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不同階段殖民者的分化策略

第二章 我國平埔族之法制定位與保障

第三節 不同階段殖民者的分化策略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許多珍貴的平埔族文化風情26。根據由荷蘭東印度公司編撰的《熱蘭遮城日誌(De Dagregisters van het Kasteel Zeelandia)》、荷蘭傳教士甘治士(George Can-didius,1597-1647),及任職於東印度公司蘇格蘭人大衛‧萊特(David Wright)

在 1650 年的記載,1630 年代在臺灣中部曾出現一跨族群結盟(supra-tribal al-liance)的領導者,外文資料稱其為「大肚王(King of Middag)」,統領 11 個集社。

另據《巴達維亞日記(Degh-Register gehouden int Costell Batavia)》的記載,

在大甲溪之南曾有位跨族的領袖叫「柯大王(Quata Ong)」,曾統領中部地區十八個 社27

爾後,漢人墾殖者於距今約四百年前之明末清初開始陸續移入,由於前來者大 部分是被稱為「羅漢腳」的單身男子,故大多選擇與當地原住民族女性通婚,首當 其衝者便是西部平原以母系社會為主的平埔族,不僅造成傳統的漁獵經濟崩解,接 下來的命運是土地的流失、以及語言文化的迅速式微28

第三節 不同階段殖民者的分化策略

壹、荷據與明鄭時期

早先,平埔族群在大肚臺地上在從事漁獵生活,基本生活型態是選定取水與避 洪的合適場域作為聚落位址並發展生活。其後漢人移民來到臺灣時,亦是選擇此等 土地做為定居位址。隨時序推進,漢人漸次與平埔族群混居,但其生活方式、語言、

信仰等,仍明顯有別於平埔族人29,再加上漢人海盜也陸續到達大肚溪一帶,並逐漸

26William Campbell ed.,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Described from Contemporary Records: With Explanatory Notes and a Bibliography of the Island, SMC Publishing Incorporated, 1903, pp.6.

27梁志輝、鍾幼蘭,臺灣原住民-平埔族史篇(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 年,頁 48~49。

28施正鋒,平埔族原住民族身分的喪失與回復,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2 卷 4 期,2012 年冬季號,

頁 113。

29計文德,平埔族拍瀑拉族遺跡及其聚落分布探討─從清水感恩社與沙鹿遷善南北社的田野工作和文 獻整理談起,弘光醫專學報,20 期(下),1992 年 6 月,頁 539。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驅逐原本居住於其上的平埔族人,平埔族被迫讓出土地與主權。更有甚者,此後島 上原住不同集社、不同種族之平埔居民,被逐漸進一步化約為同平埔族群30

西元 1624 年,荷蘭人從澎湖登陸今臺南安平一帶,自此,開啟了臺灣長達四 百年的殖民歷史,其中經歷了荷蘭、西班牙、明鄭、滿清、日本,到後來的國民政 府等政權。雖然荷蘭人在初赴臺灣之時,就已經知道有大肚王的存在,但因巴布拉 族族群勢力強大,且反抗激烈,故荷蘭人無法順利地由南往北拓展,荷蘭人並未派 兵征服其所轄村社,因此直到 1644 年以前大肚番王所統轄的村社,都在荷蘭人的管 轄之外,基本成獨立之勢31

直至 1645 年荷蘭上尉彼得‧彭恩(Pieter Boon)率兵征戰大肚王國統轄的十 五至十八個村社,並征服噶瑪蘭社所轄之七個村落,要求周鄰村社前來歸順、繳納 年貢,並要求其簽署「條約」(treaty)將主權之讓渡與荷蘭國,甚而對於不願臣服 的村社以武力討伐之後,大肚王國始從獨立狀態開始進入半獨立狀態。歐洲人憑藉 武力,依其於 17 世紀中葉在《西發里亞條約(Peace of Westphalia)》中所確立之 關於「主權」的觀念,在臺灣本島建立起「殖民地」,以喧賓奪主之姿態排斥原本居 住在這塊土地上平埔族人原本作為主人的地位。

