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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平埔族之法制定位與保障

第五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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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原住民復振運動以及政府轉型正義政策的推動下,高山族為了避免平埔族 群加入,而稀釋國家所給予之福利,傾向支持被肯認認定具原住民身分者,能進入 國家資源分配的母數越小越好,否則將產生可觀的資源排擠效應。惟族群間的情結 畢竟是因受統治之產物,無論如何,這些被滿清、日本、國民政府因統治方便,而 以地籍與戶籍分化其身分之原因,是否足以證成當今平埔族,被國家法制排除於原 民族身分認定的合理性,仍容有諸多疑義,有待討論之空間76

第五節 小結

雖然我國於民事、刑事、行政、立法與法院實務,皆已肯認原住民身分自主與 轉型正義實踐的重要性,並普遍使用聯合國兩公約之原住民保障規範,作為解釋原 住民身分轉換與國家資源、權利保障之法律基礎;學者亦認為兩公約已為我國法規 範體系之一環,至少有憲法層級之拘束力。然而,在平埔族權益保障於臺灣立法與 實務運行上,上述憲法及法律上的改變,與國際上原住民族的處境不謀而合,均不 免存在口惠而實不至的執行落差現象,尤其是對於平埔族與高山族間的身分認同議 題,在《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原住民身分法》等國家法制上,存有差別對待的情 形83

從司法實務觀之,在我國行政法院歷年判決結果中,就平埔族與高山族身分登 記條件差異上,可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訴字第 2306 號判決為觀察對象。該判決 縱然尊重平埔族之原住民身分認同,並支持學理上追求歷史正義的觀點,然而就原 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回復等事項,判決認為係取得原住民權益或優惠政策受益 對象之資格,屬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亦是原住民族身分認定之命題,立法者基

76施正鋒,歷史教育、轉型正義及民族認同,臺灣國際研究季刊,10 卷 4 期,2014 年 12 月,頁 23-25。

83王泰升,臺灣法律史上的原住民族:作為特殊的人群、地域與法文化,臺大法學論叢 44 卷 4 期,

2015 年 12 月,頁 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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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家資源之有限性,就此本即有立法裁量之空間;於權力分立之體制下,《原住民 身分法》在未經宣告違憲前,司法及行政機關應有適用之義務,否則即為違背法律。

故而,內政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臺南市政府拒絕平埔族人的身分改籍申請 之行政決定,乃係尊重憲法相關制度及依法行政之舉措,而難認有違憲之虞84

除了上揭判決外,爾後於 2014 年間,執掌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專責主管機關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仍持續以平埔族不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為由拒絕其申請 登記為原住民,平埔族人歷經層層審級上訴85,最後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240 號判決確認下級審判決適用法規不當而違 法,故應予廢棄。在此一判決之內文中指出:「原住民身分係基於血緣身分與生俱來,

若將登記等同於身分取得要件,將導致原住民身分採登記制,並由國家給予,反而 有違憲之虞。」。由該判決內容觀之,最高行政法院對於原住民族身分之認定,似已 揚棄登記主義。

從立法角度觀之,過去不論是日據時期沿用清治時期舊制,抑或國府時期沿用 日據時期的戶籍登記規範,在不同政權的轉換下,法規範往往因遷就殖民地法制之 實用需求,以及為達到突出統治者地位等因素,造成平埔族人權益被蠶食鯨吞之現 實。關此,我們便可以理解在研究平埔族人權益時,應以歷史研究法出發,而其最 終目的是在幫助我們推演出平埔族人四百年來在歷史過程中,因受迫遷徙而導致的 身分與土地權利乃至各式文化之多重流失之解釋架構,平埔族人在倡議立法院加快 修法過程時,則自然更有其正當性。

既然糾正漢族史觀,對平埔族群之身分與權益做出修正與補償,已被《總統府 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列為重點計畫,那麼拒絕差異治理

─即平埔族群應被納入原住民政策保護之一環,應是我國立法者當前修法歷程的一

8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訴字第 2306 號判決主文參照。

85行政院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院臺訴字第 1030156395 號訴願決定參照,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原訴字第 1 號行政判決主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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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d0799af6-6d3b-4297-b205-60134f9c3543(最後瀏覽日 : 2020 年 2 月 1 日)

89Ciwas Yamai & uliu & Sai & Sawen Abi,爭增列平埔原住民 程序庭掀激烈辯論,2019 年 5 月 7 日,臺灣原住民族資訊資源網。

http://www.tipp.org.tw/news_article.asp?F_ID=89595&FT_No=1(最後瀏覽日 : 202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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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邊界不斷流動、混雜、消弭的流動性過程。可知平埔歷史與其後裔文化認同的 界定,毋寧為一種持續轉變的過程,族群文化與認同總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政治、

經濟脈絡下不斷混合、對話、重整與再建構。

研究平埔族群實為重構臺灣早期社會記憶及歷史真相之重要一環。缺少了平埔 族群的臺灣史,猶如缺了一角的拼圖,始終無法拼湊完整。本文體認到,臺灣歷代 殖民者眼中不管是「生番 / 高山族」或「熟番 / 平埔族」,都只是殖民統治與同化 政策下不同程度之順序編號90,其中平埔族群在面對不同殖民者時更是首當其衝。

平埔族群在這近二十年來族群意識的覺醒下所進行的各種正名與復權運動,證 實了平埔族群不僅在臺灣這塊土地固有存在的歷史事實,更堅持必須透過被納入原 住民族群的一環,以完成對平埔族群主體性的建構工程。我國雖強調多元族群共存 共榮,並於不同政治版圖中試圖尋求族群和諧,原住民族權利相關之政策與法規的 制定,實應揚棄立基於主流社會之單一價值,而以多元觀點實現原住民族自決權之 既有成果為師;立法者應正視平埔族群的族群歷史與創傷,來實現轉型正義的終極 目標,方有可能真正完成所謂的原住民復權,以重新修補並縫合各族群間的撕裂關 係。

90謝若蘭,平埔族群恢復族群身份之權利伸張與策略建議,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5 卷 1 期,2015 年 3 月,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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