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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土僑民保護案、龍湍艦案

第二章 民初公使生涯

第二節 第一次世界大戰與中奧關係變動

三、 旅土僑民保護案、龍湍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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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旅土僑民保護案、龍湍艦案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旅歐華僑不免受戰事波及,經由駐奧使館交涉者,有 旅居土耳其的華僑。土耳其於 1914 年 10 月 29 日加入同盟國,對協約國宣戰。

1915 年 6 月 10 日,土耳其駐奧大使館致函沈瑞麟表示,有旅居君士坦丁堡之中 國商民向土國政府陳情,該館奉政府命令,「將此項請願書轉交中國使館,敬請 中國使館體念此種民國人民不安之境,並即設法保護伊等之利益」145。隨函並附 上陳情書,內容如下:

「我等男女共二十人,原籍喀什噶爾(土耳其斯坦),係中國人,現居君士 坦丁,並經營商業。凡中國窮困之人,前赴 Mecane(麥地那?)地方參拜,

土耳其帝國無不極力招呼,惟因戰事,我等處於大困苦之中,且影響及於商 業。中國政府無一代表駐紮君士坦丁,我等敢請設法俾一中立國(如義大利 或美國),擔承保護中國人民」146

當時中土並無邦交,沈瑞麟在接獲信函後,於 6 月 12 日電呈外交部,謂:「本 館雖覺他館近,然亦鞭長莫及,所有在土國之中國人民利益,擬請大部迅託友邦 代為保護,俟大局平定另籌辦法」147。就維也納至君士坦丁堡距離 1,500 餘公里,

確如沈瑞麟所言,鞭長莫及實難以保護。

6 月 15 日收到電文後,即電令沈瑞麟向奧外部交涉,請該國駐土耳其大使 代為保護148。6 月 17 日,沈瑞麟向土耳其大使交涉,所得答覆:「旅土中國人民 可託奧匈大使保護,惟中土無約,不得同享奧匈在土利益」。6 月 18 日再赴奧外 部相商,得其副大臣許諾,如外交大臣同意「即行奉復」149。6 月 21 日,奧外 部正式來函通知,將飭該國駐土耳其大使暫時代為保護旅土華僑;「關於會晤中

145〈收駐奧沈公使函〉,附件:〈照譯駐奧土耳其大使館來函〉(1915 年 6 月 10 日),民國 4 年 7 月 17 日,《歐戰託友邦駐使保護旅土華僑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31-002-04-005。

146〈收駐奧沈公使函〉,附件:〈中國人 Hadje Manssa 上土耳其政府請願書〉,民國 4 年 7 月 17 日,《歐戰託友邦駐使保護旅土華僑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 03-31-00 2-04-005。

147〈收駐奧沈公使電〉,民國 4 年 6 月 15 日,《歐戰託友邦駐使保護旅土華僑案》,中央研究院近 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31-002-04-001。

148〈發駐奧沈公使電〉,民國 4 年 6 月 15 日,《歐戰託友邦駐使保護旅土華僑案》,中央研究院近 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31-002-04-002。

149〈收駐沈公使函〉,民國 4 年 8 月 12 日,《歐戰託友邦駐使保護旅土華僑案》,中央研究院近代 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31-002-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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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之宗旨」,「宜及時與土耳其大使重新接洽」150。同日,致函土耳其大使館,

告知:已得奧外部函知:「於下次通信時,駐土奧匈大使可以收到暫時保護旅土 華僑知准許」,請該使館「將以上所開轉達其政府」151。復致函奧副外交大臣,

代表中國政府向該國致謝152。6 月 23 日,沈瑞麟回報外交部,「旅土華僑暫託駐 土奧大使保護,外部已允照辦」153。旅土僑民保護案交涉,至此得到完滿解決,

這雖是微案,但從 6 月 10 日獲悉旅土僑民困境,在報部奉指示後,近 10 日之內 即將此案件了結,足證沈瑞麟的積極任事精神。8 月 17 日,外交部咨文新疆巡 閱使楊增新(1864-1928) 告知:「現在旅土華僑業經商允奧外部,暫時由駐土 奧匈大使保護」,「請為轉飭各機關曉諭回民一體知悉」154。雖無法確知新疆旅土 僑民人數,但由外交部行文新疆當局周知僑民暫由奧使保護,想必有相當人數。

至於龍湍艦案,則是戰爭爆發後中國艦艇為奧國海軍徵用之案件。龍湍艦係 一艘魚雷獵艦(當時又稱滅魚雷艦,今稱獵雷艦),1910 年 12 月 5 日,由海軍 部向奧國最大的造船廠士他俾勞勉圖廠(即上節提及沈瑞麟參觀的造船廠,歷次 檔案音譯各有差異,如師答皮利茫多船廠、斯塔皮里茫篤船廠)訂造,載重 400 噸,造價 63,000 英鎊,分四期給付價款,第一期款 15,700 英鎊給付後155,次年 辛亥革命爆發,民國政府成立後,「因財政支絀,不能續交,該廠屢次催索,又 無應付之法」,「中央擬將此艦由該廠出售,以清轇轕」156,惟未久第一次世界大 戰爆發,奧外部告知為安全起見,應陸軍部海軍股之請求,該艦由船廠所在地拓 里也斯脫(Trieste)海口,移泊於巴拉(Pola)軍港157,沈瑞麟曾於是年 8 月 18

