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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族裔身分認定─以我國法制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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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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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碩士學位論文. 治 政 治 大 政 平埔族裔身分認定─以我國法制為中心 大 立立 ‧ 國 ‧ 國. 學 學. The Identification amongst PingPu Ethnic Groups: Focusing on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s. er. s iitt yy. ‧ ‧. n i on Naatti o N.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指導教授:吳秦雯博士 研究生:連容仕撰. 中華民國 110 年元月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DOI:10.6814/NCCU202100258.

(3) 平埔族裔身分認定─以我國法制為中心. 摘. 要. 就原住民族之權益之保護,晚近以來,在諸多先進的追求下已有長足進步。而 原住民族權益之保護,必先以被國家法制認可為原住民族為前提;然而,平埔族群 長久以來一直被拒於國家法規範的認可大門之外。究其原因,福利資源分配議題加 之「已然漢化」的原罪似乎是平埔族群追求身分認定的主要障礙。基於多元文化主.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立立 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之意旨,肯定多元文化、保障平埔族群之原住民族意識、確保 義的概念,遵循《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參照《聯合國. ‧ 國 ‧ 國. 學 學. 其文化存續,不惟是憲法層次基本國策面的單純宣示,而已是刻不容緩的國家義務。 準此,本文嘗試從平埔族裔在與近代外來政權互動的歷史文化脈絡,探討其日漸喪. ‧ ‧. 失的原住民族身分出發,次從我國法制暨國際人權法規範尋求再確認其為原住民之.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可能途徑,最後以近日最高行政法院有關平埔族群身分認定的有利見解收束,期待. er. 我國法制有將平埔族群納入原住民族的可能空間。一方面確保其身分上的權益得以 伸張,更重要的是文化層次的尊重與保存。.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關鍵字: 《原住民身分法》 、平埔族、身分認同、兩公約、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I.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4) The Identification amongst PingPu Ethnic Groups: Focusing on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s. Jung-Shih Lien Abstract.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立立 pursuits. As the premise, have already been made in advanced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welfares for the indigenous peoples, many. ‧ 國 ‧ 國. 學 學. welfares for the indigenous people must first be recognized by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however, the Pingpu Tribes has long been refused to be recognized by norms and regula-. ‧ ‧. tions of national law. The reason for this is that the issue of the allocation of welfare re-.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sources, coupled with the sin of "Hanhuaization", seems to be the main obstacle to the. er. pursuit of identity for the Pingpu ethnic groups.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multiculturalism, it is an urgent state obligation to affirm multiculturalism, to safeguard the awareness of the.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it’s not merely a simple declaration of the basic state policy at the constitutional level, but indigenous peoples of the Pingpu ethnic groups and to ensure the cultural survival; still,. also a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0 of the Constitution Amengment, the Basic Law of the First Nations and the inten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First Nations. With this in common, this paper attempts to explore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ontext of Pingpu ethnic interaction with modern foreign regimes, to explore its increasingly lost indigenous identity, to seek to re-confirm the possible way of re-establishing Pingpu ethnic groups from our national legal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regulations, and finally to the recent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on Pingpu ethnic identity recognition of favorable views, looking forward to our national legal system to. II.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5) integrate Pingpu ethnic groups into the possibility of indigenous peoples. On the one hand, to ensure that their rights and welfares in their own right to be extended, more important is the cultural level of respect and preservation..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立立 ‧ ‧. ‧ 國 ‧ 國. 學 學 er.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KEYWORDS: First Nations Identity Act, Pingpu, Identity, Two Conventions,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First Nations. III.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6)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 ..................................................1 第一項 我國平埔族平權運動概述 ...............................1 第二項 平埔族平權運動之研究動機 .............................2 第二節 問題意識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範圍及架構 ......................................6 第二章 我國平埔族之法制定位與保障 ....................................8 第一節 平埔族群的概念與範圍 ......................................8 第二節 十七世紀以前的福爾摩沙與大肚王國 ..........................9 第三節 不同階段殖民者的分化策略 .................................11 壹、荷據與明鄭時期 ..........................................11 貳、清治時期 ................................................13 參、日據時期 ................................................15 肆、國府治臺時期 ............................................16 第四節 原住民族的法規範保障 .....................................18 壹、憲法增修條文 ............................................18 貳、原住民權利體系 ..........................................22 一、平埔族領地劃定與土地權訴求 ..........................23 二、文化與身分認同權 ....................................25 第五節 小結 .....................................................28 第三章 國際人權法與外國法對平埔族身分認定之借鏡 .....................32 第一節國際人權法下的原住民身分權保障 ............................32 壹、世界人權宣言與兩公約 ....................................32 貳、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於我國實踐之可能 ........................36 一、兩公約與民族自決權.................................. 