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可能投保方式
保險的投保方式可反映承保項目的特性、國家體制以及資金流 通方式,於前章節已簡要分析,本章節將以我國住宅洪水制度的規 劃角度詳加說明之。當前保險市場中的可能投保方式可分為自願性 質、半強制性質、強制性質以及由政府代為投保,以下就各性質解 析洪災保險可能形式。
1. 自願性質投保
自願性質投保乃由投保人自由決定是否投保、向誰投保、保 險金額多寡與期限長短,由當事人之間自由決定,合意後所建立 的保險契約關係,保險人亦可根據個案選擇是否承保,例如日本 洪災險、美國私部門承辦的洪災保險以及我國現行的颱風洪水保 險體制乃採用自願性質。若採用自願性質投保,優點是符合自由 平等意志,且保險業務面全程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再者,因各家 戶的財務狀況有所不同,自願投保性質使得投保人可自行斟酌個 別需要,再選擇是否投保。然而缺點是投保率一般不高,因自願 投保性質使得居民可能忽略購買保險,進而倘若事故發生,則需 自行負擔損失,以保險人的角度而論,保險的大數法則無法達成 則亦無法彰顯分散風險效果,此將背離保險制度的開辦初衷,而 假以政府的觀點,當災害類別保險的覆蓋率低時,為消化國家與 社會整體的經濟衝擊,政府必將額外編列龐大預算用於災害救助,
由此自然將增添國庫負擔。
除此之外,自願性質的投保方式容易發生「道德風險」及「逆 選擇」問題,因投保人有自由選擇是否購買保險的權力,就災害 類保險而論,過去因曾經遭受相關災害影響,或本身處於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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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的居民而自願購買保險的案件占投保大多數,此現象使得保 險公司格外謹慎,為避免日後災害發生之下所衍生的巨額保險理 賠而導致損益失衡,保險公司可能選擇不予承保受災風險較高的 案件,此外,亦可能逐年提高保額,在尚未知曉投保案件的風險 高低之前,藉由增加保費收入以事先預防財務虧損。
自願性質投保亦可為強制提供規範,意即政府法條明定有關 單位或保險市場需承辦洪災保險,提供國民此一保險項目,投保 人則可自由選擇是否投保,瑞士 7 州(GUSTAVO)的洪水險與西 班牙的災害特殊險乃採取此運行模式,均是由政府規定保險公司 需提供相應保險,但並無強制居民投保。
2. 半強制性質投保
半強制性質的投保方式一般發生於附加型保險保單,保險本 身並不強制購買,但將其連結於另一種保險,使其間接成為強制 性質,例如我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TREIF,若投保人購買住宅火 險時則視為同意購買地震基本保險,此將自動附加於火險保單中。
法國的天災險及冰島的巨災保險亦屬於半強制性質,前者自動附 加於火險、其他財產險、汽車險與營利事業損失險之中,後者附 加於強制購買的火災保險當中。
洪災保險若採用半強制性質的投保方式,優點在於可減少「道 德風險」及「逆選擇」的發生,亦可提升投保率,而缺點則在於 容易忽略受災風險之於洪災保險的因素考量。一般半強制性質保 險費用乃依循主險保費額度再附加一固定比例,例如法國天災險 的保費為住宅基本保險保費附加 12%,或採保險額度一定比例設 為保費,例如冰島巨災保險的保費則訂為火險保額的 0.025%,上 述皆無法反映出投保人的受災風險程度,因此較難以保費作為減 災誘因而達到災害防治的獎勵措施效果。此外,附加型式的半強 制保險隱含了主險保費變動的問題,當將洪災保險自動附加於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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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險之中,必然造成該主險的總體保費升高,其保費額度可能 超出了投保人的承擔能力或預算,則將可能促使投保人放棄投保 此一主險,亦即也將放棄洪災保險,故若未妥善規劃相應條款,
投保率反而存在降低的可能。
3. 強制性質投保
強制保險另稱為法定保險,表示依據法律規定之某群體必須 投保,因強制保險並不考慮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意願,普遍而言為 由國家或地方行政單位法律規範之,私人保險公司不得發布規章 強制投保人購買保險。以住宅洪災保險而論,若採行強制性質,
則代表政府單位將強制所有住宅皆需投保,保險人一般屬於政府 單位或是政府授權的保險機構,例如美國 NFIP 洪災險針對氾濫 平原地區(SFHAs)採行強制保險,規定居住於 SFHAs 的住宅所 有人必須購買洪災險,以避免災害救助資金的巨額支出;此外,
瑞士境內的 19 個州政府聯合成立保險公司 KGVs 提供災害綜合 險,由地方政府規定居民必須投保,此亦為強制性質的實例。實 行強制保險的優點在於投保率高,使得保費收入穩定,可更有效 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除此之外,為因應大量保單管理,由 官方所設置之一體性監管及作業系統可促使理賠速度及有關手 續更為迅速、風險分擔體系更完整,且可減少額外災害救援儲備 資金。
