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 9 月 21 日發生於南投集集芮氏規模 7.3 的大地震(又稱 921 集集地震),此台灣近數十年來最慘重的地震災害之後,激起政 府與保險業者建立地震保險共保體系、強化地震保險機制之共識,
主管機關並於 1999 年底提出「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保 險法第 138 條之 127,納入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之規定,並應 建立地震危險承擔機制。
保險法修正條文於 2001 年 7 月 9 日公布,我國政策性住宅地震 保險制度的雛形乃成形,主管機關根據保險法第 138 條之 1 規定,
於 2001 年 11 月 30 日頒訂「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 辦法」,並訂定「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明確住宅火
27 保險法 第 138-1 條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 機制為之。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 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 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 受。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 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 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 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 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156 0900751338 號函發布施行
3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0900751337 號令發布施行
4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 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0900751301 號令發布施行
5 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 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 91 年 2 月 15 日台財保字第 0900062664 號函核備
6 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作業 規範
中華民國 91 年 2 月 15 日台財保字第 0900062664 號函核准
7 住宅地震保險業務稽查作業 規定
中華民國 91 年 2 月 15 日台財保字第 0900062664 號函核備
8 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會 計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 91 年 2 月 15 日台財保字第 0900062664 號函核准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正式實施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1 日 09802003360 號函核准
12 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 定基準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金管保策字 第 09802565570 號函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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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本公司依本 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 內予以理賠。
3. 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保險金 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
(八) 其他保險:住宅建築物在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契 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本公司應依本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優 先賠付。
(九) 附加條款:建築物設定抵押者可加貼抵押建築物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 或抵押權附加條款。
(十) 其他事項依「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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