38 二、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之適用可能.......................... 38 參、外國原住民權益復振實踐 ..................................41 一、北美印地安族之觀察 ..................................43 二、日本愛奴族之觀察 ....................................44 第二節 平埔族身分權賦予於國際法就原住民權益之保障 ...............48 第三節 小結 .....................................................51 第四章 《原住民身分法》之修法趨勢發展評析 ...........................53 第一節 相關法規範沿革 ...........................................53 一、臺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1956 年-1980 年)............54 二、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1980 年-1991 年)............57 三、山胞身分認定標準(1991 年-2001 年)..................58 第二節 現行《原住民身分法》之法制爭議 ...........................59 壹、2001 年後之現行規定 ......................................59 貳、2017 年政院版修正草案 ....................................61.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立立. ‧ ‧. ‧ 國 ‧ 國. 學 學. er.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IV.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7) 一、「平地平埔族」條款之增訂 .............................61 二、「另以法律定之」條款與分離且平等原則 .................62 第三節 原住民族身分之認定 .......................................65 壹、以認同主義取代血統主義之可能性.......................... 66 一、血統主義............................................ 66 二、認同主義............................................ 68 貳、我國司法實務之發展 ......................................70 一、早期司法判決內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2306 號判 決及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判字第 732 號判決............. 70 二、近期司法判決內容─最高政法院 107 年判字第 240 號判決...72 第四節 小結................................................. 7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76 第一節 結論 .....................................................76 第二節 建議 .....................................................79 參考文獻 ............................................................83.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立立. ‧ ‧. ‧ 國 ‧ 國. 學 學 er.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V.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8) 表圖次 表 1-1 西元 1935 年的全臺平埔族群人口與分布 ............................ 16 圖 1-1 臺灣的平埔族分布.................................................20.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立立 ‧ ‧. ‧ 國 ‧ 國. 學 學 er.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VI.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9) 謝. 辭. 時序進入 2021 年冬末,時光匆匆雖然似乎老生常談卻也是我內心最直接的感 受。回首甫進入政大學園時的那般生澀與稚氣未脫,內心感慨非常。每個進入研究 生領域的學子或許有著判若雲泥的初衷與想法,但可以確定的是,寫出屬於自己的 一些研究成果,這分喜悅是難以言表的。 一路跌跌撞撞直到終於完成口試,我最最感謝的是秦雯老師一直以來的鼓勵與 指導。我知道自己是個讓老師頭疼的學生,這在我的求學生涯中其實算是第一次吧 ──第一次褪去「好學生」的光環,第一次真正看清楚自己的短處。真的非常感謝. 治 政 治 大 政 老師總在適當時機提點我,雖時而小有嚴厲,但我知道老師了良苦用心,老師的循 大 立 立 循善誘也讓我更明白身為一個教育者的胸懷與眼界對於學子的重要性。 ‧ 國 ‧ 國. 學 學. 感謝佳和老師在口試時的提點,老師總不吝用最溫暖鼓勵的語氣給予我徬徨憂. ‧ ‧. 懼時的安慰。因為老師的指導,讓我對自己的作品有了全新的視角與想法。尤其是 老師謙虛的神情,讓我看見學者的令人肅然起敬。.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er. 感謝博硯老師特地蒞校指教,老師歡朗的笑語帶給我心中暖流,也讓我真正能 夠面對論文中的欠缺。老師給與我的建議真的令我收穫匪淺,隻字片語便讓我有了 更多心與動力。.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接著,我由衷感謝子欣助教一路相伴。助教總是用最溫煦的語氣提醒我種種事 項,抱歉讓您費心了,也再次藉由這個機會向您說聲辛苦了。 尚有許多師長先進與朋友,在此一併致謝。挫折是機會的試金石,感謝上天給 予我的每一個挑戰的片刻,讓我更能堅實自己的信念,也更加了解謙遜的力量。. 中華民國 110 年元月. 景美. VII.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1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DOI:10.6814/NCCU202100258.

(1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第一項 我國平埔族平權運動概述 西元(下同)1980 年代以降,臺灣原住民族權利運動恰如雨後春筍般風起雲湧, 且直至今日仍方興未艾。尤其解嚴後,歷任政府與部分地方縣市首長皆大抵曾對原.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要求政府「歸還予其『原 群也開始涉足原權運動,他們前仆後繼地爭取 「平埔正名」 立立. 住民族之權益加以關注。迄 20 世紀 90 年代末期,飽嚐「妾身未明」之苦的平埔族. ‧ 國 ‧ 國. 學 學. 住民族』身分」 。但很久的一段時間中,政府均消極的略以平埔族群已然「漢化」從 而沒有自己的文化和語言為理由予以拒絕1。即便如此,許多平埔族群為了捍衛自己. ‧ ‧. 身為原住民族之身分認同,仍不斷走上街頭冀爭取權益保障2。.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有鑑於我國政府就平埔族裔原住民身分認同保護之不周,由臺灣平埔原住民協. er. 會組織架構下之「臺灣平埔權益促進會」,在西元 2010 年 4 月間發函致信予聯合國. aal l v i n n CC U of Human Rapporteurhhon eenthe nggcSituation chhii U. 大會所轄「人權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uncil)」下之原住民族基本人權特別 調查報告員(Special. Rights and Fun-. damental Freedoms of Indigenous Peoples),以《要求緊急處理介入調查,有關 中華民國不認定平埔原住民族之案件》申請案,控訴當時的馬英九政府、行政院長 和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未能積極妥適處理並保障平埔族裔被剝奪之原住民族身分。 同年 5 月 6 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特別調查報告員詹姆斯.安奈亞(James Anaya). 力爭原民身分 平埔族群積極奔走多年,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基金會網站,2016 年 7 月。 林萬億,《社會探索》被遺忘的平埔族正名,臺灣原住民族資源資訊網,2009 年 3 月 7 日。 http://www.tipp.org.tw/news_article.asp?F_ID=8371&PageSize=15&Page=2812&startTime=&endTime=&FT_No =&NSubject_No=&SelectSubject=&Subject_No=&SubSubject_No=&TA_No=&Orderby=&KeyWords=&Order= &IsSelect=(最後瀏覽日 : 2020 年 2 月 1 日) 1 2. 1.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12) 亦以正式簽名回函臺灣平埔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潘紀揚,受理平埔族控告政府案3。. 