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災害為世界長久以來的重大天災,每年導致許多國家經濟 及人民損失嚴重,故早於 17 世紀起,各國陸續發展防阻水患與洩洪 等設施,以及災害應急配套政策,致力將洪災損失減至最低。除了 硬件設施之外,災害資金融通亦為近年各國全力投入的項目,包含 災害保險制度及相關災害風險管理機制的建立,適度的配置可有效 緩解國家救災支出並降低財務風險,亦可安定民心,促使全民共同 參與災防行動。
為因應洪水災害,各國已陸續辦理洪災保險,雖然各國制度有所 不同,但有關保險制度的訂立,以及政府於保險體制中的角色、財 政管理方法及相關配套措施,仍值得我國作為擬訂洪水保險制度的 參考方針。本研究針對實施颱風洪水保險的國家,透過文獻探討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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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彙整的方式,分析世界多國洪災保險體制,作為研擬我國洪 災 保 險 制 度 的 參 考 範 本 。 本 研 究 首 先 將 美 國 賓 州 華 頓 商 學 院
(Wharton Risk Management and Decision Processes Center)所公佈之 25 國洪災保險制度概要比較表進行分類(見表 2-7),再針對特定國 家的制度由來、基本涵義、內容與架構、執行方式與配套措施、特 點等進行比較與分析,逐步建立我國洪災保險制度之適用架構。
洪水保險的設立涵蓋許多考量因素,包括負責單位、保險屬性、
保單形式、費率釐訂及防減災配套措施等,根據國情、社會組成、
經濟及政府體制等特點,決策適宜運行的保險制度,以下彙整 Atreya et al.(2015)提及之保險主要架構元素。
1. 公部門與私部門角色
一般保險體制可分類於完全公部門承辦、完全私部門承辦或 公私部門合作運行。公部門代表政府單位,私部門則代表民間保 險公司,目前各國洪災保險制度中,私部門於洪災保險中所扮演 角色與責任,一般可能為(1)負責保單辦理及風險承擔的保險人
(例如英國);(2)協助辦理保單事務但不承擔風險(例如美國、
西班牙、冰島);(3)擔任政府保險計畫的再保險人;而公部門所 擔任之角色可能為(1)承擔風險的主要保險人(例如美國、西班 牙、冰島);(2)再保險人(例如法國、瑞士);(3)提供保險保 障的保證人;(4)保險市場監理者。自災害保險發展開始,公私 部門的責任角色一直為爭論的議題,由於當頻繁發生嚴重災害時,
保險公司無力全額承擔損失賠償,政府救助亦另為一筆必要開銷,
加上災害防治攸關國家的發展與安定,因此近年越來越多國家認 為災害防治乃政府的主責,應提供政策及財務上的支持,或由官 方協助承辦洪災保險,以快速且全面地推動,有效提高滲透率並 確實施行災援資金融通的體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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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願型與強制型
洪災保險屬性可為自願型與強制型,前者表示居民可自由選 擇是否購買保險,後者意即無論該保險為獨立或附加保單,民眾 皆必須投保。若以國家、州或城市單位實行強制型保險時,政府 單位即訂立法規要求所屬區域人民皆須投保,此屬性保險蘊含幾 項優點:(1)降低後續災害緩解資源(ad hoc post disaster relief)
的需要,因所有居民皆投保,理賠與財務援助方式便統一按照保 險規範與相關配套措施辦理,可減少額外災害救助資金的儲備;
(2)減少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的情形,保險本身蘊含逆選 擇,意即在自由意願下,選擇購買洪災保險的投保人主要為高受 災風險居民,若實行強制型保險,在全民皆保的情況下將降低逆 選擇;(3)保險的高投保率可使得保險市場進行共同資金儲備機 制,此為準備金的延展,換言之,保險理賠準備金由多家保險公 司共同籌措,若重大災害發生時,此舉可分攤保險公司的財務風 險,使各公司承擔之理賠損失壓力減小。
此外,強制型保險亦可為官方單位提供(強制提供),政府規 定有關單位或保險公司需承辦洪災保險,提供予國民此一保險項 目,但國民有權不投保,比利時與西班牙乃採取此運行模式。強 制型保險雖能大幅度地推廣並提高洪災險的滲透率,達到全民皆 保的資金融通效用,但目前仍存在爭議,部分學者與專家認為強 制形式與法律保障之自由意志相互牴觸,有待進一步研討。
3. 獨立與組合式保險
保險的保單型式可分為獨立或是組合式,目前採行洪災保險 的國家中,較少國家採用單獨保單形式,而多數採行組合式保單,
