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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納稅人權利保護

第四章 中國大陸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

第三節 中國大陸納稅人權利保護

第一項 徵稅權的合憲性控制 第一款 稅捐法定主義的憲法依據

自 1949 年以來,中國大陸已經頒布數部憲法,現行憲法於 1982 年 12 月 4 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 當日公布施行,至今也經過了多次修訂,但行憲效果並不盡如人意。

限制國家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作用並未充分發揮。近年來,財政憲 法或財政立憲在中國大陸儼然已成為熱門話題。129

中國大陸憲法第 56 條明文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奠定「稅捐法定主義」的基礎。話雖如此,國家有權課稅,但是,誰 來代表國家行使課稅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立法機關)或是國務 院(最高行政機關)?這卻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

129熊偉,護憲、行憲-法治財政的憲法之維論,收於劉劍文主編「財政法學前沿問題研究6 依法 治國與財稅法定原則」,中國:法律出版社,2016 年 9 月,第 1 版第 1 刷,第 55 頁。

目前中國大陸共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 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 佔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菸葉稅、

關稅、船舶噸稅等 18 個稅種,只有 3 個稅種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的法律設定,其餘都是由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設定。

中國大陸法學界對此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一種主張認為,無論是 根據「憲法」、「立法法」或是「稅收徵收管理法」稅收法定主義都是 一項基本原則,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才有稅收立法權,

國務院的稅收立法權來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特別授予。另一種主張 則認為,根據憲法的規定,國務院享有固有的稅收立法權,國務院課 稅毋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130

第二款 稅捐法定主義對徵稅權的限制

稅捐法定主義,又稱為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律主義,目前法學 界對於其內容尚未有統一的界定。例如,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捐 法定主義包括:(1)課稅要件法定主義、(2)課稅要件明確主義、(3)合 法性原則、(4)程序保障原則。131另一日本學者北野弘久則認為,稅捐 法定主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稅收要件法定主義,作為稅收立法 的準則,包括稅收要件明確的要求;二是稅務合法性原則,作為稅物 質法的準則。132雖然學者對其概念未盡相同,但大略可概括如下:稅 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件皆必須 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徵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能以法律規定為 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徵稅或減免稅收。133

第一目 課稅要件法定主義

賦稅債權基於法律而發生,僅於法律所連接賦稅義務的構成要件

130周剛志,不能簡單地說房產稅改革試點不合法,收於熊偉主編「稅法解釋與判例評註」(第 2 卷),中國:法律出版社,2011 年 11 月,第 14 頁。

131金子宏著,日本稅法,戰憲斌、鄭林根等譯,中國: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 58 頁。

132參北野弘久著,稅法學原論,陳剛、楊建廣等譯,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 年版,第 64-65 頁。

133張守文,稅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年版,第 48 頁。

實現時,始得課徵稅收。因此,立法機關對於課徵稅重要事項,包括 賦稅構成要件的納稅主體、客體、標準及稅率等,均應以法律規定,

否則即違反課稅要件法定主義。

就稅捐立法而言,有關賦稅之課徵規定,立法機關可以授權行政 機關由行政機關另行制定行政辦法、施行細則或內部作業準則,但基 於課稅要件法定之要求,行政機關自行頒布之法令應僅限於具體性、

個別性規定,不應允許一般性、不具體且空泛規定。

在中國大陸,法律法規對課稅構成要件的規定比較模糊,徵收管 理機關具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違法稽徵、違法減免稅或為法增加 納稅人負擔的情況大量存在,逃漏稅收與權力尋稅現象相互輝映,極 大地破壞了稅收效率與公平。134

第二目 課稅要件明確性原則

有關法律規定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其判斷標準應在於受規範之 一般人民對於該法律規定內容之意義(該法律所要規範之行為態樣) 是否難以理解,以及其因此對於其行為是否受該法律規範有預見可能 性之要件。135

含糊不清的規定如導致行政機關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其結果將與 以概括的方式授權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幾乎毫無二致。因此,課稅要件 明確性原則是透過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排除行政機關在稅收問題上 的自由裁量權,或者雖不能完全排除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但應將 其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然而,稅法涉及時效性與技術性,故所謂明 確性要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強調並非意味著一律禁止不確定法律概 念或概括性條款的適用,在具體個案中應考慮規範對象之特殊性與規

134朱孔武,徵稅權、納稅人權利與代議政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 年 3 月,第 1 版,第 206 頁。

135台灣司法院釋字第636 號解釋林子儀、許宗力大法官所提之部分協同意見書,可資參照。實際 上,台灣司法院歷來解釋對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之闡釋尚非一致,其具體適用仍有爭議。惟 不論該要件要如何解釋適用,系爭法律規定要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仍須先符合「受規範之 一般人民可以理解法律規定之意義,因此對其行為是否受該法律規範有預見可能性」之要件,

如不符合該要件,即使該系爭法律規定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仍屬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定強度。136

的規定,以杜絕現實中增加稅收的任務造成稅收權利效益化,變相侵 犯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二項 稅收徵管與納稅人權利保護

中國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第 88 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 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 依法申請行政覆議;對行政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訴。在此制度下,繳納稅款前置於解決爭議,稅款優先,納稅人權利 次之。

隨著納稅人權利意識的覺醒以及社會法治的進步,認為清稅前置 條款的存在導致無力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無權享有救濟,進而造成納稅 人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違反公平、法治、人權等基本法律原則,終 於 2015 年 1 月國務院將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取消了申請行政覆議 的清稅前置規定,但仍舊保留了提起行政訴訟的清稅前置規定。140

近年來,中國大陸每年的稅務行政覆議案件僅占0.3%,其背後重 要原因就是長期為社會各界所詬病的稅收徵收管理法第 88 條這樣的 規定,而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健全了爭議解決機制,對涉及稅款的稅收 爭議實行覆議前置,涉及稅款的行政處罰發生爭議者,則將覆議作為 調解解決爭議的必經程序,以體現「窮盡行政救濟而後訴訟」的原則,

同時鼓勵通過和解、調解解決爭議。此外,對於第130 條明文規定稅 務機關對於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負有舉證責任等各項變革,賦 予了納稅人更多的權利,稅務覆議案件數量也會出現大幅的增加。141

納稅人誠信推定權對於納稅人人性尊嚴的保障、稅收法定原則的 落實、保障徵納雙方平等以限制公權濫用、提升納稅遵從度等方面有

140劉佳,論「稅收徵收管理法」中清稅前置條款之修改,收於劉劍文主編「財政法學前沿問題研 6 依法治國與財稅法定原則」,中國:法律出版社,2016 年 9 月,第 1 版第 1 刷,第 165 頁。

141張富強,論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的亮點、不足和影響,收於劉劍文主編「財政法 學前沿問題研究6 依法治國與財稅法定原則」,中國:法律出版社,2016 年 9 月,第 1 版第 1 刷,第163 頁。

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五章 兩岸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