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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斷交與對德奧宣戰後之因應

第二章 民初公使生涯

第二節 第一次世界大戰與中奧關係變動

二、 中德斷交與對德奧宣戰後之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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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109,然中國自江亢虎(1883-1954)之中國社會黨於二次革命遭取締,流亡 美國後,再無其他社會黨之組織,其二人建議自然無成。至於和會召開問題,儘 管中國方面持續關注,但遲至戰爭結束後,方有巴黎和會召開。

二、 中德斷交與對德奧宣戰後之因應

協約國的回拒議和,奧匈帝國新君卡爾一世(Karl I, 1887-1922)於覆文收 到的當天110,即刻「諭令海陸軍再以武力解決」111。1 月 31 日晚,奧外部照會 駐奧各國公使,文稱:「敵國拒絕媾和,奧匈與聯盟國不得不用各種有效之武器,

以縮短戰期」。自 2 月 1 日起,凡在東地中海及英、法、義等國沿海之中立國船 隻,均須避開此一戰區,沿線港口船隻限 2 月 5 日駛離。隨照會函送禁線圖112。 沈瑞麟於 2 月 1 日,除摘要全文致電外,另函寄全文及禁線圖報呈外交部。與此 同時,外交部也收到德國駐華公使辛慈(Paul von Hintze, 1864-1941)轉來德政 府的禁令照會,通告中立國商船遠離禁線,以免遭致危險113。此項禁令係「違背 現行國際公法,妨害中立國與交戰國之正當商務」,外交部遂於 2 月 9 日向德使 提出抗議,敬告德國「切盼勿將此計畫置諸實行,萬一出於中國願望之外」,「迫 於必不得已,勢將與德國斷絕外交關係」;並致電駐德、奧兩使週知,請轉洽德 外部114。而德國無限制潛艇作戰,波及美國商船受損,導致美國政府於 2 月 1 日宣布對德斷交。在美國的遊說之下,3 月 10 日、11 日,參、眾兩院先後通過 對德絕交案115,3 月 14 日,總統黎元洪(1864-1928)發布命令,宣告:「自今日 始,與德國斷絕現有之外交關係」116

109〈收駐德公使電〉,民國 6 年 5 月 5 日,《六年和會》,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 號:03-37-006-01-001。

110 奧皇約瑟夫一世於 1916 年 11 月 21 日去世,被刺殺身亡的斐迪南大公姪卡爾一世於 12 月 30 日在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Budapest)登基。,戰爭期間儀式從簡,行文各國駐奧使館派員觀 禮,無須特派專使出席(〈收駐奧沈公使電〉,民國 5 年 12 月 14 日,《駐外使節消息》,中央研 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37-001-04-013)。沈瑞麟於是日,帶隨員二人出席。

111〈駐奧沈公使函一件〉,民國 6 年 3 月 7 日,《六年和會》,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檔號:03-37-005-02-011。

112〈收駐奧沈公使電一件〉,民國 6 年 2 月 3 日,《抗議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檔號:03-36-024-05-001。

113〈發駐京德辛使照會一件〉,民國 6 年 2 月 9 日,《抗議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藏,檔號:03-36-024-05-030。

114〈發駐德奧公使電〉,民國 6 年 2 月 9 日,《抗議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 號:03-36-024-05-036。

115 參見石源華,《中華民國外交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23-125。

116〈國務院來電〉,民國 6 年 3 月 17 日,《中德絕交》,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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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斷交之前,沈瑞麟因接獲 2 月 9 日外交部對德抗議電文,甚是憂慮,擔 心中德斷交必將影響及於中奧關係,一個月內計發六則電文回部,詢問中德斷交 是否成為事實?如是,則奧國與丹麥、荷蘭等國間的電報通訊必為德國所遮蔽,

建議在瑞士設館以為通訊聯絡117。再者,中奧關係要如何因應?能否繼續維持118? 而中美兩國若採同一行動,則日本對我之態度又為如何?現時德國與墨西哥提議 結盟,並由墨國介紹密通日本,「此策果行,局勢大變」,中國又將如何?「熟籌 我國前途,中立最無後患」,是否如此119? 3 月 13 日,沈瑞麟由路透社電文,

得知參、眾兩院通過對德絕交案,乃致電外交部,謂:「國會多數贊成與德斷交,

確否?焦甚!萬一中奧邦交亦難維持,到底一切宜先籌備」。他提出四項有待預 為謀畫事宜,即:(一)「中國在奧匈利益將託何國」?百餘名華僑如何安置保護?

