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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集體決議中因果關係的討論

在文檔中 過失共同正犯理論之反思 (頁 39-76)

第二章 不法集體決議的因果關係及歸責問題

第一節 不法集體決議中因果關係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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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法集體決議的因果關係及歸責問題

第一節 不法集體決議中因果關係的討論

在現實世界當中,如果有一個侵害法益的實害結果發生了,那麼,到底在世 界上所存在的那麼多人的那麼多行為當中,是哪一個行為支配了結果的發生呢?

這就是所謂的因果關係的問題,因果關係應該是刑法上、乃至哲學上的千古難題,

雖然因果關係不曾被寫入刑法典當中,然而,無論是德國、日本乃至我國,因果 關係總是刑法釋義學的討論熱區,也被認為是不成文的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最 重要的一環。舉例言之,假如在一條蜿蜒的山區道路上,有一輛橫著停放的轎車,

一日,某甲開車行經此處,便繞過此轎車而擬繼續向山上前進,詎料於繞行時,

某乙駕駛的小貨車迎面衝撞而來,甲、乙二人皆身受重傷,此時,我們是否可以 說該「橫著停放之轎車的車主」與甲乙的受傷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此牽涉了因果關係的本質究竟為何,現今通說認為,刑法學上因果關係的討 論,大致上可以分成二個部分:第一部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係涉吾人對這個 世界的認識,不涉及對結果的評價,亦可謂偏向認識論的範疇,於這部分,多數 學說採取的是條件因果理論或合乎自然律的條件理論,來確定現實上發生的結果 與原因之間「有無」關連性可言;而第二部分則是法的因果關係或歸責關聯,德 國通說將這部分納入「客觀歸責理論」(objektive Zurechnunglehre)69來詳加檢討、

分析,而日本多數學者則以「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加以判斷70,論者稱此部分為

「評價性的因果關係」,係一規範性的命題。在如此切割之下,通說將結果原因 和結果歸責劃分為二個截然不同的獨立領域,必須先具備事實上、自然科學的因

69 參見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四版一刷,元照出版,2012 年 3 月,頁 339;另外,林東茂教 授於書中稱客觀歸責理論為「客觀歸咎理論」,蓋其認為歸責一詞會讓人誤解客觀歸責理論是 處理「行為人」責任方面的問題。參見林東茂,前揭註 9,頁 89。有關客觀歸責理論德文文獻 上的進一步指引 vgl. Ingeborg Puppe, Nomos 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 (以下簡稱:NK), 5.

Aufl., 2017, Vor §13 Rn. 228 ff.; Kristian Kühl, in: Lackner/Kühl, StGB, 28. Aufl., 2014, Vor §13 Rn.

14 f.

70 參西田 典之著,王昭武、劉明祥譯,日本刑法總論,元照出版,2012 年 12 月,頁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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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關係後,再進入歸責層次評價是否該行為具有可歸咎性71

由上面例子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的結果:由多數學說所採用的條件因果關係判 斷,轎車的車主橫放轎車的行為,從結果反推可知,係一無法剔除、無法想像其 不存在的條件,故其具備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此部分並沒有疑問;然而,該車主 之行為是否具有評價上的因果關係,亦即所謂的「客觀可歸責性」呢?便會是一 個很大的疑問;申言之,我們在評價面、規範面必須作出價值判斷,究竟系爭停 放行為是否係製造風險?又該風險是否係法律上容許創設的風險,或是其是部分 學者所稱的風險升高?抑或是其與結果發生之間係一「反常的因果歷程」(或稱

「因果流程重大偏離」)而使得風險實現不具有常態關聯性?如此種種,便是評 價面上的因果關係需要處理的問題,其需要考量的毋寧是:法律適用者對行為人 之行為與系爭結果之發生間是否作出適當的「評價」,而非取決於自然科學面上 的事實。

