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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資料分析

二、 不同新聞情境下的馬賽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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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學運的時候,有一天晚上出現一個拿刀的飆車族,他在現場就被警 察帶走,已經是現行犯,所以我們就沒有馬賽克。但是後來家屬找上我們抗議還 要求道歉,他說所有親朋好友看到電視都知道他兒子去拿刀鬧場,讓家屬很丟 臉,如果我們不道歉他們不會罷休。所以有時候我覺得被拍攝人的意見,也會左 右我們要不要馬賽克的標準。﹙代號F﹚

「有一次東區一家服飾店張貼一個公告,表示店裡遭小偷,然後公布監視器 裡兩個嫌犯的影像,我們去採訪後沒有打馬賽克就播出來了,後來發現這兩個人 不是嫌犯,店家搞錯人了,這個就很嚴重。因為那時候我們也只是想幫忙抓小偷,

沒有考慮店家公布的到底是不是真相,顯然這兩個人是無辜的。經過這件事情,

後來我們的做法就會改變,非警方公布的錄影帶,除非採訪到當事人,除非是已 經判決下來,否則只有一方的說法,我們沒有權利公布誰是犯罪的人。其實很多 都是發生事情之後就修正一些作法,法律沒有規範這麼嚴謹,很多都是事發之後 學到的經驗﹙代號1﹚

從個人的判斷、向新聞前輩的請教、聽從長官的指令、遵守公司的規定、配 合外部團體的約束,到新聞環境帶來的壓力。一層層的影響,養成了電視記者的 馬賽克使用行動。

二、 不同新聞情境下的馬賽克行動

新聞事件是難以掌握和事先安排的,記者執行新聞任務時,第一要務是捕捉 新聞現場的訊息和畫面。攝影記者要應付各種突發或未知變數的新聞現場,並即 時即地使用攝影機(區國強,2011)。有時新聞現場欠缺規劃,就會失去採訪紀 律,攝影記者彼此以身體衝撞卡位(潘俊宏,2010)。由於電視新聞組織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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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拍新聞畫面,所以記者面臨「不可能不拍」、「不得漏拍」、「先拍再說」的 壓力(楊子毅,2006)。在採訪和拍攝當下,記者往往無瑕先去考慮新聞播出時 必須遵守哪些法律、命令、行政規則還有組織的內規。一旦攝影鏡頭無法在新聞 現場避開不適宜播出的畫面,不管是哪一類型的新聞題材,幾乎都是在回公司剪 輯時,再使用馬賽克遮蔽補救。

(一)不雅及不妥的畫面

收視率競爭激烈的電視新聞,充斥著羶色腥、暴力、血腥等不適宜在普級頻 道中出現的訊息及畫面。所以當電視記者在面對暴力血腥、色情裸露、猥褻噁心、

違背社會道德或法律規定必須隱匿身分資訊…等新聞時,通常都會根據法律禁止 出現的事項以及自己的判斷,以馬賽克遮蔽部分畫面,避免遭到政府的裁罰與社 會各界的抨擊,讓新聞得以順利播出。

「如果是我在現場看到打架的畫面,本能一定會去完整的拍下來,最好還要 拍到細節,像是哪裏被打到,事後回來再打馬賽克。怎麼衝突誰打誰誰受傷,都 必須要在現場記錄下來,像是行政院警察驅離學運學生的時候,我能跟長官說太 暴力、太恐怖,我能不拍嗎﹖你回公司試試看!第一時間要記錄下來,事後怎麼 樣我再處理,該馬賽克就馬賽克...。」﹙代號5﹚

「之前在XX的要求是所有的屍體都要拍出來...那時候是要求不管是浮 屍還是現場都是第一時間要拍到,但要不要馬賽克回公司之後再斟酌。」﹙代號 2﹚

「我都是採取比較嚴謹的態度,先馬再說。如果一個女星有穿著泳裝,但是 做出不雅的動作,我也會馬賽克。」﹙代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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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色情嫖娼的新聞,警察去偽裝嫖客的時候,衝進去抓人的時候,女性的 都是光溜溜的,就通通先把畫面拍下來,之後再看看要不要馬賽克。警察的臉也 要馬賽克,女性的身體也要馬賽克。」﹙代號1﹚

由訪談資料可以看出,如果無法在拍攝的第一時間避開不雅不妥的畫面,攝 影記者都會先完整記錄下來,等到新聞產製流程進入剪輯階段,再來打馬賽克。

而使用馬賽克來避免裁罰是有用的,因為連NCC開罰新聞台,公諸社會的懲處原 因,甚至會直接載明「違規畫面沒有打上馬賽克」。

像是2007年5月30日,東森新聞報導「朋友因七百元反目殺人」遭到NCC處 以警告,核處原因是:血跡雖有打馬賽克,但是死者屍體沒有打「馬賽克」,違 反新聞普遍級規定(取自

http://www.ncc.gov.tw/chinese/files/11021/315_5173_110218_1.pdf)。

面對不雅及不妥的新聞畫面,最直接簡便的方法就是打馬賽克,但何時要 使用這項「工具」,有時候每個電視記者有不同的判斷。如果說主管機關是裁判,

遭到懲處的就代表做錯了,下次再遇到類似狀況,也將迫使這些電視記者,在經 驗中修正馬賽克的行動。

(二)出現商標和產品的畫面

由 NCC 定期公布的無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核處紀錄」(表 2-3-1)可以看到,

