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四節 本章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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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經營績效的指標,發現屬於家族控股型態的公司及控制權與盈餘 分配權偏離程度較高的公司,經營績效顯著較差。
第四節 本章小結
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衍生的代理問題,向來是學界研究之重點,
同時也是公司治理相關法制設計的立論基礎。然而,肇因於各國企業 股權結構、控制權型態的差異,代理問題呈現的風貌相當複雜多樣,
早期學者們在有限的模型裡推導出的假說往往不能完全解釋實務上 的許多現象。
傳統代理問題的觀點認為隨著經營者持股部位增加,其個人財富 與公司價值的連結性愈高,經營者與股東之間利益分歧的程度愈低,
從而理論上的代理成本也愈少。此觀點為經營者權益報酬提供了立論 依據,蓋權益報酬在適當設計的前提下,理論上應可增加經營者個人
5.27%,平均盈餘分配權為 2.23%;聯電集團平均股份控制權為 5.57%,平均盈餘分配權為 1.17%。
林宛瑩、許崇源,註 61 文,頁 294-295。
63 ROA 全稱為 Return On Assets,即總資產報酬率。
圖三:台灣集團企業控股途徑釋例
來源:林宛瑩、許崇源
2005 年公司法第 179 條修正後,被持有 過半數股份/出資額之從屬公司所持有 控制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故途徑(5)
以虛線表示。
最終控制者
未上市櫃/非營利組織
未上市櫃 非營利組織
上市櫃 A 上市櫃 B
途徑(1)
途徑(3)
途徑(4)
途徑(5)
途徑(2a) 途徑(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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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與公司價值的連結程度,使經營者與股東的目標趨向一致,發揮 利益收斂或誘因效果。就實證面而言,Morck 等學者針對美國企業的 研究亦顯示,當經營者初始持股水準甚低時,增加其持股在一定限度 之內確實可能為公司價值帶來正面效益。另一方面,雖然經營者持股 比率在超過某臨界值(例如 Morck 等學者所發現的 5%)以後將可能 削弱控制權市場的外部規戒力量,而助長負面的鞏固效果,惟單純以 權益報酬的角度來看,實務上似難想像有企業會授予經營者大量權益 報酬以致於經營者因此成為大股東,故負面的鞏固效果在一般情況下 應不致成為否定權益報酬的理由。
然而,上開討論皆是奠基在企業股權分散、所有權與控制權高度 分離的基礎上,我國上市櫃公司因普遍存在股權集中於控制股東家族 手中的現象,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程度與美國企業無法相提並論,
則權益報酬作為調和傳統代理問題下經營者與股東之間利益分歧的 誘因機制,其在我國的運用機會在先天上來說應相對侷限。析言之,
在我國特殊的家族企業背景下,經營者本身可能就是控制股東的家族 成員,傳統代理問題觀點下的利益分歧、目標衝突等情況未必存在於 家族企業經營者與大股東之間,誘因機制的立論前提恐根本不成立;
又縱使家族企業聘任外部專業經理人擔任經營者,控制股東和由家族 主導的董事會通常亦有強烈的誘因和不遜於外部專業經理人的專業 知識、資訊去監控外部專業經理人,考量代理成本控管機制彼此之間 的互補性,當監控機制已經能發揮相當效用時,再額外提供誘因機制 的必要性似乎不高,也可能不合乎成本效益。
況且,對於大股東同時身兼經營者的家族企業而言,控制股東和 外部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似更值得關注。因此當具有控制股東背景的 經營者以調和「未必存在的利益分歧」、提供「本已頗充分的誘因」
甚至是「吸引或留任人才」等理由授予自己權益報酬時,很難不令人 聯想到「自肥」這個字眼。當然,任何形式的報酬工具一旦遭到濫用 都不免淪為自肥手段,但濫用權益報酬的負面影響卻可能更為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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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權益報酬將可增加控制股東所掌握的表決權,使其地位更加鞏固,
進一步惡化控制股東與外部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國內、外不乏實證 研究顯示,家族企業控制股東持股愈多、控制權/現金流量權偏離差 愈高時,經營績效愈差。
另一方面,對於股權分散的企業而言,授予經營者權益報酬是否 就是連結經營績效、調和利益分歧、增進股東價值的保證?若從實證 經驗上來看,恐怕也未必如此。本文以下章節將借美國的經驗來探討 權益報酬在理想與現實之間發生落差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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