4. 政府投保
另一種強制提供型式則由政府代替居民投保,一般以地方為 單位,由當地政府為該地區居民向保險公司投保住宅洪災險並支 付保費,當達到設定的理賠條件後,保險公司便將保險理賠金支 付予政府,再由政府分發至受災家戶,此可解釋為現有水災救助 的延伸,意及稍微改變原有的災害救助資金的發放模式,以購買 保障的方式投入保險市場,災後所得之理賠金即為救助金。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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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類似於目前許多縣市政府購買縣民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另外,
目前中國深圳市亦採用此型式,由深圳市政府出資為居民投保巨 災保險,得理賠金再發放予當地受災戶,作為主要災後救助金的 來源。由政府替民眾投保的方式最為便捷,投保及理賠過程僅需 政府單位與保險公司兩方溝通,而缺點是並未落實「責任分擔」
關係,由於災害發生後,居民可取得理賠金,但無需出資購買保 險,亦即居民並未參與至保險體制當中,無法藉由眾多投保人達 到財務與風險的分擔效果,僅由政府承擔,受惠者並未付出,此 舉進而限制了減災誘因的發展。
表 3- 1:住宅洪災保險可能投保方式比較
可能投保方式 優點 缺點
自願性質投保 符合自由意志與市場機 制
逆選擇;道德風險;投保 率較低
半強制性質投保 投保率較高 易忽略受災風險考量 強制性質投保 投保率較高;發揮保險的
經濟補償功能 居民可能反彈
政府投保 投保率較高;投保與理賠
作業迅速 未落實責任分擔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可能理賠準則
保險理賠準則意指保險的理賠標準釐訂方式,目前常見的洪患 災損補償方式為實損實賠型、淹水深度參數型以及雨量參數型,依 據三種特性的不同,理賠所需牽涉之政府及保險公司的人力投入、
行政手續時間、可獲理賠人數及賠償金額等皆會有所差異,以下就 各型態解析洪災保險的可能理賠準則。
1. 實損實賠型
實損實賠型意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承保之標的物或財產的 保險理賠金額乃基於實際損失為計算基礎,一般以不超過保險金 額為限,目前大多數國家的洪災保險即採行此理賠審查方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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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實賠型符合保險法的損失填補原則 18,且無基差風險,較少發 生賠償金額遠高於損失金額的情況;缺點則為蘊含道德風險,投 保人可能由於已購買保險,知悉損失將由保險公司負擔,進而降 低對保險事故的防範與注意,而導致事故風險提高。論及洪災保 險,若採用實損實賠型態,則當洪患事故發生後,保險理賠金額 將以洪患所致之承保標的物或財產的損失價值計算,例如已承保 室內財產,倘若電冰箱、沙發等物品因淹水而損壞,則可計算其 物品的直接損失價值做為理賠依據。然而,由於保險公司將對災 損物品進行賠償責任,投保人可能因而疏於災防管理,可能造成 總體社會減災行動不積極,此外,也可能有詐領保險金的情況。
以保險人的角度而論,實損實賠型態的洪災保險將導致理賠 作業繁瑣,當洪患發生之後,保險公司需派遣人員前往各地勘災,
以確實檢審理賠金額,此型態需耗費龐大人力,若受災範圍廣大,
對於保險公司實屬一大壓力,實行難度較高。
2. 淹水深度參數型
淹水深度參數型以檢視各住宅的淹水深度進行洪災保險理賠,
目前我國政府淹水救助方式乃採用淹水深度參數計算之 19,以淹
18 保險法第 1 條: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 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 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19 「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三條:本標準所稱水災災害救助,指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因 淹水所致之災害,由主管機關給付水災實際受災者緊急危難之生活救助金。水災 災害生活救助金包括下列各種救助: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救助。二、安遷 救助。三、住戶淹水救助。四、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
第四條:水災災害生活救助對象如下:……四、安遷救助:住屋因水災致毀損達
第四條:水災災害生活救助對象如下:……四、安遷救助:住屋因水災致毀損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