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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在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案件,機關必須依據採購目的及需求,訂 立廠商投標之資格,載明在招標文件以及公布於政府採購網站上,俾 利廠商知悉參與投標。為確保廠商具備足夠履約能力來履行採購契 約,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依據採購案件性質以及金額大小,區分為基 本資格、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特定資格以及外國廠商資格,以此不同 類型採購案區分不同廠商資格,並且依本條第 4 項授權行政機關訂立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再者該資格依政府採 購法第 37 條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以及該資格必須要符合契約所必須 之履約能力。

從上開法令得知,機關劃定一條界線,符合該資格的廠商得以投 標進入採購程序,不符合該標準的廠商,則無法進入採購程序,因此 該條界線的劃分本質上會限制廠商進入採購市場,有限制競爭的效 果,然而如果該種限制競爭情形具有正當理由,則該限制競爭並非非 難的對象,真正非難者應該是不具備正當理由之限制競爭,因此在何 種情形下會構成不當限制競爭就成為本文討論重點,也就是是否符合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以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法規意旨。

本文依照法條內容區分兩種不當限制競爭情形,第一種係政府採 購法第 36 條以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種 係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不當限制競爭,廠商資格不符合契約履約能 力所必須,以案例個別探討分析機關設定廠商資格的規則以及常見資 格限制競爭錯誤類型。

本文試圖從文獻以及實務見解歸納出機關設定廠商資格是否符 合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以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 認定標準,俾利機關在設定廠商投標資格中更加小心注意招標資格常 見爭議以及提供廠商在與機關涉及廠商投標資格爭議中得以運用抗 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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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主要是在招標中機關設定廠商資格有無限制競爭作為主 軸,因此環繞在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以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 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又既以機關行為為主軸,廠商若有違法程序 行為,如借牌圍標、提供偽造文件等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另外亦與廠 商資格混淆的是機關在採購產品,產品的規格亦有限制競爭問題,此 規範在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然本文亦不將規格限制競爭做為重心。

政府採購行為性質通說採取雙階理論,分為前階段招標、審標、

決標之公法行為,以及後階段履約行為,而實務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在前階段為行政法院管轄,後階段則屬於民事法院管轄,例 外是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機關刊登不良廠商與第 103 條停權,原本屬 於履約階段爭議,因機關公權力行使而劃歸行政法院管轄。常有廠商 在爭執 101 條時併同主張在招標階段機關設定廠商資格不當,而該資 格成為契約條款,造成不可歸責廠商債務不履行事由,即不符合政府 採購法第 101 條之要件,進而廠商主張機關不應依照 101 條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成立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停權事由,故本文除了在公開招 標採購程序中,討論機關設定廠商資格的招標的前階段公法行為,亦 有在履約階段主張前階段公法行為不當的爭議類型,但不包括私法履 約爭議。

在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範外國廠商資格,本文並不論及 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資格,蓋在主體、金額、客體符合政府採購協定之 標準,則必須適用政府採購協定,如不符合該標準,我國政府機關則 依據我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辦理採購案,在 中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6 條即排除政府採購法 第 37 條適用,故本文不加以討論外國廠商參與我國採購案資格是否 妥適問題。

綜合上述,本文討論範圍只侷限在機關招標階段廠商資格設定行 為,不及於廠商不法行為、規格限制競爭、機關與廠商雙方履約階段 的民事爭議以及外國廠商資格參與採購案,但有包括在履約階段廠商

因為受到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停權而主張招標階段廠商資格設定之 問題。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本文運用文獻分析、比較方法以及個案分析三種研究方法。首先 在文獻分析法,透過國內書籍、論文、期刊,研究報告架設政府採購 法第 36 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及政府採購 法第 37 條內容,此方法運用在第二章以及第三章。其次,利用比較 方法參酌政府採購協定廠商資格以及日本廠商資格訂立法規,觀察我 國廠商資格訂立法規內容差異,此方法運用在第二章。最後,透過個 案研究,即法院判決案例探討我國政府採購實務如何判斷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第 37 條廠商資格有無限制競爭,各個層次容易發生之爭議,

此方法應用於第二、三、四章。

本文第一章是緒論,第二章是討論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以及投標 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本章運用文獻分析、比較方 法、以及個案研究三個方法,討論廠商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第三章 是討論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不當限制競爭,運用文獻分析以及個案研 究。第四章是廠商資格不符之權利救濟,並且綜合以上本論文各章,

本章運用文獻分析以及個案研究方法,其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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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研究方向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以及投標廠商資 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

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

1.文獻分析以及案 例收集架構內容。

2.比較分析政府採 購協定與日本立法

1.文獻分析。

2.案例研究

廠商對資格不符之 救濟及實務案例分 析

1.文獻分析。

2.案例研究。

(圖 1: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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