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平埔族身分權賦予於國際法就原住民權益之保障

第三章 國際人權法與外國法對平埔族身分認定之借鏡

第二節 平埔族身分權賦予於國際法就原住民權益之保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其生活領地(及北海道地區),嗣後面對強勢主流文化之同化時仍能維繫其傳統生活 文化及方式,故而可該當原住民族。這個判決具有指標性意義,也促成前揭十餘年 後參、眾議會的決議。由是可見,司法實務固然須尊重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但就 關涉人權領域之事項,有時適切積極的表態並不必然會危及憲法法治國原則之精 神。尤其,權力分立更不應該成為擋箭牌時,以人民之權利為其祭旗。

第二節 平埔族身分權賦予於國際法就原住民權益之保障

1980 年代以降,在國際原住民族權利意識之高漲、臺灣來自各界民間團體與社 會之力量,自由奔放且勇於挑戰黨國威權統治等社會因素之多重刺激下,經過多年 努力,原住民族權利運動之部分權利訴求得到國家在體制上的回應。除了前述章節 所提及之四次修憲、聯合國兩公約內國法化,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成立等等,均使原 住民較過去確實享有更多的權利保障。然而,平埔族人的權利困境並沒有因此得到 根本性解決。

前總統陳水扁分別在 1999 年與 2002 年,以中華民國元首身分,與各族代表舉 行締約儀式,簽定《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與《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 新的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本著「新夥伴關係」的精神,尊重原住民族自然主權並 支持族人建立自治實體。該等協議之內容與精神,雖有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擬的草案,

但被立法院接受通過的可能性卻相當渺茫,相關的保護規範的配套法案仍然遙遙無

的少數民族,其後受到多數民族支配的同時,能夠不喪失其從既往具有連續性的某種獨特文化及認 同的社會集團。……若綜合認定事實,因為可以認為愛奴人從我國統治權力所及之前主要居住於北 海道,形成獨自的文化,又具有認同,其於進入我國統治之後,依多數構成份子所採取的政策,經 濟、社會受到重大打擊的同時,也未喪失其獨特文化及認同的社會集團,所以應可該當前述所稱的

『原住民族』」。(粗體字為本文所加),另外,學者亦指出,係爭判決中裁判所援引《公民權利和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第 27 條之內容加以論述:「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 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 得剝奪之。」,詳細內容,請參考辛年豐,同上註,頁 311。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族人最為關心的從個人、單一部落、到整體平埔族群等三個不同層次的認定規範,

至今連基本的規畫也付之闕如154

事實上,即使納入平埔族群,臺灣的原住民族仍依照毫不必要、也不合時宜的 以山地、平地、平埔原住民等分類邏輯被治理,忽視了原住民族各不同族群間的差 異、族群文化、社會現實與認同意願,甚至造成各族群在參政、土地利用等權利實 行問題上的差異,政府恣意的分類法侵害了各族群的主體性155

第三節 小結

本質上言之,原住民身分認定與正名問題,在認定標準上常常是定義模糊、或 受政治因素所干預的。蓋原住民族從概念的生成、其之所以有別於入侵者與殖民者、

其土地權、文化權和身分權何以被剝奪,以及到近代兩公約概念下,全球興起之原 住民轉型正義伸張,都是曩昔殖民政權,經過數百年強勢逼迫原住民順從結果下的 產物,這從來都不是一項民族學、基因學或人類學或類此「科學中立」的議題。直 白地說,殖民者挾方方面面之優勢逼使這塊體地上原來的主人就範於其文化淫威,

復又自以為合理地對「廟公」的身分「指指點點」、「指名道姓」;當廟公們好不容易 有機會為自己發聲時,乞丐們又大言不慚且故技重施地宣稱「我們(在文化上)沒有 不一樣」。此種個造業他人擔的心理狀態,無論如何,沒有妥協並加以默許的空間。

準此,半世紀以來,許多涉及原住民族身分認同之社會運動,是持續地在每天 與集體社群協商、角力的過程當中所產生。過去平埔後裔,曾積極尋求行政院認定 為原住民族,卻一再受阻,原民會官員反對平埔族回復原住民族身分的理由,是因 為他們已經過於漢化,再加上他們對於語言、文化上的復振成果尚且不夠。一言以

154臺灣中部平埔族群聯盟,臺灣中部平埔族群聯盟致函蔡英文總統,受文字號 : 中平聯(105)第 03 號函,2016 年 9 月 22 日。

155毛榮富,臺灣文化中的平埔原住民族元素──系統,還是基質?,臺灣國際研究季刊,11 卷 4 期,

2015 年 12 月,頁 51。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蔽之,平埔族似乎不夠像是原住民。其言下之意,就是認為與「高山族」相比,平 埔族還沒有資格當作「真正的」(authentic)原住民族。

然而,過去數百年歷史內,平埔族人已面臨生存壓迫與漢化的雙重壓力,造成 民族自信心的崩解與潰散、民族身分的隱藏甚至無由的自我矮化,卻也種下日後的

「原罪」,徘徊於原住民族身分的門外,始終不得其門而入。這份歷史傷痕與民族間 的撕裂,又應如何來填補和彌合?現代的平埔族人要努力到哪種程度、擁有多少刻 版印象中的差異,才有資格當原住民?難道原住民族的身分,是因為在觀察得到的 外觀上,與漢人不同而取得?難道原住民族的權利,只限於還居住在邊陲部落的族 人?在重新塑造認同的過程中,族群內部對於何者才是可辨識的文化核心元素?癥 結在於,究竟平埔族「過度」漢化,是否構成被剝奪原住民族身分的正當理由?

原民會反對的結果,恐怕原因是許多平埔族人若同時以父系或母系系統來區 分,則恐怕在父系方面仍以漢人血統為多既得利益者、階級者獨佔原住民血源的正 當性,與在爭奪粥少僧多的資源後之後,處處打壓平埔族人民正名運動的訴求,更 排擠平埔族民文化的傳承個人認同及價值實現,與其所屬族群之欣榮與否保持一定 關聯性;但原民會的這份擔心政府社會福利分配的資源排擠的考慮,反而成了「兩 個弱勢族群的對戰」,反倒辜負有違了當初 1990 年代四次立憲,將原住民權益維護 特別拉到憲法保障層級的立法美意與原住民社會運動的初衷。

在國家政治、社會文化、與法律體制上,少數族群常因其弱勢地位而居於不利 處境,因而國家運作體系自有義務去助改善其處境,並促進族群間地位平等、與尊 重多元族群差異。對於將平埔族納入原住民族的終極目標,是我國當前重要國策任 務的一環,且植基於「平埔族正名」概念以上的其他權益保障,包括如何使平埔族 人回復到曩昔聚居之土地領域,且本來就保有一定的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組織 之自主權與自治權,容許其實施民族自治,透過內部事務的自主決定,使其得以免 受外部社會多數決機制所傷害,對少數族群而言,方才是最佳之權利設計安排。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