第二項 平埔族平權運動之研究動機 研究者就讀中學時,教科書處理原住民概念,相當理所當然地將「高山族」與 「平埔族」並列介紹,並直言其皆係南島語族之一員。其中,高中公民科也提及, 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就原住民族設有保障民額,且平地、山地選區各有三席。此時, 許多學校老師很自然地在「平地原住民與平埔族」間及「山地原住民與高山族」間.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在立委選制上皆設有保障機制,且名額相等。 立立. 畫上等號;高中再次研讀這段內容,仍舊不疑有他的認為我國對於平埔族與高山族. ‧ 國 ‧ 國. 學 學. 直到大學階段,始於憲法課程中「驚聞」憲法增修條文中就平地、山地原住民 各三席之保障民額實未含括平埔族。或許在同儕間這是當然之理,但彼時的我卻是. ‧ ‧. n i on Naatti o N. 政策竟未予以與高山族相等之官方承認。. s iitt yy. 相當震撼。震撼的原因在於,在平埔族是否為原住民族的這個命題上,我國的國家. er. 過去 3、400 年,平埔族人不僅遭到殖民政權迫害,還因為早期立法不夠周全,.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對於平埔族身分權利之恢復問題,從「兩公約」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等. 被迫喪失身分。但無論如何,原住民族的身分認同在國際人權法領域已有相當認定,. 國際規範,探究我國法制現況及發展方向,是當前的重要議題。. 3. 施正鋒,平埔族向聯合國控告馬英九政府,玉山周報,2010 年 7 月 22 日。 http://faculty.ndhu.edu.tw/~cfshih/politics%20observation/newspaper/20100722.html(最後瀏覽日 : 2020 年 2 月 1 日) 2.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13) 第二節 問題意識 平埔族4與高山族5均係南島語族6,此點在學界殆無疑義,但這種將原住民族區分 為平埔族與高山族之粗糙的二分法思維,並沒有堅實的人類學學理依據,而是歷代 統治者基於統治便利性刻意所為之產物;故而本文將著重論述平埔族與高山族此一 劃分法的歷史淵源究竟是基於血統或是地緣根據而為之 ? 此外,本文亦將討論不同 時代、不同政權演變下族裔身分與優惠福利措施之落差。 承前所述,平埔族群之弱勢性格在歷史洪流之演變中尤其顯著。其一,外來統.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肯認,造成平埔族群語言、文化之斷層甚或消逝,如何辨識其民族文化性遂迭生爭 立立 治者基於統治便利性,輕率地宣稱其等已被同化從而無從給予原住民族身分之積極. ‧ 國 ‧ 國. 學 學. 議;其二,在資源有限之情況下,高山族群(即現前已被國家法制肯認之法定原住民. 族)可能亦不希望國家所提供之福利待遇或平權措施,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被平埔族. ‧ ‧. 人所瓜分而導致資源稀釋效應;故而本文將討論未來平埔族被我國法制認定為原住.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民族身分的可能性,以及若是平埔族被我國法制認定後,是否確將造成稀釋既有原. er. 住民族社會福利資源之現象7。. aal l v i n n CChh 出之《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 中對於平埔族群的身分認定方式亦十分啟人疑慮,該 eennggcchhii UU 此外,在號稱為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根本大法之「原住民族基本法」下所派生 8. 平埔族群是分佈在蘭陽平原、東北角、北海岸、臺北盆地、西部海岸平原到臺南、高雄、屏東帶, 屬南島語族(Austronesian Lingustic Family)的一支。詳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https://www.cip.gov.tw/portal/docList.html?CID=A9E092C6104ACAD5 (最後瀏覽日:2021 年 1 月 20 日)。 5 我國現前官方承認之原住民族共 16 族,就其族群簡介與特色,詳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https://www.cip.gov.tw/portal/cateInfo.html?CID=8F19BF08AE220D65(最後瀏覽日:2021 年 1 月 20 日)。 6 南島語系民族在人種上屬馬來人,是世界上分佈最廣的民族;分佈地區西起非洲東南的馬達加斯加 島,越過印度洋直抵太平洋的復活節島;北起台灣,南到紐西蘭。台灣是南島語系民族分佈的最北 端。居住在台灣的南島語系民族,可分為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其中原住民族共有十六個族,多數 保有自己的語言、風俗習慣和部落結構,不過也正面臨急速現代化的問題。族群則多已失去原有的語 言和習俗,亟需強化語言文化振興。詳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https://www.cip.gov.tw/portal/docList.html?CID=49744114ECE41D1F (最後瀏覽日:2021 年 1 月 20 日)。 7 謝若蘭,平埔族群正名運動與官方認定之挑戰,臺灣原住民族研究,4 卷 2 期,2011 年 7 月,頁 123-124。 8 《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4. 3.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14) 條文似乎對於平埔族群的身分保障有不甚合理的限制。從清治時期、日據時期、到 國民政府時期,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政權體系向來獨尊父系血統,從而忽視母系血 統的族譜統計方式,使得原住民血統在進入原漢通婚的婚姻型態後被迫消失。關此, 9. 學者更有了「原住民媽媽生不出原住民小孩」的批評 。凡此種種,均待進一步的研 析與討論,亦為本論文主要欲處理之研究對象。 準此,在處理平埔族的正名爭議時,相當重要的一步,乃是確認臺灣「平埔族」 的概念之外緣與內涵界線為何?誰才算是平埔族?平埔族之身分應如何認定?臺灣 現今究竟有多少平埔族人數?蓋須先行確認此點,方能確定本文之研究主體,下文.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若依照學者林媽利教授的血清基因圖譜研究結果揭示之「85%的臺灣人都有平埔 立立. 之討論亦將始有所本。. ‧ 國 ‧ 國. 學 學. 族血統」之說法10,平埔族裔與總人口僅約 53 萬人、現前已被我國政府承認係原住 民族者之法定原住民相較,政府決策將顯而易見且根本性的影響現有原住民族的資. ‧ ‧. 源分配。. n i on Naatti o N. s iitt yy. 然而,除了可能的資源排擠效應,從歷史、血統、族群文化、身分認同的觀點. er. 切入, 「平埔族議題」其實也正是歷代政權統治行為下之歷史產物;故本研究將從文.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對「平埔族」與「高山族」 日據、國民政府時期,不同時代對「生番」與「熟番」. 化、歷史、政治、法制、甚至族裔研究等多重角度出發,同時綜觀自荷蘭、清治、. 的不同政策,以及因焉而生的歷次法制變革,分析臺灣平埔族身分權益的相關議題, 先予敘明。.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 住民身分。 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 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9 鄭川如,「《原住民身分法》」中「姓氏綁身分」條款的違憲分析,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40 期, 頁 6,2013 年 7 月。 10 林媽利,再談 85%帶原住民的基因回應陳叔倬、段洪坤的〈平埔血源與臺灣國族血統論〉,臺灣社 會研究季刊,75 期,2009 年 9 月,頁 342。 4.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15) 一、從「沒有名字的人」到「平埔族從未消失」 《沒有名字的人:平埔原住民族青年生命故事紀實》乙書記錄平埔原住民青年, 追尋自我身分認同堅苦卓絕之歷程。他們的身分非「原」即「漢」 、非「生」即「熟」, 以血統、族群、語言、信仰、認同等集合乃至混雜形式而存在11。 平埔族的認同並不像前述「法定原住民」那般直觀或容易,蓋其居住聚落與日 常生活經年累月地與漢人族群交雜,又有漢人主流文化的強勢影響,許多長輩甚至 早已否認自己的平埔族血統,堅稱自己是漢人後裔。質言之,平埔族群所面臨的文 化流失、斷層與掙扎,雖可能屬多面向因素之交互影響結果,但仍可大致歸咎於殖.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許多平埔族人開始訴求正名,甚至陳書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已如前述。 立立. 民創傷與社會變遷衝擊之遺留。晚近,在歷經 1980 年代迄今的原住民權利運動中,. ‧ 國 ‧ 國. 學 學. 不同於立法機關所擔憂的平埔族人數推估問題所可能產生的考試加分、工作權 保障、敬老津貼、土地登記、以及立委或議員保留席次等資源排擠性問題;平埔族. ‧ ‧. 群現前面對的,更是部落耆老日漸凋零、文化斷層、族群消逝等個人/文化/族群多. n i on Naatti o N. s iitt yy. 重層面的人權法制議題。. er. 誠如紀錄片導演潘朝成(Bauki Angaw)於 2014 年所發表的作品─《原住民族.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問題,不能僅只擱置一隅,而已屬須盡快解決的重要議題。. 委員會戰功冊》中一再強調並大聲疾呼:「我們還在,從未消失。」,平埔族的正名. 二、原住民族權利保障與法律規範 鑒於我國法制就平埔族群之保護密度似有欠缺,是本文以下將從國際人權法為 引,試圖觀照我國法制對於原住民族權利之保障是否完善? 過去三十餘年,解嚴帶 動我國法制漸次以各項人權立法、行政機關戮力實踐、與司法判決的正義伸張,逐 步還原過去我國法制所缺乏對人性基本尊嚴保障之意識,亦已著手對原住民個人或. 11. 方惠閔、朱恩成、余奕德、陳以箴、潘宗儒,沒有名字的人:平埔原住民族青年生命故事紀實,游 擊文化出版社,2019 年 12 月。 5.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16) 集體自決與平等權利保護規範等面相進行開展。就此,本文將討論我國數十年來就 原住民權益的提升,是否仍需再繼續為了保障平埔族裔權益,前進最後一哩路。 