(二)旅居土耳其華僑「向託奧使保護,此後改託何國」?(三)奧館人員撤至 中立國瑞士後,「水陸俱阻,無從歸國,應在何處暫住」?(四)「館屋不能退租,

應酌留館員,保守文卷,接洽僑民亦須籌半載費用」。而最為緊要問題是交通,

一旦中德決裂,「中奧即無交通」120。沈瑞麟內心焦急如焚,概可想見。

3 月 15 日,外交部收到上述電文,即刻覆文指示:「中奧邦交能否維持到底?

現尚難決。如果斷交,中國在奧匈利益可託丹國保護,旅土華僑亦改託丹國公使。

館員除商留一人看守文卷外,均赴瑞士暫駐。僑民學生能離奧較妥,所需費用屆 時酌匯」121。中德斷交,駐德公使顏惠慶撤離(最終撤至丹麥,改派駐丹麥兼瑞 典公使),與奧館預畫撤離中途地同是瑞士,但中國在該國無駐館,故顏、沈二 人聯名致電外部,「瑞士國機關急宜成立德館」122。3 月 16 日,沈瑞麟收到外交 部訓令,正式通告奧外部中德斷交事。3 月 26 日,覆電回報謂:「彼意以為中奧 睦誼素敦,當然不致改變」。他建議:「苟無特殊利權,中奧邦交擬請維持到底」, 將來和會中增一友邦,多一裨益。另外,與瑞士通好之事急需辦理,該國駐奧公

03-12-007-03-017。

117〈駐奧沈公使電一件〉,民國 6 年 2 月 16 日,《中華瑞士通好條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藏,檔號:03-23-021-02-008。

118〈收駐奧沈公使電〉,民國 6 年 2 月 23 日,《抗議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 號:03-36-024-05-106。

119〈收駐奧沈公使電〉,民國 6 年 3 月 5 日,《抗議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 號:03-36-024-06-012。

120〈收駐奧沈公使電一件〉,民國 6 年 3 月 15 日,《與德絕交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36-013-01-020。

121〈發駐奧沈公使電〉,民國 6 年 3 月 15 日,《中德斷交處置德奧人民事項》,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36-044-03-004。

122〈收駐奧沈公使、駐德顏公使電〉,民國 6 年 3 月 22 日,《中德斷交處置德奧人民事項》,中央 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36-174-07-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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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齒望俱尊」,與其交好,「萬一中奧有事,可託該使保護利益,較為妥善」123。 此時,沈瑞麟對中奧關係仍持樂觀態度,蓋美國駐奧公使 4 月中「因公回國,頃 與密談,彼謂美德行將開衅,美奧可不斷交,藉留日後餘地,想中奧邦交亦當維 持」124。豈料,5 月 6 日,據路透社電訊息,「中國現議與德宣戰」,沈瑞麟致電 回部,詢問是否屬實?如若確實,中奧斷交,「所有奧、匈、土三處中國利益,

即應交丹保護,屆時務請政府訓令使領接管」125。先前他與顏惠慶曾建議在瑞士 設館,並與之通好,如中奧斷交,中國可託該國駐奧使保護,因外交部無回應,

轉而建議託丹麥保護,後來撤館即循此一途徑,駐德公使顏惠慶撤至丹麥,往後 沈瑞麟撤離奧館,即透過顏惠慶與之聯繫,得以順利返國。

北京政府從 3 月 14 日對德絕交以來,但因各方面勢力的互相牽制126,對德 宣戰延緩了 5 個月之久。8 月 14 日,外交部照會荷使貝拉斯(Jonkheer Frans Beelaerts van Blokland, 1872-1956),請其轉知德政府:「自中華民國 6 年 8 月 14 日上午 10 時起,與德國入於戰爭之狀態」,所有昔日中、德兩國所訂條約、合同 或協約,均一律廢止,「其他同類之國際協議有涉及中德之關係者並從廢止」127。 同日,亦照會奧國公使訥色恩,照會文曰:

「中國政府前以中歐列強施行潛水艇計畫,違背國際公法,危害中國人生命 財產,曾於本年 2 月 9 日向德政府提出抗議,嗣以抗議無效,於 3 月 14 日 向德政府宣告斷絕外交關係,並經照達貴公使在案。現因中歐列強此項違背 公法傷害人道之計畫毫無變更,中國政府為尊重公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起 見,不能久置不顧。貴國現與德國際為同一行動,則中國政府對於德、奧兩 國不能有所區分,茲向貴國政府聲明,自中華民國 6 年 8 月 14 日上午 10 時起,本國與貴國入於戰爭之狀態,所有中、奧兩國於 1869 年 9 月 2 日所 訂訂中奧條約及現在有效之其他條約合同或協約,無論關於何種事項者,均 一律廢止。至 1901 年 9 月 7 日所訂之條款及其他同類之國際協議有涉及中 奧間之關係者並從廢止。」128

123〈收駐奧沈公使電一件〉,民國 6 年 4 月 12 日,《與德絕交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36-013-02-026。

124〈收駐奧沈公使電一件〉,民國 6 年 4 月 16 日,《與德絕交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36-013-02-032。

125〈收駐奧沈公使電一件〉,民國 6 年 5 月 12 日,《與德絕交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36-013-02-027。

126 參見石華源《中華民國外交使》,126-131。

127〈發和貝使照會〉,民國 6 年 8 月 14 日,《宣戰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

03-36-015-01-022。

128〈發奧使照會〉,民國 6 年 8 月 14 日,《宣戰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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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對德奧宣戰事宜,進入 8 月已趨近明朗,故在正式發布之前,外交部先 於 8 月 3 日電令沈瑞麟,預為佈署留奧學生僑民出境事宜129;8 月 7 日復告知:

「中國在奧利益擬託丹國或瑞典照料保護,已電顏使先以非正式密商」,請與之 接洽130。但這兩則電文沈瑞麟只收到前一則,於 8 月 8 日覆電曰:「海陸均阻,

無路安旋」。學生僑民撤離,「查各國先例,均以相等人數交換,能否帶出?現無 把握」。至於撤離優遇,希望能比照奧使離華辦法,「屆時請託丹國馬公使轉告奧 政府」,俾得同等待遇131。這則電文至 8 月 18 日才傳抵國內。外交部又於 8 月 11 日、13 日連發二電,前電詢問 3 日、7 日兩電收到否132?後則電文以密件方 式發送,係預先告知德奧宣戰,並指示撤館事宜,即:「本月 14 日上午 10 時起,

與德、奧兩國同入戰爭之狀態,除照會駐京奧使,並發給離境護照外,希正式知 照奧政府,並要求出境護照,暫移住瑞士,所有館務託駐奧丹使代為保管,已電 顏使與丹外部接洽。其留奧僑民學生併一律離奧」133。8 月 14 日,再致電訓令:

「駐奧名譽總領事館應即撤銷,所有鈐記國徽並速吊繳」134

由於中德斷交關係,中奧通訊受影響,8 月 13 日、14 日兩則電文,沈瑞麟 均未收到,但數天後已知斷交宣戰事。8 月 16 日發電回國,表示擬取道瑞士撤 出,請匯款駐法公使胡惟德轉交,中國在奧利益,「已密與丹代辦接洽」135。8

由於中德斷交關係,中奧通訊受影響,8 月 13 日、14 日兩則電文,沈瑞麟 均未收到,但數天後已知斷交宣戰事。8 月 16 日發電回國,表示擬取道瑞士撤 出,請匯款駐法公使胡惟德轉交,中國在奧利益,「已密與丹代辦接洽」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