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從外交次長到總長的中外交涉
第二節 滬案
二、 北京交涉研議與公使團司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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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北京交涉研議與公使團司法調查
上海會談期間,沈瑞麟與翟錄第對於會談寄予厚望,盼能就此了結滬案,在 6 月 17 日的晤談,僅略談及罷工期間工人待遇問題。翟錄第表示,工人要求罷 工期內照常給工資,各國均無此通例。如果實行此例,將來廠主不能以罷工辭退 工人。沈瑞麟則答稱,「工廠不能以罷工事而辭退工人,罷工期內照常給以工資,
此係各國之通例」113。豈料 6 月 18 日晚,翟錄第接獲上海會談無成消息,次日 上午,公使團會議後即來面見沈瑞麟,遞交宣言書並告知公使團決議滬案改在北 京交涉。沈瑞麟認為滬案在發生地會談較合宜,「因商會及商學工聯合會均在上 海,議決之後,由該會等負責,商工即能開市開工;且或有可疑之點,調集見證 亦極容易。倘移京辦理,該處情形不甚明瞭,必多困難」。翟錄第表示使團已推 舉其本人、法國公使瑪德、美國代辦梅爾(Ferdinand Mayer)等三人為代表,希 望中國相應派定三位代表,最好能在 6 月 23 日開議,俾使滬案早日解決。沈瑞 麟表示,中國委員權限甚大,與中央政府政府無異。使團不妨仍著該委員團回滬 或另派他人,給予大權赴滬,速了結此案。翟錄第則以為如在北京會談,其本人 則有全權之權較易辦理。如堅持在滬會議,祇能由領事團擔任。對此,沈瑞麟建 議,「使團不妨另派一人擴充其權限」。沈瑞麟始終堅持在滬交涉,翟錄第只得答 稱明日上午公使團會提出討論後,再來面報114。
對於滬案上海交涉突然中斷,北京公使團為釐清責任問題,在翟錄第與沈瑞 麟晤談後,當日下午五時將面交的宣言書由美國使館譯成漢文分投北京各報,以 廣週知115。全文內容計分三點:(一)上海委員團僅為調查,後擴充權限,但中 國委員團所提之要求,超過委員團之權限,只得回京面報;(二)各有關係之國 各公使已將速開會議之願望通知外交部,希以「公理公道為基礎,速行解決上海 之事」;(三)中國政府所希望討論在上海所提出之條件,如組織公共租界及在租 界內司法事項,各有關係國之公使尚須請示各該國政府116。這份宣言書意在宣告 上海會談中斷責任不在公使團,而係中方未依照原先在北京所預定的議題所致,
其咎不在使團而在中國方面。
對公使團的作法,沈瑞麟自然大表不滿,6 月 20 日,即該宣言書上報當天,
照會翟錄第,聲明:滬案發生以來,中外各派委員於上海開議,原冀雙方同具一
113〈總長會晤義翟使問答〉,民國 14 年 6 月 17 日,《義館會晤問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藏,檔號:03-11-012-02-019。
114〈總長會晤義翟使問答〉,民國 14 年 6 月 19 日,《義館會晤問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藏,檔號:03-11-012-02-020。
115〈北京通信:滬案交涉移京辦理〉,《申報》,民國 14 年 6 月 23 日,第 6 版。
116〈義使面交使團宣言一件〉,民國 14 年 6 月 19 日,《使團往來照會函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40-005-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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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精神,詳加審核討論,俾得早日解決,卻發生一方委員忽宣告交涉停頓,離 滬回京之事。當此群情憤激之時,萬一交涉停頓,遷延時日,其責任當有所歸,
故不得不預為聲明者也117。結果當日下午四時,翟錄第來見沈瑞麟,告知使團多 數意見均主張「在京開議」,但為尊重中國政府意見,等委員團當晚回京,預定 6 月 22 日報告在滬交涉情形後,再來商議。沈瑞麟則謂:自委員團離滬後,上 海各路商界聯合會來電,頓形恐慌,希望委員團回京報告後,仍返滬繼續商議。
蓋以上海地方有總商會及各工商學聯合會等會,如會長虞和德負有聲望之人,凡 有決議之事,如得該會等承認,即可恢復原狀。在京商議,情形隔膜,反而不便。
翟錄第答稱,可派為委員列席與議。沈瑞麟回應說,仍以如在滬開議較之在京較 為相宜118。其時,中國各主要城市,南方革命政府所在廣州等地不計,漢口、鎮 江、九江等地英國租界,陸續傳來激烈衝突事件,此所以中外雙方均希望盡速了 結滬案,以免衝突繼續蔓延惡化彼此關係。滬案了結有其指標性意義,沈瑞麟始 終堅持滬案就地解決,其原因亦在於此。他認為只要中外雙方充分授權談判代表,
就地解決並非難事,而且有助於上海民情穩定,遇有疑問,可就地諮詢、查證滬 上各相關團體,獲得解決。基於上述原因,同日他在與翟錄第晤談之前已去電上 海,指示曾宗鑒回京報告,蔡廷幹則暫留上海等候,俟與使團磋商結果再定119。 至於使團決議滬案交涉移師北京原因,翟錄第並未向沈瑞麟說明詳情,據義 國使館傳出訊息,約略有四因:(一)滬案就地交涉,雙方各自堅持己見,難有 圓滿結果;(二)在滬交涉,雙方委員須隨時請示北京,多費周折;(三)中國民 心激憤,勢須另在京續議,以了結此案,方能平息風潮;(四)在北京會議,措 詞較容易。而續議委員由六國一變而為三國,則是日、英兩國均是關係國,比國 則與公共租界問題隔離較遠,遂以法、美、義三國公使為代表續議滬案120。只是 在等待外交部回應在京交涉日期之際,卻發生北京公使團內對於工部局的處置出 現衝突,以致法國公使瑪德退出交涉代表之列。而在英國外交部強力運作下,推 翻六國委員調查報告,改由英、美、日等三國組成的司法委員會,進行滬案司法 調查,此一變化出乎中國意料之外,以致最終中國拒絕參與司法調查。