過去戒嚴時期以來,臺灣關於原住民身分認定,一直是以國家單行法規作為認 定標準,一體適用在所有原住民族身上;現今解嚴後,縱然原住民權利與文化振興 達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這種沿用舊制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之舉措,也致生許 多平埔族之平等權與自治權遭遺忘、原住民優惠性保障措施資源錯置等問題12。. 第三節 研究方法、範圍及架構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立立. 學 學. ‧ 國 ‧ 國. 一、研究方法. 為探討我國法制在平埔族裔身分認同的沿革與問題現況,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一)文獻分析法. ‧ ‧. 法(documentary research)與歷史研究法(historical method)。茲分述如下:. er. 從法規沿革、不同學說、實務見解、國外立法例及各式文獻資料,進行主題性.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法史、原住民暨平埔族社會運動之梳理、與實體司法判解研究等面向出發,構思我 的整理分析,其次架構並評析不同觀點,接續進行案例探討,從國際公約、我國立. 國法制對平埔族裔應有之身分權益保障方式。. (二)歷史研究法 歷史研究法略係「研究過去所發生事實的方法,並以科學的態度蒐集材料,進 行檢驗和證實,再透過系統性的整理和解釋,以重建過去,並推測未來。」13。 12. 鄭川如,誰有權決定誰是原住民?-從兩人權公約及相關國際文件檢視原住民身分認定問題,法令 月刊,66 卷 9 期,2015 年 9 月,頁 82。 13 顧力仁,「歷史研究法」,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2012 年 10 月。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678683/>(最後瀏覽日 2020 年 12 月 15 日) 6.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17) 其進行步驟包括: 一、確定題目;二、蒐集史料;三、鑑定史料;四、建立假設; 五、解釋史料;六提出結論14。 本研究將經由蒐集政府文件與記錄、大眾傳播媒體、社會科學之研究檔案等資 料分析,以進行鑑定與解釋。. 二、研究範圍及架構 本文的研究架構共分五章,茲概述如下:.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第二章先行論述臺灣平埔族的概念、不同時期的身分認定:即十七世紀以前的 立立. 第一章為緒論,從統治便利性之觀點,說明研究背景與問題意識。. ‧ 國 ‧ 國. 學 學. 福爾摩沙─巴布拉族與大肚王國、荷治與明鄭時期、清治時期、日據時期、國府治 臺時期。接續探討原住民族權利體系、原住民族自決權光譜、土地權與集體同意權、. ‧ ‧. 文化權、身分認同權等權利面向。. n i on Naatti o N. s iitt yy. 第三章析述國際人權法下的原住民身分權保障,並著重觀察北美地區 Mashpee. er. 族與 Lumbee 族以及加拿大的實踐經驗─即 1982 年憲法第 35 條增列梅蒂人之修憲內.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身分權於國際人權法規範之可能依據。. 容,進行外國法例研析。進而鑑定國際人權法於我國適用之學說爭論,研議平埔族. 第四章評析《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追溯相關法規範沿革,列述草案修正 重點,從血統主義與尊重認同主義等觀點出發,分別評析平埔族身分認同議題。最 後,以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判字第 240 號判決為中心,進行案例分析。 第五章為結論,除檢陳本研究結果外,也從法制面對我國平埔族身分恢復之政 策、修法及相關措施等,提具未來建議。. 14. 同上註。 7.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18) 第二章. 我國平埔族之法制定位與保障. 在臺灣,究竟哪些族群屬於平埔族?平埔族的定義與範圍又是如何認定?尤其 重要的是,平埔族屬於原住民之一員嗎?這些問題之解答似乎均非一望即知。一般 社會大眾所使用之「平埔族」字眼,往往可能是歷史、文化或現前學科知識底下之 概略性指涉,其概念之邊界與外延依據不同角度、不同領域甚至不同需求而容有巨 大差異。譬如,它究竟是一個「族群」單位?還是只是一種「居住在平地的非漢人」.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立立. 這樣的泛稱,抑或可以當成「法律上的原住民族」?凡此種種爭議,須待釐清。. ‧ 國 ‧ 國. 學 學. 第一節 平埔族群的概念與範圍. ‧ ‧. 根據我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官方定義,平埔族群分佈在蘭陽平原、東北.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er. 角、北海岸、臺北盆地、西部海岸平原到臺南、高雄與屏東一帶。平埔族群的分類, 在不同學術研究領域,從人類學、語言學、歷史學,甚至基因學學者,有其認知上. aal l v i n n CChh 之出入。普遍來說,現今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肯認的平埔族裔,大致可分為: eennggcchhii UU 噶瑪蘭(Kavalan)、凱達格蘭(Ketagalan)、道卡斯(Taokas)、. 巴宰(Pazeh) 、拍瀑拉(Papora) 、巴布薩(Babuza) 、洪雅(Hoanya) 、西拉雅(Siraya) 、 馬卡道(Makatau)等16。 無 論 高 山 抑 或 是 平 埔原 住 民 族 都 屬 於南 島語 族 ( Austronesian Lingustic Family) ,此點並無疑義。自十七世紀伊始,臺灣的南島語族,被清朝政府依照「漢 化的程度」歸類為漢化程度較淺的「生番」 ,與漢化程度較深的「熟番」兩大類;前. 16. 原住民族委員會,平埔族群及南島語族簡介,原住民族介紹。 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List.html?CID=A9E092C6104ACAD5(最後瀏覽日 : 2020 年 4 月 9 日) 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19) 者至日據時期被改稱為「高砂族(蕃)」後者則改稱為「平埔族(蕃)」 。需要說明的是, 考古學家認為南島語族遷徙到達臺灣至少已有上萬年歷史,比漢人定居臺灣短短之 17 四百年相比,自是不可同日而語 。而正是這種將原住民族區分為平埔族與高山族之. 二分法,分化了南島語族,也側面彰顯出平埔族是如何自 17 世紀起始至今,持續面 臨這三、四個世紀以來大量抵臺之外來人群,在政治、經濟、語言、文化等面向所 帶來的種種衝擊;抑且,在族群內部,亦須面對自身文化認同與抗爭、消失與保存 等複合性的危機18。 逐漸的,同住於臺灣這塊土地上的平埔族與高山族在莫可阻遏、受殖民者分化.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提出恢復原住民族身分的呼求聲浪,但礙於不同主政者的實質作為,與《原住民身 立立 的歷史與政治的大環境中,產生一定程度之對立性,直至 21 世紀初,平埔族群不斷. ‧ 國 ‧ 國. 學 學. 19 分法》之立法限制,部份立法委員對於平埔族人身分之取得仍有疑慮 ,彼等對於平. 埔族群的文化認同所造成之肇害不可謂不深遠,也形成了平埔族群與原住民族群. ‧ ‧. 間,相互資源競爭的困境。. n i on Naatti o N. s iitt yy. 易言之,統治者的分離政策,使族群間在文化上走向各自不同的路途,而「政. er. 府資源的稀缺性」具體呈現在姓氏回歸權益、家庭援助、與經濟補貼等等政策層面,.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不可避免的形塑平埔族群與現已經官方認定的原住民族十六族間的對立問題。. 第二節 十七世紀以前的福爾摩沙與大肚王國 平埔族群可以說是漢人大量進入臺灣之前,福爾摩沙這塊美麗島嶼上的主人之 一。由於平埔族群沒有自己的文字,且時有「遷徙棄社」的傳統習性,故而其於十 七世紀以前的歷史,千年以至數千年前,只有靠考古學、人類學、基因學、語言學 17. 陳叔倬、段洪坤,平埔血源與臺灣國族血統論,臺灣社會研究季刊,72 期,2008 年 12 月,頁 140。 毛榮富,平埔族群的主權,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3 卷 1 期, 2013 年 3 月,頁 25。 19 鄭天財 Sra Kacaw 立委等人,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722 號委員提案第 23882 號,2020 年 2 月 21 日。 18. 9.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20) 證據一步步拼湊與建立,並透過古地圖和風物圖等資料,來標記平埔族群村社之所 20 在 。. 在十七世紀以前的臺灣平原地帶,基本上只有平埔族人,但今天平埔族後裔礙 於數百年來不同政權之分化方式,彼等因不具有官方認可的原住民身分,導致平埔 史料的分散、破碎與平埔族的保障受政治邊緣化;也因此,平埔族裔比起原住民族 須更加辛苦地,重構平埔族的身分認同。 依據考古研究顯示,大肚臺地,包括舊大甲溪以南、大肚溪以北乃至大肚丘陵 以西至海岸一帶,早有平埔族群─大肚社人等巴布拉(Papora,亦譯作拍瀑拉)族、.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東螺社、二林社、阿束社、貓霧捒社、馬芝遴社、眉裡社、半線社、柴仔坑社、西 立立. 巴布薩族(Babuza)、巴宰族(Pazih)、在此活動與居留22。彼時之地名與聚落包括. ‧ 國 ‧ 國. 學 學. 螺社等,於今臺中市大肚、大甲、沙鹿、龍井、梧棲、南屯和清水,及彰化縣二水、 田中、北鬥、田尾、埤頭、溪湖、二林、芳苑、竹塘、和美、伸港、線西一帶的海. ‧ ‧. 23 岸平原 。. n i on Naatti o N. s iitt yy. 其中,大肚王國(Tatutum)之歷史約自 16 世紀 40 年代起,迄至 17 世紀,是. er. 臺灣歷史上有紀錄的第一個政權。該王國係由巴布拉族與巴布薩族、巴宰族、洪雅.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的部落聯盟或酋邦形式體制,沒有具體的國家組織和科層體制高效的統治形式,大. 族(Hoanya) 、道卡斯族(Taokas)所建立的「跨族群準王國」24,本質上為一鬆散. 抵從新竹到嘉義的平地,都是這個王國的勢力範圍25。 在 17 世紀以前,漢人在臺灣島屬於弱勢群體,島上林野仍屬於原住民的天地。 因此,在此時來到臺灣的西方人包括東印度公司職員、傳教士之紀載中,遂留下了. 20. 陳叔倬、段洪坤,同前註,頁 141。 李壬癸,臺灣平埔族的歷史與互動,常民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頁 40~41。 23 張耀錡,平埔族社名對照表,臺灣省文獻會出版,1951 年,頁 17。 24 鍾幼蘭,平埔研究中的「族群分類」問題-再議 Hoanya(洪雅族)之適宜性,收錄於臺 灣開發史論文集,國史館出版,1997 年,頁 137-139。 