150〈收駐奧沈公使函〉,附件:〈照譯奧匈外部次長來函〉(1915 年 6 月 21 日)民國 4 年 8 月 12 日,《歐戰託友邦駐使保護旅土華僑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311-00 2-04-006。

151〈收駐奧沈公使函〉,附件:〈照譯本館致奧土耳其大使館公函〉(1915 年 6 月 21 日),民國 4 年 8 月 12 日,《歐戰託友邦駐使保護旅土華僑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

03-31-002-04-006。

152〈收駐奧沈公使函〉,附件:〈照譯沈公使致奧匈外部次長函〉,民國 4 年 8 月 12 日,《歐戰託 友邦駐使保護旅土華僑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31-002-04-006。

153〈收駐奧沈公使電〉,民國 4 年 6 月 25 日,《歐戰託友邦駐使保護旅土華僑案》,中央研究院近 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31-002-04-003。

154〈發新疆巡按使咨〉,民國 4 年 8 月 17 日。《歐戰託友邦駐使保護旅土華僑案》,中央研究院近 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31-002-04-007。

155〈海軍部公函一件〉,民國 7 年 11 月 13 日,《奧廠訂造龍湍船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藏,檔號:03-06-015-01-014。

156〈海軍部咨一件〉,民國 4 年 9 月 8 日,《奧廠訂造龍湍船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06-015-01-012。

157〈收駐奧沈公使函〉,民國 4 年 8 月 23 日,《奧廠訂造龍湍船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03-06-015-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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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電呈外部報告其事, 8 月 27 日,外交部咨文海軍部158,或因前述中央有意出 售該艦,故海軍部對此項消息未作任何回應。

1915 年 7 月初,沈瑞麟由海軍友人處,得知「該艇早已改名 Warasdinor,編 入奧匈艦隊艇中,原有砲位係英廠所製,頗不適用,已改裝奧砲」159。14 日,

沈瑞麟即將此訊息函文回部,並謂「此項消息雖確,然得自友人之密告,不能逕 向外部揭破;且交戰期內概屬特別情形,即與交涉亦無效果」,「擬請轉達海軍部,

倘將來由中央逕與該廠代表交涉,自是最為便捷」。如須由奧館料理,「祈預示辦 法,俾有籌備專布」160。8 月 23 日,外交部接獲該信函,於 27 日咨文海軍部。

9 月 8 日,海軍總長劉冠雄(1861-1927)覆文指出,戰前中央已有意出售此艦,

「以清轇轕,現值歐戰尚未終局,加以我國財政仍未充裕,一時亦難收回此艦」。 將來該艦收回或出售,以中國不致多受虧損為要。至於該艦編入奧艦隊傳聞,則 請外部轉知沈瑞麟查得確實證據,「俾將來與奧交涉時有所根據」161

由於海軍部的消極作為,外交部遲至 1916 年 1 月 15 日始將海軍部咨文函寄 沈瑞麟,請其密查無龍湍艦行蹤確切證據,以便將來交涉有所依據162。1918 年 11 月 11 日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或因中國係為戰勝國之一,海軍部態度轉趨積 極,在戰爭結束的第二天,即 11 月 12 日行文外交部指稱:龍湍艦既為奧國收用,

「此次和局將成,我國亟應將此案結理。查此次奧國停戰條件海軍第九款內開奧 國拘聯邦船隻均應交還等語,我國亦在聯軍團體之列,則該船應即依據前項停戰 條件由奧國交還我國」。請外交部致電代理駐奧公使向該國交涉,「索還該船,以 清懸案」163。但因奧館早已撤離,無從辦理164, 1919 年 2 月,巴黎和會召開,

將該艦列入索償清單。1925 年 8 月 19 日、9 月 16 日,沈瑞麟接見義大利公使翟

158 參見〈收駐奧沈公使電〉,民國 4 年 8 月 22 日,《奧廠訂造龍湍船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 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06-015-01-007;〈咨海陸軍部〉,民國 4 年 8 月 27 日,《史高德廠借款 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20-015-01-029。

159〈收駐奧沈公使函〉,民國 4 年 8 月 23 日,《奧廠訂造龍湍船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03-06-015-01-010。

160〈收駐奧沈公使函〉,民國 4 年 8 月 23 日,《奧廠訂造龍湍船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03-06-015-01-010。

161〈海軍部咨一件〉,民國 4 年 9 月 8 日,《奧廠訂造龍湍船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06-015-01-012。

162 參見〈致駐奧沈公使附函〉,民國 5 年 1 月 15 日,《奧廠訂造龍湍船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06-015-01-013。

163〈海軍部公函一件〉,民國 7 年 11 月 12 日,《奧廠訂造龍湍船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藏,檔號:03-06-015-01-014。

164 參見〈函海軍部〉,民國 7 年 11 月 19 日,《奧廠訂造龍湍船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03-06-015-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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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第(Vittorio Cerruti, 1881-1961)曾就龍湍艦賠償問題有所洽商,惟因賠償金額 雙方認知有落差165,至 1928 年 1 月方與船廠結清賠償款項166,了結此案。