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三節 不同於美國的股權結構/控制權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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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貢獻心力愈多,公司價值愈高;其二,當持股比率達到一定水準,
外部董事亦發生鞏固現象,由於外部董事通常不若經理人般享有五花 八門的公司津貼(corporate perks),導致公司價值降低的原因,或許 是其可能支持一些自己滿意卻不為市場所認同的投資案44。
第四項 本節小結
以 Berle 和 Means 觀察到的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現象為基礎,
Jensen 和 Meckling 透過代理理論來說明現代企業面臨的問題。此種
「經營者」與「股東」對立的傳統代理問題觀點主導了學界的思潮,
也催生了許多探討代理成本的文獻和實證研究。前述 Morck 等學者 針對美國企業的研究即顯示,在股權分散的前提下,當經營者的持股 水準很低時,增加其持股確實可能發生利益收斂效果,而為權益報酬 作為調和利益分歧的誘因機制提供了實證上的支持。然而,企業股權 分散對於資本市場相對成熟的美國而言或許是常態,但在其他國家、
地區則未必如此,當企業的控制權型態與 Berle 和 Means 所觀察到的
「經營者控制」有根本上的差異時,權益報酬是否仍為抑制代理成本 的一帖良藥,即有待進一步研求。
第三節 不同於美國的股權結構/控制權型態
第一項 控制股東與家族企業
傳統觀點係在股權分散的前提下探討代理問題,但晚近許多文獻 卻指出在許多國家企業的股權結構與 Berle 和 Means 觀察的美國企業 不同,反而出現股權集中在大股東或是特定家族手中的現象。在這些 股權集中的國家裡,企業的控制權型態係以「少數控制」以及「經由 法律手段控制」為主,代理問題也以另一種風貌呈現。
44 Randall Morck, Andrei Shleifer & Robert W. Vishny, supra note 39, at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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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eifer 和 Vishny 在《公司治理調查報告》中指出,美國企業裡 大股東相對罕見,但即便如此,美國企業的股權結構亦非完全分散。
事實上,股權集中於家族或少數投資人手中的情況比想像中更普遍,
也有數百家公開公司存在持股逾半數的大股東。另一個股權相對分散 的國家則是英國。在德國,大型商業銀行通常以委託書掌握主要企業 超過四分之一的表決權,且研究發現約八成的德國大型企業存在持股 逾 25%的非銀行大股東,而較小型的企業則是由家族以過半數股權或 金字塔型的控股結構掌控。日本企業股權集中的程度雖然不若德國,
但也存在大量交叉持股和由主要銀行持股的情形。就法國而言,企業 交叉持股和所謂「核心投資人」(core investors)的存在亦相當普遍。
總括來說,包含歐洲、拉丁美洲、東亞與非洲在內,各國企業典型上 皆存在「控制股東」(controlling owners),且往往是企業的創辦人或 其後裔,股權集中與控制股東的存在似乎已是普世現象45。
以東亞企業為例,依據 Claessens 等學者針對香港、印尼、日本、
南韓、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台灣、泰國等九個國家共計 2,980 家企業進行調查的結果,有逾三分之二的企業存在控制股東。此外,
藉由交叉持股與金字塔型的控股結構,這些控制股東所掌握的表決權 往往超過其對於公司現金流量所享有的權益(現金流量權,亦有稱作 盈餘分配權)。在這些股權較集中的企業裡,經理人更多半都是控制 股東的家族成員46。
第二項 股權集中的利與弊
Shleifer 和 Vishny 認為股權集中雖然帶來無法分散風險的成本,
但觀察許多公司皆存在股權集中現象,可知對於大股東而言,相較於 將控制地位拱手讓出,風險集中帶來的成本並非想像中高昂。然而,
45 Andrei Shleifer & Robert W. Vishny (1997), 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52, No. 2, at 737-783.
46 Stijn Claessens, Simeon Djankov, Joseph P. H. Fan & Larry H. P. Lang (2000),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ast Asian Corporation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Vol. 58, at 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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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自公司治理的角度切入觀察,大股東的存在有利有弊:利是大股東 相較於散戶而言有較充足夠誘因去監督經營者,可緩和傳統代理問題
47;弊是大股東的利益未必和其他股東一致,其追求自身利益極大化 的過程中將可能侵佔其它小股東的權益,這在大股東所掌握的控制權 超過現金流量權時特別容易發生,蓋此時大股東有更強的偏好與力量 左右公司現金流的分配48。學者們指出,股權向控制股東集中理論上 將可能帶來兩種效果49:
一、 正面的誘因效果(the positive incentive effect)
當股權愈向控制股東集中時,其握有的現金流量權也愈高,
善加經營公司的誘因也將愈強,因為這有助於增加其財富。
在此同時,控制股東自公司榨取私人利益而減損公司價值的 誘因也將愈弱,因為這將造成其個人財富的減損。換言之,
公司價值與控制股東所享有的現金流量權益(即持股水準)
之間具有正向關係。
二、 負面的鞏固效果(the negative entrenchment effect)50
當股權愈向控制股東集中時,其控制地位亦將愈根深蒂固,
也將愈有力量榨取個人私利,傷害公司價值和小股東權益。
此類型的代理問題在控制權(即表決權)和現金流量權兩者 高度乖離時尤其嚴重,因為控制股東可享有的盈餘分派利益 愈少,其榨取個人私利所須負擔的成本也愈低。
47 持股比率較高的大股東較有誘因去蒐集資訊和監控公司經營者,而可避免股權分散所導致的
搭便車(free rider)問題。此外,大股東亦有足夠的表決權去對現任經營者施壓,或透過委託書 戰爭、控制權的接管(takeover)來驅逐現任經營者。某些極端的案例中,大股東甚至完全掌控 公司的控制權。因此,大股東的存在本身即緩和了傳統的代理問題。Andrei Shleifer & Robert W.