25 田應平、陳瑩貞,一份大肚兩樣情:論大肚臺地東西傳統聚落與地形水文之關係,臺灣土地研究, 22 卷 2 期,2019 年 11 月,頁 174。 22. 10.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21) 許多珍貴的平埔族文化風情26。根據由荷蘭東印度公司編撰的《熱蘭遮城日誌(De Dagregisters van het Kasteel Zeelandia)》、荷蘭傳教士甘治士(George Candidius,1597-1647),及任職於東印度公司蘇格蘭人大衛‧萊特(David Wright) 在 1650 年的記載,1630 年代在臺灣中部曾出現一跨族群結盟(supra-tribal alliance)的領導者,外文資料稱其為「大肚王(King of Middag)」 ,統領 11 個集社。 另據《巴達維亞日記(Degh-Register gehouden int Costell Batavia)》的記載, 在大甲溪之南曾有位跨族的領袖叫「柯大王(Quata Ong)」,曾統領中部地區十八個 社27。.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部分是被稱為「羅漢腳」的單身男子,故大多選擇與當地原住民族女性通婚,首當 立立. 爾後,漢人墾殖者於距今約四百年前之明末清初開始陸續移入,由於前來者大. ‧ 國 ‧ 國. 下來的命運是土地的流失、以及語言文化的迅速式微28。. 學 學. 其衝者便是西部平原以母系社會為主的平埔族,不僅造成傳統的漁獵經濟崩解,接. ‧ ‧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壹、荷據與明鄭時期. er. 第三節 不同階段殖民者的分化策略.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早先,平埔族群在大肚臺地上在從事漁獵生活,基本生活型態是選定取水與避 洪的合適場域作為聚落位址並發展生活。其後漢人移民來到臺灣時,亦是選擇此等 土地做為定居位址。隨時序推進,漢人漸次與平埔族群混居,但其生活方式、語言、 信仰等,仍明顯有別於平埔族人29,再加上漢人海盜也陸續到達大肚溪一帶,並逐漸 26. William Campbell ed.,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Described from Contemporary Records: With Explanatory Notes and a Bibliography of the Island, SMC Publishing Incorporated, 1903, pp.6. 27 梁志輝、鍾幼蘭,臺灣原住民-平埔族史篇(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 年,頁 48~49。 28 施正鋒,平埔族原住民族身分的喪失與回復,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2 卷 4 期,2012 年冬季號, 頁 113。 29 計文德,平埔族拍瀑拉族遺跡及其聚落分布探討─從清水感恩社與沙鹿遷善南北社的田野工作和文 獻整理談起,弘光醫專學報,20 期(下),1992 年 6 月,頁 539。 11.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22) 驅逐原本居住於其上的平埔族人,平埔族被迫讓出土地與主權。更有甚者,此後島 30 上原住不同集社、不同種族之平埔居民,被逐漸進一步化約為同平埔族群 。. 西元 1624 年,荷蘭人從澎湖登陸今臺南安平一帶,自此,開啟了臺灣長達四 百年的殖民歷史,其中經歷了荷蘭、西班牙、明鄭、滿清、日本,到後來的國民政 府等政權。雖然荷蘭人在初赴臺灣之時,就已經知道有大肚王的存在,但因巴布拉 族族群勢力強大,且反抗激烈,故荷蘭人無法順利地由南往北拓展,荷蘭人並未派 兵征服其所轄村社,因此直到 1644 年以前大肚番王所統轄的村社,都在荷蘭人的管 轄之外,基本成獨立之勢31。.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五至十八個村社,並征服噶瑪蘭社所轄之七個村落,要求周鄰村社前來歸順、繳納 立立 直至 1645 年荷蘭上尉彼得‧彭恩(Pieter Boon)率兵征戰大肚王國統轄的十. ‧ 國 ‧ 國. 學 學. 年貢,並要求其簽署「條約」 (treaty)將主權之讓渡與荷蘭國,甚而對於不願臣服 的村社以武力討伐之後,大肚王國始從獨立狀態開始進入半獨立狀態。歐洲人憑藉. ‧ ‧. 武力,依其於 17 世紀中葉在《西發里亞條約(Peace of Westphalia)》中所確立之. n i on Naatti o N. er. 住在這塊土地上平埔族人原本作為主人的地位。. s iitt yy. 關於「主權」的觀念,在臺灣本島建立起「殖民地」 ,以喧賓奪主之姿態排斥原本居.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姓爺」的福佬首領鄭成功,於 1661 年攻擊荷蘭人在臺灣的殖民地,最終以荷蘭人投 復又,17 世紀荷蘭人在東亞海域逐利競爭對手之一的海商,即後人稱之為「國. 降且結束 38 年統治為結局;隔年鄭、荷雙方訂立和約,荷蘭將其對臺灣的「主權」 移轉給鄭氏王國,一方面讓臺灣原住民族從歐洲人的殖民統治中解放,一方面卻被 立即編入漢民族統治架構內,鄭成功接收了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一切產業及權利。 鄭成功對臺灣的統治地位與驅逐荷蘭人的歷史評價,以往曾有「開臺聖王」之 美譽,但晚近越來越多史料解釋發現,明鄭統治時間,強迫平埔族勞役,藉口「北 來兇番,窺我社慘、微少蕃丁,遂生欺凌、擾害,難以安居」 ,驅逐平埔族離開自己 30. 同上註。 李建霖,模糊地帶-平埔族自我認同與「平埔」、「泛原住民」族群界線,臺灣原住民族研究,1 卷 4 期,2008 年 12 月,頁 68。. 31. 12.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23) 的家園,並欺瞞平埔族耆老畫押立約32等殘酷統治手段亦時有所見。 在鄭成功去世後,鄭氏繼續佔領南臺灣,1664 年實施「寓兵於農」的策略,分 為軍屯、民屯,諸將士平日分散各耕地,按鎮分地、按地開墾。此行動不但造成平 埔族原住民失去其傳統生活領域,更面臨嚴重的生存危機,導致雙方發生數次衝突; 其後,由於鄭氏過於殘酷壓迫,導致平埔族反抗,其後果是漢人對平埔族人展開第 一次大屠殺33。 這段荷鄭時期對於平埔族的壓制和殘殺,在往後歷經清治、日據、國民政府政 權,都未曾就這段時期平埔族裔所受的不公與壓迫待遇,做過平反、致歉、或再次.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繼國家政權之姿對於原住民族的不平等對待,正式提出道歉。其中道歉文中即述及, 立立 還原歷史真相;一直到 2016 年 8 月 1 日蔡英文總統代表中華民國政府,以歷史承. ‧ 國 ‧ 國. 所帶入的第二個外來統治體制所做的第一次正式發聲34。. ‧ ‧ er.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貳、清治時期. 學 學. 「荷蘭及鄭成功政權對平埔族群的屠殺和經濟剝削」─便是當代政府對於由鄭成功.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年,清聖祖康熙皇帝正式 地,對於介入原住民族各社內部事務興趣並不甚大。1662. 惟鄭氏王國治臺僅 22 年(1661-1683),領臺初衷在於逐鹿中國大陸之中原大. 將臺灣納入清朝版圖,荷據時期所既有或隨鄭氏而來的漢人被稱為「民」 ,原住民村 落之人則稱為「番」;住在山地的原住民即被歸為「生番」,逐漸漢化的原住民就被 清帝國歸為「土番」或「熟番」。 此外,清朝初年至咸、同年間之基本治臺政策僅止是「為防臺而治臺」 ,清廷正. 32. 洪麗完,從十九世紀入埔遷徙活動看臺灣中部平埔熟番集體意識之展現,新史學,17 卷 2 期, 2006 年 6 月,頁 123。 33 翁佳音,新港有個臺灣王―十七世紀東亞國家主權紛爭小插曲,臺灣史研究,15 卷 2 期,2008 年 6 月,頁 28。 34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 2 次委員會議會議資料,2017 年 6 月 30 日,頁 20。 13.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24) 式領臺以後,內地漢人陸續移墾臺灣,基於治安考量仍施行「隔離民番」之族群隔 離政策。當時,臺灣之無主荒地墾殖須經報墾、給照、陞科後,始得從事墾殖,否 則即被視為非法私墾。從漢人興築陂塘及其開墾時間觀察,大略可了解,入埔者大 多是集團拓墾,平埔族群受漢人侵逼社域,被迫離開舊居環境,造成土地大量流失, 以及逼迫受遷徙35。 由於過去百餘年來受到漢人欺凌的經驗,以及囿限於官方不許越界開墾的規 定,關於平埔熟番入埔活動,一般多以訂於道光三年(1823 年)正月的〈平埔族十 五社公議同立合約字〉為時間起點證明36;從清朝官方的立場,這些經荷、鄭統治而.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所謂熟番,乃是在清廷統治下須接受官方教化的平埔原住民族。值得一提的是, 立立. 「較成熟」的「熟番」,已被編入版籍,須繳納番餉、服勞役。. ‧ 國 ‧ 國. 學 學. 清廷官方認為是生番者可能後來變成熟番,熟番也可能復歸生番;而「熟番」平埔 族群在 1758 年後,也可以透過「賜漢姓」政策而變得與漢人無異。故漢人、熟番及. ‧ ‧. 生番的身分,從清朝的法律意義以言,乃是一種不明確且可流動的概念。清廷由消. n i on Naatti o N. s iitt yy. 極治臺初期,便已建立「土官」與「通事」制度,以夷制夷、論功封賞拉攏「番」. er. 社,並設立社學,旨在運用儒學思想教化「番」民,期能減少「番變」的發生,亦.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化政策,平埔族群陸續被迫接受漢人思想與文化、改名留辮 。. 有助於政令的推廣,有時甚至賜予漢姓,以利促「番」向化之心。由於統治者的同 37. 35. 陳欽育,荷據時代華武壠社消失的原因--以遷徙為中心,大同大學通識教育年報,5 期,2009 年 6 月,頁 40。 36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平埔族十五社公議同立合約字,伊能嘉矩手稿,清道光 3 年 1 月,高廣尺寸 長寬 24 公分。 37 陳嘉成,清代漢番互動之研究:以巴布薩族(Babuza)為例,東海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15 年 6 月,頁 27。 14.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25) 參、日據時期 日本於 1895 年領有臺灣,在第四次的政權轉換之後,原住民族與在臺漢人同 樣須面對新的國家法律運作方式。臺灣總督府在行政上繼承了清末民間社會及官方 政治經濟體系的人群分類系統──漢人、熟番與生番劃分法,戶口調查簿的種族欄, 則正式載有「平」(平埔族)、或是「熟」(熟番)兩項註記。 日據初期,經過鳥居龍藏等人類學者考察,總督府基於熟番百年前即已漢化, 且大多居住在普通行政區的現實,開始以閩南語「平埔」(Peipo)的用詞,指稱昔 日之「土番」或「熟番」 ;同時將熟番與漢人一起編入地方基層行政組織,適用普通. 治 政 治 大 政 行政法 。 