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中國農業發展歷程
2.1.2 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介紹
(參考自 柴效武、葉益東 2006)
農村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轉變為以家庭承包經 營為基礎,但是,由於經營規模小、應對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弱,
農戶在商品生產和經營中遇到很多困難,因此,組織起來共同面對市場風
險成為市場經濟體制下分散經營的農民的必然選擇。其中,受到農民群眾 普遍歡迎的一種十分重要的組織形式,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
由於缺乏法律的保護和規範,在市場競爭中,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地 位不明確、內部運行不規範、組織和成員的權益不能得到保護等問題,成 為制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瓶頸,因此於 2006 年 10 月 31 日通過了“中 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並於 2007 年 7 月開始實施。這也意味著從 1990 年代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公 布之前所成立超過 21.16 萬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沒有相關法律依據,而農 民專業合作社數量激增的主要是註冊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門檻很低以及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就算不發揮任何功能也不會造成什麼損失這兩大原 因。基於設立門檻低、沒有完整法律依據,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可說 是多、小、散、亂這四個字可以形容。
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專業型而非綜合型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主,亦即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以某一個或某幾個農產品品種的生產、銷售相關活動 為主要目的,至於其它像融資、保險、社會回饋等就不屬於業務範圍,且 沒有像日本農協、台灣農會這類單位來支援這些活動。
即便“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 3 年後,仍未見大幅改善。(參考自 孫 前進、孫麗改 2009,伊興寬、張曉麗 2007,宋剛、馬駿駒 2007)主要的弊 病為:
1. 服務領域侷限
以專業型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是以生產、銷 售相關活動為主要業務範圍,其它像市場預測、品牌打造、行銷、儲運能 力、生產技術與教育等業務均處於明顯不足的情況。
2. 實力弱
由於設立門檻低,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還是沒有得到適當的規 範,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遍資本投入少,相關業務的投入自然也少。加 上自改革開放以來因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不規範、欺騙會員的行為屢見不 鮮,造成農戶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互不信任,因此會員人數也少,目前仍有 90%以上的農戶未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所能形成規模經濟 的能力也相對小,對很多中間商或企業而言,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是稍微大 一點的農戶,沒有與超市/賣場相應的協商地位。
3. 行政干預多
在許多鄉村,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村委會或黨支部是同一批人馬,難免 政社相混,干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主運行。
4. 缺乏法律依據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義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精神、成員組 織、會員權利義務等大方向性的精神,沒有相應必要的法規和規章,一些 農民專業合作社經常出現矛盾糾紛,組織運行不規範,會員利益得不到保 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