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初公使生涯
第一節 駐奧公使前期的交涉及外交活動
二、 奧款案與造艦案之調查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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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部辦理為妥適21」。此項借款金額為 50 萬英鎊,提供借款者亦是英商愛德爾 布加公司。是否仍是透過奧國資本家介紹則不得而知。令人不解的是,該筆金額 較前述使事借款為多,卻未見財政部有任何異議。借款合同委由沈瑞麟於 1913 年 1 月簽訂;4 月,在比利時發行債票,該債票簽名人為駐奧公使沈瑞麟,因尚 缺新關防,外交部命其先暫刊「中華民國駐奧代表」木質關防替代22。
二、 奧款案與造艦案之調查交涉
奧款案與造艦案問題出現,係源自於 1913 年至 1914 年財政部先後兩次向奧 國銀行團借款共三筆,合計 370 萬英鎊,分別先後兩任財政總長周學熙
(1866-1947)、周自齊(1869-1923)與奧國銀行團代表瑞記洋行(Arnhold Karberg
& Co.)簽訂23。在此之前,唐紹儀(1862-1938)內閣時代財政總長熊希齡
(1876-1937)曾三次向瑞記洋行借款,三次借款金額分別是 30 萬英鎊、45 萬英 鎊、30 萬英鎊,共計 105 萬英鎊。借款詳情不知,或因亦由奧國銀行發行債票,
以致後來也被視同奧款的一部分24。瑞記洋行係德商,該項借款財政部未行文外 交部周知,借款詳情不知,其與奧銀行團如何分配此三項借款之利潤,亦無從知 曉。所謂奧款案,就實情應指奧國銀行團所借出之款項。這三筆款項分兩次訂借,
第一次借款訂於 1913 年 4 月 10 日,共計兩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分別是 200 萬英鎊、120 萬英鎊。其中 1,664,142 英鎊留作海軍部付與瑞記洋行所訂購魚雷 船之價款。中國政府實收 1,535,858 英鎊款項。這兩項借款列入中國政府所發行 2 億公債(約合 2,000 萬英鎊,依據 1913 年 2 月公布之 6 厘公債條例定發行總額)
的一部分25。財政部未將該二份借款合同抄本送交外交部照會奧使,還款條件細
21〈直隸借款事〉,民國元年 10 月 15 日,《各館會晤問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檔號:03-11-016-01-003。
22〈致比賈使照會〉,民國 2 年 4 月 24 日,《二年各省借款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藏,檔號:03-20-035-04-013;〈收駐奧沈代表電〉,民國 2 年 4 月 6 日,《二年各省借款案》,中 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20-035-04-009;〈復駐奧沈代表電〉,民國 2 年 4 月 7 日,《二年各省借款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20-035-04-010。中國 駐外使館公文書印信鈐記遲至 1914 年 4 月 2 日始制訂式樣,頒行各外館統一華文式樣,再由 各館自行添配洋文鑄成鋼質模型,隨時用印。〈駐奧使館函一件〉,民國 3 年 8 月 5 日,《三年 雜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46-003-03-006。
23 瑞記洋行德國商人亞諾(Jocob Arnhold)及丹麥商人卡柏(Peter Karberg)二人合夥於 1866 年在廣州開設。翌年,即在香港設分行,其後更在上海、天津、漢口、重慶及瀋陽等城市開設 分行。隨著在中國貿易事業擴展,瑞記洋行在倫敦、柏林、紐約均設有分公司,直接進行貿易。
丁新豹、盧淑櫻,《非我族裔:戰前香港的外籍族群》,香港:三聯書店,2014,114。
24 參見〈收財政部致陸總長函〉,民國 7 年 11 月 18 日,《停付德奧款項》,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 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08-003-0-001。