大 立 立 再者,依據《馬關條約》 ,臺灣住民得以父親種族作為子女種族認定之依據,並 38. ‧ 國 ‧ 國. 學 學. 以「戶口規則」作為選擇國籍之條款。其中,條約所稱「臺灣住民」係指原本服從. ‧ ‧. 於清國主權之在臺住民,亦即在臺漢人以及稱為「熟番」的平埔族原住民,其等在. s iitt yy. er. 國臣民」39。. n i on Naatti o N. 兩年選擇猶豫期間屆滿之 1897 年 5 月 8 日後,將取得日本國籍,成為所謂的「帝. 至於彼時的臺灣究有多少平埔族人數?依據臺灣總督官房臨時國勢調查部於. aal l v i n n CChh 1930 年代所完成之《昭和十年國勢調查結果表》顯示,至日據晚期,平埔族群總人 eennggcchhii UU. 口數已達 57,812 人,其中,男女各約半數,並在全臺各區分佈40。. 38. 李建霖,模糊地帶-平埔族自我認同與「平埔」、「泛原住民」族群界線,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 1 期 4 卷,2008 年,頁 89。 39 詹素娟,日據初期臺灣總督府的熟番政策-以宜蘭平埔族爲例,臺灣史研究,11 卷 1 期,2004 年 6 月,頁 54。 40 臺灣總督官房臨時國勢調查部,《昭和十年國勢調查結果表》,頁 158-307。轉引自原住民族委員 會官網。 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List.html?CID=A9E092C6104ACAD5(最後瀏覽日 : 2020 年 4 月 9 日) 15.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26) 表 1-1 西元 1935 年的全臺平埔族群人口與分布.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立立 ‧ ‧. ‧ 國 ‧ 國. 學 學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er.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治時期平埔族人因劃歸熟番而成為國家賦稅與徭役之單位,再到日據時期成為日本. 綜上,從荷據、明鄭時期始,平埔族原住民部落從「自然村社」之型態,到清. 國臣民之一員,皆充份說明了政權更迭對原住民族群劃分的影響。. 肆、國府治臺時期 國民政府來臺後,針對日據時期的「蕃地」事務,係由民政處成立山地行政科, 接管總督府「理蕃課」業務;國府接收臺灣初期,則依據族別(平埔族/高山族). 16.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27) 及居住地(平地/山地)兩個向度定位原住民。 民國 43 年 2 月 9 日,臺灣省政府(肆叁)府民字第 11197 號令行政函釋規定, 「凡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而其本人或父系直系尊親屬,或父為入贅之平地人者 則從其母,在日據時代戶籍簿種族欄登載為高山族者,稱為山地同胞41。」 。此等「山 地同胞」的身分認定規準,在內政部依據民國 45 年 10 月 3 日(肆伍)府民一字第 109708 號令行政函釋所訂定之《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 、 《臺灣省平地山胞認定 標準》等行政命令及立法院制定《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等規範時,皆沿用之。直 至內政部民國 80 年 10 月 14 日發布之臺(80)內民字第 8072256 號令行政函釋,.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而就平埔族人身分之認定,民國 立立 46 年 1 月 22 日以行政命令規範平埔族群所為. 所制定之《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仍舊沿用此一標準42。. ‧ 國 ‧ 國. 學 學. 之補充認定規定43,亦將「熟」納入「山胞」的範疇:「日據時代居住平地行政區域 內,而戶籍簿種族欄記載為『熟』 ,……經申請登記後,可准予登記為平地山胞。」。. ‧ ‧. 由此規定可推知,在國府遷臺初期,平埔與山地二分法的登記,係採「自願登記制」,. n i on Naatti o N. s iitt yy. 不論生與熟,皆屬「山胞」(只是細分平地與山地),且皆與「漢人」概念相對立。. er. 此外,彼時有許多平埔族人基於種種技術性原因並未接收到此類登記公告,又或者.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諸多因素,未登記為平地山胞者亦所在多有,從而影響己身的原住民權益甚鉅 。. 部分平埔族人因資訊不對稱、對未來不確定性,或自認已漢化而不願再被標籤化等 44. 41.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身分法》解釋彙編,2015 年 12 月版,頁 3。 見中華民國 80 年 10 月 14 日內政部臺(80)內民字第 8072256 號令、與中華民國 81 年 8 月 7 日內政部臺(81)內民字第 8185501 號令。 43 另外其他陸續補充行政命令包括,臺灣省政府 69 年 4 月 8 日 69 府民四字第 30738 號令、內 政部 80 年 10 月 14 日臺(80)內民字第 8072256 號令發布之「山胞身分認定標準」、內政部 81 年 3 月 4 日臺(81)內民字第 8174921 號之函釋「山胞種族認定標準」。 44 毛榮富,平埔族群的主權,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3 卷 1 期,2013 年 3 月,頁 21。 42. 17.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28) 第四節 原住民族的法規範保障 90 年代的臺灣社會,甫由長年戒嚴時期的噤聲與高壓政策而得釋放,各項政治 與社會改革之浪潮風起雲湧,亦是臺灣原住民復振與維權運動最熱絡的活躍時期; 而國內的原住民族權利運動之基本發展態樣,往往是先以政治運動的形式出現,進 而向司法單位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主張,爾後彙聚成一定社會共識後才成為法律制度 45. 。 直到近十年來的原住民權利運動中,平埔族的出現與加入原住民平權運動的隊. 治 政 政 治 大 大,重新「存在」、「活現」與 國民政府政權之下,於臺灣社會已被人遺忘的「平埔族」 立立. 伍,引起了其他原住民與整體臺灣社會的高度注意。過往七十年來,在日據後期與. ‧ 國 ‧ 國. 學 學. 46 被「再看見」於臺灣公民社會領域當中 。. 綜觀上述歷史時間軸的梳理,不論是清朝依據聚居地區的「社」 、日據時期依據. ‧ ‧. 人類學調查的「種族」分類,抑或是國府來臺初期基於行政便宜性所為之「居住地」.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劃分,都僅只是基植於當權者本身利益之政治考量,卻罔顧這些被迫遷徙、移居的. er. 平埔新移民,不斷限縮和流失土地、疆界與文化之歷史事實;可以說臺灣原住民與. aal l v i n n CChh 雖然因為歷史因素與不同政治政權殖民政策,使得平埔族與高山族所導致的 「同 eennggcchhii UU. 平埔族的是臺灣的原住民族,同受異邦異族的大掠奪與傷害47。. 化」結果與程度不同,但歷史的傷痛及對未來權利回復的前景期待,應當是「感同 身受」的。數百年來,即便平埔族人混居於漢人間、甚至與漢人通婚,然而平埔族 群特有之經濟生活、慣習、語言文化,乃至政治需求,卻從未隨著原漢融合而被正 視;儒家父系文化、漢人主體優越感,伴隨著政府主權政府的體制上的再次強化, 使得整體臺灣社群中,集體形塑之原住民族偏見性圖像─「原始(primitive)」與 45. 謝國斌,加拿大原住民土地權的探討──以『德爾加目庫案』為例,台灣國際研究季刊,卷 7 期 1, 2011 年春季號,頁 1。 46 詹素娟,族群歷史研究的「常」與「變」-以平埔研究為中心,新史學,6 卷 4 期,1995 年 12 月, 頁 128-130。 47 楊克隆,清代平埔族土地流失原由新探,興大人文學報,61 期,2018 年 9 月,頁 49-50。 1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29) 「次等(inferior)」 ,皆在在弱化平埔族群之主體性身分48。迄至今日,即便蔡英文 總統已於 2016 年 8 月間向平埔原住民族正式予以官方道歉,承諾「讓沒有被承認的 平埔族群,在身分上,在權利上,都不再受到忽略和歧視」 ,並責成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著手修正涉及原住民族權利約計二百七十餘項法規之修正。然而,在當今實 務之施行上,真正能落實保障平埔族群之權益者,除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240 號之司法判決對於平埔族原住民身分認定之有利見解外(詳後文),平埔族群似僅 能訴諸「兩公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等國際人權法規範,及依據《原住 民族基本法》第 3 條所授權制定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等法.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之提出 立立 或亦為可行之法。蔡政府的官方回應固然可喜,. 規,敦促政府具體推動所承諾之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此外,督請行政院盡速完成 49. ‧ ‧. ‧ 國 ‧ 國. 學 學. 但如何能避免掉入「口惠而實不至」的陷阱,應是方今之務。.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壹、憲法增修條文. er. 平埔族群與平埔族兩個詞彙概念上雖非截然二分,但亦非完全指涉相同之意.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上相對於高山族而言,係外來統治者基於族群空間分布所規制的標籤化認定。現存 涵。前者是目前學術界對於未經官方承認之平埔族裔所為之統稱;後者則是在語意. 的平埔族包括:噶瑪蘭、凱達格蘭、道卡斯、巴宰、噶哈巫、拍瀑拉、巴布薩、洪 雅、西拉雅、大武壠及馬卡道族等族。. 48. 柯志明,理性的國家與歷史的機遇-清代臺灣的熟番地權與族群政治,臺灣史研究,6 卷 2 期,1999 年 12 月,頁 3-5。 49 潘經偉,全國平埔族群聯合聲明,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 1 次委員會議資 料,2017 年 3 月 20 日,頁 59-61。 19.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30)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立立. er. s iitt yy. ‧ ‧. ‧ 國 ‧ 國. 學 學. n i on Naatti o N. 圖 1-1 臺灣的平埔族分布.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平埔族群影音資料整合應用與推廣放映計畫. 