復又,17 世紀荷蘭人在東亞海域逐利競爭對手之一的海商,即後人稱之為「國 姓爺」的福佬首領鄭成功,於 1661 年攻擊荷蘭人在臺灣的殖民地,最終以荷蘭人投 降且結束 38 年統治為結局;隔年鄭、荷雙方訂立和約,荷蘭將其對臺灣的「主權」

移轉給鄭氏王國,一方面讓臺灣原住民族從歐洲人的殖民統治中解放,一方面卻被 立即編入漢民族統治架構內,鄭成功接收了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一切產業及權利。

鄭成功對臺灣的統治地位與驅逐荷蘭人的歷史評價,以往曾有「開臺聖王」之 美譽,但晚近越來越多史料解釋發現,明鄭統治時間,強迫平埔族勞役,藉口「北 來兇番,窺我社慘、微少蕃丁,遂生欺凌、擾害,難以安居」,驅逐平埔族離開自己

30同上註。

31李建霖,模糊地帶-平埔族自我認同與「平埔」、「泛原住民」族群界線,臺灣原住民族研究,1 卷 4 期,2008 年 12 月,頁 68。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家園,並欺瞞平埔族耆老畫押立約32等殘酷統治手段亦時有所見。

在鄭成功去世後,鄭氏繼續佔領南臺灣,1664 年實施「寓兵於農」的策略,分 為軍屯、民屯,諸將士平日分散各耕地,按鎮分地、按地開墾。此行動不但造成平 埔族原住民失去其傳統生活領域,更面臨嚴重的生存危機,導致雙方發生數次衝突;

其後,由於鄭氏過於殘酷壓迫,導致平埔族反抗,其後果是漢人對平埔族人展開第 一次大屠殺33

這段荷鄭時期對於平埔族的壓制和殘殺,在往後歷經清治、日據、國民政府政 權,都未曾就這段時期平埔族裔所受的不公與壓迫待遇,做過平反、致歉、或再次 還原歷史真相;一直到 2016 年 8 月 1 日蔡英文總統代表中華民國政府,以歷史承 繼國家政權之姿對於原住民族的不平等對待,正式提出道歉。其中道歉文中即述及,

「荷蘭及鄭成功政權對平埔族群的屠殺和經濟剝削」─便是當代政府對於由鄭成功 所帶入的第二個外來統治體制所做的第一次正式發聲34

貳、清治時期

惟鄭氏王國治臺僅 22 年(1661-1683),領臺初衷在於逐鹿中國大陸之中原大 地,對於介入原住民族各社內部事務興趣並不甚大。1662 年,清聖祖康熙皇帝正式 將臺灣納入清朝版圖,荷據時期所既有或隨鄭氏而來的漢人被稱為「民」,原住民村 落之人則稱為「番」;住在山地的原住民即被歸為「生番」,逐漸漢化的原住民就被 清帝國歸為「土番」或「熟番」。

此外,清朝初年至咸、同年間之基本治臺政策僅止是「為防臺而治臺」,清廷正

32洪麗完,從十九世紀入埔遷徙活動看臺灣中部平埔熟番集體意識之展現,新史學,17 卷 2 期,

2006 年 6 月,頁 123。

33翁佳音,新港有個臺灣王―十七世紀東亞國家主權紛爭小插曲,臺灣史研究,15 卷 2 期,2008 年 6 月,頁 28。

34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 2 次委員會議會議資料,2017 年 6 月 30 日,頁 20。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式領臺以後,內地漢人陸續移墾臺灣,基於治安考量仍施行「隔離民番」之族群隔 離政策。當時,臺灣之無主荒地墾殖須經報墾、給照、陞科後,始得從事墾殖,否 則即被視為非法私墾。從漢人興築陂塘及其開墾時間觀察,大略可了解,入埔者大 多是集團拓墾,平埔族群受漢人侵逼社域,被迫離開舊居環境,造成土地大量流失,

