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國大陸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
第一節 中國大陸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之立法檢視
中國大陸早期並沒有防範資本稀釋的系統性條文,只有少數相關 規定散見於各部門規章中,如 2000 年 5 月 16 日國家稅務總局「企業 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 號,現已廢止),其 中第36 條條規定:「納税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過其註冊资本 百分之五十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由此可見,
如果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金額與註冊資本比例為 1:2,超額的利息 利息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但這項規定只適用於內資企業之間。有學 者認為此一規定因具有和固定比例法相似的法律效果,因此可作為討 論中國大陸日後採行固定比例法的出發點。119
直到 2008 年 1 月 1 日起,防範資本稀釋規制才正式成為中國大 陸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其後又陸續規定了相關法規對資本稀釋問題做 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具體而言,在中國大陸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及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若干規章,包括:2007 年 3 月 16 日中華人民共 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通過的法律「企業所得稅法」、2007 年 11 月28 日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法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 年 9 月 19 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 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 號)、以及 2009 年 1 月 8 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實施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 稅發【2009】2 號)。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46 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 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 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中國大陸是採用固定 比例規定。但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 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 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119廖益新、陳紅彥,論中國規制資本弱化稅法的完善,廈門大學學報,2007 年第 1 期(總第 179 期),第 50 頁。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則屬固定比例原則的例外規定。
在此基礎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9 條進一步對「債權性 投資」和「權益性投資」進行了更明確的定義,同時將二者的標準比 例明文授權於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由其另行規定。而這項新 的防範資本稀釋規制雖早已於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然而,從上 開規定中不難發現,中國大陸防範資本稀釋規制的規定還十分籠統,
許多問題尚待澄清,本文謹整理說明如後。
第一項 關聯方
當前的中國大陸防範資本稀釋規制中,企業所得稅法第 46 條使 用了「關聯方」概念,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於防範資本稀釋規 制的解釋條文卻未對該條使用的「關聯方」概念的內涵做出相應的說 明。
然而,本文認為從體系解釋方法論,由於企業所得稅法將移轉訂 價制度、受控外國公司制度、防範資本稀釋規制等規定等反避稅規定 共同制定在企業所得稅法第6 章「特別納稅調整」中,從而法律的上 下文解釋方法,足見企業所得稅第6 章各條文(第 41 條至第 48 條)所 使用的法律概念具有統一含義。據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9 條對企業所得稅法第 41 條關於「關聯方」的解釋,應當適用於企業 所得稅法第46 條中使用「關聯方」概念涵義的確定。120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9 條的定義,所稱關聯方的概念 進行了初步解釋,係指與企業有關聯關係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 人,並劃分成三種類型:一是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 者間接的控制關係;二是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三是在利 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實施條例看似給了明確的概念,卻沒有 具體的量化判斷標準,導致稅捐實務上認定困難。
國家稅務總局在 2009 年 1 月 8 日所發布「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 法(試行)」(財稅【2009】2 號)中進行更為詳細的規定,從其規定可 以看出中國大陸對於關聯關係的認定標準包括持股比例標準(25%)、
120朱炎生,資本弱化稅制的國際比較與借鑑,月旦財經法雜誌,2008 年第 13 期,第 50 頁。
借貸資金或擔保關係、人事控制關係或其他具有實質關係等標準。121
第二項 債權性投資及權益性投資 第一款 債權性投資之定義
與以往的稅法規定不同,中國大陸當前的防範資本稀釋規制中使 用了「債權性投資」這一法律用語。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119 條規定,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 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 式予以補償的融資;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關 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 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 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依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於關聯方的定義,企業用從銀行獲得 的長短期借款而支付的利息費用並不構成特別納稅調整的超額利息 部分。其次,在「其他應付款」、「應付帳款」和「應付票據」等企業 與關聯方的往來會計科目中,通常係基於商業信用而獲得的債權性融 資,並不計息,所以也不應納入債權性投資的範疇。因此,從上開兩 點可得知,防範資本稀釋規制所定公式中的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會計準 則規定負債的概念有很大的不同。122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從關聯方所取得的貸款可以是長期的、也可 能是短期的。然而,鑑於中國大陸當前企業普遍面臨對外融資較難的 局面,為保障企業間正常貿易往來,防範資本稀釋規制中的債權性投 資原則上應係指企業間的長期借款,而不包括短期貸款。
根據中國大陸企業過往的經驗,企業間如有超過1 年期限的借款 貸款應可定性為長期貸款。惟有學者則認為若企業間存在非正常的短 期性鉅額融資時,為了防止企業透過支付鉅額利息而移轉企業利潤,
因此,在此種特殊情況下,應可例外地考慮將此短期性鉅額貸款歸入
121具體條文參見中國大陸「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財稅【2009】2 號)第 9 條規定。
122邵麗麗,防範資本弱化在納稅實務中的應用,稅務研究,2008 年 10 月 23 日,第 88 頁。
債權性投資的範圍。123
第二款 權益性投資之定義
對於權益性投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9 條規定,權 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 淨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中國大陸對於權益性投資的規定較為簡 單,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投資屬於權益性投資,簡言之,不 屬於債權性投資的投資就屬於權益性投資。124
第三項 規制方式
由於固定比率法雖有明確計算的優點,但未必能夠普遍的適合於 各個行業的實際運用情況,因此,各國例有原則上採取固定比率法,
例外經納稅人舉證者,兼採獨立常規交易原則,不受固定比率法之限 制。125
中國大陸也是採取固定比率法為原則及獨立常規交易原則為輔 的資本稀釋規制方式。對於固定比例原則中安全港的標準,根據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 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 號)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 之間債權性融資與股權性融資的標準比例,金融業為 5:1;其他企 業為2:1。
首先,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安全港標準(即 金融業為5:1;其他企業為 2: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則 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其次,企業若能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者,或該企 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 支出,准予扣除。
123朱炎生,資本弱化稅制的國際比較與借鑑,月旦財經法雜誌,2008 年第 13 期,第 52 頁。
124李金景,我國資本弱化稅制研究,呼倫貝爾學院學報,第20 卷第 3 期,2012 年 6 月,第 12 頁。
125陳清秀,國際稅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第 2 版第 1 刷,第 430 頁。
第三,對於同時從事金融業和非金融業的企業,其相對應的利息 支出應按合理方法分開計算;如未能按合理方法分開計算者,則一律 按2:1 的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