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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初期的地方交涉

第三章 從外交次長到總長的中外交涉

第二節 滬案

一、 案發初期的地方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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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工部局董事會記錄摘錄61所見,探討其間的交涉歷程,以及沈瑞麟作為外交總 長在其中的處置態度。在為期半年餘的交涉中,從案發初期限於地方交涉,單純 就槍殺、拘捕事件所造成的問題,尋求化解其間的衝突,卻演變成交涉範圍的擴 大,如工部局的改造等事項,以致交涉中斷,而後有英國主張司法調查的出現,

中國採取缺席策略,最終全案交涉功敗垂成。茲就案發初期的地方交涉、移師北 京交涉與司法調查等項,說明滬案交涉最終功敗垂成,而沈瑞麟在其間的角色,

其實是非戰之罪。

一、 案發初期的地方交涉

1925 年 5 月 30 日,滬案發生,源於半個月之前,日本內外棉紗廠工人顧正 紅被日人槍殺而起。因日本紗廠苛待、開除工人之事。5 月 15 日,內外棉第七 場少數工人同盟罷工,並勒停機器,多數工人仍照常工作,日人旋即停機閉門。

傍晚有男女工數百入場上工,守門警衛阻止,不聽,開槍示威,日人亦開手槍,

傷顧正紅等數人。5 月 17 日,顧正紅不治身亡62。該紗廠雖位於華界,63但抗議、

罷工風潮卻蔓延至公共租界區。5 月 24 日,文治、上海兩大學學生為顧正紅開 追悼會、募款,六名學生被捕64;5 月 30 日上午六名學生被釋,惟至下午二時,

又有南洋、法政、同濟、復旦、上海等大學學生,在公共租界散發打倒帝國主義 傳單,被捕學生四十餘名65。結果,學生湧入捕房門口,群眾愈聚愈多,道路擁 塞,英國巡捕頭藉口學生暴動,擎槍警告約十秒鐘,即命令巡捕開槍66,槍斃五 人,槍傷八人。當天,陳世光立刻向上海領事團領袖、工部局總巡抗議,並要求 釋放被捕學生,得其允諾,「先酌釋若干名」67

5 月 31 日,為抗議公共租界巡捕房槍殺學生事件,群眾約萬餘人,聚集上

61 章克生譯,〈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會會議錄摘錄—有關五卅慘案部分〉(上)(下)《歷史 檔案》,1983:3。

62〈收上海許特派員電〉,民國 14 年 6 月 20 日,《收滬特派員來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藏,檔號:03-40-002-01-022。

63〈上海特派員電一件〉,民國 14 年 5 月 21 日,《上海日紗廠罷工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檔案館藏,檔號:03-33-120-01-017。

64〈收上海許特派員電〉,民國 14 年 6 月 20 日,《收滬特派員來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藏,檔號:03-40-002-01-022。

65〈收上海特派員電一件〉,民國 14 年 5 月 30 日,《收滬特派員來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檔案館藏,檔號:03-40-002-01-001。

66〈收上海許特派員電〉,民國 14 年 6 月 20 日,《收滬特派員來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藏,檔號:03-40-002-01-022。

67〈收上海特派員電一件〉,民國 14 年 5 月 30 日,《收滬特派員來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檔案館藏,檔號:03-40-0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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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總商會,決議 6 月 1 日罷市68。在連接陳世光 30 日、31 日兩電文,6 月 1 日,

沈瑞麟一方面向北京公使團領袖義大利公使翟錄第遞交抗議照會曰:

「查該學生等均係青年子弟,熱心愛國,並不攜帶武器,無論其行為之性 質如何,斷不能以暴徒待之,乃捕房未曾採取適當方法,和平勸阻,遽用最 激手段,實為人道及公理所不容,自應由租界官吏完全負責。……迅飭上海 領事團速將被捕之人全行釋放,並就地與特派江蘇交涉員妥商辦理。」69 另一方面,指派淞滬商埠市政會辦虞和德(1867-1945)70及江蘇特派員許沅二人,

即刻由京赴滬與陳世光會商辦理。復訓令陳世光先行與上海領事團領袖及工部局

「嚴重交涉,平息風潮」,並將工部局捕房暴行,「轉知總商會、上海新聞記者聯 歡會、松江縣商教國民外交會各團體」71。後項作法係欲藉民眾團體同仇敵愾的 力量,作為滬案交涉的後盾,藉此要求工部局道歉並賠償學生與工人死傷損失。

豈知,6 月 1 日的罷工罷市之外,上午,學生、工人數千,再上街散發傳單,巡 捕開槍,擊斃一人,擊傷二十人,傷者死亡二人72

6 月 2 日,鑒於前一日的傷亡事件,沈瑞麟在接見英國代理公使白樂德

(Michael Palarret)、美國代理公使梅爾(Ferdinand Mayer)時,再次提出抗議,

該二代理公使均認為捕房行事並無不當,蓋據工部局報告「學生等直撲捕房意圖,

強取捕房所存槍械,此舉若遂,必致釀巨禍」;復有學生襲擊警察,「警察亦祇有 開槍之最後辦法」。對此沈瑞麟甚不以為然,認為無論如何,學生手無寸鐵,巡 捕不應開槍,殺害人命,且此次死傷甚眾,人心極為不平,恐釀更大風潮,請嚴 飭上海領事團,不得再有此類情形73。同日段祺瑞指示外交部,加派外交次長曾

68〈收上海總商會電〉,民國 14 年 5 月 31 日,《各法團來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藏,檔號:03-40-006-02-002。

69〈發滬陳特派員電〉,民國 14 年 6 月 2 日,《發滬特派員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藏,檔號:03-40-002-02-002。

