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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江西的地方政治革新與農村復興

第三節 江西經驗與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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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江西經驗與推展

對於江西的地方政治革新,蔣中正似乎是滿意的,民國24 年底曾通令各省 組織參觀團到江西參觀考察。690此外,當時社會各界亦多有記者、團體前往江西 考察收復區的成果,例如李璜「此次江西小遊,目的在考察收復後之匪區之建設,

費時雖只三週,遊蹤不過數縣,然而對於剿匪前後之設施,亦略有所得。隨筆記 之,用告鄉人,可資借鑑。」691民國 26 年行政院根據南昌行營與剿匪省份的作 法,頒行《縣政府裁局改科暫行規程》可以說是各省縣政府各級組織的主要依據,

其第一條即開宗明義說明制定規程的目的「為謀縣政府權力責任之集中,並充實 其組織,以增進縣行政效率起見。」692顯現了南昌行營期間,其地方政治革新上 所產生的效用,但相對的在當時的社會背景與條件下,仍有一定的侷限。

壹、地方政治革新的成效與侷限

一、政治革新的成效 

民國25 年 11 月 22 日江西地方自治推進委員會成立準備開始推行地方自治,

並以熊式輝為主任委員,在就職演說中就曾說道:「自治是建立三民主義新國家 的根本……。地方自治講了多年,自治附加稅也徵收了許久,但過去經辦此項工 作毫無成就,原因當然很多,江西現在因各地保甲組織、地方警衛、國民教育(即 保學)、土地整理(飛機測量)、戶口調查等,均有相當基礎比較容易成功。」693 蔣中正曾為恢復地方自治設定了條件,其中就強調四大要政必須完成,方能推動 地方自治同時也是訓政完成的指標,因此江西在地方自治的推進上反映了在地方 政治的改革上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效果。根據南昌行營所制訂的保甲制度在民國 28 年頒佈的《縣各級組織綱要》中,將保甲制度完全納入其中。694所以此時期的 保甲制度是對傳統保甲制度的改良,可以說並不是簡單的複製傳統,而是根據現 實權力結構的需求對其進行了最大限度的改造。並且體現在幾個層面上:一是將 保甲完全納入行政權力體系,其經費都由省、縣政府統籌分配與補助;二是保甲 人員的訓練也已擺脫傳統的「官役」特徵,更加注重意識形態與公民之事的現代 教育;三是改變傳統保甲長類如官府賤役的地位,賦予其一定的地位和權力,提        

690 胡家鳳,〈十年贛政之回顧與展望〉,《贛政十年:熊主席治贛十週年紀念特刊》,頁 18797。

691 李璜,《江西紀遊》,頁 1。

692 〈縣政府財局改科暫行規程及第三條修正條文〉,《江西省政府公報》,第 879 期(1937),

頁2。

693 熊式輝,《海桑集——熊式輝回憶錄》,頁 196。

694 根據李宗黃對新縣制特點的說明,新縣制具有「系統分明、內容充實、法令簡單」的特性。

針對民國以來縣政的缺失進行改進,「縣地位不明確、財政不上軌道、法令繁雜」的弊端。

此外,新縣制最大的特點即在於將保甲制度明文規定在法令條例中,形成具有法律效力與普 遍推形適用的規範。參見:李宗黃,《新縣制之實際與理論》,收入張研、孫燕京主編,《民 國史料叢刊》,第140 冊,頁 14-20。

方文化:歷史篇》(臺北:中研院文哲所,2004),頁 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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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縣由於保甲制度的廣泛推動與實施,在穩定收復區的社會秩序上產 生了某種程度上的效果,尤其是對於收復區以及一般農村地區的社會穩定與恢復 農業生產上,產生了積極的作用。由於保甲制度在剿匪區收到的成效有其重要貢 獻,民國24 年黃紹竑主政浙江時,即曾「電請江西熊主席選派辦理保甲有經驗 人員,來浙襄助。」697

除了保甲制度在推動的過程收到具體成效之外,收復區秩序尤其是土地產權 問題的恢復與整理,更成為如何有效治理收復區的重要關鍵,而如何復原分田後 的產權問題即是一個重要的開端,根據當時收復區的視察報告指出: 

匪亂後的土地問題,出乎一般人意料之外,是沒有什麼問題的。誠然共匪 盤踞的時候,辦了所謂的查田分田,但是匪亂平了之後,那些真正的共匪 早已逃逸無蹤,其餘脅從的人,方且力自洗刷之不暇,哪裡還會大膽出來 爭持在共匪治下所取得的產權?……。這次在江西各地,共匪盤據最久的,

亦不過五六年,原產權人或則仍留鄉村,或則出亡在外,即或身死,亦多 還有家屬戚族。698

對於遭受到分田以後的農村,許多地主已經逃離或者已被殺害,因此在土地的整 理與產權的歸還復原上並不困難,但是相對的也透露了在收復區為了洗刷意識形 態的影響以及共產黨地下組織的活動,並防止社會秩序再度受到破壞,某種程度 上可能存在高壓統治的一面。699

弋陽在剿共之後,人口既然大形減少,民間契據亦完全喪失。土地所有權的 關係大為紊亂。民國二十五年,張前縣長斗斛(現在的七區專員)認為非徹底辦 理土地陳報,便無法根本整理地籍。於是參考當時各省辦理土地陳報的張則,擬 定辦法,便開始實行。結果因為有重戶和錯誤,第二年又舉行複查一次,為期八 月,這一次卻是有相當的成功。因為剿共後田賦正稅實征數不及二萬元,而在辦 理陳報之後,卻增加到六萬餘元。至其成功的原因,……,是因為當時契據毀損,

