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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原住民身分法》之修法趨勢發展評析

第三節 原住民族身分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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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島民族在保持和亞洲、太平洋地區的往來方面,最主要且活躍的角色。

身為漢人的一員,我們必須誠實的面對這樣子的質疑:為何被迫消失的族群身 分,還需要透過不斷的修法,透過繁瑣的戶籍登記與考驗其族群認同而取得?

平埔民族的自我「認同」與國家的「認定」相左,固然能夠透過民主選舉等政 治機制獲得一定的解決,亦即,透過立法機關的修改法律或行政機關的修改命令,

以明確的承認平埔族為原住民族195。但是,難道全然沒有「法律解釋」的空間嗎?亦 即,在現行法律底下,果真毫無透過解釋適用,以法理詮釋、與法律解釋論證來正 當化平埔族人之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可能嗎?本文以為,一言以蔽之,一味強調「平 埔族」的特殊性實有其風險:易使人忽略平埔族與高山族之本是同根生與同樣遭受 外來殖民政權不公平對待的歷史事實;又易使人過度連結平埔族的「漢化性格」而 傾向直覺地犧牲其在權益追求過程本當享有的利益。因此,就令未來新修正草案通 過並將平埔族列入該法規範主體,吾人仍有思考「區分必要性」的實益。平埔族群 之官方認定或許是一階段性任務,卻非終極目的,

以上為原住民與平埔族身分認定的七十餘年來的法規沿革,接下來本文將繼續 說明「姓氏綁身分」條款的法律意義、立法問題及其實質影響。

第三節 原住民族身分之認定

我國平埔族之所以無法被現行法認定為原住民,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原民會拒絕 承認其身分上之適格性乃係重要原因之一。其中,以過度漢化理由之論述儼然是原 民會拒絕承認平埔族群原住民族身分之最佳擋箭牌,就此,本文業於前述說明。職 是之故,倘若「原住民身分認定」一事非專屬由中央(即原民會)始能認定,那麼似 乎平埔族群的身分認定便有由地方政府肯認之可能,從而在制度面上進行某種程度

195王泰升、陳怡君,從「認同」到「認定」─ 西拉雅族人的原住民身分認定問題,臺灣原住民族研 究學報,3 卷 2 期夏季號,2013 年 2 月,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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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解套。事實上,台南縣政府已於民國 97 年辦理補登記西拉雅族人為「縣定原住民」, 然經原民會發函要求不得逕予登記,其理由係「原住民之認定,乃中央主管事項」。

關此,原住民身分之認定與平埔族之原住民族適格性應係屬兩個層次之問題。

前者旨在回答「什麼條件下足以被認定為原住民?」,後者則在解決「平埔族是否該 當於原住民認定之條件?」,以下分述之:

壹、血統主義與認同主義 一、血統主義

首先,血統固然是考察種族身分別的有力依據,但也並非是絕對條件。例如:

夫妻皆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在子女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的前提下,該夫妻之子女亦將 是美國人。而姓或名與種族身分間之關聯性,應無待贅言的,較諸血統為低。然我 國法制面卻別有新意的在「身分」與「姓名」間畫上一道等號,其中的不合理之處,

容待下述:

按平埔族群四百年來在荷人、明鄭、清朝統治下,不僅活在苛捐雜稅、擔負沉 重勞役的枷鎖之下,且屢屢因漢人為擴張生存空間或經濟利益,大量捕鹿而剝奪傳 統肉食來源,從臨海到內地、從平地到山林,土地漸被漢人蠶食鯨吞196,導致獵場與 居住土地遭剝奪,生存空間縮小殆盡,總體營養與生活水準甚至出現下降結果。更 有甚者,從荷至清,平埔族每每發生不堪苛政壓迫而大舉武力反抗,但反遭當權者 的大規模殺戮,導致平埔族人口大量銳減,漢人藉由剝削以獲得並使用更多自然資 源197的情形,盡人皆知。

平埔族除了上述不利政治、經濟處境與人口減少壓力,唐山公娶原住民的普遍

196林秋綿,臺灣各時期原住民土地政策演變及其影響之探討,臺灣土地研究,2 期,1991 年 5 月,頁 37。

197吳秦雯,誰的資源?誰來決定?-國家整體法益 vs.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第 2 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 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議程,2011 年 10 月 15 日,頁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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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不是文化與國族認同的必要條件,充其量僅只是可資參考的依據。故而,顯而 意見的,姓名絕非原住民族身分認定的合理依據。

二、認同主義

1980 年代解嚴後,臺灣開始走向民主化,各種社會運動大量興起,原住民族群 的自我意識亦開始覺醒,並陸續展開各項爭取原民權的社會運動─包括「原住民族 正名運動」、「還我姓名」、「還我土地」等等,不一而足。經過長期努力,戰後初期 原住民遭到差別對待的消極情況已逐漸有所改變,社會環境對原住民的看法,也由 負面想像導向較正面或至少持平的態度。在環境改變下,現今原漢通婚的後代已不 太隱藏其原住民血統的身分,尤其在解嚴前後出生的青年世代,對於身分認同、文 化承襲、原運參與等,都與上一代的想法和觀念有明顯不同201