以及逼迫受遷徙35

由於過去百餘年來受到漢人欺凌的經驗,以及囿限於官方不許越界開墾的規 定,關於平埔熟番入埔活動,一般多以訂於道光三年(1823 年)正月的〈平埔族十 五社公議同立合約字〉為時間起點證明36;從清朝官方的立場,這些經荷、鄭統治而

「較成熟」的「熟番」,已被編入版籍,須繳納番餉、服勞役。

所謂熟番,乃是在清廷統治下須接受官方教化的平埔原住民族。值得一提的是,

清廷官方認為是生番者可能後來變成熟番,熟番也可能復歸生番;而「熟番」平埔 族群在 1758 年後,也可以透過「賜漢姓」政策而變得與漢人無異。故漢人、熟番及 生番的身分,從清朝的法律意義以言,乃是一種不明確且可流動的概念。清廷由消 極治臺初期,便已建立「土官」與「通事」制度,以夷制夷、論功封賞拉攏「番」

社,並設立社學,旨在運用儒學思想教化「番」民,期能減少「番變」的發生,亦 有助於政令的推廣,有時甚至賜予漢姓,以利促「番」向化之心。由於統治者的同 化政策,平埔族群陸續被迫接受漢人思想與文化、改名留辮37

35陳欽育,荷據時代華武壠社消失的原因--以遷徙為中心,大同大學通識教育年報,5 期,2009 年 6 月,頁 40。

36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平埔族十五社公議同立合約字,伊能嘉矩手稿,清道光 3 年 1 月,高廣尺寸 長寬 24 公分。

37陳嘉成,清代漢番互動之研究:以巴布薩族(Babuza)為例,東海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15 年 6 月,頁 27。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參、日據時期

日本於 1895 年領有臺灣,在第四次的政權轉換之後,原住民族與在臺漢人同 樣須面對新的國家法律運作方式。臺灣總督府在行政上繼承了清末民間社會及官方 政治經濟體系的人群分類系統──漢人、熟番與生番劃分法,戶口調查簿的種族欄,

則正式載有「平」(平埔族)、或是「熟」(熟番)兩項註記。

日據初期,經過鳥居龍藏等人類學者考察,總督府基於熟番百年前即已漢化,

且大多居住在普通行政區的現實,開始以閩南語「平埔」(Peipo)的用詞,指稱昔 日之「土番」或「熟番」;同時將熟番與漢人一起編入地方基層行政組織,適用普通 行政法38

再者,依據《馬關條約》,臺灣住民得以父親種族作為子女種族認定之依據,並 以「戶口規則」作為選擇國籍之條款。其中,條約所稱「臺灣住民」係指原本服從 於清國主權之在臺住民,亦即在臺漢人以及稱為「熟番」的平埔族原住民,其等在 兩年選擇猶豫期間屆滿之 1897 年 5 月 8 日後,將取得日本國籍,成為所謂的「帝 國臣民」39

至於彼時的臺灣究有多少平埔族人數?依據臺灣總督官房臨時國勢調查部於 1930 年代所完成之《昭和十年國勢調查結果表》顯示,至日據晚期,平埔族群總人 口數已達 57,812 人,其中,男女各約半數,並在全臺各區分佈40

38李建霖,模糊地帶-平埔族自我認同與「平埔」、「泛原住民」族群界線,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

1 期 4 卷,2008 年,頁 89。

39詹素娟,日據初期臺灣總督府的熟番政策-以宜蘭平埔族爲例,臺灣史研究,11 卷 1 期,2004 年 6 月,頁 54。

40臺灣總督官房臨時國勢調查部,《昭和十年國勢調查結果表》,頁 158-307。轉引自原住民族委員 會官網。

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List.html?CID=A9E092C6104ACAD5(最後瀏覽日 : 2020 年 4

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List.html?CID=A9E092C6104ACAD5(最後瀏覽日 : 2020 年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