人民無業權根據,不能不依法陳報,藉以取得業權。……。凡是藉故向省府控訴 的豪紳,經查明,均被省府回令申斥。700

       

697 黃紹竑,《五十回憶》,中冊,頁 357。

698 彭學沛,〈江西農村匪區視察記〉,《社會經濟月報》,第 1 卷第 12 期(1934),頁 119。

699 根據民國 23 年(1934)曾經參與別動總隊部臨時情報和誘降工作的劉操回憶指出:「別動總 隊為了嚴密統治戰地民眾,徹底肅清地下組織,首先實行戰地保甲特務化。所有別動總隊活 動區域的連保主任,全有該總隊保派,全要受總隊設在江西星子的軍校特別訓練班的訓練,

否則不能任用。……。在連保主任的影響下,所有保甲長基本上都成了特務的外圍。……。

特別是施用五家連保——四家保一家,劃押具結,要是查出有一家人參加共產黨,或有人有 通共產黨的行為者,就將五家所有人口一律判處通共產黨予以死刑的惡毒辦法。因為連作法 的懲罰嚴酷,使共黨分子找不到結保的對象,隨時隨地受特務的監視、盤查、逮捕和迫害,

以致地下組織,遭到破壞。」劉操,〈別動總隊在江西泰和的反共計畫〉,收入康澤等著,

《康澤自述及其下落》(臺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98),頁 407-408。

700 方銘行,〈弋陽考察散記〉,《地方建設》,第 1 卷第 3 期(1941),頁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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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的困境與侷限 

在江西所進行的各項地方政治改革中,以保甲制度的推行最受關注,在實際 的推動過程中仍然有許多弊端發生。例如根據戴笠的調查報告,就指出江西地方 基層政治仍有許多改善的空間,他批評道 

江西政治在中央與熊主席直接領導之下,頗具有革新氣象,和相當進步。

但此種革新和進步,太偏重於形式方面,其實質的改進,仍屬有限,尚不 足以副鈞座期望之殷,下無以饜民眾望治之切。各縣多有保聯主任、保長、

區長等多任用非人。……。魚肉鄉民之事仍多有所聞。701

南昌行營所推動的保甲制度雖然具有符合地方傳統習慣的優點,但是同樣的過去 所發生的缺點也再次出現,保甲人員介於官民之間的地位,容易使其利用職權遂 行圖利之事。例如在實行保甲制度初期,行營對匪區採取封鎖政策之際,即發生 有保甲長趁機利用封鎖政策圖利之情: 

迭據確報,崇仁封鎖事宜,均未切實遵辦,……。辦事人員,包庇操縱,

流弊甚大,又其他各縣,對於封鎖公賣,亦有奉行不力,或藉名加捐,高 抬價格,把持操縱,貪圖漁利情事,似此忽視封鎖要政,增加人民負擔,

實堪痛恨!702

保甲長藉機圖利的情事,促使行營不斷發令督促剿匪省份必須落實行政督察專員 對地方的監督。除此之外,在時人對保甲制度的批評中,亦常見保甲長藉機魚肉 鄉民之事,例如有時人描述施行保甲的亂象:

以金谿縣第一區一隅而言,耳聞目睹,傷心之處實多。保聯主任大都作威 作福,魚肉鄉民,保長為虎作倡不啻爪牙,區長則坐享其利,包庇隱瞞。

每每藉詞,或因細故,保聯主任,可以逮捕賢良,任意懲罰。懲罰未遂,

即差聯丁綑綁區署。而區長固為薰心之徒,見有機會可乘,頤指氣使,或 恫嚇威脅,或禁錮數日,不令稍進飲食,種種殘酷行為,無所不用其極,

而民苦矣。703

或者如「保甲經費之就地派捐,不無重大誘因。當其規定派額也,可以隨一己之 恩怨,顛倒甲乙;可以授受賄絡,隱瞞包庇;更可以藉口而額外浮收。富有者或 因親邀免,而貧苦小民,乃不堪命!負擔無力,安能如期繳納?……。故對於保 長,保聯主任等職,寅夜苞苴,圖謀報復者有之,託情鑽營,藉以漁利或規避派 款者有之。於是公正仕紳,以不善於派款收費而被免職,或不忍於派款收費自行        

701 「江西行政狀況」(1936.4.29),〈各省政務報告〉,《國民政府》,國史館藏,入藏登錄 號:001000004541A,典藏號:001-050040-0001。

702 〈電江西熊主席暨各行政專員電飭監督封鎖不准保甲長把持仰即督飭認真辦理〉(1933.9.17),

《軍政旬刊》,第1 卷第 3 期(1933),頁 226。

703 全巨蓀,〈整飭保甲人員之必要〉,《江西民國日報》,1936 年 3 月 25 日,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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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退,斯所以保聯主任、保長,不得不淪諸非驢非馬之人,而一任彼備蹂躪也。」

甚至保學也受到保長所把持,「保長之所以能把持保學者,實以保學經費須賴保 長就地籌措,故教師不得不仰其鼻息。」704

保甲制度所衍生的各種問題,正坐實了土豪劣紳對農村貧民的壓迫指控,也

保甲制度所衍生的各種問題,正坐實了土豪劣紳對農村貧民的壓迫指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