意即一張保單涵蓋多種保險需求,普遍將洪災保險條款附加於房 屋險(主保險)中,一般房屋險附加保險涵蓋火災、竊盜、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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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暴風等天災,當民眾購買主保險時,可另外加保洪水險。災害 相關保險也常被組合為巨災保險,此乃集合多種自然災害於同一 保險中,普遍包含地震、洪水、土石流、暴風、海嘯所致災損等 承保範圍,並額外附加其他天災保單,投保人可自行選擇加保。
實行組合式保險的好處如下:(1)投保人可能更加注重住宅 災害防治,當保單覆蓋諸多天然災害時,為了避免受災理賠發生 時需承擔之自負款等費用,投保人的防減災意識可能因此提升;
(2)降低行政成本,無須分開購買多種保險,投保人僅須投保一 次,即涵蓋多項保單,故可大幅減少投保者與行政單位的時間及 人力耗費;(3)增加投保意願,組合型保單使得民眾更加容易接 觸到洪災保險,而產生「觸發行銷」作用,簡而言之,當民眾於 購買房屋險(或其他主保險)時,順勢接觸到洪災保險,可觸發 民眾的住宅防災意識,進而選擇附加購買,組合型保險即可提高 此種情況;(4)覆蓋關聯性災害損失,若天災險為獨立形式時,
民眾可能投保暴風雨災害險而未投保洪災險,當發生暴風雨而造 成淹水情況,兩種保險的各別災損金額將獨立計算,反之,當相 關連性災害險組合成一張保單時,則災損達理賠基準的機率則增 加。
4. 風險承擔與保險費釐訂
適當的保險費釐訂可誘發災害風險的降低,普遍而論,天然 災害險之保險費率大多依照投保人的風險高低有所不同,通常暴 露於高受災風險中的居民,其保險費率較高,釐訂準則可透過災 害模擬圖等科技工具計算得之。費率的差異可促使承受高風險之 居民試圖降低風險,以避免支付高額保費。居民承擔之風險(Risk)
組成包含「危害度(Hazard)」、「曝險量(Exposure)」及「易損性
(Vulnerability)」:危害度意即可能危害生命、健康、居住安全、
社會與經濟運作、環境的危險因素、現象與情況;曝險量為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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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風險之下的人、財產、物件與要素等,而可能蘊含潛在損失;
易損性表示一社區、系統組織或財產的情況與特性,對於危害的 受影響程度。為了減少所需負擔的保險費金額,國民可透過建築 堤防(降低危害度)、加強建築結實程度(降低易損性)、搬離易 受災區(降低曝險量)等方式降低風險。實際上,保費釐訂方式 不一定會考量上述每項風險因素,例如英國及美國僅考量財產價 值(危害度)及居住地區(曝險量);法國僅考量財產價值(危害 度)。
另一種保費制訂方式乃採用單一費率,意即無論投保人的風 險高低,負擔之保險費用皆相同,換言之,低風險投保居民絕大 部分地分攤了高風險居民的災損,此種費率釐訂方式可省去風險 測評的人力與時間,但缺乏了居民投入防減災工作的誘因,保險 的財務平衡及投保公平性將受到挑戰。目前西班牙、冰島及法國 採行單一費率的天災保險保費設置。
5. 降低風險之誘因
災害保險的設置可降低總損失,並調適災害對於經濟的衝擊。
而保險費率的釐定以及自負款額度則可作為災害防治的獎勵措 施,若住宅環境得宜、建築材料與家具堅固且防水、防護措施備 妥等因素使得受洪災風險較小,則該居民欲購買洪災保險時,可 支付較低金額的保險費,或於理賠發生時,所需負擔的自負款較 少。此制度將保險成本與投保人的災防行動相關聯,可作為減災 誘因之一。除了保險費的釐訂之外,保險條款亦可提升投保人的 災害防範意識。由於災損的原因與所造成之結果可能有很多情況,
相關經濟損失繁多,故保險公司會定制規範條例,以防止賠償範 圍過大,例如:保險標的物本身設計或規格錯誤或瑕疵,因自然 災害所致之損失不予承保,故若投保人住宅建築規格不符合規定,
而於洪災中損毀,保險公司可能不予理賠,投保人則自行吸收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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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負擔。為避免承擔災害經濟損失,投保人亦會更加注意自身的 防災措施,由此達到災損減少的效果。
此外,目前許多國家的政府與保險市場合作,一同於社區間 宣導災害預防與緊急應變的觀念與守則,並定期舉辦全民防減災 活動,旨於提升大眾的危安意識,進而提升國民參與災害防治及 降低風險的自主行動。
6. 防減災與災後援助資源
災害長久以來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各國亦有相應的災損救 助措施,大多數國家建立災害補助金或組織救援整備,以有效且 快速緩解災情並重建國家經濟。災害保險亦為災害救助管道之一,
除了直接災損理賠外,亦可利用災害保險設立救災基金及特別服 務單位,例如瑞士便將部分天災保費投於消防資源中,意即居民
除了直接災損理賠外,亦可利用災害保險設立救災基金及特別服 務單位,例如瑞士便將部分天災保費投於消防資源中,意即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