25〈財政部函一件〉,民國 2 年 4 月 22 日,《奧款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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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不明。僅就 120 萬英鎊債票上文字略知一二,該項借款共發行 11,800 張債票,
計有 50、100、500、1000 等面額英鎊,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半年憑票各 付息一次,第一次付息日期為 1913 年 12 月 31 日,計息期為 1913 年 9 月 11 日 至 1913 年 12 月 31 日。還款期起算,則是從 1913 年 1 月 1 日起五年內完成。1913 年至 1914 年僅付息不還本金,1915 年 12 月 31 日至第 1917 年 12 月 31 日,每 年還款 40 萬英鎊,各依四種面額債票序號逐年償還。本息之發放償還,統由奧 銀行團之一的奧地利蘭德銀行(K. K. Priv. Oesterreichische Laender Bank)倫敦分 行辦理26。另外兩家銀行分別是下奧地利期票折扣銀行(Niederoesterreichische Escompte-Gsellschaft,簡稱下奧期票折扣銀行),及奧地利貿易暨商業信貸銀行
(K. K. Priv. Oesterreichische Creditanstalt fuer Handel und Gerwerbe),其中以下奧 期票折扣銀行規模最大,日後有關款項支付、合同改訂等交涉,在維也納方面均 由該銀行主導。
1914 年 4 月 27 日,續訂 50 萬英鎊借款合同,仍列入 6 厘公債之一部分,
由奧銀行團代表瑞記洋行與財政總長周自齊簽訂。不同於前二項借款,此項借款 係按九二折交款,而該款之一部分用於向奧國好為則軍械廠(Howitzers and Amnunition)訂購軍械。該合同實行 15 日內,50 萬英鎊先交付 192,136 英鎊,
其餘 267,864 英鎊由瑞記洋行扣存,「以備支付好為則軍械價之用」。該款須付息 6 厘給中國政府。軍械訂購合同則由陸軍部與瑞記洋行協商辦理。還款期亦是五 年,即第一、二年付息不還本金,從 1916 年 12 月 31 日至 1918 年 12 月 31 日,
每年還本金 166,500 英鎊,1919 年 12 月 31 日還本金 167,000 英鎊。借款方式同 是以發行債票給付,不同於前兩項借款債票,僅發行 500 英鎊面額,共計 1,000 張,債票贖回年限分三年,即 1916 年 12 月 31 日至 1918 年 12 月 31 日,付息後 始能贖回,收贖債票及本息給付亦由倫敦蘭德銀行辦理。「合同共備中英文各三 份,兩方各存中英文各一份,陸軍部存一份,設有彼此誤會之處,當以英文為準」
27。
相較於後來的善後大借款 2,500 萬英鎊,奧國銀行團所借款項約佔 15%,但 因該借款係在歐洲債券市場上發行中國債券,以取得資金貸借中國,故債票持有 人包括英、義、奧、比等多國人民。1915 年 12 月,中國方面因屆期息款無法如 期交付,復於 1916 年 6 月與奧國銀行團簽訂展期合同。一年後中國又對德、奧 兩國宣戰,奧款停付,至戰爭結束後,必須解決債款問題,所謂奧款案於此形成。
03-20-017-01-001。
26 參見戴學文,《從台灣海防借款到愛國公債,歷數早期中國對外公債(1874-1949)》,第二冊,
281-282。
27 參見〈致奧訥使照會〉,民國 3 年 5 月 2 日,《奧款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檔號:03-20-017-01-011;〈財政部函一件〉,民國 3 年 5 月 4 日,《奧款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20-017-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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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間的複雜性並不亞於金佛郎案,曾任財政總長的羅文榦(1888-1941)因該案 遭致三次牢獄之災,最後雖無罪釋放,但其遭遇遠比李思浩(1882-1968)因金 佛郎案更加慘烈。
