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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20

第二章 廠商投標資格

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20

機關設定投標廠商資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將採購金額與 性質區分為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特定資格包含兩類特殊採購以及巨 額採購。首先,在機關選用採購資格必須確認是否為特殊採購如屬投 標廠商資格第 6 條、第 7 條特殊採購即可適用特定資格,若不是特殊 性質採購,則以金額觀察。而另外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第 8 條:「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一、工 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二、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三、勞 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由上開法條可以知悉,採購金額在一 百萬以上到未超過兩千萬的勞務採購、一百萬以上到未超過一億元的 財物採購,一百萬以上到未超過兩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為基本採購,

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

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而金額在兩千萬以上的勞務採購、一億 元以上財物採購以及兩億元以上的工程採購為巨額採購適用同法第 2 項:「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

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而同法 第 4 項:「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 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授權行政機關訂立補充之法規命 令,因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90 年 8 月 8 日制定投標廠商資格 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進一步將基本與特定採購內容做詳細規 範。

(表格 1 特定資格種類)

(表格 2 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金額一覽表)

此處必須說明本文不討論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 項:「外國廠商 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 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蓋外國廠商要進入我國 政府採購市場上,有兩種路徑,一是達到政府採購協定所規範之要 件,包括採購主體、採購金額、採購客體等要求,進入我國政府採購 市場;二是不符合政府採購協定主體、客體、金額要件,依照我國政 府採購法及「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進入我國採購 市場,在該法第 6 條揭示,雖然外國廠商可以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 案,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1、37、57 條平等參與我國採購案的原 則,我國機關因此在外國廠商參與投標之資格訂立上,雖然沒有排除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適用,但此處既然資格訂立有我國廠商相同,即 無特別提出必要。綜上,在符合金額、主體、客體要求之外國廠商適 特定資格

以標的金額區分:巨額採購 以標的種類區分:特殊採購

性質 資格

工程 財物 勞務

特定資格(巨額採購) 二億元以上 一億元以上 二千萬元以 上

基本資格 二億以下 一億以下 兩千萬元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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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政府採購協定,非屬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欲參與的我國廠商,仍 必須依照我國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規定之資格參加,無特別提出必要。

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係作為廠商積極資格,正面勾勒出廠商應具 備何種條件始得加入採購,惟機關亦可制定消極資格,排除廠商進入 採購,消極資格法條依據是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政黨及與其具關 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前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 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以及同法第 101 條:「機關辦理採 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 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 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 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 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 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十、因可歸責於廠 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 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

情節重大者。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本文以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1、2 項及第 4 項授權規範的子法即投標 廠商資格及特定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為積極資格,而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第 101、103 條以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為消極資格,

以下分述之。

第一項 積極資格

積極資格又以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又區分為基本資格與特殊或巨 額採購之特定資格:

一、基本資格

基本採購廠商資格之訂立主要依據是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

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及第 4 條,為原則性之訂立,如果是巨額採 購或是特殊採購之特定資格,機關亦可選擇資格較為寬鬆的基本採購 的資格做為廠商資格,而得不選用特定資格。

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2 條:「機關辦理 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 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二與履 約能力有關者。」機關可就招標標的與履約能力事項制定基本資格,

進一步詳細說明;與招標標的有關事項是第 3 條第 1 項:「機關依前 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 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一 廠商登 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

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 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三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 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與履約能力相 關事項是第 4 條第 1 項:「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 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 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一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 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 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 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二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 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 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 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 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 等。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 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

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四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 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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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五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六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 管機關認定者。」以下分述之: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 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 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 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 件。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4 項:「第一 項第一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 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 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 基準。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 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 定營業項目」。我國廠商辦理依公司法辦理設立登記時,向主管機關 為設立登記的內容包含公司名稱以及營運業務,而營運業務的記載是 以經濟部所編定的營業項目代碼表為內容,不得再細類項目下有更細 微規定,例如製造業為 C 大類,食品製造業為 C1 中類,小類為 C103 罐頭、冷凍、脫水及醃製食品製造業,細類為 C103010 罐頭食品製造 業,不得再進一步規範水果罐頭食品製造業更詳細規定12

另外在上開規定下,機關設定廠商基本資格除了檢附設立登記證 明,該登記證明內容可以要求廠商的設立登記包括有某營業項目代碼

另外在上開規定下,機關設定廠商基本資格除了檢附設立登記證 明,該登記證明內容可以要求廠商的設立登記包括有某營業項目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