在不法集體決議,乃至所有可能成立過失共同正犯的類型中,討論因果關係 的成立與否毋寧是極為關鍵的先決問題,在德國刑法釋義學界中,對於不法集體 決議這類「多數行為人」過失、共同遂行之犯罪行為究竟該如何解決,大致上分 成二大陣營—「單獨正犯解決說」和「共同正犯解決說」,為何有此二大陣營的 出現?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倘若我們運用傳統的條件因果關係公式去說明集體決 議的因果關係,會面臨到過剩票的困難,然而,假如就因此將問題打住而不往下 繼續審查(因為過失的未遂並不處罰72),恐怕在法益的周全保護方面,失之所偏,

71 已見於多數德國刑法總則教科書,參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Grundlagen Aufbau der Verbrechenslehre. 4. Aufl.( 以 下 簡 稱 AT/14), 2006, §11 Rn. 44 ff.; Hans-Heinrich Jescheck/Thomas 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T, 5. Aufl.(以下簡稱 AT5), 1996, S. 277 f.;

Uwe Murmann, Grundkurs Strafrecht, 2. Aufl., 2013, § 23 Rn. 32.

72 我國立法上過失犯並不處罰未遂,然而,許玉秀教授認為過失亦具有「危險結果」,故在理論 上過失未遂是可以存在的,只不過在刑事政策上不予處罰而已。關於此部分的詳細討論,可參 照許玉秀教授的二篇文章:許玉秀,探索過失犯的構造—行為人能力的定位(以下簡稱:探索過 失犯的構造),收錄於:《主觀與客觀之間》,春風煦日論壇刑事法叢書系列 0,1997 年 9 月,

頁 214-216;同作者,前行為保證人類型的生存權?—與結果加重犯的比較(附錄),收錄於:《主 觀與客觀之間》,春風煦日論壇刑事法叢書系列 0,1997 年 9 月,頁 43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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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共同正犯解決說才會試圖運用「擴張、調整共同正犯的歸責基礎」來對集體決 議做出「過失共同正犯」的評價。

採取「單獨正犯解決說」的 Puppe 教授認為,不法集體決議的問題可以邏輯 一貫地由因果關係層面加以解決,亦不需討論到爭議極大的過失共同正犯,因為 假使我們為了集體決議而為過失共同正犯大開綠燈,後果將會對整個刑法體系帶 來革命性的變遷,而這個變遷將會使原本共同正犯的歸責體系全面崩解,此屬「為 了解決問題,反而造成更大的後遺症」73。Puppe 因此以「最低限度充分條件理 論」代替傳統的條件公式來說明不法集體決議的因果關係,她認為,在因果關係 層次需要一套嚴謹、邏輯前後一貫的公式來認定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才能夠於歸 責層次正確的評價問題,因為「沒有事實內容的規範評價是毫無意義的」74。Puppe 強烈批判通說所遵行的條件公式在邏輯學上存在著先天上的盲點,才會妄想著運 用各種補救公式對千瘡百孔的既有公式進行補救,然而,根本的原因在於其設定

「必要條件」對結果而言係過高的一種要求,她揚棄必要條件的說法,而將結果 原因的設定訂為「充分條件中的必要條件」,而所謂充分條件必須是造成結果發 生的最低、最小限度的充分條件,否則又會陷入如同條件公式般,產生相互替代 的窘境75

然而,Puppe 提出的因果關係方案是否在實際運用面上如此神乎奇技,仍然 有待深刻的釐清,本文於以下將分別闡述條件因果理論以及條件理論運用上的爭 議,包括假設性的因果流程、累積與擇一因果關係等,並將其代入不法集體決議 的類型作觀照;接著,本文將探討與條件理論分庭抗禮的合乎自然律的條件理論

