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瑪瑞瓦禁令

第二節 世界性瑪瑞瓦禁令

利。因此法院以該案不合於公平與合宜之要求,而駁回原告之聲請。再如Sions v Ruscoe-Price案334,英國高等法院便認為請求權人所請求之金額太小,則允許禁 令之聲請是不適當的。因而Woolf法官即說明,就瑪瑞瓦禁令之性質而言,若請 求權人請求之金額太小,並不適合使用,而瑪瑞瓦禁令亦絕非僅在幫助原告,因 為當瑪瑞瓦禁令之程序一進行,其效力之影響將造成被告或第三人之損害,而這 樣的損害可能會與原告所請求之金額是不成比例的。

!

第二節 世界性瑪瑞瓦禁令 第一項 發展緣起

前已述及就傳統瑪瑞瓦禁令的地域效力而言,其僅對於位於英國法院管轄區 域內的被告財產有拘束力,對於被告位在外國的財產則無法律效力,而這樣的見 解於 1986 年Ashtiani v. Kashi案335達到顛峰。又於 1979 年時,英國取消了外匯的管 制,使得位於英國的被告更容易處置其在外國的資產。在這樣的背景下,促使英 國上訴法院於 1988 年審理的三個案件中,改變了原有的法律見解,認為瑪瑞瓦 禁令之效力可以擴張至被告國外的資產。

這三件個著名判例分別為:

①Babanaft International Co.S.A. v. Bassatne案336

本案之原告已獲得向被告求償 15 億美金之終局判決,依 R.S.C.Order48 規定,

被告須償還此一債務,此亦經衡平法院 Vienlott J.所允許,且進一步命被告,於 未合理通知原告時,不得處置其位於管轄權外之資產,被告於是上訴。而上訴法 院認為就外國的資產,不論是裁判前或是裁判後,都不可以核發未附有限制之瑪 瑞瓦禁令,惟只要瑪瑞瓦禁令清楚地附上第三人未經外國法院承認或被執行,不 會對其發生效力之條件時,始可核發禁令。又本案係於實體訴訟終結後,法院方 核發瑪瑞瓦禁令禁止被告處置其在世界各地的財產。

②Republic of Haiti v. Duvalier案337

於 Babanaft International Co.S.A. v. Bassatne 案後約 3 個星期,上訴法院即審理

334 [1988]C.A.T.1027 .

335 [1987]Q.B. 888 .

336 Babanaft International Co.S.A. v. Bahaedine Bassatne and Walid Mohamed[1988]2 Lloyd 's Rep.

435 .

337 Republic of Haiti and Others v. Duvalier and Others[1989]1 Lloyd 's Rep.111(C.A.).

了本案,其係因海地的前總統於任期內因侵占公款,於法國被海地政府起訴,求 償 100 億美金,1988 年 6 月時,海地政府單方面向英國法院聲請,經高等法院核 發禁令,阻止被告處分其資產,另也附帶一些命令,包含防止原告代理人揭露這 些命令,被告聲請廢除命令,被拒絕後上訴。上訴法院表示核發世界性瑪瑞瓦禁 令是不常見的,然於例外情況,則須法院介入以防止不公平的情事發生。而本案 實體訴訟於法國起訴,尚未終結,為支持在法國之訴訟,英國法院核發瑪瑞瓦禁 令,禁止被告處分其位於世界各地之資產,並命令被告須揭露其世界各地財產之 狀況。

③Derby & Co. Ltd. v. Weldon(No.1)案338

於 Republic of Haiti v. Duvalier 案後 1 個多月,上訴法院於 Derby & Co. Ltd. v.

Weldon(No.1)案復指出,於例外請況之下,只要被告不會在英國或世界各地面 臨多重訴訟,或因原告誤用揭露命令所導致之壓力,始可核發世界性瑪瑞瓦禁 令,因而被命令所影響之第三人,應以適當之方式予以保護,另案件若涉及大量 金錢,則原告須證明於英國的資產是不足以滿足其請求,且於外國的資產有被揮 霍的危險。本案乃英國法院就其未終結之訴訟,針對被告全球各地之資產核發裁 判前之瑪瑞瓦禁令和揭露命令(disclosure order),而不論被告在英國是否有資 產。!