資料來源:國科會國家型科技計畫─臺灣大學數位典藏創新應用前鋒計畫(EPEE) 1930 年代臺灣. 從歷史脈絡觀之,同屬臺灣南島語族之列的平埔族群是現今作為主流群體之漢 族移入之前,即存在於這塊土地上原本的主人─「原住民族」 ,是以應具原住民身分, 而應擁有憲法及相關法規範的身分權益。歷經 1991 年迄 1997 年的四次修憲, 《憲法 增修條文》第十條第 11、12 項訂有「國家應保障多元族群文化與族群語言發展, 並應保障其民族地位與政治參與等權利」之明文誡命,從憲法高度正面肯認原住民. 20.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31) 族不同於漢族,具有憲法層次的主體地位,亦形塑了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50。 然而,縱令有前揭《憲法增修條文》之明確條文作為指導性規範,現行《原住 民身分法》,仍僅將法定原住民區分為「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並未將平 埔族群納入原住民地位之保障。其次,倘若戶政機關欲以歷史正義及尊重原住民文 化等相類理由,同意將平埔族人身分註記成諸如「西拉雅族」抑或「平埔族」 ,恐將 與行政院原委會現行於 2008 年修正通過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11 條51、原委會於 2004 年修正通過之《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2 條52之規定相悖53。 由之可見,我國當前立法政策,對於平埔族群在憲法意義上之權益保障,顯嫌.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的立委名額之參政權保障;使得即便轉型正義與原住民權益復振的呼聲,在我國已 立立 不足。其中包括《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對原住民族的照顧義務保障、第四條. ‧ 國 ‧ 國. 學 學. 推動近三十個年頭,但若回到就原住民族體系的概念範圍與架構下,平埔族卻反而 成為受現今原住民族排斥的族群,其基本身分權利回復與其他相關憲法權利,仍受. ‧ ‧. 制於國家或其他原住民族族群所認可,而難以符合歷史正義之標準。. n i on Naatti o N. s iitt yy. 準此,為使平埔族群尤其在「身分上」之權益亦能被立法者納入「原住民族」. er. 之概念範疇內,平埔族耆老凱達格蘭族林勝義與巴宰族潘大和等前輩,於 1996 年間. aal l v i n n CChh UU eenn年gg2cc月hh27ii 日在立法院舉辦「政府如何承認 年組成臺灣平埔原住民協會,並於 2001 首先成立臺北縣凱達格蘭協會,以為平埔族原住民化訴求之先鋒。潘大和等復於 1999. 平埔族群」公聽會54。 50. 王泰升,臺灣法律史上的原住民族:作為特殊的人群、地域與法文化,臺大法學論叢 44 卷 4 期, 2015 年 12 月,頁 1683。 51 在該條中明訂「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 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 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故而可知該法將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承繼了日據時期繼 承下來的高砂族與平埔族之地理劃分登記精神,於國民政府統治之後繼續沿用這種二分法,並以「戶 籍」著記,成為國民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主要認定之正式文件。 52 該條規定 : 「本辦法所稱民族別,指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 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民族。」排除了平埔族西拉雅族 納入我國原住民各族之可能。 53 參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2306 號行政判決主文意旨。 54 Nabu&Talu 力爭原民身分 平埔族群積極奔走多年,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2016 年 7 月 21 日。 21.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32) 若干地方政府率先回應了平埔族人的正名需求,例如臺南縣政府在 2005 年即承 ,爾 認西拉雅族為「縣定原住民族」 ,嗣於 2006 年設置「西拉雅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後又在 2009 年開始受理其戶政登記為「平地原住民」55。事實上,透過觀察我國 2009 年立法院通過之《兩公約施行法》 ,也可見立法者應有對於所有原住民─包括平埔族 群之保護義務。身分層次問題既尚未解決,則依之而生之後續諸如前揭《原住民族 基本法》第 4 條有關原住民族自治權之問題,遂無從加以保障與落實。. 貳、原住民權利體系.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民族自決(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或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立立 ‧ 國 ‧ 國. 學 學. 是道德上的理念、也是政治上的原則、更是法律上的權利。此一概念濫觴於倫理學 原則,迄今已發展成為法律上之權利56;然而,其是否當然可以延伸適用到原住民族,. ‧ ‧. 57 甚至平埔族人的自我決定上,即平埔族群究否亦為具有自決自治權之主體地位 ? 仍. s iitt yy. n i on Naatti o N. 待進一步探析。. er. 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明確指出: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此觀之,此一條文,形同在我國法制上正面認可原住民族民族自治之規範依據。然. 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由. 而,自大肚王國以降,平埔族群歷經數次外來政權轉換,迄國府治臺時期,又曾以 平埔族過於漢化為由,在缺乏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與當事人同意之前提下, 剝奪平埔族的身分及其相關權利。可見政權縱然轉易,但就平埔族人的自我身分認 定,鮮見歷代政權有給予平埔族人自決或自治的機會58。 http://titv.ipcf.org.tw/news-22623(最後瀏覽日 : 2020 年 2 月 1 日) 55 施正鋒,西拉雅族的身份與政府的承認政策,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2010 年春季號,3 卷 1 期, 頁 5。 56 施正鋒,原住民族的自決權,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7 卷 3 期,201 年 9 月,頁 1-37。 57 同上註。 58 洪麗完,從十九世紀入埔遷徙活動看臺灣中部平埔熟番集體意識之展現,新史學,17 期 2 卷,2006 年 6 月,頁 59、61。 22.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33) 為實現轉型正義,達成尊重原住民族自決之精神,行政院於 2017 年 8 月 17 日 通過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擬具之《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增訂「平埔原住民」 為原住民身分別,旨在從法律高度保障平埔族群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函請立法院審 59 議,期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然而直至 2019 年 5 月間,我國立法院對於《原住民身. 分法》修正草案中,就是否應增列平埔族之大前提,朝野間仍尚無共識,導致平埔 族的身分認定問題依舊遭到懸置。身分層次問題既尚未解決,則依之而生之後續諸 如前揭《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有關原住民族自治權之問題,遂無從加以保障與 落實。.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立立 一、平埔族領地劃定與土地權訴求 ‧ 國 ‧ 國. 學 學. 平埔族群土地權利消失的過程,在荷蘭及明鄭、清朝等時期均不乏所見,前文. ‧ ‧. 已有說明。臺灣平埔族群在沒有外來政權的管束以前,屬原始部落狀態,而造成平. n i on Naatti o N. s iitt yy. 埔族土地權消失的「第一時期」 ,則是在荷蘭人登陸臺灣與平埔族接觸之後,透過武. er. 力征討並訂立合約等方式,將平埔族群視為殖民地或保護國。此舉造成臺灣原本之.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近代主權國家及法制觀念的片面性強加,造成往後於清治時期,平埔族群的土地所. 社會結構,及原住民土地擁有權被消滅大半,是一種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亦是西方. 有權在漢人文化前顯得更弱勢可欺60。 造成平埔族土地權消失的「第二時期」則是發生在清治時期,在漢人墾民湧入 臺灣之前,臺灣寸土盡屬「番地」 ;臺灣自清康熙 23 年(1684 年)納入清國版圖後, 墾民激增、土地開發快速,直至道光年間,短短不過百餘年,西部平原可耕地之開 墾已達飽和。漢人墾民帶來的「墾殖社會」(settler society),對平埔族人土地蠶 59.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身分法》 」修正草案,2017 年 8 月 17 日。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d0799af6-6d3b-4297-b205-60134f9c3543(最後瀏 覽日 : 2020 年 2 月 1 日) 60 彭麗芬,荷據時期及鄭氏時期之原住民族聚落比較,臺灣原住民族研究,11 卷 2 期,2018 年 12 月,頁 130-131。 23.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34) 食鯨吞、巧取豪奪,直接或間接導致平埔族人的生存空間遭到嚴重壓縮,終陷入經 濟破產的窘境。此際,若非就地被漢人「同化」 ,便只得散盡土地、遷走他鄉,最終 61 步向文化淪喪、族群式微之途 。. 土地權是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核心要素,因為失去土地,也就形同失去生活記 憶。對於原住民族此類聚居於一定土地領域,且本來就保有一定的政治、經濟、社 會、教育組織的少數族群而言,對其最佳之權利設計安排,應是容許其依自主意思 實施民族自治,在透過內部事務的自主決定過程中,使其得以免受外部社會多數決 機制所制約甚或傷害。