因此,在心理層面上,當今具原住民血統的新世代,對其原住民身分的認同的 過程,產生「我群」與「他者」的不同時,即形成所謂認同過程。就「認同」以言,

「後天環境因素」往往比「先天血統血緣」的影響更大,甚至可以說,認同本即是 後天漸次形成的主觀產物,從而與一個人的長成背景更加密切。

再者,這種認同不僅僅只是淺薄的攸關誰可以獲得政府補助的問題,更係涉及 民族存續與否的問題。血緣與語言都不能決定國族認同。認同是主觀決定、不是自 然形成,是從自我內心被建構出來的,體現認同是可以被某種論述或外力影響,包 含文化、歷史、語言、信仰、習俗、宇宙生命觀⋯⋯等,透過後天建構出來的,而且 受現實外在利益因素的影響,不排除可能多於血緣文化因素的影響202

世界各國的原住民身分之取得與否,往往一開始由血統決定,原住民身分是與 生俱來的印記,是能成為我國原住民最基本的條件。然而經歷了許多立法及修法程

201劉千嘉、章英華,原漢通婚家庭子女的族群認同與身分從屬,臺灣社會學刊,54 期,2014 年 6 月,頁 168。

202鄭川如,誰有權決定誰是原住民?-從兩人權公約及相關國際文件檢視原住民身分認定問題,法 令月刊,66 卷 9 期,2015 年 9 月,頁 81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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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今日原住民身分不僅僅需要客觀的血統條件,更需要主觀向主管機關主動登記 的行動,而不若漢人、客家人、閩南人,並不會有須經認定並登記後才取得這個身 分,或可以放棄這些身分的問題;當事人唯有認同原住民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不 認同原住民亦可拋棄原住民身分203

當今行政機關的觀點亦以「血統主義」兼採「認同主義」為原住民身分之認定 基準,此點亦可鑒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民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所公告之原民 企字第 1010035265 號公函204,認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原住民 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需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 統名字」彰顯其認同原住民身分之主觀意思後,始得認定登記其為原住民身分。

除了行政機關的函釋見解外,在立法通過的《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草 案中,亦羅列了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情形,附加上「從具原住民身分 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作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由此可知,《原住 民身分法》立法係採血統主義輔以認同主義。而細觀立法院公報之立法過程中,前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孫大川進一步認為,未來若要放寬平埔族身分認定的標 準,除了血源的考量外,文化方面也是相當重要的因素,未來在草案內容希望能將 一些當事人本身對「文化認同」之條件限制,亦放入法條中,故由草案中全盤開放 平埔族得自由「改從母姓或恢復原住民傳統名字」方面限制,期能兼顧文化及血源 因素205

承上段所述,本文以為,主觀認同與身分比起客觀血緣與身分間之關聯性,應 以前者為優先判定之依據。理由是,客觀血緣是否是一個真實存在的命題,並不容 易判斷。人類歷史演進的過程,純種種族的概念基本上已不存在,例如今日之漢族 也往往兼有中國北方草原民族或南方少數族裔之血統。實則,血統作為身分判定的

203王皇玉,原住民持有槍械問題研究,第 2 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2011 年 10 月 15 日,頁 166。

204原民企字第 1010035265 號公函。

205見立法院公報,90 卷 5 期,頁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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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根本上礙難切合實際需求。而「姓名綁身分」條款的規範邏輯,更是匪夷所思,

一個人不會因為他(她)姓什名誰而左右其身分。至若,當父或母其中一方為原住民 者,以「認同」作為身分認定之標準便更顯其意義。我們不必因為他人有原住民血 統而需強行要求其自認原住民。原住民身分之利不利益因人而異,個人應享有自我 選擇與揭露的權益。需要注意者係,本文認同個人享有以認同作為身分認定的權益 不表示肯認國府治台之初的行政措施─即限期要求平埔族人為平地山胞之登記否則 喪失身分資格。蓋以期限限縮平埔族人的身分登記,實乃對其自我身分認定之剝奪。

準此以言,平埔族的自我認同若係「原住民」,則亦應無漠視以對之理。復且,

基於漢化的歷史事實,平埔族似更無以客觀血緣成就其身分認定的機會,故而訴諸

「認同」作為「身分認同」之準據毋寧有其必要性。質言之,正是因為平埔族群被 迫受到漢民族的同化從而導致其文化趨近喪失,在血統與文化兩相被強勢且片面的

「認同」作為「身分認同」之準據毋寧有其必要性。質言之,正是因為平埔族群被 迫受到漢民族的同化從而導致其文化趨近喪失,在血統與文化兩相被強勢且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