70 虞和德在清末時期任洋人買辦起家,後創辦行航運公司。民國成立以後,投入航運等相關事 業,經營事業極其成功,與政界頗多來往。1923 年起任上海總商會會長。1925 年 1 月應段祺瑞 徵召,北上擔任善後會議專門委員。2 月,北京政府任命為淞滬商埠市政會辦。同年,上海總商 會會長改選,落選後,自組上海商界聯合會,擔任會長。參見《民國人物大辭典》1286。對於 其在民國時代的政商地位,馮筱才《政商中國—虞洽卿與他的時代》(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 社,2013)一書有精闢的研究。

71〈發上海特派員電〉,民國 14 年 6 月 1 日,《發滬特派員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藏,檔號:03-40-002-02-001。

72〈收上海特派員電〉,民國 14 年 6 月 2 日,《收滬特派員來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40-002-01-006。

73〈總長會晤美梅代使、英白代使問答〉,民國 14 年 6 月 2 日,《滬案發生後與各國使節交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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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鑒(1882-1958)、稅務督辦蔡廷幹(1861-1935)前赴上海查辦74。此後滬案交 涉即由江蘇特派員許沅、曾宗鑒、蔡廷幹三人與後來北京公使團所派六委員進行 協商。

至於公使團對於外交部 6 月 1 日的照會,至 6 月 3 日,仍未見回覆。同日,

沈瑞麟接見翟錄第,談及此事,並謂 5 月 30 日、6 月 1 日,兩次身亡及被傷者,

「均係無辜之人」。翟錄第答稱,滬案發生,是因為上海目前無高級長官鎮守之 故。先前何豐林(1873-1935)鎮守上海時,中外人士間情感融洽,凡有事故,

先防範設法消弭。再者,英捕人少,華人數多,若不開槍,必先遭其害。至於回 覆照會之事,尚待明日使團會議討論75。翟錄第將滬案發生歸咎於地方官與外人 關係未臻融洽有關,認為如果淞滬鎮守使何豐林未因 1924 年 9 月江浙戰爭兵敗 去職76,也許不致於釀成此風潮。

6 月 4 日上午,公使團議妥回覆中國照會覆文,由翟錄第親自面交沈瑞麟。

該照會指稱,時群眾在租界南京路遊行,違法散發「排外性質之傳單」,「當經勸 令散去,並拘捕為首之人」,惟群眾不服巡捕指揮,復毆打巡捕,「並有攻入捕房 之勢,捕房僅在此時始使用武器,故此事責任所在,應由一般遊行者負之,不能 歸諸租界官吏」77。沈瑞麟接閱照會後,表示「此案必須速停槍擊,始有辦法」。 翟錄第答稱,「據云,上海報告昨日僅有遊行之事,並無死傷」78。事實上,翟 錄第所獲訊息並不確實,根據當天陳世光電文指出,電燈、電話及紗廠等工人開 始加入罷工行列,下午發生萬國商團所屬美國商團因一人槍傷,卻以機關槍掃射 群眾,當場槍斃多人79。為此沈瑞麟當面遞交翟錄第第二次照會,請迅飭上海領 事團停止槍擊之事。沈瑞麟復表示「現查華人被擊槍彈並從背入,足證英捕開槍 係對於擬欲逃避徒手之華人而行之,殊背人道」。翟錄第則答稱「彈從背入,也

問答紀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40-001-01-024。

74〈府秘書廳函一件〉,民國 14 年 6 月 2 日,《與府內秘書及京內各機關往來函電》,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40-011-01-001。

75〈總長會晤義翟使問答〉,民國 14 年 6 月 3 日,《滬案發生後與各國使節交涉之問答紀錄》,中 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40-002-02-004。

76 何豐林(1873-1935)北洋武備學堂出身,自 1920 年起,任淞滬護軍使,1924 年 9 月,江浙 戰爭爆發,加入盧永祥部,兵敗後下野。1925 年 2 月,任善後會議代表。參見《民國人物大辭 典》,467。

77〈發南京盧宣撫使、南京鄭省長、滬特派員電〉,民國 14 年 6 月 5 日,《發滬特派員電》,中央 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40-002-02-008。

78〈總長會晤義翟使問答〉,民國 14 年 6 月 4 日,《義館會晤問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03-11-012-02-012。

79〈收上海特派員電〉,民國 14 年 6 月 3 日,《收滬特派員來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40-00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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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該華人反身欲懲憊,其華人復肆攻擊」。沈瑞麟不欲再與之爭辯,只得強調槍 擊徒手之人,係背離人道,「且為公法所不許」,仍請其代為轉飭領事團,「速行 停止槍擊,俾免重行流血」80

同日,法國公使瑪德(Damien Martel, 1878-1940)來訪,詢問滬案情形,沈 瑞麟尋求其意見。蓋因上海另有法租界,滬案在公共租界,且抗議風潮未蔓延至 法租界,瑪德倒可持平看待滬案。瑪德認為中國應速派重要官員前往彈壓,「並 會同領事團告示雙方停止攻擊,靜守和平,聽候中央與外交團詳查情形,公定責 任,妥商解決辦法」。言談之中還問及何豐林行蹤,並建議可予以重任,必可平 息風潮。瑪德還另提一建議,即請執政下令安撫民眾,待調查詳情後,必予當負 責者相當處分。不過語詞中對於外人,「切勿過於侮辱,以保留外人面子」81。 而瑪德提議派員赴滬調查,係來自於該國駐滬總領事的建議82。其後,公使團決 定派委員赴滬調查,雖無法證實是否與瑪德建議有關,但在滬案發後,各國公使 與沈瑞麟晤談時,瑪德係第一位提議使團派員前往調查者。

6 月 6 日翟錄第親自帶來公使團回覆外交部第二次照會,在當面宣讀後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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