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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資格設定不服之救濟方式

第四章 廠商對資格設定不符救濟方式與實務個案研析

第一節 廠商對資格設定不服之救濟方式

機關設定廠商資格依前第二章所述係記載於招標文件中,如機關 對於廠商資格不符,亦是對招標文件所載事項不服 。

機關在招標文件中記載的資格如有損害廠商權利獲利益者,可依第 75 條83第 1 項第 1 款在不少於等標期 1/4 期限內聲明異議,等標期依 政府採購法第 28 條機關辦理招標,應訂 14 日以上合理期限,如 14 日之 1/4 不到 10 日,此時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1 款以 10 日計(下流程圖路徑一)。

如廠商認有機關所設定之資格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6、37 條,

可以依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 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爾後如接獲機關 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或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異議亦即政府採 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2 款(下流程圖路徑二)。

廠商對資格不服,可否依同條第 1 項第 3 款所指採購過程或結果 申聲明異議?「採購過程或結果」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包括招

83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

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 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 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 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 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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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審標或決標過程或結果,此時排除對招標文件內容規定事項84, 換言之,對資格訂立是否合理救濟必須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 第 1、2 款異議,不適用第 3 款。

須特別提出的是廠商在審標階段被認定資格不符與資格設定是 否合理為不同層次問題,資格是否符合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項 目審查,資格設定是否妥適主要是審查以機關有無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36、37 條制定廠商資格,前者法律效果是不予開標,不予決標該廠 商,後者是投標不予受理。

向採購機關異議後廠商仍不服可向採購申訴委員會或公共工程 委員會提出申訴,法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廠商對於公告金額 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 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 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廠商誤向該管採購 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 訴之日。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 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同法第 83 條(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按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經訴願不服決定得提起撤銷訴訟,然如未於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遵時 異議、第 76 條申訴則因該處分業已產生形式確定力,無法再提起訴 訟。另方面如果在異議、申訴或訴訟中業已決標,因為提起撤銷招標 處分之訴訟無救濟實益,兩者非同一處分無法使決標處分消滅,撤銷 該資格不符之處分無法回復原狀,無權利保護,此時只能提起確認招 標處分違法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或或如有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 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轉換為確認處分違法之訴,同時依政府採購第 85 條請求損失投標費用合併提起給付訴訟。以下以流程圖展示:

84 陳建宇、駱忠誠合著(2000),《政府採購法實例解析》,頁 120,元照。

(圖 6 救濟流程圖)

(路徑一) 或 (路徑二) 對象

異議(75Ⅰ○1 ) 異議(75Ⅰ○2 ) 釋疑(41)

申訴(76),視同訴願(83)

撤銷訴訟(行政 訴訟法第 4 條)

確認訴訟(行政 訴訟法第 6 條或 第 196 條)合併 給付訴訟(85)

主 辦 採 購 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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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判字第 602、101 年判字第 1101 號、100 年判字第 2173 號、100 年判字第 2111 號、96 年判字第 1479 號、93 年判字第 2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