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第一項 研究方法
憲法第 19 條雖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然稅捐給付本身 欠缺對待給付的經濟誘因,卻具有法律上強制力,納稅人主觀上經常 存在盡量少繳納稅捐之心態,因此如何規避稅法適用以減輕稅捐負 擔,即成為納稅人成為降低交易成本所採取之手段。然而,具有相同 負擔能力者,透過脫法避稅的安排,從而免除或減輕稅捐負擔,不僅 將破壞量能平等課稅的理想,市場自由競爭法則亦將受不當扭曲,是 以,如何防杜脫法避稅行為,落實課稅平等即成為稅法上的重要任務。
稅法之本質特色,首先在於除一般法學方法外,仍應適用稅法特 殊法學方法,即在以實質課稅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之下,所展現之實 質經濟解釋,就課稅原因事實之實質認定,以及脫法避稅行為按常規 予以調整。此等為稅法所獨有之法學方法。9
實質課稅原則,係對於某種情況不能僅根據其外觀和形式決定是 否應予課稅,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尤其應當注意根據其經濟目的和經 濟生活的實質,判斷實際情況,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進行課稅。
該原則強調在適用稅法時,必須認定課稅要件事實,如果課稅要件事 實的「外觀和實體」和「形式和實質」不一致,則不能依照外觀或形 式,而只能依照其實體或實質予以判斷。10實質課稅原則旨在防杜租
9 葛克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析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 年 1 月,初版第 1 刷,第 203 頁。
10 吳德豐,跨國企業稅務治理下之經濟實質問題探討,收於葛克昌主編「實質課稅與行政法院判
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
權等)。15近年來,為落實賦稅人權,台灣更進一步甫於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布,並於 2017 年 12 月 28 日正式實施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對於現行稅法規範多所修正,尤其是關於納稅人權利之保護,依納稅 者權利保護法第1 條第 2 項之規定,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 本法,就此而言其性質係屬特別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簡要說明如下:
一、文獻分析法:首先整理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之立法沿革,
包括立法實施前、後,稅務機關實務上所採取之徵管措施及法律位階 等,透過文獻整理的方式,來檢視並分析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實施 後現行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之現況、運作情形。再以比較法之方 式,來比較中國大陸與台灣在稅法制度上之差異並針對現行法令不足 之處以及實際可能面對之問題試著提出筆者之看法以及可行性之改 善建議。
二、制度比較法:關於兩岸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之比較研 究,國內已有不少文獻探討,惟時間點上多於兩岸租稅協議簽訂前,
是以本文藉由前人之協助,整理過去文獻上對於中國大陸與台灣對於 防範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之建議,探討現行之現行稅務機關稅收徵管措 施是否妥適。
第二項 研究限制
本文的研究範圍主要係從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所規範之營利事 業租稅規避樣態為出發點,具體而言,包括其所定義之關係人、負債 與業主權益內涵,乃至於兩岸對於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之學說及 實務上見解之異同。由於台灣所得稅法第43 條之 2 明文規定自 2011 年度起,超額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相關稅捐實務案例(核課 確定案件)至今仍然有限,故本文僅得先以資本稀釋案例說明其租稅 效果。
15 劉劍文,財政法學研究的大格局與新視野,收於劉劍文主編「財政法學前沿問題研究6 依法治 國與財稅法定原則」,中國:法律出版社,2016 年 9 月,第 1 版第 1 刷,第 5 頁。
台灣於 2013 年 5 月 29 日增訂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第 3 項規 定之租稅規避樣態,針對納稅人而言,不僅限於「營利事業」,亦對
「自然人」涵蓋在內。惟本文對「自然人」之討論予以排除,且將整 篇論文限定於對「營利事業」租稅規避類型之脈絡下進行研究。
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甫於 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布,自公布後一 年施行(即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不僅形式上相較於稅捐稽徵法第 1 章之1 增訂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規定更為充實具體,性質上係屬 特別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 條第 2 項明定納稅者權利之保護優先 適用,得以擺脫稅捐稽徵法之束縛,例如稅捐稽徵法第2 條規定不包 括關稅,但關稅得以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綜上論述,有關防杜稅捐規避之規範大致上可區分為「一般反避 稅條款」及「特別反避稅條款」,囿於篇幅有限,本文主要乃著眼於 各規範彼此間的法律競合適用關係,並進一步探討其適用的先後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