Vishny, supra note 45, at 754.
48 例如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具有較多的(superior)表決權,或是透過金字塔型的控股結構掌控 公司時,其握有的控制權便超過現金流量權。Id., at 758-759.
49 Stijn Claessens, Simeon Djankov, Joseph P. H. Fan & Larry H. P. Lang (2002), Disentangling the incentive and entrenchment effects of large shareholdings, Journal of Finance, Vol. 57, No. 6, at 2741-2771.
50 參註 35,國內文獻亦有譯為侵佔效果,本文統一譯為鞏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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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Claessens 等學者的研究發現
控制股東的「誘因效果」與「鞏固效果」可說是從不同角度切入 觀察經營者持股與公司價值的關聯(以股權集中為前提,且特別著眼 在控制權/現金流量權的乖離),而與利益收斂假說、職位鞏固假說 異曲同工。Claessens 等學者為了探討東亞企業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
(控制權型態)對於公司價值造成何種影響,自香港、印尼、南韓、
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台灣、泰國等八個東亞國家挑選了 1,301 家上市櫃公司進行實證分析,發現大多數企業皆存在「最終所有者」
(ultimate owners),鏈結最終所有者與企業的媒介,則是其他公司、
財團法人基金會或金融機構。經過層層抽絲剝繭分析,並將家族成員 歸戶後,在以掌控 10%表決權作為實際控制(effective control)門檻 下,家族企業佔比為 68%。若將實際控制門檻提高至 20%,則家族 企業佔比為 60%(參見表一)51。
鑑於資產重置成本的數據取得不易,且各國的固定資產折舊會計 處理原則未必相同,故 Claessens 等學者捨棄了 Tobin’s Q Ratio 改以 市價淨值比率(Market-to-book ratio)為衡量公司價值的指標。研究 發現,當控制股東的「控制權/現金流量權偏離差」超過 11%-15%
之級距以後,將與樣本公司的市價淨值比率呈現顯著的負向關聯,即 公司價值將隨著「控制權/現金流量權偏離差」的增加而下降,此項 結果與鞏固效果的假設相符(參見圖二)52。
Claessens 等學者的研究結果證實了控制股東所握有的控制權與 現金流量權兩者之乖離將升高代理成本的假設,其認為東亞企業股權 結構(控制權型態)與鞏固效果之間的關聯程度,可能和較為特殊的
51 Stijn Claessens, Simeon Djankov, Joseph P. H. Fan & Larry H. P. Lang (2002),supra note 49, at 2750.
52 Id., at 2755-2756. Claessens 等學者在計算控制權時,是以控制股東對樣本公司的「直接持股比 率」加計「各控制鏈最小間接持股比率」來計算;而在計算現金流量權時,則是以控制股東對樣 本公司的「直接持股比率」加計「各控制鍊間接持股比率的乘積」來計算。舉例而言,若某家族 直接持有 A 公司 11%股份,而 A 公司又持有 B 公司 21%股份,則在「某家族─A 公司─B 公司」
的控制鏈當中,控制權的比率為 11%,現金流量權的比率為 2.31%(1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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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東亞企業的控制權型態
經濟環境有關,包含金融體系的品質、法律對於小股東的保護程度、
財務揭露的透明度等。申言之,相較於 Morck 等學者針對美國企業 所為的研究結果─經營者持股逾 5%公司價值即開始顯著下降,東亞 企業則是在控制股東的「控制權現金流量權偏離差」達 15%(即控制 股東至少得掌握 15%表決權)後才有明顯的鞏固效果。造成此差異的 可能原因是:在美國鞏固效果主要源自經營者對控制權接管的阻礙,
而美國企業股權相對分散,經營者以較低持股便可能成功阻止控制權 接管、發生鞏固效果;相對來說,東亞企業甚少發生控制權的接管,
來源:Claessens et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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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東亞企業市價淨值比率與控制權/現金流量權偏離差
來源:Claessens et al.
鞏固效果可能源自其他原因,例如控制股東透過關係人交易進行利益 輸送等,而必須有較高的控制權。就東亞企業而言,要防止控制股東 從事這類行為,必須仰賴小股東的強力積極行動,而這對於公司治理 普遍貧弱、執法不彰的東亞地區來說,較為困難53。
第四項 我國的實證
第一款 家族企業普遍
我國企業由於集團企業交叉持股、金字塔型的控股結構以及人頭 文化盛行,在股權結構、控制權型態方面均與美國企業有相當差異。
前文中 Claessens 等學者針對東亞企業(包含台灣)所為的實證研究
前文中 Claessens 等學者針對東亞企業(包含台灣)所為的實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