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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工作步驟說明

在文檔中 過失共同正犯理論之反思 (頁 36-39)

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本論文工作步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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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學者認為運用因果關係即可解決此問題,而非如支持「共同正犯解決說」者認 為應調整或擴張德國通說之共同正犯概念而引入過失共同正犯,造成歸責範圍無 限擴張,將使刑法個人責任主義蕩然無存,本文稱其為「單獨正犯解決說」,代 表人物為 Puppe 教授;相對地,「共同正犯解決說」認為因果關係理論無法解決 此難題,轉而認為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必須深刻地被檢討,亦即,「共同犯意聯 絡」或「犯罪故意」是否仍然為共同正犯成立的必要要素?值得商榷,此說的代 表人物為 Renzikowski、Weißer 等學者。

本文關心的重點在於過失共同正犯是否在皮革噴霧劑案或其他相似案件中 可被引用,故將焦點擺在後者,亦即水平層面的行為人歸責問題,而垂直層面的 犯罪支配問題則非本文欲討論的重點,先予說明。另外,本論文所指涉的過失共 同正犯,討論對象為複數行為人共同實行過失犯罪行為者,並不包含過失參與他 人故意之實行,也不包含故意參與他人之過失犯行樣態,概念上必須先予以釐清。

第五節 本論文工作步驟說明

有關過失共同正犯的討論,如以上所述,本文將藉由不法集體決議中經典的

皮革噴霧劑案作為核心出發點。首先,由於過剩票的出現,將導致擬將個別行為 人論以單獨正犯時,會遇到「可想像其不存在」的脫罪窘境。此首先要說明的是,

不法集體決議涉及的可能涵蓋作為犯(透過投下贊成販賣商品的決議),亦可能包 含不作為犯(作出不回收瑕疵商品的決議),故本論文將於第二章中,分為作為犯 和不作為犯二部分討論,首先在作為犯部分,主要是以多重的因果關係出發,探 求在複數因果關係下,傳統的條件理論是否仍管用,抑或是應以 Puppe 所支持應 回溯重構因果關係的基礎;其次,筆者將視角轉向不作為犯,討論不作為犯的因 果關係理論,筆者將分析假設因果關係理論以及由作為犯風險升高理論變形而來 的風險降低理論,並試圖為複數不作為犯中的累積因果關係找到適當的體系定位。

第二章的處理模式於本論文中稱為「單獨正犯解決說」,支持此說的學者認 為,並不需要破壞原有的刑事歸責結構,也可以達到相同的效果;然而,筆者將 進一步分析該說,找出其中仍然值得商榷之處,而於第三章以降開啟「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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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說」的思考路徑。首先於第三章,筆者在支持二元犯罪參與體系後,將分析 既有的學說觀點,討論共同正犯的本質以及成立基礎,並分析傳統學說要件是否 合理,進而提出本文迥異於通說的思考進路,而思考在傳統(故意)共同正犯的架 構當中,是否有過失共同正犯的成立空間。

第四章中,筆者將分析德國、瑞士(滾石案)以及我國的刑事判決,加以歸納、

統整和分析;其次將分析徹底反對過失共同正犯之見解,觀察其批評是否得以切 中肯定說之要害;再者,筆者將以德語區文獻為核心,剖析德國學界對於過失共 同正犯之肯定觀點,並加以分類和評析,觀察其標準是否得以作為過失共同正犯 之成立基礎。最後,筆者將提出本文對於過失共同正犯的建構基礎,首先,筆者 將對共同正犯本質以及基於其基礎而生之要件作綜合評估,試圖從中勾勒出一條 合理的釋義學取徑,並將其運用在案例當中,作一完整的實踐,也希冀對於未來 實務處理相關案例時,得以有所幫助。另外,必須要說明的是,本文主要的軸心 在於過失共同正犯的證成,至於過失犯參與論和其與故意犯參與論的比較(是否 應承認過失幫助和過失教唆犯),牽涉到整個正共犯區分制的源流和架構,並非 本論文之篇幅所能承載,只能予以割捨;而於過失共同正犯部分,本文主要討論 的型態為水平分工的共同過失行為,一個相當重要、且於當代社會具有高度實務 意義的監督過失和管理過失,並不在本文的論述範圍當中,必須另外為文論述之,

在此先予以敘明。而在第五章結論中,筆者將扼要地總結本論文之完整研究成果。

由於受限於語言能力,本論文主要以我國文獻和德語區文獻作為討論主軸,

而關於日本學說和實務意見的部分,則僅於相關之處予以提及,並不另外予以分 析,先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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