節 不同招標方式的廠商資格與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是機關在招標階段訂立,然我國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有 三種招標方式,分別是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各種不 同招標方式有不同選商程序,而廠商資格是在招標階段的何時,如何 讓廠商知悉,為本節介紹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7所規範,符合公告金額一百萬8以 上採購得選用公開招標以及選擇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照 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 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 規定辦理。」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案件,其招標方式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業依規定訂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頒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則 比照中央規定辦理,除以金額選擇招標方式外,如有特定種類可以政 府採購法第 22 選用限制性招標方式,以下分述此三種招標方式的廠 商資格與招標文件。

7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 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採分 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 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四、採購項 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 額認定之。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 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

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 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 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 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 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8 (88)工程企字第 8804490 號函文:「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 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三、中央 機關小額採購: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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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招標

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2 項及第 27 條第 1 項,公開招標是以公告 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機關欲辦理採購,必須先依準備招標文件,再 將招標事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在網路上。廠商在公報或是網 路上知悉採購案後,向機關領取招標文件,而廠商資格記載於招標文 件內,其法依據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29 條:「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 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 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

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第一項)。…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 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第三項)。」、投標廠商資格 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2 條:「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 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 招標文件…」以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2 條第 5 條:「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

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 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依照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9第 77 點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可複選;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 分,不另檢附)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7)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 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 1 月 13 日工程

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最 後瀏覽日期:2016.12.18)

企字第 10100017900 號函修訂):

切結書 1

切結書 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切結書 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切結書 4(營造業工地主任)

 (8)資訊服務採購案,資訊服務費用估算表。

 (9)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

由上開法條以及主管機關見解,廠商資格必須記載在招標文件 內,招標公告屬於招標文件之一部。機關視案件性質清楚標明廠商資 格10,準備好招標文件之後廠商即可在主管機關訂立截止投標日前投 標。

若有疑義則可以在等標期11內釋疑,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廠商 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 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 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 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 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 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訂有明文。等標期依照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 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 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 釋疑期限,亦同。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 止收件日前一日。」而截止投標日之翌日即可辦理開標、審標與決標。

其流程圖如下:

10 林柔君(2012),《公共營建工程招標與決標之研究》,頁 25,國立高雄大學高階法律暨管理碩 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11 政府採購法第 28 條:「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 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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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公開招標流程)

準備招標文件 (採購法第 29 條)

公告

(採購法第 27 條)

開標

審標

決標

廠商等標期內參與投 標,釋疑

(採購法第 41 條)

二、選擇性招標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一、經常性採購。二、投標文 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五、研究發展事項。」。而在確定適用選 擇性招標,事前準備工作必須辦理資格審查,依照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

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 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換言之資 格審查必須以公告方式請廠商加入參加資格審查。審查通過之後建立 合格廠商名單,同法第 21 條:「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 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 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 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 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 廠商名單。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 邀之機會。」,另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邀請所有合格廠商 參與投標:「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 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 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

亦應載明。一、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二、公告邀請所 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三、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 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四、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 資格之廠商投標。」換言之,在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情形,欲採 用選擇性招標,先辦理資格審查,公告資格審查消息讓廠商加入資格 審查,機關審查合格後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再行邀請廠商參與投標,

機關再開標、審標及決標,其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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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資格審查文件

(採購法第 20、29 條)

資格審查公告

(採購法第 27 條)

資格標開標審查、建 立合格廠商名單(採 購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邀請所有合格廠商參 與投標(採購法第 18 條)

開標、審標、決標 廠商投標

(圖 3 選擇性招標流程)

在上開流程下,選擇性招標是一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程序,此時 即是廠商資格訂立,而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規定。

三、限制性招標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在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 者有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 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 改變者。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在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 者有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 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 改變者。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