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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目的與動機

在英國海事訴訟制度下,分為對人訴訟與對物訴訟,其中傳統之對物訴訟係 以「物」為被告,現今起訴狀上之被告是用描述的,如記載為X船舶之所有人,

以符合海運利用人關係複雜,難以於短時間獲悉真正之被告之需求。又於The Indian Grace(No.2)案1後,對物訴訟的特徵只有在所有人或對該物有利益之 人未出庭辯護時,才不會改變其性質,亦即裁判之結果限於物之價值上;惟若物 所有人出庭應訴,將轉變為對人訴訟,因而所謂對物訴訟其實是對人訴訟。則對 物訴訟所指之「對物」,除了物之所有人未出庭應訴之情形外,實係一種執行的 過程,非其本案訴訟之內涵。然以上英國對物訴訟之特質深深影響著其海運之發 達,慢慢地大陸法系國家甚至是國際公約,對於其海事訴訟制度也有著不同程度 的改變,或多或少可以從法令規章中看出對物訴訟的身影,由此可知對物訴訟這 制度值得參考。

其次,大陸法系國家並無對物訴訟制度之存在,主要係認為混淆了主客體 的界線,惟隨著 1999 年船舶扣押公約的簽署,以及同年中國訂定了海事訴訟特 別程序法,此皆可見對物訴訟的規定。反觀我國,對於海事訴訟固有民事訴訟法 與強制執行法規定可資援用,然海事訴訟中常因當事人關係複雜,有時無法立刻 確定真正的被告,且船舶的流動性很大,稍一耽擱,船舶可能離港了,此時若能 實行對物訴訟,可避免遺誤扣船的最佳時機,同時還可能達到對人訴訟的效果,

此部分我國的規定即有不足,因此本文將深入詳述對物訴訟之全貌,以期能作為 我國海事訴訟立法的參考。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對物訴訟源自於羅馬法,其發源地原為歐洲,卻在英國發揚光大,隨著英國 擴大其殖民的版圖的同時,也在各殖民地落地生根。又對物訴訟為英國海事訴訟 特有之制度,欲瞭解對物訴訟,就說起英國海事法院的成立與發展,然該海事法

1 [1998]1 Lloyd 's Rep. 1.

院之興衰史不僅與普通法院緊緊相扣,事實上,一部海事法院的發達史,就是一 部海事法院與普通法院的鬥爭史,如此說明一點也不為過。所以欲詳述對物訴訟 之源由以及其特色,則不得不研究普通法院與海事法院之間的權利爭奪,以期能 對對物訴訟有更深一層的領悟。其次,對物訴訟為英美法系國家之海事訴訟下所 獨有之制度,如以學習大陸法的方式看待之,會有霧裡看花的感覺。因此,為了 使對物訴訟的本質及其運用有更完整的呈現,則必須將對物訴訟之歷史背景-即 封建制度細說從頭,希藉此豐富對物訴訟的內容。

又對物訴訟在英國如何地操作,為了更清楚其制度的演變,及其背後的意 義,程序理論、擬人化理論與衝突理論三種學說理論的提出有其重要意義,尤以 程序理論和擬人化理論各支配英國海事法對物訴訟制度一段期間。擬人化理論係 將船舶視為人,即以其為法律實體對待,並以之為被告而提起訴訟;而程序理論 則認為扣押船舶僅為一種手段,以迫使船舶所有人出庭應訴。而明白理論的源由 後,將進一步探討實務運作方式。於 1840 年起迄今,英國有一連串制訂法的修 正,現行法即 1981 年最高法院法(the Supreme Court Act)就有關對物訴訟的 內容係規定在第 20 條與第 21 條,而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了 18 種海事請求權,本 文將以逐條解釋方式予以介紹。另姊妹船的扣押一直是對物訴訟中的重點,其關 乎普通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海事法制度的調和。至對物訴訟之訴訟程序,就 起訴狀是如何聲請、送達,其產生的效力又是如何,亦一併予以介紹。

再 者 , 於 英 國 海 事 訴 訟 中 , 請 求 權 人 亦 常 使 用 瑪 瑞 瓦 禁 令 ( Mareva injunction),作為保全其債權之方式,屬於對人訴訟之保全程序中眾多禁令的 一種,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將其資產為處分,或將其資產移轉至英國境外。其與 對物訴訟彼此間可以相符相成,有利於海事請求權人針對其所擁有之籌碼,選擇 適當之方式,以獲得救濟。另對於債務人至於英國境外之資產,又將如何實施保 全,實務上發展出世界性瑪瑞瓦禁令之要件。本文將詳述二種瑪瑞瓦禁令之性質 與聲請之要件,並與對物訴訟作一區別。

再進一步言,敘述完英國保全程序制度後,再與 1952 年海船扣押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與 1999 年船舶扣押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Arrest of Ships)對照以觀,會發現目前國際間潮流的趨 勢,及英國在國際會議上所扮演之角色。除此,公約制訂通過後,世界各國紛紛 跟進修正其國內海事法規定,從而英國對物訴訟的相關規定,也可見於其他國家 立法之中。因而本文將以 1999 年船舶扣押公約中重要的條文提出予以討論,並 附帶敘述其與 1952 年海船扣押公約的不同。

然而經過外國法制的洗禮後,對於國外行之有年且成效不錯的制度,是否可 以作為我國法制的參考,則必須反觀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本文從我國船舶扣押規 定之歷史沿革講起,並與英國及國際公約中相似規定作一比較,期找出歧異之 處,及我國可以改進之空間。

至關於本論文相關文獻之找尋,蓋對物訴訟既為英美法系國家僅有之產物,

且我國目前尚無此一制度之存在,故關於國內文獻資料的發現,難免有捉襟見肘 之感,而國內有幾本碩士論文雖值得參考,但年代實在久遠了,深怕與現今英國 對物訴訟及瑪瑞瓦禁令之規定已有不符,所以筆者大部分使用 Westlaw 這樣的資 料庫搜尋所需要的文章或英國判例,並輔以英國出版的書籍加以研讀。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文除第一章緒論外,於第二章先從海事法之歷史說起,包括英國海事法之 法源、海事法院間權利消長及現有之制度。第三章始介紹對物訴訟制度,首先說 明對物訴訟制度之行程及歷史背景,其次論述三種理論之不同與優劣,接著敘述 實務運作之規定,即 1981 年最高法院法之規定,並介紹對物訴訟之訴訟程序大 概是如何進行。而第四章將討論海事請求權於對人訴訟中常用的保全措施,即瑪 瑞瓦禁令,將詳述聲請瑪瑞瓦禁令與世界性瑪瑞瓦禁令之性質與要件,及其與對 物訴訟之區別。第五章部分,則是介紹國際公約的規定,本文係選擇與本文較有 關係且重要之條文,以之作為探討之對象,並與英國對物訴訟制度於適當之處予 以比較。第六章則是回到我國關於船舶扣押制度的相關規定,先說明我國船舶保 全程序之立法演進的過程,與其中產生適用上之疑義,惟本文所討論之保全程序 僅涉及海事請求權、管轄、實施期間、聲請之要件、擔保與不當扣押部分,對於 其他執行部分,因有其他碩士論文詳細討論過,所以選擇與本文前面章節最有關

係的部分提出予以研究,且佐以英國法制及國際公約規定作一對照。最將於第七 章說明我國可以改進之方向,並提出立法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