!

第二項 要件與限制 第一款 域外效力

從僅具有屬地效力之傳統瑪瑞瓦禁令,逐漸發展具有域外效力之世界性瑪瑞 瓦禁令,可謂英國司法史上之重大改革。在 1986 年Ashtiani v. Kashi案之Dillon L.J.認為,瑪瑞瓦禁令的管轄根據很清楚限於位於法院管轄區域內之財產,且為 1981 年最高法院法第 37 條第 3 項所確認,甚至連揭露命令亦不能逾越至英國法 院管轄權外,前所持理由無非:①避免於不同法域凍結被告資產,將對被告造成 壓迫;②對於被告國外之資產難以監管;③

在發現被告資產的過程,可能侵犯隱 私;④瑪瑞瓦禁令之目的不在於提供原告裁判之擔保等,因而反對瑪瑞瓦禁令具 有域外之效力339。然而,於Babanaft International Co.S.A. v. Bassatne案,

338 Derby & Co. Ltd. and Others v. Weldon and Others[1989]E.C.C. 283(C.A.) .

339 [1987]Q.B. 888 at p.901 .

Kerr L.J.卻持不同看法,其認為 1981 年最高法院法第 37 條第 3 項並未明文限 制瑪瑞瓦禁令之效力於地域上之範圍,其係強調不論請求權人所欲針對之人,是 否於英國境內有住所、居所或是現在就在境內,並非所問,皆有保全性禁令之適 用,故而主張瑪瑞瓦禁令具有域外效力。此一見解隨後為Republic of Haiti v.

Duvalier案與Derby & Co. Ltd. v. Weldon(No.1)案所採納。而Republic of Haiti v. Duvalier案即指出儘管被告並未居住於英格蘭與威爾斯,瑪瑞瓦禁令 仍可有域外效力。另於Derby & Co. Ltd. v. Weldon(Nos.3 and 4) 案340, 並說明被告於英格蘭與威爾斯均無資產,亦可聲請瑪瑞瓦禁令對其國外資產發生 效力。準此,瑪瑞瓦禁令之域外效力即告確立。

至於世界性瑪瑞瓦禁令是否違反了 1981 年最高法院法第 37 條第 3 項之規 定,該條文係說明:「高等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得允許一保全性禁令限制任何訴 訟程序之當事人,不得將其資產移轉出高等法院管轄權之外,或將其為處分之權 限,不論該當事人是否於管轄權內有住所、居所,或出現於此管轄權內,皆得對 之實施。」是就法條文意言,並未侷限被告的財產是位於英國或是世界各地,誠 如上開Kerr L.J.所言,應無違法之嫌。再者,如同 1989 年Derby v. Welden(No.2)

案之Donaldson法官之闡釋,瑪瑞瓦禁令是一種對人訴訟之救濟,禁令所針對之 人必須位於英國法院管轄區域內,或者服從英國的管轄權者,然並非建立在外國 行使司法權或行政權之基礎上,則只要被告受英國法院之屬人管轄,且案件與英 國存有關聯性,那麼便無理由不核發瑪瑞瓦禁令以限制被告處置其於國外之財產

341。

其次,允許世界性瑪瑞瓦禁令尚可阻止被告技巧性安排其財產,以躲避法院 的執行。蓋禁令在司法管轄權之下,沒有一個法院會允許被告以設計訴訟的方 式,使得法院所下之命令無法彰顯。而禁令雖非在使原告成為受擔保之債權人,

惟原告若無法從訴訟中獲得滿足,則法院即不應允許被告技術性地製造此種情 況。因而處於商業與金融快速成長,且詭譎變化多端的時代,法院為滿足原告請 求,應亟思適切之措施,防堵被告致力於免受法院命令效力影響之方法,而使法

340 Derby & Co. Ltd. And Others v. Weldon and Others(Nos.3 and 4)[1989]2 W.L.R. 412 .

341 [1989]1 All E.R. 1002 .

