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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原住民身分法》之修法趨勢發展評析

第一節 相關法規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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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原住民身分法》之修法趨勢發展評析

我國平埔族群應否被國家法規範認定為原住民族關涉複雜的歷史、政治乃至社 經脈絡,尚不能專據某一理由說明。惟我國國家法規範就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已有清 楚之法律依據─即 2001 年通過施行之「《原住民身分法》」,至 2016 年蔡英文政府上 任後亦推動同法修正草案。其中,平埔族群是否可被納入該法認定之列,厥為重要 觀察指標。準此,本章將梳理《原住民身分法》之法規範沿革,並參酌行政院所提 出之同法修正草案,以為平埔族裔身分應否受國家法規範認定之觀察依據。

第一節 相關法規範沿革

自 1945 年日本殖民政府正式撤離臺灣,改由國民政府接管臺灣迄今已七十五年 有餘,戰後初期國民黨政權採取如同日據後期的內地延長政策,在加速強化中國國 族認同的政策下,依據法治國原則與三民主義之政治理想156,將具有強烈現代性意義 的民刑事法概念,直接施行於原住民族治理上。

中華民國法規範,雖來自近代西歐,但其核心架構仍多處係由以漢人為主的民 國時代之中國大陸所制訂,故在以民國中國的需求為主之餘,還會顧及漢族傳統習 俗,在親屬繼承法方面尤其可見。

誠如上章所述,從荷治、鄭氏、清治、日據時期以來,漢人逐步入侵蠶食鯨吞 平埔族的生活空間,可見原住民所擁有的固有的文化與習俗,本與漢族間存在矛盾,

且各自擁有截然不同的生活傳統。當國民政府來臺後,卻直接將中華民國法制全面 施行於全國,對原住民族而言,不啻是須同時面對西歐、中國、漢族等三重外來性

156王泰升,臺灣法律史上的原住民族:作為特殊的人群、地域與法文化,臺大法學論叢 44 卷 4 期,

2015 年 12 月,頁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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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規範之衝擊157

此外,關於誰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及其要件,仍然由統治政權單方片面決定,

原住民並無參與及表示意見的機會,尤其是平埔族人之身分認同,更是在法律上存 在著許多待解釋的空間。蓋與親屬、繼承、土地法規綁定的「身分認定」議題,對 於國民的權益影響甚鉅,然而此等認定議題,卻懸而未決的遲至 2001 年立法院才三 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將之法制化。

這部原住民族身分大法的內容,主要沿續自 1956 年的「臺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 準」、1980 年的「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以及 1992 年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

以下將簡介其個別內容:

一、臺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1956 年-1980 年)

日據期間,日本政府釐訂懷柔為主之「蕃地行政」,專責辦理蕃地之警、政、教 等事務,劃分地界,禁止自由出入158。國民黨政府接管之初,由於百廢待舉,行政當 局既未制訂亦未考量到文化本位及整體宏觀性的原住民政策;且可從當時的立法紀 錄可知,民國 35 年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會議中,議會決議即強調我國為單一 民族國家,並力主高山族的同化;也無怪乎行政當局在根本上並不承認山胞係不同 的「種族」,而且還積極的重構山地部落,以求社會的均質化和一體化。可以想見,

對待主客觀上「有明顯差異」的「山胞」都被抹除其異質性,「無明顯差異」的平埔 族便自然更無另眼相待之理。

國民政府初期基於行政管理之便,僅重新劃分行政區域,將日據時期原屬於蕃 地行政區劃,分為 30 個山地鄉以及 25 個平地鄉,共計 55 個鄉鎮區,其中僅有 7 個 鄉鎮區在都市化地區內,專供作為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山地行政之用159;並將彼時設籍

157王泰升,在法學與國家法中看見原住民族法律,政大法學評論,134 期,2013 年 9 月,頁 22。

158王泰升,臺灣法律史上的原住民族:作為特殊的人群、地域與法文化,臺大法學論叢,44 卷 4 期,

2015 年 12 月,頁 1661。

159李永然,從法律觀點談我國對原住民族土地之保障,第 2 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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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鄭川如,「《原住民身分法》」中「姓氏綁身分」條款的違憲分析,中正大學法學集刊,40 期,2013 年 7 月,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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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中平埔族多母系社會傳統之文化事實。男女結婚後,女子仍住娘家,男子則「夜 來晨出」或者移歸女家170,國民政府以其既有之漢人男尊女卑之父系社會價值觀,決 定原住民身分之得與喪。在在檢證彼時政府的邏輯─民族一統、漢族本位、揚漢抑 原。

二、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1980 年-1991 年)

所謂山胞,不管是平地山胞或者是山地山胞,即便其因種族不同而在我國係屬 一特殊的國民身分,但在法體系各方面之保障上,在憲法層次觀之應與一般國民無 異,享受憲法以及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且負擔義務。但實際上觀察在《臺灣省山地施 政要點》與《臺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甫公布之時,許多平埔族與高山族原住民 因未收到政府通知,而錯失了登記其身分為原住民的機會171

再加上整體社會直到 1960、70、80 年代,仍普遍存在針對平地與山地山胞不同 程度的種族歧視、省籍歧視、「漢優原劣」、「男尊女卑」的社會價值觀;由於原住民 身分必然附隨社會既有的污名,從統治者的角度言,喪失原住民身分而取得漢人身 分,是統治者給予原住民族裔者的「恩惠」;在文化瓦解、語言流失、缺乏認同等狀 況下,使得許多原住民想要取消其山胞之身分註記,彼時的原住民的處境,可謂是 一個屬於「黃昏的民族」172

根據「只有唐山公、沒有唐山媽」的說法,外來強勢民族的男性在遷徙到新移 民地後,獲得原住民女性配偶的機會相當大,不僅歐洲人移民拉丁美洲迎娶當地印 第安原住民、華人移民東南亞迎娶當地女子、歷史上華北漢人移民華南均是都如此;

但這種唐山公大量迎娶原住民女性的情形,卻造成許多原住民婦女因《臺灣省平地

170王泰升,在法學與國家法中看見原住民族法律,政大法學評論,134 期,2013 年 9 月,頁 7。

171王皇玉,原住民持有槍械問題研究,第 2 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2011 年 10 月 15 日,頁 165。

172杜曉梅,原住民身分與文化認同-以原漢雙族裔為例,臺灣原住民研究論叢,17 期,2015 年 6 月,頁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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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鄭川如,「《原住民身分法》」中「姓氏綁身分」條款的違憲分析,中正大學法學集刊,40 期,2013 年 7 月,頁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