無線和衛星電視的新聞違反「節目廣告化」遭裁罰的狀況最多。檢視「廣電三法」

的條文,不管是「廣告應與節目明顯分開」,或是「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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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區分」,就是禁止將「廣告」和「節目」混在一起;《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 化認定原則》(2001 年)也明訂,如果在節目中為了促銷和宣傳而提及商品或 品牌,就會被認定是「節目廣告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從事商業 置入行銷暫行規範」自 2012 年 10 月 5 日生效,雖然適度開放電視商業置入性行 銷及贊助,但依舊禁止新聞及兒童節目從事置入性行銷。(取自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257&is_history=0&

law_sn=1964&sn_f=1964)。

一旦違反相關規定,無線電視台會被裁罰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連續違規及情節重大,除了罰款金額會增加到四十萬,最重還會遭到三日以上、

三個月以下的停播處分;衛星電視則將依情節及違規次數,分別給予警告、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二十萬以上兩百萬以下罰鍰、停播、撤照等處分(《廣 播電視法》,2011、《衛星廣播電視法》,2003、《有線廣播電視法》,2007)。

違法輕則罰款,最重停播、撤照,而且還會影響新聞頻道的公信力和專業度,

所以電視台都會三令五申要求新聞記者避免違法。在焦點團體訪談中,研究者以

「林志玲出席浪琴表代言活動」為例,詢問參與者在面對新聞畫面中的商標或產 品時該如何處理?有人認為一定要馬賽克,有人則覺得如果報導的重點和商標、

商品無關,就可以不用馬賽克。

「這有廣告嫌疑,一定要馬賽克。」﹙代號6﹚

「只是做感情議題,不是做牌子,就不需要馬。」﹙代號E﹚

「議題的不同可以規避新聞廣告化的罰則。」﹙代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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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新聞做甚麼角度,如果是出席浪琴錶發表會,這樣就要馬。如果主題 是訪問林志玲懷孕,這樣就不用打馬賽克,不然你說去忠孝東路拍一條街,這樣 要不要把每個品牌都馬賽克?」﹙代號1﹚

但如果新聞本身就是廠商出錢的置入性行銷,記者即使判斷必須以馬賽克遮 蔽露出的商品或品牌,但身為組織中的成員,還是會遵照公司的指示讓它露出。

「老闆說不要馬就不馬,我的專業判斷是要馬,但老闆可能有不同的考量

(按:不打馬賽克)。」﹙代號4﹚

「跑產品的記者會,跑一些業務專案的新聞,只要有logo,只要避不掉都要 馬賽克...。XX電視台業務配合單有分A、B、C等級,A就是要露出廠商logo,B 就是製作一條新聞露出活動,C就是由主播搭配新聞畫面唸一唸稿就好。公司還 會看今年還有幾個罰點可以扣,第一次就是NCC提出警告,第二次就開始罰錢,

比如說三十萬,公司就說那我不要再做了。但是如果廠商說他出錢,繼續露出logo 那就配合,有的廠商很有錢不怕被罰,這種就不用管他。」﹙代號E﹚

事實上,如果因為違反節目廣告化而遭到罰款,對營收狀況較佳的電視台來 說,其實並不算龐大,只要多拉幾檔廣告就可以彌補回來,甚至有些廠商就如代 號 E 的參與者所說,在洽談新聞置入性行銷時,會協議幫電視台繳納罰款。

(三)新聞專業判斷下的馬賽克行動

1. 保護「消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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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保護新聞消息來源?新聞媒體生存的命脈,在於有充足的新聞事件 及源源不斷的新聞來源可供取材報導,以增加新聞報導的正確性、客觀性及深度 與廣度。所以,建立與新聞來源提供者一定之相互信賴關係,使消息來源提供者,

願意也勇於提供正確而深入的新聞事件訊息,是極為重要的(陳盈錦,2005)。

現今的電視新聞題材多樣化,除了每一家媒體都有的「通稿」外,各電視台 都在努力開發「獨家新聞」或「重大新聞」。這類新聞必須有話題性或是影響性,

所以幾乎都有高度的敏感性。因為不管是被報導的公家單位、民間企業或個人,

常因為新聞報導所揭發的內容,輕則無奈尷尬、名譽受損,重則影響其既有之利 益甚至必須受到法律制裁。為了避免這些被報導的對象惱羞成怒,報復或騷擾消 息提供者,所以不能讓消息來源曝光。這也是新聞工作者應該有的新聞專業責任。

尤其是重要的消息來源通常未被賦予對外發言權,因此多半都以匿名形式處 理;當其提供的是內幕或敏感訊息時,記者在處理上更為小心,多半刻意不讓其 曝光。也就是說,這些消息來源通常都是隱性、不會在報導內文中出現的人物(羅 玉潔、張錦華,2006)。

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的理論基礎,除了源自於具有憲法基礎的新聞自由從屬 性、防禦性權利外,更是來自於新聞專業倫理規範下,新聞記者必須對新聞消息 來源提供者承諾的道德義務。反言之,如果新聞工作者不能給予保密承諾,許多

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的理論基礎,除了源自於具有憲法基礎的新聞自由從屬 性、防禦性權利外,更是來自於新聞專業倫理規範下,新聞記者必須對新聞消息 來源提供者承諾的道德義務。反言之,如果新聞工作者不能給予保密承諾,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