院裁判變得無意義342。是就此觀點而言,世界性瑪瑞瓦禁令的確有其重要性。

惟須注意的是,自己國家法院的裁判與外國法院的裁判本就有著不一致的風 險,且禁令影響所及的可能是訴外人或公司,而非在英國訴訟之當事人,故在面 臨外國資產既有如上之風險,則在允許世界性瑪瑞瓦禁令包含外國資產時,須運 用在例外的情況,亦即附加但書,限制其對非當事人之人所產生之影響,因而於 Babanaft International Co.S.A. v. Bassatne案之後,法院於核發世界性瑪瑞 瓦禁令時會附加一個條款,稱之為Babanaft條款,其內容通常是規定,除了居住 於英國法院管轄權內之人或公司於收受通知後,須負起於境外違反命令之藐視法 庭罪責(contempt of court)343之外,其餘之人須經外國法院揭示其效力,方 受其拘束。換言之,完全在國外之第三人,即使知悉世界性瑪瑞瓦禁令之存在,

亦不負有藐視法庭之責任。

而Babanaft International Co.S.A. v. Bassatne案之Kerr L.J.於裁判中 亦作了幾點說明:①一個未附條件的瑪瑞瓦禁令,不論核發於裁判前或是裁判 後,欲凍結被告於國外之資產是不應允許的;②瑪瑞瓦禁令具有屬人性,因此不 可以對第三人產生任何效力,幾乎是無異議的說法,但這樣的說明是不夠的,因 為其忽略了禁令所要達到目的之事實;③世界性瑪瑞瓦禁令不可以影響到第三 人,除非經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揭示其效力並執行;④

於裁判前所核發之瑪瑞瓦 禁令欲針對被告於法院管轄權外之資產,則揭露此資產之性質與所在之命令,是 合理與正當的344

隨後當核發禁令為關於外國資產時,依訴訟程序指南附件二規定,應包含下 列限制條件:

禁令的內容不可以影響到法院管轄權外之任何人,直到其被揭示有執性力或 已被相關國家之法院所執行,且只受被揭示有執行力或已被執行之範圍內效力之 影響,除非﹙a﹚禁令已對這個人或是這個人的員工或其所指定之代理人提出;﹙b﹚

342 Derby and Co. Limited and Others v. Weldeon and Others(No.2)[1988]E.C.C. 322 , at p.330 .

343 不論是義務性或強制性的命令之違反,將被視為藐視法庭,如拒絕遵守瑪瑞瓦禁令可能被處

以沒有限制之罰金或2 年以上之監禁。See Steven Gee , supra note 325 , at p.155 .

344 See Babanaft International Co.S.A. v. Bahaedine Bassatne and Walid Mohamed , supra note 336 , at p. 447 .

這個人服從法院的管轄,且(i)這禁令之書面通知已送達其在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居 住地或營業所在地;(ii)則可以防止其在法院管轄權外之行為或不行為而構成禁 令內容之違反345

嗣於 1996 年訴訟程序指南仿效Derby & Co. Ltd. v. Weldon(Nos.3 and 4)

案之內容,將上開規定作了修正,規定於第 19 款Persons Outside England and Wales 346,惟僅是順序更動,條文內容並無改變,其原文內容如下:

⑴Except as provide in paragraph ⑵ below , the terms of this order do not affect or concern anyone outside the jurisdiction of this court .

⑵The terms of this order will affect the following persons in a country or state outside the jurisdiction of this court:

﹙a﹚ the Respondent or his officer or agent appointed by power of attorney;

﹙b﹚ any person who:

(i)is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is court;

(ii)has been given written notice of this order at his residence or place of business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is court;and

﹙iii﹚is able to prevent acts or omissions outside the jurisdiction of this court which constitute or assist in a breach of the terms of this order;and

﹙c﹚ any other person , only to the extent that this order is declared enforceable by or is enforced by a court in that country or state .

﹙c﹚ any other person , only to the extent that this order is declared enforceable by or is enforced by a court in that country or sta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