但是,土地權的恢復卻是相當棘手。蓋清治期間,清廷雖將.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對於平埔諸社則贈送 關係賣斷,讓這些外來的漢人新移民「掌管墾耕,永以為業」 立立. 入埔之土地鬮分,名為向漢人「招墾」 ,但實際上是協助漢人將平埔族人之土地所有. ‧ 國 ‧ 國. 上,重新劃分出屬於平埔各族的傳統領地63。. 學 學. 62 實物以為對價交換 。在現今已受土地所有權劃分的現代,幾乎不可能在我國國土之. ‧ ‧. 在這樣的歷史前提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即著有明文:「政府承認原. n i on Naatti o N. s iitt yy. 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 21 條亦載明:「原住民族土地上所為之土地開發、. er. 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 ;又 2017 年 2 月 18.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機關權限移轉予原住民族委員會等制度設計與用意,或亦在於亡羊補牢 ,保護原住. 日公布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將原住民族土地事務中央主管 64. 民族現有之土地。 此外,總統府日前於 2017 年召開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 2 次會 議時,即初步將組織資源整合、調查在各殖民化法律且程序不正義階段中,例如政 府機關,如林務局、退輔會等,以及國、民營企業如臺糖等機構取得之原住民族土 地經過之歷史真相,並從國家/原住民族、政府機關/族群部落、現代/傳統、私. 61. 楊克隆,清代平埔族土地流失原由新探,興大人文學報,61 期,2018 年 9 月,頁 49。 柯志明,清代臺灣熟番地權的分類與演變,臺灣社會學刊,23 期,2000 年 6 月,頁 27。 63 同前註。 64 同前註。 62. 24.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35) 有產權/集體權利之間調和,向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交 65 原住民族土地正義回復、國家土地制度改革與族群和解共生之建議 。. 二、文化與身分認同權 所謂的「文化權(cultural rights 或 right to culture)」,乃是「文化」與 「權利」的結合。社會文化上,少數族群常因其弱勢地位而居於不利處境,因而改 善其文化與社會處境、促進族群間的文化平等地位、縮小族群間的優劣勢差異之制.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該等權益乃係以國際人權法為發祥的新興人權概念,以作為尊重個人自主選擇其所 立立 度設計就有其必要。簡而言之,文化權即是少數族群保有、並發展其文化的權利,. ‧ 國 ‧ 國. 學 學. 認同的文化生活方式66。. 在聯合國兩公約中,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International. ‧ ‧.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 27 條:「不得否認這少數族裔成員,. n i on Naatti o N. s iitt yy. 其所共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 ;而聯合國. er. 教科文組織所通過之《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分。它要求人們必須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是尊重少數群體和原住民族的各種. Diversity) 》中亦宣示: 「捍衛文化多樣性是迫切的倫理需求,其與人性尊嚴密不可. 權利」 ,兩者所揭櫫的都是原住民族之文化權保護67。 17 世紀以來,由於地緣因素,臺灣平埔族首先面臨外族人的殖民統治與文化衝 擊,固有的部落文化受到外來政權的強迫性同化。在不斷與外來人接觸的過程中, 慢慢的淡化了自身的語言、文化與生活習慣;當年因為平埔族面對「負面社會化標 籤」的壓力,而被強迫同化(forced assimilation),使得平埔族的固有文化與語言,. 65.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 2 次委員會議,2017 年 6 月 30 日,頁 21-23。 施正鋒,原住民族的文化權,臺灣原住民研究論叢,3 期,2008 年 6 月,頁 2~3。 67 毛榮富,平埔族群的主權,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3 卷 1 期, 2013 年 3 月,頁 32。 66. 25.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36) 在臺灣近四百年以來的歷史中漸漸褪色68。 再加上過去原住民個人身份比族群名稱確定的時間早,使得當今我國原住民個 人身份的認定,是採用絕對的血源標準,而非以文化作為標準。故而當平埔族人欲 正名自己是新原住民族時,若欲以文化特徵為標準加以審理,原民會即動輒以「原 住民身份綁原住民族正名」的堅持,造成血源認定標準絕對性的凌駕於文化標準之 上,文化特殊性與否之標準,則形同虛設69。 為了為此一不平等現象發聲,2001 年 2 月 27 日來自全臺各地的平埔族裔約 460 人,在立法院召開「政府如何承認平埔原住民族」公聽會。其訴求之一,即是.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計畫,有效保存或發揚平埔原住民族文化,還平埔原住民族歷史真相與尊嚴。這與 立立 要求國家應完成研究調查平埔原住民族之領域、遷徙、社群組織、文化等口述歷史. ‧ 國 ‧ 國. 對族群未來發展方向定位不清的現象完全不同70。. 學 學. 過去平埔族裔沉溺於歷史的悲情、忽略現實族群政治中要獲得官方認定的複雜性、. ‧ ‧. 1980 年代解嚴後,臺灣社會的民主進一步深化,各種社會運動方興未艾,原住. n i on Naatti o N. s iitt yy. 71 民族群的自我意識亦開始覺醒 。所謂族群身分認同(ethnic identity)的概念,必. er. 須被置放在「部落內居民」、「外來者」與「國家權力」三者間錯綜複雜之彼此權力.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一,該身分認同是否是由執政權威者所定義下的社會真實,從而導致該等定義具有. 制衡結構關係裡探討;因此在身分認同的形成過程中,存在兩個社會現實因素:其. 服務政治便利的工具性(instrumental)目的;其二,該身分認同,是否是由部落 內族群日常生活所凝聚產生的社會真實,亦即共同擁有這些文化特徵的人,因共同 具有相同的集體文化認同72,基於原生族群歸屬感(primordial attachment),而產 68. 鄭川如,誰有權決定誰是原住民?-從兩人權公約及相關國際文件檢視原住民身分認定問題,法令 月刊,66 卷 9 期, 2015 年 9,頁 81-108。 69 施正鋒,從權利保障探討平埔族原住民族身分被剝奪,臺灣國際法季刊,8 卷 1 期,2011 年 3 月, 頁 23。 70 段洪坤、陳叔倬,平埔原住民族血源認定與文化認定的發展評析,臺灣原住民族研究,1 卷 1 期, 2008 年 3 月,頁 178。 71 杜曉梅,原住民身分與文化認同-以原漢雙族裔為例,臺灣原住民研究論叢,17 期,2015 年 6 月, 頁 149。 72 李建霖,模糊地帶-平埔族自我認同與「平埔」、「泛原住民」族群界線,臺灣原住民族研究,1 26.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37) 生一種根基性的聯繫73。 臺灣所經歷的五個不同政權體制,關於原住民身分認定,一直以執政權威定義 之國家單行法規作為認定標準,以血緣認定方式一體適用在所有原住民族身上。如 目前已受我國官方認定的 16 個原住民族群─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 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 賽德克族、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等74。 然而,以這樣的血源身分認定也產生了許多平等權、回復傳統姓名、文化復振、 原住民優惠性保障措施資源錯置等問題,前已敘及。. 治 政 政 治 大 大 成為「平地原住民」 ,係因不符合《原住民身分法》之「平地原住民」的登記要件─ 立立 原住民正名運動強調的是「我們是原住民族」 ,畢竟依照現行規定,平埔族無法. ‧ 國 ‧ 國. 學 學. 即平埔族人因為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未登記」 ,所以不具備「平地原住民」之 身份;而現今平埔族人復振運動強調的是「我們仍然存在」 ,是與漢人不同文、不同. ‧ ‧. 種的民族,並非「已經漢化消失」75。. n i on Naatti o N. s iitt yy. 平埔族到底是否屬於原住民之一員?本文認為,該分類是基於政權統治便利性. er. 而生,不能以之作為否定平埔族原住民身分適格之依據。不論是生番抑或熟番,兩. aal l v i n n CChh eennggcchhii UU 年根基歷史的民族;但是過往政權基於殖民利益的考量,在兩者間以分離政策,推 者在這塊土地上,都是在不同統治殖民者侵略這塊島嶼前,已先行存在定居具有千. 波助瀾強化兩者之文化本身之差異。這種差異縱然是被殖民者所界定、分類、操作、 擺弄,乃至於決定法定權益的,但也使得平埔族與高山族間的關係,已存有不小的 鴻溝。. 卷 4 期,2008 年 12 月,頁 93。 73 謝國斌、何祥如,族群認同與社會結構的角力-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運動的社會學分析臺灣原住民 族研究,3 卷 4 期,2010 年 12 月,頁 49。 74 教育部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資訊網,教育部推展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之重要歷程,教育部 原力網。https://indigenous.moe.gov.tw/Article/Details/3056(最後瀏覽日 : 2020 年 4 月 10 日) 75 謝國斌、何祥如,族群認同與社會結構的角力-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運動的社會學分析,臺灣原住 民族研究,3 卷 4 期,2010 年 12 月 1 月,頁 58~59。 27. DOI:10.6814/NCCU202100258 DOI:10.6814/NCCU20210025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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