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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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權益報酬的理論與實務初探
─以限制性股票為重心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自 1985 年聯華電子首開先河以來,員工分紅入股曾是廣受我國 高科技企業青睞的獎酬工具,在股市一度上萬點的年代造就了所謂的
「科技新貴」。然而,這項獎酬工具誘人之處卻建立在會計與租稅的 雙重特殊待遇上:企業授予員工的股票紅利當作盈餘分配,只在資產 負債表列為股東權益減項,未於損益表列為費用,美化了營業淨利1; 獲得股票的員工只按面額課徵個人綜所稅2,嗣後再轉售股票也只須 負擔手續費與證交稅,相較於領取現金紅利而言大大降低個人稅負。
換言之,這看似企業與員工雙贏的遊戲,卻是以股權稀釋和稅基流失 作為交換,由股東和國庫默默買單。姑不論這項獎酬工具是否有助於 提升經營效能,其使財富集中的效果倒是無庸置疑。
時至今日,隨著員工分紅費用化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員工 分紅入股的租稅及會計上優勢已經不再,企業(和其經營者)卻不曾 停止其尋求更具「吸引力」獎酬工具的腳步。繼 2000、2001 年證券 交易法、公司法相繼修正引進員工認股權之後,立法院在「激勵員工 績效達成」3的倡議下,終於在 2011 年增訂公司法第 267 條第 8 項,
1 有關當時的會計處理方式,詳參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78)年基秘字第 127 號《員工
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會計處理》。另參照 95 年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商業盈餘之分配,
如股息、紅利等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廢止)第 19 條之 1:「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公 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
3 公司法第 267 條第 8 項立法理由:「…參酌國際趨勢,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者,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又鑒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所發行限制員工權利票,係 為激勵員工績效達成之特殊性,爰明定排除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定員工承購權相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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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國外已行之有年的限制性股票引進國內,以期「讓企業獎酬員工的 工具與國際接軌,便利企業吸引優秀人才,提升企業競爭力…」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 2012 年 2 月 20 日 亦公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募發準則」)
修正條文,訂定相關細部規範。
依公司法和募發準則的規定,限制性股票(按:法條用語為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是指企業基於激勵員工目的,對員工無償或折價發行 新股,該等股份附有既得條件,於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
員工未達成條件時,發行人得依發行辦法收回或收買股份。簡言之,
限制性股票的特色是:一、對員工(特定身分之人)發行新股,排除 原股東優先認購權;二、得折價或無償發行;三、附有條件,在條件 達成前股份權利受到限制(例如禁止處分);四、若員工未達成條件,
發行人得收回或收買股份,乃禁止股份回籠原則之例外。
惟前述「激勵員工績效達成」、「便利企業吸引優秀人才」等立法 理由,是否即足以充分說明引進限制性股票之必要性?似非無疑問。
蓋撇除榮譽、頭銜、成就感等涉及精神層次、無法以金錢量化的獎酬 以外,所有物質上、經濟上的獎酬似無不能以現金取代者。只要相關 評量績效標準設計得宜、金額相對具有競爭力,以現金作為獎酬工具 似乎也能達到激勵員工、吸引人才的效果;至於就提供長期性的誘因
(留才)而言,現行法制下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庫藏股亦具有類似 功能。則相較於現金及其它既有的獎酬工具而言,限制性股票的利基 何在?遂引起筆者研究的興趣。
截至 2012 年 12 月為止,已經有 43 家上市櫃公司擬發行限制性 股票5,然而相關法學論著不多,此項新獎酬工具在稅務上的處理也
4 詳參立法院公報,第 100 卷,第 46 期,頁 292-293。
5 上市公司共 29 家,分別為鴻海、順德、佳能、瑞昱、凌陽科技、浩鑫、晶電、京元電、晶豪
科技、聯陽、揚智、晶技、建碁、建漢科技、緯創、新世紀、群創光電、奇美電子、昇陽科、新 日光、奕力、旺能、達能、國光生技、新唐科技、和碩、華冠通訊、凌巨、廣鎵;上櫃公司共 14 家,分別為捷邦、原相、光環、宜特科技、陽程科技、擎泰科技、中天生技、亞泰、鈺創科 技、應華精密、茂達電子、頎邦科技、驊訊、茂迪)。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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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不明確之處6。撇除若干技術問題尚待釐清外,引人注意的是,
業界和金管會一度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數存有歧見:依原先公告
(2012 年 2 月 20 日)的募發準則規定,企業授予單一員工的限制性 股票數量不得超過申報發行總數百分之十,即企業每次申報發行皆須 湊滿十名以上員工。金管會所抱持的理由是「避免獎酬集中於少數經 營階層」7,但這和業界期盼相左,故新法公告不到半年金管會旋又 修法刪除該限制,改為就單一員工累計被授予數量進行總量管制8。 這段插曲突顯了限制性股票在主管機關眼中「未蒙其利,先見其弊」
的尷尬處境,同時也透露出主管機關對於企業自我監控經營者報酬的 疑慮,這在甫推動上市櫃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之際,不免有些諷刺,
也讓限制性股票的引進更加耐人尋味。
蓋經營者報酬是否與經營績效(尤其是長期績效)相連結是公司 治理良莠的重要指標,而權益報酬(equity-based compensation)相較 於現金獎酬而言,一般認為是與經營績效連結程度較高的獎酬工具,
其構想是在經營者報酬組合中納入權益,藉此使經營者和股東的利益 趨向一致:倘績效良好,則股東和經營者同蒙其利;若績效不佳,則 經營者和股東一起遭受財務上的損失。透過此種利害調和機制,權益 報酬被期待用來賦予經營者為企業創造長期價值的誘因,避免經營者 過度專注於追求短線績效。
然而,考量我國企業股權結構特性,經營者高度持股本非罕見,
權益報酬是否適於所有企業,似已值得推究。況且,任何獎酬工具從 選用、設計到績效的評量及監督,各環節皆與最終能否帶來正面效益 攸關。權益報酬要發揮將經營者和股東「綁在一起」的效果,除應具
http://mops.twse.com.tw。
6 有關限制性股票的課稅疑義,參閱蔡佳妤,限制型股票怎麼稅 企業頭大,經濟日報,2012
年 4 月 20 日。
7 金管會新聞稿,有關外界針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給單一員工數量限制之回應,2012 年 3 月
27 日。有關業界對於限制性股票之獎酬對象及人數的看法,另可參考彭禎玲,金控留才 限制 型股票不管用,工商時報,2012 年 3 月 4 日;劉紹樑,限制「限制型股票」就限制了競爭力,
台灣銀行家雜誌,2012 年 4 月。
8 金管會 101 年 8 月 13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3695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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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配套措施,令經營者無法輕易脫離、規避該機制外,尚須注意報酬 與績效(會計盈餘/股價)的高度連結亦可能增強經營者財報窗飾、
投機舞弊的負面誘因。如何在增強經營者報酬與績效連結程度的同時 又能降低不好的副作用,考驗著企業治理當局的智慧。至於法律在此 應扮演何種角色?是該側重「防弊」角度佈下層層限制?抑或該儘量 保留足夠自由度,讓經營者報酬議題回歸企業自治?誠值對此項議題 有興趣的讀者們一同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