73 Puppe 著,王鵬翔譯,前揭註 57,頁 362 以下。

74 這是 Puppe 教授的一貫想法,同樣表現在她對於評價性構成要件要素的看法和對通說所採之 具體結果理論的批判,此部分參見 Ingeborg Puppe 著,陳志輝譯,評價事實的構成要件要素和 空白要素錯誤,政大法學評論,第 55 期,1996 年 6 月,頁 222、229 問題六。

75 Ingeborg Puppe, Lob der Conditio-sine-qua-non-Formel, GA 2010, S. 556; Puppe 著,王鵬翔譯,

前揭註 57,頁 354-356;Ingeborg Puppe 著,蔡聖偉譯,行為疏失與結果之間的關聯—以道路 交通案例釋疑,東吳法律學報,第 17 卷第 3 期,2006 年 4 月,頁 393 以下;Ingeborg Puppe 著,鄭銘仁譯,因果關係──一個從刑事政策面思考的新嘗試,軍法專刊,第 42 卷第 12 期,

1996 年 12 月,頁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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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hre von der gesetzmäßigen Bedingung)以及建立於其基礎上的 Puppe 所採之 INUS 理論,最後於章尾,將對各種因果關係理論和不法集體決議的關連作一完 整的分析,並提出本文的見解,希冀能讓問題可以更加清晰、更加透徹。

一、條件理論

(一) 理論介紹

條件理論主張是:「造成結果發生的不可或缺的條件就是這個結果發生的原 因」76,精確的來說,其應該被稱為「必要條件理論」,蓋其係由必要條件反推充 分條件的「反面公式」。條件理論是德國實務在處理因果關係的通說,雖然在實 踐上有許多紕漏,但紕漏的處理主要還是為彌補條件理論難以說明的部分,故本 論文對於這個已飽受批評的因果關係傳統理論仍有加以闡明的必要。

按條件理論(Bedingungstheorie;conditio-sine-qua-non)又稱為等價理論或等值 理論(Ä quivalenztheorie),蓋條件因果理論對於所有結果發生的條件不加區別,認 為都是造成結果的原因77。條件因果理論、相當因果理論(Adäquanztheorie)和以相 當因果理論為基礎而衍伸的「重要性理論」(Relevanztheorie),皆為德國學者於不 同時期提出的因果關係理論78。條件因果理論和刑法史上「自陷禁區理論」有所

76 參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十版,自版,2008 年 1 月,頁 213;林東茂,前揭註 9,頁 85;林 鈺雄,前揭註 9,頁 155-156;黃榮堅,前揭註 32,頁 265。

77 林鈺雄,前揭註 9,頁 156;林東茂,前揭註 9,頁 85;黃榮堅,前揭註 32,頁 265。

78 關於相當因果理論與重要性理論的說明,德文部分可參 Jörg Eisele, in: Schönke/Schröder Strafgesetzbuch, 29. Aufl., 2014, Vor §13 Rn. 87-89. 中文文獻可參閱許玉秀,檢驗客觀歸責的理 論基礎—客觀歸責理論是什麼? (以下簡稱:檢驗客觀歸責的理論基礎),收錄於《主觀與客觀之 間》, 春風煦日論壇刑事法叢書系列 0,1997 年 9 月,頁 228-229。現今多數學說認為,只有 條件因果理論是純粹的因果理論,而相當因果理論以及衍伸的重要性理論是「法的因果理論」, 亦即和客觀歸責理論(objektive Zurechnunglehre)意義相同,係為了限制條件理論牽連過廣的二 種歸責理論類型,誠如許玉秀教授指出,在德國刑法學者(如 Roxin)體系化客觀歸責理論之後,

在形成發展後吸收了相當因果理論,而取代了相當因果理論和重要性理論對條件理論的作用,

參許玉秀,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三六九三號判決的再檢討—前行為保證人地位與客觀 歸責理論初探(以下簡稱:前行為保證人地位與客觀歸責理論初探),收錄於:《主觀與客觀之間》, 春風煦日論壇刑事法叢書系列 0,1997 年 9 月,頁 307、31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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