關於 1913 年財政部借奧款一事,雖曾函文外交部,照會奧國駐北京公使訥 色恩,但外交部並未將該項借款電知沈瑞麟。9 月 3 日,維也納《新日報》報導 其事,謂奧地利「三銀行承借中國國債英金 120 萬,發給 6 厘國庫券,分 4 年還 清」。「以每年稅契所入作保,借款之大部分充建造巡洋艦 3 艘之用,由 Cantiere Navale in Monfalcone 船廠及史高達礮廠承攬工程」。同日,奧使館接獲提供借款 之一的下奧期票折扣銀行總行信函。該信函內容與報導出入不大。28借款訊息曝 光和信函同日出現是否為巧合則不得而知,但作為駐外公使,對於所駐在國提供 借款竟渾然未知,還要透過報紙及借款銀行才得知其事,想必甚為尷尬。9 月 9 日,遂將其在事發多日所做的奧國輿情訪查,函呈外交部。沈瑞麟信函指出,近 來奧人對此項消息,「或驚或喜,喜者以中奧感情更加親密,驚者以該船廠之謬 然承造」。據其訪查,該造船廠規模僅能建造商船,「於軍艦向無經驗,為奧邦工 藝家所普通承認者,今代中國造此三艘,均謂該廠借可大增閱歷也」29。 外交部於 9 月 25 日收到沈瑞麟的調查報告後,必是將上情轉知海軍部,該 部可能因此向奧國銀團代表瑞記洋行詢問詳情。10 月 25 日,下奧期票折扣銀行 總辦格拉斯尼(Grassny)持瑞記洋行信函,前來奧使館,「申辯船廠情形」30。 該總辦謂剛底冶拿伐爾船廠(Cantiere Navale Triestino,1915 年文件則譯為剛底冶 船廠)並非如其報告中所言無造大船之設施,請其代為澄清,電達海軍部。沈表 示,「未經實地考察,礙難含糊電達」。為了解該船廠營業狀況,沈瑞麟一方面透 過奧國外交部向商務部調查營業資料,另一方面則與該銀行約定時間,前往該船 廠考察。11 月 7 日,沈瑞麟約同海軍部派在匈牙利學習魚雷的技正林獻炘、常 朝幹二人,在瑞記洋行維也納代表及下奧期票折扣銀行總辦陪同下,前往剛底冶 拿伐爾船廠考察。回程途中因林、常二位技正引薦,又轉往奧國最大的軍艦造船 廠師答皮利茫多船廠(Stabilimento Teenico)參觀31。事後,沈瑞麟將考察報告
〈閱廠問答譯稿〉連同林、常二人的報告書,以及奧國商務部提供的該廠營業概 要〈船廠事略譯稿〉,於 12 月 30 日一併函送回國,提供海軍部參考。
28〈駐奧使館函一件〉,民國 2 年 9 月 25 日,《民二雜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檔號:03-46-002-02-031。
29〈駐奧使館函一件〉,民國 2 年 9 月 25 日,《民二雜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 號:03-46-002-02-031。
30〈駐奧沈代表致電本部〉,民國 2 年 10 月 27 日,《海軍部訂購軍艦砲彈案》,中央研究院近代 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18-102-01-006。
31〈駐奧使館公函一件〉,民國 3 年 1 月 17 日,《向奧國剛底也拿伐船廠訂造巡洋艦案》,中央研 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18-102-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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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報告,剛底冶拿伐爾船廠成立僅五年,其規模與造船能力均遠不如 師答皮利茫多船廠(設廠已五十餘年),後者曾受託海軍部承造滅魚雷艇「龍湍」
號32。沈瑞麟在呈報外交部信函表示,只能期望該廠「一切建設雖屬幼稚,組織 尚稱完善,經此一番磋論,將來對於中國各巡洋艦之建築,可望盡其能力,以保 名譽」33。而林獻炘(1883-?)、常朝幹二人的報告雖比較該二廠之優劣,也只 能建言在魚雷部分等武器採用新式裝備,並派員監造以臻完善。證諸後來事態的 發展,此次的考察結果對於造艦案導正毫無助益,剛底冶拿伐爾船廠受託承造四 艘巡洋艦,遲至一次大戰結束為止均未交貨,戰後雖曾透過外交途徑進行催討,
卻仍無結果,最終不了了之。
1913 年另一筆 200 萬英鎊借款,繼《新日報》揭露 120 萬英鎊借款案三個 月之後,也因維也納另一家報紙《新自由報》於 12 月 2 日報導為之曝光。有意
1913 年另一筆 200 萬英鎊借款,繼《新日報》揭露 120 萬英鎊借款案三個 月之後,也因維也納另一家報紙《新自由報》於 12 月 2 日報導為之曝光。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