6 月 22 日下午三時半,翟錄第依照前天的約定來面見沈瑞麟,告知經由使 團委員報告上海會談情形後,仍決議滬案在京續議,並詢問中國所派委員是否核
117〈照會義翟使〉,民國 14 年 6 月 20 日,《使團往來照會文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40-005-01-013。
118〈總長會晤義翟使問答〉,民國 14 年 6 月 20 日,《義館會晤問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藏,檔號:03-11-012-03-001。
119〈電上海蔡督辦、曾次長〉,民國 14 年 6 月 20 日,《外交部與滬督辦往來文電》,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40-010-02-014。
120〈北京通信:滬案交涉移京辦理〉,《申報》,民國 14 年 6 月 23 日,第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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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沈瑞麟表示須等曾次長回京報告後,方可決定121。至此,滬案移師北京交涉,
在公使團方面已成定局。中國方面,京中各方面人士均主張移京交涉122, 6 月 20 日的國務會議,即已就對英外交問題作成兩項決議:一是致電上海,催令蔡 廷幹、曾宗鑒、鄭謙、虞和德、許沅等五人迅速回京面覆;一是責成京內外與對 英外交有關連之各機關妥籌辦法,以為滬案之繼續交涉123。五人回京面覆一事,
僅曾宗鑒、蔡廷幹二人返京報告124;而鄭謙則於 24 日返回南京,未再接洽滬案 交涉;虞和德、許沅仍留在上海與中外各界工商團體協商125。由此看來,在 6 月 22 日公使團確定滬案移師北京續議之前,執政府大致也朝向京議的方向規劃,
此雖與沈瑞麟的構想相違,但他也無能改變。
6 月 24 日,外交部就解決滬案交涉照會翟錄第,復照會英、美、法、義、
日、比、荷、葡等八國公使,提出修改不平等條約交涉。何以滬案問題竟引發不 平等條約的修改?上海會談中斷,滬案發生已近月餘,各地民情激憤,如何設法 盡速了結,以息抗議風潮。前述 20 日國務會議決議,廣求各界意見以為交涉之 預備,故在修約照會提出之前,外交部曾多次與各界名流交換意見,均認為滬案 發生,係因有租界及會審公廨二事,而此二事又實來自不平等條約,故謀求根本 解決,莫如趁此提出修改不平等條約,以為一勞永逸之計126。論其性質,滬案交 涉是治標,修約交涉是治本;論其緩急,滬案事急迫待解,修約事可徐緩而為。
就內容而觀,兩項照會順序先滬案而後修約,故滬案交涉照會內容先正式提出十 三項條件,作為在京交涉議題;其次,十三項條件僅為解決滬案局部問題,欲求 中外友誼之改良及維持永久之和平,根本解決之道在修改不平等條約127,此為向 八國公使遞交修約照會之由來。
從滬案與修約兩項照會發出之後,如何完成這兩項目標?由何人主持其事?
成為外交總長沈瑞麟必須思考的問題。早在滬案發生不久,漢案、潯案、粵案等 事件接連而來,6 月 16 日國務會議討論滬案問題時,沈瑞麟提議設立外交委員
121〈總長會晤義翟使問答〉,民國 14 年 6 月 22 日,《義館會晤問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藏,檔號:03-11-012-03-002。
122〈北京通信:準備已成之滬案交涉、注重於取消不平等條約〉,《申報》,民國 14 年 6 月 27 日,
第 6 版。
123〈交涉停頓後之北京形勢〉,《申報》,民國 14 年 6 月 25 日,第 6 版。
124〈收上海蔡督辦、曾次長電〉,民國 14 年 6 月 21 日,《蔡督辦、曾次長來電》,中央研究院近 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40-012-04-032。
125〈收上海特派員電〉,民國 14 年 6 月 25 日,《收滬特派員來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03-40-002-01-028。
126〈北京通信:政府辦理外交之面面觀〉,《申報》,民國 14 年 7 月 1 日,第 6 版。
127〈照會義翟使〉,民國 14 年 6 月 24 日,《使團往來照會函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40-005-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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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網羅各界精英集思廣益,因應紛至沓來的涉外事件。經由半個月籌畫,外交 委員會於 7 月 1 日正式成立。該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由孫寶琦擔任,委員共計 18 人,包括顏惠慶、王正廷、汪大燮、蔡廷幹,梁啟超、熊希齡等外交界元老、
名流均列名其中128。外交委員會委員人選,在 6 月 24 日滬案與修約兩項照會送 出不久即已確定,但對於滬案交涉委員人選卻有幾經波折。依照沈瑞麟的構想,
名流均列名其中128。外交委員會委員人選,在 6 月 24 日滬案與修約兩項照會送 出不久即已確定,但對於滬案交涉委員人選卻有幾經波折。依照沈瑞麟的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